第六十七至八十八条三千五百四十一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八条,二十二条、三千五百四十一个汉字、条均一百六十点九五,占全书一万二千零六十字的二成九四。这是四段里最厚的一段,条均也是四段最高。

它由三块拼成: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两条管执法者自己,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十六条是罚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四条是附则。

这一篇不算某家企业该罚多少、也不算复议诉讼怎么打,只算这二十二条的账:为什么这一段只有三个「应当」却有十八个「责令」、十一条罚款怎么排成十个不整齐的区间、一条五百四十四字的罚则为什么列了十一项、以及「三千到五十万」这个跨度背后是什么。

先把这一段的三块摆出来。

块条条文汉字条均占本段
执法者约束(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八条)2二百四十二121.006.83%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16二千九百六十一185.0683.62%
附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4三百三十八84.509.55%
合计22三千五百四十一160.95100%

全段最长是第七十二条,五百四十四字;最短是第八十八条,九个字。六十倍。

一、三个「应当」对十八个「责令」:这一段换了语法

把四段的语气词数一遍,最后一段反差最大。

段应当必须可以不得责令罚款警告
一至二十二条27303000
二十三至四十四条452212000
四十五至六十六条35095200
六十七至八十八条305118149

前三段一百一十一个「应当」,最后一段只有三个。 反过来,「责令」十八次、「罚款」十四次、「警告」九次,全部集中在最后二十二条。

这不是语气变弱了,是语法换了。 前面写「用人单位应当……」,是给行为规范;后面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处……罚款」,是给处理结果。规范句的主语是企业,处理句的主语是机关。

三个「应当」都在哪?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地方政府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前两个罚官,第三个扩主体。三条「应当」,没有一条是给普通企业的行为规范。

二、第六十七条:给执法者列的四种禁止行为

第六十七条一百三十三字,四项,主语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四项禁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四项里前三项都是「该做没做」或者「不该发却发」。 第一项管入口(乱发证),第二项管过程(发了不查),第三项管应急(发现了不控),第四项兜底。

这一条没有罚则。 违反了怎么办?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处分,不是罚款。对执法者的责任形式是处分,对企业的责任形式是罚款,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三、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十万至五十万

第六十九条三百六十九字,六项,是本段第二长的一条。它管的是「建设单位」——盖厂房、上项目的那一方,不一定是后来的用人单位。

六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放射性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审核同意就开工;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或者放射性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投产前防护设施未按规定验收合格。

六项覆盖的是「三同时」这条线的六个断点,从预评价到验收,一个环节一项。

处罚结构是三段式:「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层递进:警告 + 责令改 → 逾期不改罚款 → 情节严重停建关闭。 注意第三层用的是「提请」,不是「决定」——责令停建、关闭的权力在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只能提请。

「停建」两个字在全法只出现这一次。 一条法的威慑力,往往就在这种只出现一次的词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第七十条与第七十一条:十万元以下,与「可以并罚」

第七十条二百三十六字,五项,罚则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项分别是: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或者未对个人防护采取指导督促;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

「十万元以下」是全段唯一一个没有下限的罚款区间。 五万至十万、十万至五十万都有下限,这一档只有上限。理论上罚一百元也符合条文。

第七十一条二百一十七字,五项,罚则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项:未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未实施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时未告知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者未书面告知结果;未在劳动者离开时提供档案复印件。

这一条和第七十条的区别不在行为,在程序:第七十条是「逾期不改才罚」,第七十一条是「可以并处」——查到就可以罚,不必等逾期。 「可以」两个字给了裁量空间,也意味着不罚也不违法。

这两条合起来,覆盖了日常检查里最常见的十种情形。 一家企业被查,落在哪一条,直接决定是「先改再说」还是「当场可罚」。

五、第七十二条:五百四十四字,十一项

全法最长的一条,五百四十四个汉字,十一项,是全段乃至全书的「罚则之王」。

十一项: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符合不了标准要求;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状态;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治理后仍不达标而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未在严重危害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拒绝监督检查;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未按规定承担诊断鉴定费用和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十一项几乎把第三章的义务抄了一遍。 前面二十三条讲「应当」,这一条把其中十一项转成「罚」。

罚则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百四十四字里,真正的处罚规则只有八十来字,其余四百多字全是「行为清单」。 这是罚则条文的通例:规则很短,清单很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六、第七十五条:八项,五万至三十万

第七十五条三百七十四字,八项,罚则是「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

八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生的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不符合第二十五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

这一条的特点是没有「逾期不改正」这道前置。 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都要先责令改正、逾期才罚;第七十五条是「责令限期治理,并处」——责令与罚款同时下,不等逾期。

八项里最重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隐瞒。 「隐瞒」在这部法里出现两次,都在这一条的前两项。故意隐瞒比疏忽大意重,这是整部罚则的隐含逻辑,虽然条文没写。

「三十万」是这一档的上限,比第七十二条的二十万高十万,比第七十七条的五十万低二十万。 这个位置很有意思:它管的是「重大风险行为」,不是「已经造成后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七、第七十七条:十万至五十万,「严重损害」是关键词

第七十七条八十八字,一句话:「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个字,是全段单位字数威慑力最强的一条。 它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没有定义。是确诊一个职业病算,还是要达到伤残等级?是个别案例算,还是要群体性?条文没说。 这一条在实践中被援引的频率,远低于第七十二条——因为它的门槛高,举证难,而且一旦适用就意味着关停。

注意它的处罚顺序:先停业/关闭,后罚款。 「责令停止……或者提请……责令关闭,并处……罚款」——停业是主处罚,罚款是附加。 这和第七十二条「罚款为主、停业为辅」正好相反。

八、第七十九条与第八十条:按违法所得倍数罚

这两条是罚则里唯一的「倍数罚」,对象是机构,不是企业。

第七十九条一百五十字: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技术服务——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二百五十九字,三项(超范围经营、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罚则是:责令立即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或者不足五千的,并处五千至二万;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追刑责。

两条的差别在倍率:十倍对五倍。 无资质擅自干的,罚得更狠(二至十倍);有资质但违规的,罚得稍轻(二至五倍)。这个梯度符合直觉: 前者是根本没有资格,后者是有资格但用错了。

注意「五千元」这个分界点。 低于五千,按定额五千至五万(或五千至二万)罚;高于五千,按倍数罚。一个检测机构收了三万元做一份假报告,按七十九条的规定,罚款区间是六万到三十万元;按八十条,是六万到十五万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九、第八十一条:三千至五万,唯一罚个人的一条

第八十一条一百二十四字,是全段唯一一条直接罚自然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四种后果叠在一起:警告、没收、罚款、取消资格加除名。 前三项是处罚,第四项是资格剥夺。

三千元的下限,是全法罚款的下限。 五十万的上限(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与三千的下限,相差一百六十六倍——这个跨度里,最低的一档留给了专家个人,最高的一档留给了建设单位和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

「可以并处」四个字也值得注意: 警告和没收是必须的,罚款是可选的。这意味着一个收了红包的专家,可能只被警告、没收、除名,不罚一分钱。

十、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罚官、罚责任人、兜底

这三条不加「罚款」,加的是处分和刑责。

第八十二条八十九字: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一百九十字,两款,是这一段唯一出现「应当」的地方:地方政府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分梯度很清楚:一般失职 → 记大过、降级;造成后果 → 撤职、开除。 两款的差别在触发条件——第一款要「重大事故 + 严重社会影响」,第二款只要「不履行职责」。

第八十四条十九个字:「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法第二短的一条,也是整部罚则的出口。

三条合起来,构成「罚不到钱就罚人」的闭环。 企业违法罚钱,机构违法罚钱加吊证,执法人员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走刑法。四层,一层比一层重,一层比一层少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十一、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字:定义、参照、放射、施行

最后四条三百三十八字,条均八十四点五零,是全段最薄的一块。

第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九字,两个定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使该劳动者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危害、罹患职业病、原有疾病加重,或者在作业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

第八十六条九十四字,三个扩张: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军队参照执行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第八十七条三十六字: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实施。

第八十八条九个字:本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四条里最实用的是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一句话解决派遣工的义务归属——用工单位跑不掉。 站内那些讲派遣工职业病、工伤的问答,落点都在这一句。

十二、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两个小口子

第七十三条八十二字,一句话: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语是「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 这一条罚的是设备厂、材料商——把「上游」拉进了责任圈。 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书义务正好对应:那两条要求「应当提供」,这一条管「没提供」。

「并处」两个字值得注意。 警告和罚款同时下,没有「逾期不改正」的前置,也没有「可以」的裁量。同一个罚则体系里,第七十二条要等逾期,第七十三条不用——因为说明书是交付就能核查的事实。

第七十四条一百二十五字,两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这一条是全段唯一同时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则。 单位罚钱(一万以下或二万至五万),人给处分(降级、撤职)。

「弄虚作假」的倍率是三到五倍。 不报罚一万以下,假报罚二万至五万——这条梯度说明立法者对「瞒」的容忍度远低于「拖」。

十三、算例:同一条十一项,怎么落到一个数

第七十二条十一项,罚款区间五万至二十万,跨度四倍。落在哪,取决于三个变量。

设一家陶瓷厂,检查发现三件事:(一)打磨车间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一项);(二)没给打磨工发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第二项);(三)去年没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第四项)。

三件事都落在第七十二条,但不是三个独立的罚单——条文写的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处违法一次处罚;三处违法,可以分别认定,也可以合并裁量。

第一个变量:有没有走完「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二条的罚款以「逾期不改正」为前提。第一次检查只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不罚钱;复查还不改,才进罚款程序。

第二个变量:情节严重不严重。 「情节严重」的后果是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这一步跨出去,企业就停产了。 判断标准条文没写,看地方裁量基准。

第三个变量:有没有落到第七十七条。 如果这家厂已经有一名工人确诊尘肺,且能证明与粉尘浓度超标有因果关系,「严重损害」成立,罚款区间从小十万级跳到十万至五十万,而且停业成为主处罚。

三个变量一叠加,同一个厂同一批事实,罚款可以从零(只责令改正)到五十万(第七十七条)。 这就是为什么这一类案件的代理重点不在「有没有违法」,在「落在哪一条、走到哪一步」。

十四、这一段的形状

三句话。

第一,规则短、清单长。 十六条罚则二千九百六十一字,其中真正的处罚规则不到六分之一,其余全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清单。七十三条括号项里,四十项落在这一段。

第二,梯度不整齐。 三千、五千、一万、二万、五万、十万、二十万、三十万、五十万——九个数字,十倍、五倍、三倍、两倍交替,没有等比数列。每一档对应一类主体或者一类后果,不是按金额排的。

第三,两层前置。 六条罚则要求「逾期不改正才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三条是「责令并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两条是「可以并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前置程序不同,执法的第一步就不同。

十五、接着看

相关页面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八条、二十二条、条文三千五百四十一个汉字、条均一百六十点九五,其中执法者约束两条二百四十二字、法律责任十六条二千九百六十一字(条均一百八十五点零六)、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字(条均八十四点五零)。全书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条文汉字与词频均按同一口径由本站法条库逐条现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本文只作条文结构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处罚以现行文本、裁量基准和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