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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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八十八条、条文一万二千零六十个汉字,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六个章加一个附则。它管的是「上班上出病来」这一件事:粉尘、噪声、苯、放射线、高温,凡是工作场所里能让人得病的东西,都在这八十八条的射程之内。

这一篇不算某种病算不算职业病,也不算工伤能赔多少钱、诊断机构该去哪个城市做,只算这八十八条的账:一万二千零六十字怎么分到六个章里、为什么前六十六条连一个「罚款」都没有、一百一十个「应当」压在谁身上、十一个罚款档位为什么没有一个是整十倍。

先把骨架摆出来。

章条条文汉字条均占全部条文
第一章 总则十三条一千三百五十九104.5411.27%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六条九百五十八159.677.94%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二十三条三千四百一十七148.5728.33%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十九条二千三百五十二123.7919.50%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七条六百七十五96.435.60%
第六章 法律责任十六条二千九百六十一185.0624.55%
第七章 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84.502.80%
合计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137.05100%

「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面的正文,不含条号本身,不含章标题;这部法没有附表,一万二千零六十字就是全部条文内容,连标点共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二个字符。

一、六个章里,最厚的一章不是「罚」,是「管」

按字数排,六个章的顺序是:第三章三千四百一十七字、第六章二千九百六十一字、第四章二千三百五十二字、第一章一千三百五十九字、第二章九百五十八字、第五章六百七十五字。

第三章比第六章多四百五十六字,占全书二成八三。 这一章的名字叫「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第二十条到第四十二条,二十三条。它写的全是用人单位日常要做的事:设机构、配人员、建档案、做监测、发防护用品、签告知条款、组织三次体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十六条二千九百六十一字,占二成四五五,条均一百八十五点零六——条均是全法最高的,比附则的八十四点五零高一倍多。 这不是立法者偏爱罚款,是罚款条款天然要列项:一条罚则后面跟着五到十一项违法行为,每项一句话,字数就上去了。

反差最大的一组是第三章和第五章。第三章二十三条管企业,第五章七条六百七十五字管执法者,后者条均九十六点四三,不到前者的一半。对企业写得细,对监管程序写得粗——第五章七条里三条讲检查权、临时控制措施和出示证件,两条讲执法人员义务,一条把资格认定推给「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法条依据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后面还有一句「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五个主体里,用人单位出现九十四次、劳动者七十四次、卫生行政部门六十九次;行业自律没有单独成条,社会监督落在第十三条的检举控告上,六十五个字。

二、前六十六条零个「罚款」,十四个「罚款」全在最后二十二条

这是这部法最干净的一处结构。

按条切开数:「罚款」两个字在全法出现十四次,前六十六条一次没有,第六十九条往后集中出现十四次。 「责令」二十次,前六十六条两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余十八次全在罚则里。「警告」九次,「构成犯罪的」三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次。

读到第六十六条,你只知道该做什么,不知道不做会怎样。 后果要到第六十九条才出现。

这种两段式带来一个直接后果:判断有没有责任,必须把前面的义务条款和后面的罚则条款对起来读。 而两段并不一一对应——前面写了几百个「应当」,后面只列了七十来项违法行为。大量义务没有对应的罚则。

举一个能查的例子: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四十四个字,态度很硬。但把第六章十六条从头看到尾,没有一条罚「挤占挪用防治资金」。 这条义务的落点只有第二十一条自己那半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任形式没写,要靠别的法。

反向的例子在第二十六条:它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这一条对应三个罚则——第七十条第一项罚「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十万元以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罚「未按照规定检测、评价」,五万到二十万;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结果,同样是五万到二十万。一条义务,三个罚则,三个额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条把「职业病」定死在三句话里:本法适用于领域内的防治活动;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一百二十四个字,三个要件卡住了绝大多数争议:有用人单位、有职业活动、在目录里。 三个要件缺一个,就不走这部法,而走别的路——没有劳动关系走人身损害赔偿,不在目录里走普通疾病,不是职业活动走医保。这也是为什么站内那些讲「离职后才发现职业病」「单位不配合诊断」的问答,最后都要回到第二条。

三、一百一十个「应当」,五个「必须」,十六个「可以」

一部法的语气可以从三个词的配比看出来。

「应当」一百一十次,「必须」五次,「可以」十六次,「不得」二十一次,「禁止」三次。

应当与可以的比例是 6.9 比 1。这个比例意味着一件事:这部法绝大多数条款不给当事人选择权。 「可以」十六次里有九次出现在第四十五条之后,而且多是给行政机关的授权(第六十四条的临时控制措施、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的处罚裁量);给用人单位的「可以」几乎为零。

「必须」五次,位置很集中:第七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十二条「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次「必须」里有三次是「物理防护」,一次是「保险」。 立法者把最强的语气留给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防护设施、报警装置、停止作业。

「不得」二十一次,第二段(第二十三至四十四条)独占十二次。 这一段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密集区:不得隐瞒危害、不得安排未经体检的人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做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接触危害、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做有害作业、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而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三个字,是总则里最长的一条,把监督体制切成三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两部门管本行政区域;两部门合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这条的实操价值在于「统称」两个字。 第六十二条到第六十八条讲监督检查,主语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罚款条款的主语却是「卫生行政部门」。两个称法之间的落差,是 2011 年之后几次改动留下的痕迹——读罚则先确认主语,才知道该找谁。

四、「职业病危害」一百二十二次:关键词不是病,是危害

全文词频里,最高的不是「职业病」(四十三次),是「职业病危害」——一百二十二次。「用人单位」九十四次,「劳动者」七十四次,「卫生行政部门」六十九次,「鉴定」三十六次。

这个排序说明重心:它主要不是处理已经得病的人,而是处理「还没得病但正在接触危害」的状态。 一百二十二次「职业病危害」绝大部分出现在第二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和第三章(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也就是「预防」和「防护管理」两段。

从条文结构上看,这部法把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切成四段:入职前五条(第十五条工作场所条件、第十六条申报、第十七条预评价、第三十三条合同告知、第三十五条上岗前体检)、在岗五条(第二十四条公告栏、第二十五条报警装置、第二十六条监测检测、第三十四条培训、第三十五条在岗体检)、离岗一条半、离职后两条。入职前最密、在岗最重、离岗最薄——这正对应尘肺几年到十几年、噪声聋几年的潜伏期。等病出来再管已经晚了,所以字数压在「接触之前」和「接触当中」。

五、三个「三十日」、一个「十五日」、一个「十日」:期限全在诊断链上

全法的期限表述很少,而且集中在两处:前期预防和诊断鉴定。

「三十日」三次:第十七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诊断鉴定机构的申请后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危害情况作出判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十五日」一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十日」一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诊断鉴定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五个期限,四个长在「诊断→鉴定→确认劳动关系」这条链上。 这不是偶然:职业病案件真正的争点几乎从来不是医学问题,而是「你在这个岗位干过多久、接触过什么」这个事实问题。而事实证据全在用人单位手里。所以立法把时间压力加给了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而不是加给劳动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附则第一条(第八十五条)用一百九十九个字定义两个词。「职业病危害」定义为「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定义为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使该劳动者比别人更容易受害、更容易患病、或者可能使原有疾病加重、或者在作业中诱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疾病。

「职业禁忌」的定义里藏着三层:对己(更易受害)、对病(加重原有疾病)、对人(危及他人)。 第三层最容易被忽略——第三十八条只写「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分这三层;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却把同一件事列为可罚五万到三十万的违法行为。同一个词,在一处是禁止,在另一处是罚则,中间隔着三十七条。

六、第七十二条五百四十四字:一条顶十一条

全法最长的一条是第七十二条,五百四十四个汉字,列十一项违法行为,罚款区间五万到二十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五百四十四字是什么概念? 全法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这一条是条均的四倍;它一个人占第六章二千九百六十一字的百分之十八点四;比第五章七条加起来的六百七十五字只少一百三十一字。

第二长的是第七十五条,三百七十四字,八项;第三是第六十九条,三百六十九字,六项。三条加起来一千二百八十七字,占整个第六章的百分之四十三点五。 也就是说,第六章十六条里,光这三条就吃掉了近一半篇幅。

最短的一条是第八十八条,九个字:「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倒数第二短的是第八十四条,十九个字:「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个字和五百四十四字差六十倍。 这不是排版问题,是立法技术的必然:罚则要穷尽行为类型,所以越写越长;施行日期只有一个事实,一句话就够。

再看括号。 全法只有十四条使用了「(一)(二)」这样的分项,一共七十三项。分布极不均匀:第七十二条十一项、第七十五条八项、第三十九条七项;第十五条与第二十条各六项,第六十九条六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各三项;第六十七条四项;第七十条与第七十一条各五项。

七十三项里有十九项落在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这两条罚则上,占四分之一强。 另一边,第三十九条那七项不是罚则,是劳动者的七项权利——全法唯一一条把权利列成清单的条文,也是唯一一条把「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写在权利后面的条文。

其余七十三条没有分项,全靠句子推进。立法者对清单式条文的使用是有选择的:要么是罚则,要么是权利,中间的义务性条文一律用流水句。 流水句弹性大、边界模糊——第二十一条「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十四个字,列不出清单,也就对应不上罚则。

七、附则四条三百三十八字:一个「参照」把范围扩到了劳务派遣

附则四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只有三百三十八字,条均八十四点五零,是全法最薄的一章。但它承担了三个扩张动作。

第一个扩张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把用人单位限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这一款把口子开到「以外」。「等」字加上「参照」两个字,让这部法的实际覆盖面大于它的定义面。

第二个扩张在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九十四个字里的这一句,解决了派遣工的老问题——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实际接触危害的是用工单位。这一款把义务直接压给用工单位,绕过了「谁是用人单位」的争论。 站内讲派遣工工伤的那些问答,落点全在这一句。

第三个是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三十六个字,把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从「行业管理」拉回「本法管辖」。

三条加起来,附则用不到三百字的篇幅,把「谁能被管」这件事从第二条的定义扩到了三类主体。这也是读附则的价值:附则不是收尾,是补丁。

八、十一个罚款档位,最高五十万,最低三千,没有一个是整十倍

第六章十六条里,明确写出「罚款」的有十一条。把金额摘出来排一遍,能看到一套不整齐的梯度。

条违法行为类型罚款区间前置程序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六项(预评价、三同时、验收等)十万至五十万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罚
第七十条五项(检测结果未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管理措施等)十万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罚
第七十一条五项(未申报危害项目、未日常监测、未告知、未体检等)五万至十万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罚
第七十二条十一项(强度超标、未提供防护、未检测、拒检等)五万至二十万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罚
第七十三条设备材料无中文说明书或警示标识五万至二十万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罚
第七十四条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一万以下;弄虚作假二万至五万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第七十五条八项(隐瞒危害、转移作业、擅自拆除防护设施等)五万至三十万责令限期治理,并罚
第七十七条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十万至五十万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关闭,并罚
第七十九条无资质擅自从事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二至十倍;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五千的,五千至五万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机构超范围、不履职、出假证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五千的,五千至二万责令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三千至五万警告、没收收受财物

七档固定金额是:三千至五万、五千至二万、五千至五万、一万以下、二万至五万、五万至十万、五万至二十万、五万至三十万、十万以下、十万至五十万。十个区间,上限分别是五万、五万、十万、二十万、二十万、三十万、五十万——没有一档是上一档的整倍数。

最低的三千元(第八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受贿)和最高的五十万(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相差一百六十六倍。 对企业和建设单位用万元级,对专家个人用千元级。

还有一处值得注意:十一条罚则里,六条设了「逾期不改正才罚」的前置程序(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治理、第七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四条的责令限期改正)。这意味着「第一次查到」往往罚不到钱,只拿到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劳动者来说,这个程序设计是双刃的:企业有改正机会,但取证窗口也被拉长了。

九个字的施行日期背后是五次立法动作: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2 日、2017 年 11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四次修正。从通过到最近一次修正十七年,从施行到现在二十四年多。

四次修正里,2011 年那次改动最大——把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监管体制,改成卫生行政部门主导;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全文「卫生行政部门」出现六十九次,而旧体制下的部门名称一次不剩。读旧案例时会发现引用条号对不上,原因就在这里。

九、「赔偿」只出现两次,都在同一句里

翻遍八十八条,找「赔偿」两个字,只有第五十八条这一句出现过:「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十六个字,两次「赔偿」。 全法再无第三处。

与它对照的是「诊断」五十五次、「鉴定」三十六次、「检测」十五次、「监护档案」七次、「告知」七次、「培训」七次。这部法把字数花在「怎么查出来」上,几乎不花在「查出来以后给多少」上。

「工伤保险」出现六次,「待遇」六次,「社会保险」零次,「劳动能力」一次,「救助」两次。六个数字合起来说明它的分工:预防与诊断归它,钱归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救助归民政与医保。

这个分工有一处例外值得记住: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四十三个字。它是全法唯一一条把「没交保险」的后果直接压给企业的条文,也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被援引的一句。

十、2018 年那次修正动了二十九条,净减三百一十七字

库内同时存着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版和现行版,两版逐条比一遍,能看到一次「只减不加」的修改。

两版都是八十八条,条数一条没动。条文汉字从一万二千三百七十七字减到一万二千零六十字,净减三百一十七字。 具体动到的条是二十九条:其中二十八条减字、一条加字。

减得最多的是第七十九条(减三十九字)、第九条(减三十字)、第四十三条(减二十四字)、第十六条(减二十三字)。加字的只有第六十一条,加了四个字——把「民政部门」改成「医疗保障、民政部门」。

二十九条改动里,绝大多数是同一个动作:删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八个字。 比如第七十条原来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现行版写「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每删一处,就是四个到八个字;二十九条加起来,三百一十七字里的大头是这么减掉的。

有一处不是删字,是换制度。第四十三条旧版写「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现行版写「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省级批准」改成「有执业许可证即可」,二百零六字变一百八十二字,减了二十四字,取消的是一道行政许可。

这就是「字数减少」和「管制放松」在这部法里恰好同向的原因:删的是重复的部门名称,减的是一道审批。 但要注意,条数没变、结构没变,所以引用旧案例里的条号,条号仍然对得上;对不上的是主语(哪个部门)——这一点在看 2018 年以前的处罚决定书时特别容易踩空。

十一、和安全生产法比:一百一十九条对八十八条,条均反而低

把同一领域的几部法放在一张表里,按同一口径算条文汉字。

法章条条文汉字条均
职业病防治法688一万二千零六十137.05
安全生产法6119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三145.91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9110一万一千一百七十五101.59
精神卫生法685九千二百三十108.59
劳动合同法798九千九百七十二101.76
社会保险法1198八千七百二十一88.99
消防法674九千二百零七124.42
尘肺病防治条例528一千八百四十六65.93
矿山安全法750三千四百九十二69.84
劳动法12107六千七百四十五63.04

职业病防治法的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在十部法里排第二,仅次于安全生产法的一百四十五点九一。 但它的条数比安全生产法少三十一条,字数少五千三百零三字。

最值得看的是最后一行:《尘肺病防治条例》二十八条、一千八百四十六字、条均六十五点九三。 这部 1987 年的行政法规,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前身之一;二十八字均只有现行法的一半不到。从条例到法律,条数涨了三倍多,条均翻了一倍——涨的不是废话,是把「用人单位应当做什么」从原则写成了清单。

法条依据

四十八个字,「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四个动词串成一条链:预防、控制、消除;两个宾语:健康、相关权益;一个落点:经济社会发展。

立法目的里没有「赔偿」两个字。这不是疏漏——赔偿在第五十七条到第五十九条,走工伤保险那条线;这部法的主线始终是「不让病发生」。 理解了这一点,才明白为什么第三章有二十三条而第六章只有十六条。

十二、算例:同一件事,两种罚法,差二十五万

罚款条款的排布有一个容易踩的坑:同一个事实,可能同时落进两个条文,而两个条文的额度差很多。

设一家电镀厂,有三百名工人,其中一百二十人接触含苯溶剂。执法人员进场检查,发现两件事:一是这一百二十人从入职起就没有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二是企业把这一百二十人直接安排上了接触苯的岗位。

第一件事对应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万至十万。

第二件事对应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至三十万。

同一个行为,从两个角度看:作为「没组织体检」,罚五万到十万;作为「安排未体检的人上岗」,罚五万到三十万。上限差二十万,下限相同。

再看第三层:这一百二十人里若已有人确诊尘肺,且企业明知超标仍未治理,第七十七条「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就进来了——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同一个事实,理论上可以落在五万到五十万之间任何一个数上。

所以实务里真正决定金额的不是「罚多少」,而是三件事:落在哪一条、有没有走完「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以及有没有「情节严重」。 而这三个变量,条文只给了区间,没给刻度——刻度在各地的裁量基准里。

十三、八十八条的整体形状

把上面十二节收成一句话:这是一部前重后轻、义务密而罚则疏的法。

前六十六条八千五百一十九字(占七成零六),写的是该做什么;后二十二条三千五百四十一字(占二成九四),写的是不做会怎样。前者有一百一十个「应当」和二十一个「不得」,后者只有三个「应当」、十四个「罚款」。

重心不在事后追责,在事前的接触管理——篇幅花在「怎么防」上,不是「怎么罚」上。

实用含义只有一句:先在前六十六条找义务,再去第六十九条以后找后果,中间的落差就是能主张的空间。 单位没做离岗体检就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写得清清楚楚「不得解除」,但第六章十六条里没有一条对「违法解除」设罚款——能用的不是罚则,是劳动合同法那边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义务在这部法,救济在另一部法。

十四、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全书总账。接下来四篇按二十二条一段切开——八十八条正好四段,每段二十二条:

上游的预防规范在安全生产法那边(一百一十九条、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三字、条均一百四十五点九一);粉尘这一类还有一部更老的专门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二十八条、一千八百四十六字);待遇那一段的落点在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关系存不存在」这个前置问题,最终回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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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11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四次修正)八十八条、条文一万二千零六十个汉字、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六个章。对比文本为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九条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三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百一十条一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字、精神卫生法八十五条九千二百三十字、劳动合同法九十八条九千九百七十二字、社会保险法九十八条八千七百二十一字、消防法七十四条九千二百零七字、尘肺病防治条例二十八条一千八百四十六字、矿山安全法五十条三千四百九十二字、劳动法一百零七条六千七百四十五字,均按同一口径计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末尾在「附:」处截断)。条文汉字、条均与词频均由本站法条库逐条现算。本文只作条文结构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认定与赔偿以现行文本和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