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到第六十四条,一共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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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条一百二十一点四五字,比全书条均一百三十七点零五低十五点六字。

但这一段真正重要的是另一件事。

这一段十个「可以」,六个在病人手上。

前两段(第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二十九条里只有一个「可以」,还是给行政机关的。到了诊断这一段,选择权突然出现:在哪儿诊断、不服怎么办、劳动关系有争议找谁、单位没了找谁。

三个数字先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应当」三十四次,二十条里最密。 全书一百一十次「应当」,这一段占百分之三十点九一,是六段里最多的。义务没有减少,只是换了一批义务人——从用人单位转到了诊断机构、鉴定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个数字:「罚款」零处。 整个诊断与保障章没有一分钱罚款。罚款全在第六章。

第三个数字:五条完全没有情态动词。 第四十五条(标准和办法由谁定)、第五十一条(统计报告)、第五十七条(费用按工伤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未参保由单位承担)、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职责)。五条都是纯粹的规则分配。

这一篇不算就诊流程,也不算赔偿计算。只算一件事:从「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到「拿到钱」,这二十二条给你留了几个岔路口,每个岔路口该往哪走。

一、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两个半章拼起来

这二十二条跨了两章。

部分条文范围条数字数条均主题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四十三至六十一十九二千三百五十二一百二十三点七九从诊断到拿钱
监督检查(前段)六十二至六十四三三百二十一百零六点六七谁来查、能查什么

第四章十九条占这一段的大头。它的内部还可以再切三块:诊断(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九条,七条)、报告与鉴定(第五十至第五十四条,五条)、待遇与保障(第五十五至第六十一条,七条)。

三块的条均分别是一百六十六点七一、一百二十五点零零、八十点零零。诊断写得最厚,待遇写得最薄,差二点零八倍——讲「怎么认定病」的那一段,是讲「怎么给钱」那一段的两倍厚。

二、谁能做诊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一条一百八十二字,三层。

第一层:资格。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二零一八年修正把原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成了现在的表述,审批取消了,门槛变成了执业许可。

第二层:三个条件。 承担诊断的机构还要具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健全的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层:不得拒绝。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机构与程序的完整要求,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第三层是这一条的牙齿。它有资格做,就不能挑病人——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是大客户就不给它的工人做诊断。

这一句在实务里经常被绕开:机构不说拒绝,说「设备检修」「预约排到三个月后」。这两种做法在形式上没有拒绝,实质上一样。

三、在哪儿诊断:一个选择权

法条依据

这一条五十字,本段第四短,全书第一个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的条文。

三个地方任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五十个字,解决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不用回老家,也不用非得在厂子所在的城市。

三个地点的用法:

  • 用人单位所在地:默认选项,资料最全,用人单位配合度最高。
  • 户籍所在地:人在外地打工多年、户籍地有熟悉机构时用。
  •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这一项对流动人口最有用。

三选一的自由,在实务中有一个隐含限制:机构要有相应资质。不是所有城市都有能诊断全部职业病类别的机构,具体类别要看机构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诊断看三样,举证责任倒过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 (一)病人的职业史;
  •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这一条一百四十七字,是本段最有分量的一条。

第一段:看三样东西。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第二段是核心: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这一句把举证责任倒过来了。

正常逻辑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说得证明「我的病是粉尘造成的」。这一句改成了:只要没有证据能否定这个联系,就应当诊断。否定不了,就得认。

「没有证据否定」这六个字,是整部法里对劳动者最有利的一句话。要主张这一点,先得有劳动关系证据。它把「证明因果」变成了「排除因果」——证明很难,排除容易。

第三段:诊断证明书的签署。 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经机构审核盖章。两道人,缺一个证明书不成立。

五、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怎么办

第四十七条一百八十四字,讲资料,四件事。

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 如实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监督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机构有两条路: 需要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十日的期限是硬约束。最后一句: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 如实提供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

监督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机构的两条路: 需要了解工作场所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十日」这个期限是硬约束。

最后一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但现实中拒绝、阻挠很常见。所以还有第四十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这一条二百四十八字,是本段第三长,专门解决「单位不配合」。

第一种情形:单位不提供资料。 解法是机构「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诊断结论」。

一句话:你不给,我照样能出结论。参考清单里明确写了「劳动者的自述」。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对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单位解散、破产。 解法是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资料或工作场所情况作出判定。

三十日,是这一段第二个明确期限。

这两条合起来的逻辑是:单位不配合不会让程序停住,只会让自己在后续的行政处罚里多一条。

六、劳动关系有争议:先仲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这一条二百九十字,本段最长,三个「可以」,是本段最复杂的一条。

它解决的是一个很常见的死结:做诊断要职业史,职业史要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争议。

第一步:申请仲裁。 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个明确期限:三十日。

第二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两条诉讼路,期限不一样。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没有特殊期限,走劳动争议的一般规则。

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而且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十五日、且从「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算——这两个限定的意思很清楚:不能让用人单位用起诉拖住治疗。

这一条和劳动仲裁流程、劳动争议仲裁是同一套机制,只是入口特殊。

七、报告与统计

第五十条八十七字,讲报告,两个主体两条线。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两条线分开:卫生管病,劳动保障管待遇。

不报告的后果在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四十四字,本段第二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按规定上报。零语气的一条。

八、不服诊断:两级鉴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这一条一百四十九字,两个「可以」,讲救济路径。

第一级:向作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二级: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两级,到省级为止。没有第三级。

这个设计和医疗事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都不一样——它只有两级,且第二级是终局。

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这一条里「当事人」三个字是中性表述,双方都能用。

九、鉴定委员会怎么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一条一百九十字,讲鉴定委员会。

组成: 相关专业的专家。

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抽取方式: 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四个字是这一条的核心。当事人有权参与抽人,不是由鉴定机构指定。

依据: 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这一句最容易漏。鉴定费不用劳动者掏,这是法定的。

十、鉴定专家的回避

第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字,两个「不得」加一个「应当回避」。

三个约束: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组成人员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个约束: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后一句讲法院:法院受理案件需要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这一句把司法鉴定和行政鉴定接到了同一个专家库。法院不是另起一套,是从同一个池子里挑人。

责任在第八十一条: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警告,没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资格,从专家库除名。

十一、疑似病人:观察期不能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一条一百一十七字,本段最实用的一条。

三句话。

第一句:机构告知。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句:单位安排诊断。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第三句:观察期保护。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段和职业病工伤的认定是前后脚。

第三句的两个「不得」加一句费用承担,把整个观察期的经济压力从劳动者身上移走了。

实务中这一条最常被违反的方式不是明着辞退,是调岗、降薪、停发工资、让「自己考虑一下」。这几种做法实质上都违反这一条——观察期内劳动关系被冻结,待遇不能动。

站内另有一篇专写这一段:疑似职业病观察期,费用谁出、单位能辞退吗。

十二、待遇:单位要保障的四件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这一条一百二十三字,四句话,四个动作。

第一,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二,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第三,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四条最容易被忘。「适当岗位津贴」这五个字没有数额,但它是法定义务,不是福利。很多企业只发高温津贴,不发岗位津贴,两者不是一回事。

十三、钱从工伤走

第五十七条四十八字,零语气,一句话把赔偿的口子指向了另一部法规。

这一条全文只有一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就这一句。具体金额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这也是本线反复强调的一个判断:这部法治「算不算」,条例治「给多少」。判断顺序不能倒。

十四、民事赔偿与未参保

法条依据

这一条四十六字,本段第三短。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除……外」三个字是这一条的全部价值。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是二选一,是可以并行的两条路。

并行的边界在哪里,要看侵权责任那一套:工伤保险已覆盖的项目(医疗费、伤残补助)通常不能重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类工伤不赔的项目,可以单独提。

法条依据

这一条四十三字,本段最短,一句话解决未参保。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注意「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六个字——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不是由医保兜底,是单位自己掏,标准参照工伤待遇。

这一条和第七条(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是一条链子的两端,赔偿口径见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是一件事,未参保期间出职业病是另一件事,后者按这一条处理。

十五、单位变动与破产

第六十条八十三字,两句话。

第一句: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防的是「跳槽就断待遇」。第二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一句: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这一句防的是「跳槽就断待遇」。

第二句: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四种情形,加上一个健康检查义务、一个安置义务。

这一条在破产案件里很关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里,职业病病人的安置费用属于优先清偿的部分,但前提是有人提出来。

十六、没人管的病人:最后一道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这一条一百字,讲兜底。

适用条件很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解法: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

一个「可以」(病人可以申请),一个「应当」(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这种情况下的举证与救济,见工伤赔偿举证。

这一条的现实意义在于:它承认了一个事实——有些职业病病人找不到责任主体。找不到,也不能不管。

十七、监督检查的三项措施

第六十三条一百零五字,三项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进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注意第二条写的是「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范围限定在「与违法行为有关」。查合规情况可以看资料,但不能无限调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这一条一百五十三字,三项临时控制措施,一个「可以」。

责令暂停导致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事故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二段: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及时解除」四个字是平衡条款。封存是有成本的,控制住了就该解封。

这两条和第五章剩余的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一起,构成监督检查的全部手段。执法人员的义务在第六十五条:出示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商业秘密。

十八、这一段最容易被读错的三处

第一处:以为第四十六条是「倾向劳动者」。 它确实有利,但它是举证规则,不是推定规则。用人单位只要能拿出证据否定「必然联系」,这一条就不适用——比如证明该劳动者在别处有同样的暴露史。

第二处:以为第四十八条的「结合临床表现作出结论」等于一定诊断成职业病。 诊断结论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没有中间状态;不成立的,可以考虑侵权责任那条路。 不是。它只是允许机构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出结论,结论可能是「不是职业病」。

第三处:把第五十九条当成第五十八条的替代。 两条并行不悖:第五十八条讲的是「有工伤保险还能不能另要赔偿」,第五十九条讲的是「压根没参保谁来承担」。前者是两条腿,后者是换个人掏钱。

十九、接着看

这一篇读的是第四十三条到第六十四条,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十个「可以」,六个在病人手上。

往下: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二十条三千三百一十六字,十四个罚款、十八次责令都在那一段,条均一百六十五点八零是全书最厚。

往上看:

劳动过程中的告知与体检十四条二千二百六十一字,十个「不得」、七个「有权」在那一段。

前期预防与防护设施十五条二千一百一十四字,一个「可以」都没有。

回到母篇看全书骨架——总则十三条与附则四条,一千六百九十七字,一个「不得」都没有。

如果只看一个数字,记住这个:第四十六条那一句「没有证据否定……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全书一百一十个「应当」里,这一句最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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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八条、一万二千零六十字;本篇解读第四十三条至第六十四条,二十二条二千六百七十二字,条均一百二十一点四五,「应当」三十四次、「可以」十次、「罚款」零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