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这件事,法典给了两档义务:一般单位「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重点监管单位还要「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两个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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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四百一十五条到第四百一十九条,五条管四类设施:拆除的厂房、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尾矿库、污水与固废处置设施。

这五条的共同点是「设施」而非「产品」——它们管的不是排放口,是可能渗漏的构筑物。这个视角在整部法典里只有土壤分编有:水污染管排口,大气管烟囱,固废管堆场,只有土壤管「地下的、埋着的、会慢慢漏的」那些东西。

四条硬事实先摆出来:

  • 拆除分两档。 一般单位「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重点监管单位还要「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两个部门备案。
  • 「危库、险库、病库」这个表述全法典只出现一次,就在第四百一十六条。
  • 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是一句极窄的禁令:「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降阻」在全法典只出现两次,另一次是罚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
  • 第四百一十九条把污水与固废设施的防渗义务写进了土壤分编,而同一件事在水污染分编、固废分编里另有规定。三条并行,罚则不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拆除方案要报两个部门:生态环境 + 工业和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在整个土壤分编只出现这一次,因为老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工信。
  • 尾矿库的监管是「双线」: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其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第四百一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做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 只有「危库、险库、病库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才强制做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正常库不强制。
  • 降阻产品这句话看起来冷门,实际罚得不轻:违反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一百万,责任人另罚五千到二万。
  • 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监测主体是政府,不是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一、第四百一十五条:拆除的两档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1.1 第一档:所有人都要「采取相应措施」

「拆除」为什么单列一条? 因为拆除是土壤污染的高发环节:

  • 地下储罐、管道、池体被挖开,残留物渗入土壤;
  • 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就地堆放,重金属和有机物析出;
  • 拆除后地面裸露,雨水冲刷把残留污染物带入下层。

「相应的」三个字是裁量条款:拆什么、怎么拆、残留什么,决定措施的内容。一栋办公楼拆除,与一个电镀车间拆除,措施不可能相同。

1.2 第二档:重点监管单位要多做三件事

比第一档多三样:

  • 制定方案(不是「采取措施」,是「有书面方案」);
  • 方案要含应急措施(预判可能发生的泄漏、扬散,并预设处置办法);
  • 报两个部门备案并实施(备案 + 实施,两个动作)。

备案部门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信部门出现在这里,是因为重点监管单位里大量是老工业企业,行业管理归工信。这也是「工业和信息化」在整个土壤分编的唯一一次出现。

注意「备案并实施」是连写的。 备了不做,仍属违反本条;做了不备,也属违反。两个动作都是义务。

1.3 与罚则的对应

违法情形罚则罚格
未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监管单位)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2 万—20 万;造成严重后果 20 万—200 万
拆除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单位)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同上
方案未备案(重点监管单位)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1 万—5 万,拒不改正才罚

三项罚则,两重一轻。 不制定方案、不采取措施,直接罚;只是没备案,先责令改正,改了不罚。

这个差别有实务意义:企业拆完了、方案也做了、措施也到位了,只是忘了备案——最坏的结果是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补备即可,不产生罚款。

1.4 拆除现场的四类残留物,决定措施怎么写

「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写不实,方案就通不过。 措施的内容取决于现场有什么,实务中大致四类:

第一类:地下储罐与管道。 油罐、酸碱罐、溶剂罐,以及连接管道。处置顺序是「清空→清洗→置换→拆除→检测」,不是直接挖走。残留物不清就拆,等于把污染物翻进土里。

第二类:池体与地坑。 污水处理池、电镀槽、应急池。池底与池壁的防腐层往往已破损,污染物早已渗入基础下土层。这类拆除要先做池底下方土壤的钻孔取样,再决定是挖除还是原位管控。

第三类:设备与管线的附着物。 管道内壁的结垢、设备表面的残液、除尘器的积灰。这些东西在拆除时会散落,需要先封闭、再拆解、后收集。

第四类:建筑垃圾与拆除物。 砖混结构本身可能浸渍了污染物(如电镀车间的墙面、地面)。这一类最容易「当普通建筑垃圾外运」,而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正是针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未对产生的污染物采取处理、处置措施」。

四类残留物对应四种措施:清、封、收、检。 方案里写清这四件事,才叫「相应」;只写「拆除过程中注意环保」,属于没有措施。

二、第四百一十六条:矿区与尾矿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2.1 第一款:矿区监管的双部门

生态环境 + 自然资源,各管一段:生态环境管污染排放,自然资源管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

「总量控制」四个字值得注意。 大气、水有总量控制,土壤分编里出现「总量控制」的,只有这一条。原因在矿区:污染物排放量大、集中、且往往多种重金属并存,单靠浓度标准管不住。

2.2 第二款:尾矿库的三类分级

「危库、险库、病库」——这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专业分级,全法典只在这一条出现。

三类的划分依据是坝体稳定性、排洪能力、库区渗漏等安全指标,属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典借用这套分级,把它接到土壤污染防治上:危库、险库、病库加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强制做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正常库不强制。 这是一个明确的阈值——不是所有尾矿库都要做土壤监测,只有高风险的才要。

2.3 「运营、管理单位」并列,责任可能不止一家

条文写「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与管理的可能是两个主体:矿山企业自己运营,或者委托专业公司管理;闭库后的管理责任,往往在地方政府或承接企业。

这个并列写法留出了责任分配的空间:运营期间的责任在运营方,闭库后的责任在管理方。实务中的争点常在这里——闭库多年的尾矿库出了污染,找谁?

三、第四百一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的角色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1 一个部门,两条线,各看一面

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履行法定义务,防止「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落点在事故预防。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采取措施。落点在污染防控。

同一个尾矿库,两个部门各看一面。 这不是职责重叠,而是风险的两个面向:尾矿库首先是安全设施(溃坝会死人),其次才是污染源(渗漏会污地)。先保安全,再谈污染。

3.2 「应急管理」为什么只出现这一次

「应急管理」在整个土壤分编只出现这一条。 原因很简单:土壤污染是慢性问题,与「应急」天然不搭。但尾矿库是例外——它是唯一可能因突发事故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的设施。

这也解释了第四百零九条第三项的写法:「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用的不是「事故」而是「突发事件」。

3.3 与安全生产监管的衔接

尾矿库同时受两套制度约束:安全生产法体系(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闭库审批、在线监测)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土壤污染监测评估)。

两套制度的数据可以互用:安全监测的浸润线、位移、渗流量数据,对判断土壤污染风险极有价值。实务中常见的低效,是两个部门各测一套、互不共享。

四、第四百一十八条:一句极窄的禁令

法条依据

4.1 降阻产品是什么,为什么要禁

降阻剂是用于防雷接地、电力接地工程的一种材料,作用是降低接地电阻。传统降阻剂常用膨润土、石膏、水泥加导电材料,部分劣质产品以工业废渣、冶炼废料为原料,重金属含量极高。

直接埋进土里,长期不取出——这就是它必须被单独禁止的原因:它不是排放,是填埋;不是短期,是永久。

「降阻」全典只出现两次:本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一次禁止,一次处罚,闭环。

4.2 罚格与「土壤」的限定

违反本款,罚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一百万,责任人另罚五千到二万(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

注意「在土壤中使用」这个限定。 降阻产品用于接地体周围回填,通常确实与土壤接触;但若采用深井接地、水下接地等方式,是否落入「在土壤中使用」,需要具体判断。

举证的关键在检测: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的重金属含量、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这类隐蔽工程一旦覆土,取证极难——所以实践中多靠施工留存的影像与材料台账。

4.3 第一款是鼓励,第二款是禁止

同一条里,两款的性质完全相反:第一款「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无强制力;第二款「禁止使用重金属超标的降阻产品」,有罚则。

这种「鼓励 + 禁止」的合写方式,在土壤分编里还有几处(第四百二十三条鼓励六项、第四百二十四条禁止 + 鼓励)。读的时候要分清哪款能罚、哪款不能。

五、第四百一十九条:污水厂与固废设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5.1 为什么写在土壤分编,而不是水、固废分编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归水污染分编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至第三百零四条),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归固废分编管(第四百七十条以下)。但它们的「防渗」义务写在土壤分编。

原因在立法者的关注点:水污染分编关心出水水质,固废分编关心废物去向,只有土壤分编关心「设施底部有没有漏」。

5.2 三套罚则,别引错

同一个「污水厂未防渗」,可能触发三条罚则:

情形罚则执法主体罚格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五项(土壤分编)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 万—20 万;造成严重后果 20 万—200 万
污泥流向未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污泥不达标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水污染分编)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警告;造成严重后果 10 万—20 万
出水超标第一千一百零七条(通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0 万—100 万

三条管的不是同一件事:第一条管渗漏,第二条管污泥,第三条管出水。一份处罚决定书只能针对一个行为,选了哪条,事实就要写哪一面。

5.3 周边监测是政府义务

第二款的主语是「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定期监测设施周边土壤,费用由财政出(第四百零九条第二项),不是要求企业自测。

但对运营单位的实际影响是:监测发现问题,政府「要求……采取相应改进措施」。这个「要求」是行政命令,不履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进而触发更重的后果。

六、要件核对表

判断要件法条落点要看什么材料常见争点
拆除是否属于本条范围第四百一十五条拆除方案、施工合同、设施清单设备更换是否算拆除
是否重点监管单位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名录文件、公布日期拆除时已移出名录
方案是否含应急措施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方案文本、应急章节套用模板无针对性
是否向两个部门备案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备案回执、收文记录只报生态环境部门
尾矿库属哪一级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等级鉴定报告、闭库文件危库认定时间点
降阻产品是否超标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产品检测报告、施工记录、隐蔽验收已覆土后的取证
设施是否采取防渗措施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设计文件、防渗层验收、渗漏检测老旧设施无原始资料
周边监测责任在谁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测计划、财政预算要求企业自测

七、边界:这五条用不上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单纯的生产设备检修。 未拆除、未动土、未扰动地下设施,不适用第四百一十五条。

第二种:正常库的尾矿库。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监测评估义务,限于危库、险库、病库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正常库仍受第一款的一般监管,但不强制做土壤监测。

第三种:降阻产品用于非土壤环境。 如水下接地、深井接地,是否属于「在土壤中使用」需具体判断。

第四种:非集中式的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限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散式、一体化设备不在其中(另有农村污水的规定)。

第五种:设施运行中的达标排放问题。 出水超标走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不是本条。

八、三句话

第一句:拆除分两档,重点监管单位多三件事——方案、应急、双部门备案。 只忘备案的,责令改正即可,不罚款。

第二句:尾矿库只有危库、险库、病库才强制做土壤监测。 这个分级借自安全生产体系,法典不重新定义。

第三句:污水厂和固废设施的防渗义务在土壤分编,罚则有三条路。 渗漏、污泥、出水,各走各的。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尾矿库安全分级、防渗技术规范与降阻产品标准,须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现行规定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