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6 至 2019-08-01,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就是项目管理人员入股,然后负责管理项目,最后分红。管理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 3. 今天我以前的公司打电话过来,告诉我我有一千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交,我每个月工资三千不到,哪里… 4.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就业,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补贴按月交所得税;国内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元,通过… 5.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就业超过一年,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的补贴在境外按月交所得税、医疗… 6. 您好,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 7. 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山东企业 8. 个税热点问题19发文日期:2019-01-0910、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吗?… 9.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前股本5000万,资本溢价2000万,盈余公积30… 10. 出售自住唯一一套城市边缘小区内商品房,附低于地面50厘米的门朝内的自行车库一个面积9.6平方… 11. 例如美国人A2019年来华,担任境内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在境外母公司担任董事,假定2019… 12. 您好,本人的1套房产(90平方米以下,满5年,二套房)与本人父亲的房产(满5唯一,90平方米… 13. 非该企业员工收到企业购买的矿泉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4. 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15. 我公司对境外某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支付对方税后100万元,全部税费由我公司承担,请… 16. 你好,我和兼职企业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请问个税是按工资收入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税? 17. 我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某合伙企业,请问我单位在向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 18. 当地普通房产办证满二年,转让时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继承的房… 19. 提供新闻素材给电视台获得报酬缴纳个所税按什么项目缴纳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就是项目管理人员入股,然后负责管理项目,最后分红。管理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公公转给儿媳股份不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赡养关系里。由于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在税务局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转让股权并未取得实际收入。请问这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理由的第四条其他符合情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主管局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分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今天我以前的公司打电话过来,告诉我我有一千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交,我每个月工资三千不到,哪里来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规定:"……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支付给您工资按照上述计算申报个税不需要缴纳个税。建议您联系原单位咨询是否存在其他涉税事项或联系税局核实。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就业,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补贴按月交所得税;国内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元,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就业超过一年,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的补贴在境外按月交所得税、医疗健康保险及一次缴纳市民税等。国内月工资三千元,每月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具体建议与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系统里的上限2453元,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我应该填写在哪里呢?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缴的这种情况文件没有规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山东企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财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个税热点问题19发文日期:2019-01-0910、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吗?答:属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前股本5000万,资本溢价2000万,盈余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6000万,变更后股本7000万,资本公积9000万,股东都是自然人,请问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应根据股改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出售自住唯一一套城市边缘小区内商品房,附低于地面50厘米的门朝内的自行车库一个面积9.6平方(有证),由于当时买车库只花1.2万(有票),且目前单买也就5000多每平,因此自行车库作为附属白送,过户前只以为交几百元税,但没想到交税交到4958元,说是按商业用房交税的,其中土地增值税40%(基数8101),个人所得税20%(基数9089),请问地下自行车库按商业用房交税什么原因(整个小区内都没有商业设施),合理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车库不属于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联系当地税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例如美国人A2019年来华,担任境内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在境外母公司担任董事,假定2019年在华居住天数为160天,A先生9月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所得为80000元,其中境内企业支付30000元,境外企业支付50000元。9月另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0元董事费。假定9月份A先生在华工作天数为20天,请问9月份A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是什么?请列出计算公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二。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本人的1套房产(90平方米以下,满5年,二套房)与本人父亲的房产(满5唯一,90平方米以下)打算进行直系亲属房产互换(产证均为合肥市),有以下几个问题不明白:1、契税是按两套房产评估价各自全额1.5%征收,还是两套房产评估价差额3%征收;2、我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是按我房产全额还是两套差额征收;3、本次交换本质上是买卖关系,如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全额征收,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条款。按此条款可退还相应部分税款。如不符合请告知原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按照差额部分缴纳适用法定税率,安徽省法定税率3%。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本次缴纳的附加税、维修基金、工本费、银行利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不适用与赠与、继承再转让的情况。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278号)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此条款已经失效。
非该企业员工收到企业购买的矿泉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因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公司对境外某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支付对方税后100万元,全部税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扣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预提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代扣代缴的情形,按照6%代扣代缴增值税。 附加税:根据增值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税收协定的,按照税收协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好,我和兼职企业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请问个税是按工资收入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兼职人员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判断兼职与企业之间是否有任职受雇关系。有雇佣关系的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没有的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某合伙企业,请问我单位在向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还是由该合伙企业自行计算申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合伙企业应在将该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当地普通房产办证满二年,转让时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继承的房产,办证满二年,再转让时,继承人是否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文件( 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建议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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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6 至 2019-08-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19-07-16 至 2019-08-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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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6 至 2019-08-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