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6 至 2019-09-1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司是电商行业,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采购,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但是我们有完整的采购入库记录和… 2. 我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3. 我公司自建一栋楼房,部分房间装修成了招待所,用以公司会议参会人员接待用和无偿接待客户用,请问… 4. 我司为一家纯外贸企业,不从事内销业务,在境内采购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取得的运输费进项发票是否可以… 5.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项目未交房,我公司取得一笔借款利息收入,已开具发票,该笔利息收入应交… 6. 1.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以前月份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相应减少以前月份附加计税依据并更正申报表?… 7. 我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8.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接的景观工程,现收到苗木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一栏是免税,苗木公司是… 9. 一直都有留抵税金,那税控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 11. 您好!老师!公司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主营为转租不动产、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公司转租收入为简易计…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已经办理了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手续,… 13. 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如何计算抵扣? 14. 本人2019年1-8月未有房产,租住房子,当时个税抵扣项目为租金。之后买房之后,变更抵扣详细… 15. 这个月发现上个月误将一张盖章有误的发票认证了,是否可以在这个月:申请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 16. 我公司生产企业,自营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后在国内销售。请问我拿到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通过… 17. 外贸企业的进项票已经勾选认证,后发现信息有误开了红字发票。请问我申报的时候怎么操作? 18. 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材料进口时申报为来料加工免税进口,组装生产为成品后突遇火灾,货物报废,我… 19. 您好:公司自建办公楼和厂房,试问用于建造不动产“办公楼”的材料进项能否抵扣?依据那条税务政策… 20. 我公司7月份出口,并与当月退税认证了进项发票,到现在在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发票信息,还是显示交…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司是电商行业,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采购,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但是我们有完整的采购入库记录和付款记录,那么此类交易可否税前抵扣呢?如果不能税前抵扣,且供应商强硬不提供发票的情况,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或者正规的发票入账呢?我们可以直接到税务申请此采购代开发票,税务局会帮忙处理吗?我们面临的风险点是什么?对于我们公司是愿意多支付税务代开的3%的税点的?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发生应开具而拒开发票的情形,且该商家是福建省(不含厦门)的企业,请您提供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等信息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后再在福建省税务局官网留言或拨打0591-12366进行反馈。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自建一栋楼房,部分房间装修成了招待所,用以公司会议参会人员接待用和无偿接待客户用,请问这些房间装修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我司为一家纯外贸企业,不从事内销业务,在境内采购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取得的运输费进项发票是否可以认证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是不能认证或者认证后进项转出。若可以作为可抵扣进项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由于目前没有销项税额,该进项会一直累计在留底税额中,后续我司开始兼有内销业务后是否可以用内销的销项抵扣前述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取得的进项,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项目未交房,我公司取得一笔借款利息收入,已开具发票,该笔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可以用我公司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 “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确认。
1.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以前月份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相应减少以前月份附加计税依据并更正申报表?2.跨税种抵缴欠税,如汇算清缴多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增值税欠税,是否需要减少附加计税依据?3.增值税减免,如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每人每年按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教、地、企业所得税。扣减增值税后是否也需减少附加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2】请参考: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我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我司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政策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我司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5.61亿。由于我司处于新建期,暂无销售业务,各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有所增加。但2019年4月已根据《集成电路行业购置设备留抵退税》的政策,向当地财政局申请退还1.38亿元留抵税额,因而截至2019年8月留抵税额为15.16亿元(未较2019年3月有所增加)。但实际上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规定,想了解下是否可以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申请退税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贵公司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没有增加,则不能按照该文件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接的景观工程,现收到苗木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一栏是免税,苗木公司是自产自销,苗圃在海口。请问我司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因此,如您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直都有留抵税金,那税控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因此,税控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而根据最新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条件少了“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请明确此条件是必须满足才能退税,还是按照最新的低于50万元只要增量大于零就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按照该文件执行。
您好!老师!公司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主营为转租不动产、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公司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管理费等其他收入为一般纳税。问题如下1。在租用场地进行装修、修补、改造及投入的机电、消防等取得的进项税是完全不能抵扣,还是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纳税项目间分配。2.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从出租方(也是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3.购物中心不止是转租场地,还要进行经营管理,因此需要吸纳会员、组织营销活动,但公司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由租用场地商户自行完成,销售商品发票也是商户提供),问题是因购物中心组织营销活动、会员积分兑换中产生礼品赠送、发放的折扣券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3.在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纳税情况下,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因营销活动、采购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物料耗材、办公耗材、差旅中的住宿、飞机、高铁费用、物业外包(保安、保洁)、消防维保费用、电梯维保费用、中央空调维保费用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全额抵扣。如果需要在简易计税和一般间分配,是上述项目中的哪几类?!!!烦请老师给与解答!希望有相关文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您咨询的问题中除问题2可以明确回答外,其他的问题都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无法明确的回复您,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具体请持业务相关资料请税务机关判断: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已经办理了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手续,A公司有一种盐渍产品B,生产工艺为:购入新鲜的猪肉,经过分割,盐渍进行保鲜后出售,由于盐渍的初加工农产品不能适用免税,B产品要按照9%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官:生产B产品购买的新鲜猪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照9%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部分可以正常抵扣,需准确核算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企业实际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如何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本人2019年1-8月未有房产,租住房子,当时个税抵扣项目为租金。之后买房之后,变更抵扣详细,个税APP系统默认要求删除租金信息再填报房贷信息。操作完之后,导致我前期八个月租金的抵扣金额清零。请问,这个要如何到税务局进行申诉?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一个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的其中一项进行扣除,如果您选择房贷利息,那么您在删除租金信息并填报房贷利息后,扣缴单位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扣除,如果您选择住房租金,则您可以作废目前已经填报的房贷信息,并重新填报租金信息(注:请注意,重新填报的租金信息的租赁期止为您实际租赁期止或新购房的实际,两者取时间早的填报。)
这个月发现上个月误将一张盖章有误的发票认证了,是否可以在这个月:申请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我公司生产企业,自营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后在国内销售。请问我拿到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通过采集软件然后导入税务局通过之后就能抵扣是吧?需不需要备案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 3.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通过采集抵扣,需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先进行数据采集,然后将采集的数据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网站的海关完税凭证模块中数据上传模块进行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无需备案。
外贸企业的进项票已经勾选认证,后发现信息有误开了红字发票。请问我申报的时候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由于外贸企业认证发票的发票认证后选择出口退税没有抵扣,所以申请红字时应按照购买方未抵扣申请,不需要填写附表二进项转出。若出口的进项发票按照已抵扣填写上传了红字信息表,建议附表二不填写进项转出,因此造成税控无法比对通过,需要到税局异常清卡。您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分局是否有其他操作办法。
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材料进口时申报为来料加工免税进口,组装生产为成品后突遇火灾,货物报废,我司向海关报告此事项并补缴进口增值税及关税,请问这部分进口增值税是否可认证抵扣?还是需要进项转出为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
您好:公司自建办公楼和厂房,试问用于建造不动产“办公楼”的材料进项能否抵扣?依据那条税务政策?还是只能用于生产的的厂房建造材料进项能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不再属于营业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可以抵扣。
我公司7月份出口,并与当月退税认证了进项发票,到现在在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发票信息,还是显示交叉稽核信息不存在,请问一般认证多久后才会有信息可以申请退税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申报资料……(5)下列原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③出口发票;……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二)申报资料 ……5.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规定,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货物和劳务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2.自2004年1月起,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属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需要增值税专票发票抵扣信息,如属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6 至 2019-09-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6 至 2019-09-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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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6 至 2019-09-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