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7 至 2019-11-11,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作服(西服、寸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2. 电子普通发票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销售方苏州程会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这张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3. 1想注册家木方加工厂,加工销售木方的,想了解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销售税率是多少?2木方加工… 4. 我公司主营批发物流,于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委托总包公司建设一间仓库用于日常运营。该… 5. 销售方向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邮寄原因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我司未收到未认证。面… 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销售开具发票税率的问题,前几天网… 7.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8. 请问我公司名下有几辆轿车配给公司领导日常办公使用,汽车加油进项税及维修保养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9.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政策里,假设某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 10. 我公司给老旧楼加装室外电梯,电梯是外购的,我公司跟小区业主签订的是电梯销售和安装2个合同,因… 11. 根据增值税申报系统的填报要求,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即附… 12.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 13. 成立一年多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14. 我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定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 15. 请问个人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春蕾计划”捐款可以抵扣多少个税?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如何操作… 16. 1.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是否可以去外地施工2.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如果可以在外地施工的话,是… 17. 我单位离职人员,在2019年10月发放剩余工资款,他已在其他单位就职,我单位是否还能抵扣专项… 18. 您好,我单位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售电适用13%税率,关于生物质发电有以下问题帮忙解决:1、… 19. A企业为家电销售商,从厂家采购冰箱、洗衣机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 20.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在预售阶段,按月预缴增值税,我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按201…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作服(西服、寸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 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 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电子普通发票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销售方苏州程会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这张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以,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想注册家木方加工厂,加工销售木方的,想了解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销售税率是多少?2木方加工厂购进木材的进项税有什么政策吗?3木方加工厂购进面粉(取得发票税率9%)的进项税有加计抵减的政策吗?4其他税种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农业产品范围建议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主营批发物流,于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委托总包公司建设一间仓库用于日常运营。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并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该工程的部分发票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取得,并且总包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对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销售方向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邮寄原因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我司未收到未认证。面对此种情况我司要求销售方根据2014年19号公告向我司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遭到销售方的拒绝,理由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开具。经我司了解,现增值税系统升级后,系统中已不再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模块,两地税务机关均回复税务局不再开具此证明单。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现在是否已被废除?若是,是否有正式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更新《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附件: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方便网上办税,根据近期政策变化和电子税务局功能调整,现将我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重新调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事项名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明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销售开具发票税率的问题,前几天网上留言12333有咨询过,回复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进口牛肉再销售也属于批发零售,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如果公司销售牛肉放弃享受免税,应该按多少税率开票?同时进口海关增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一般纳税人销售牛肉放弃享受免税,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因此,若一般纳税人放弃享受免税,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请问我公司名下有几辆轿车配给公司领导日常办公使用,汽车加油进项税及维修保养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政策里,假设某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公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计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达到75%,该企业能按出分率75%生产出来的面粉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二、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一)谷物磨制业。产品名称:面粉 耗用农产品名称:小麦 扣除方法: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1.355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其中,投入产出法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而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建议您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另外,我省生产面粉的统一扣除标准为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为1.355。如您属于其他省份纳税人,具体农产品单耗数量等事宜建议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公司给老旧楼加装室外电梯,电梯是外购的,我公司跟小区业主签订的是电梯销售和安装2个合同,因为公司没有安装资质,现将安装工程分包给有安装资质的B公司安装,那么在税务处理上我公司是不是可以销售部分按13%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按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同时安装部分跟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差额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仅供参考

根据增值税申报系统的填报要求,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即附表2)时,需在项目“其他”(栏次8b)和项目“(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扣税凭证”(栏次10)均填报当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份数、金额、税额数据。而增值税申报系统提示当附表2第8b行的税额超过10万元时,需到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我公司为按照鄂国税函〔2016〕75号规定在湖北省内汇总申报增值税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而公司在省内的分支机构众多,每月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0万的情况较为频繁,若每次都到税局前台申报将会给公司和税局前台工作人员带来较大工作负担。鉴于以上情况,恳请贵局考虑公司实际困难,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对公司取消该项限制或者提高该项限制中的金额标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规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综上所述,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其征管要求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税依据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成立一年多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关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但税务局以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为由拒绝为公司办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以上仅供参考

我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定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能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请给出相关的税法条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业务不属于本企业员工出差所发生相关费用,因此,不能计入公司差旅费项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请问个人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春蕾计划”捐款可以抵扣多少个税?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捐赠所得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申报时进行扣除。

1.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是否可以去外地施工2.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如果可以在外地施工的话,是否需要在外地预缴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3.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外地施工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回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抵扣4.如果可以抵扣那如何抵扣,核定企业预缴的税款金三无法自动带出,也不让税务机关手动维护进特定业务预缴,是否还有其他方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我单位离职人员,在2019年10月发放剩余工资款,他已在其他单位就职,我单位是否还能抵扣专项附加费用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的额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在10月发放工资薪金,为员工代扣代缴该笔收入时可扣减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选择扣缴义务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应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我单位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售电适用13%税率,关于生物质发电有以下问题帮忙解决:1、收购小麦秸秆、玉米芯、花生壳、树皮、白板皮、玉米秸秆、花生秧、碎木片等生物质发电是否是农产品征税范围?2、收购这些燃料的开票主体是谁?是否享受农产品计算抵扣?3、生物质发电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十一)其他植物 ……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综合利用的产品和劳务名称:……,电力、热力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100%。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三、再生资源 序号:16 综合利用的资源: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生产的产品: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因此,1、贵公司收购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可以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来进行判定。2、如果贵公司获取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开票人为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贵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开票人为贵单位。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增值税方面,参考财税〔2015〕78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方面,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A企业为家电销售商,从厂家采购冰箱、洗衣机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冰箱、洗衣机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被烧毁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不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在预售阶段,按月预缴增值税,我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按2019年39号公告要求,我公司满足5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当地税务局答复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不满足留抵税额退税要求;我企业无法理解,请给予指导?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7 至 2019-11-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7 至 2019-11-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7 至 2019-11-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