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9 至 2019-09-24,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关于捐赠档案需要保留那些内容;税务如何处理比如捐赠一栋楼给市政府 2.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 3. 〔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4. 请问EPC项目算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 5.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 6. 你好,我们是河南许昌一家建筑施工一般纳税人企业,营业范围有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建设钢结… 7. 您好,我司出租场地,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我司违约金,现要求我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能否… 8. 一江苏省企业向我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就该服务已开票结算并在发生地即厦门本地交了3%的增值税… 9. 假若每季度销售额超30万元,如何进行缴税? 10.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既生产以沥青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的沥青砼,也可以生产以水泥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 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小规模的不动产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因为出租的是没有建筑物的空场地,如果是一… 12.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需要将2年前购买的小汽车转让给一个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 13. 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否都为3%?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14. 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 15.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否都为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否都为… 16. 1.合肥地区实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2.2… 17. 把玉米秸秆制作成生物质压块,原料为100%玉米秸秆。这种生产出来的生物质压块的增值税税率是否… 18. 我公司通过银联刷卡取得的收入,本月最后一天刷卡,次月初才能到到账,请问月末刷卡取得的收入纳税… 19. 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依法享有增值税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请问备案需要提… 20. 本张普通发票在货物应税劳务上没有写具体的品种品名,只写了办公用品,而在右下角备注里写上了5种…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关于捐赠档案需要保留那些内容;税务如何处理比如捐赠一栋楼给市政府?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视同销售。至于档案管理并未规定,建议留存相关成本、会计账务处理的材料。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山东省税局,EPC业务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建议将企业之间合同或协议报送所在区主管税务进行详细咨询。
〔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纳税人在2017年将2011年从政府购入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转让给其他一家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请问EPC项目算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一......(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二、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请您根据您的经营范围和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文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每头80元,其中中央50元、省级20元、县级10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已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相关的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除外)征收增值税。
你好,我们是河南许昌一家建筑施工一般纳税人企业,营业范围有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建设钢结构厂房过程中我公司是包工包料包设计施工的,所有的钢构件等材料全是外购的,请问我公司销售收入开具多少的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019年4月1日之后,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9%。因暂不清楚您单位经营范围、合同具体内容,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确认。
您好,我司出租场地,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我司违约金,现要求我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票?若能开票,以什么货物名称及税率开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收取承租方违约金应当做为不动产租赁的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一江苏省企业向我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就该服务已开票结算并在发生地即厦门本地交了3%的增值税。但该业务应为13%税率,现需红冲已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对方企业已在厦门交过的税该如何处理?或者说对方如何办理这笔红冲发票业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若企业因适用税目错误,而导致多预缴的情况,请直接联系预缴税款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退税。
假若每季度销售额超30万元,如何进行缴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季度的不含税销售额判断免征增值税或应缴纳增值税。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则不享受免税优惠,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既生产以沥青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的沥青砼,也可以生产以水泥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的水泥稳定碎石,后一个产品能按简易征收,开具3%的税率吗?简易征收需要在税务局备案吗?开具3%也可以是专票吗?本公司营业范围有:预拌混泥土、水泥混泥土构建的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征收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备案。简易征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实际发生该业务即可开具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小规模的不动产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因为出租的是没有建筑物的空场地,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税率又是多少?分别还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有产生增值税应纳税款的,会产生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还会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需要将2年前购买的小汽车转让给一个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并按照2%申报(是否需要备案),还是直接按照13%的税率直接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有疑问
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否都为3%?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为13%?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者出租取得的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税率为5%。
我们是房开企业,我们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土地前期开发费,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差额征收,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土地前期开发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款指的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否都为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否都为13%?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者出租取得的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税率为5%。
1.合肥地区实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2.2016年第59号公告“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现国税函〔2004〕1024号,已全文废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报送哪些材料?有无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2】“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税种如下: 一、增值税:非住房:5%;住房:5%减按1.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是涉及到的税种,当地如果有综合征收率可以以当地的答复为准,有疑问联系大厅核实。 2、暂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资料执行:(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是由于各地征管要求不同,建议再具体联系当地征管核实,是否还需要其他资料.
把玉米秸秆制作成生物质压块,原料为100%玉米秸秆。这种生产出来的生物质压块的增值税税率是否是13%?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78号目录中的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8)149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二、畜牧业类(三)牧草类初加工,秸秆压块属于初加工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1.您所述的生物质压块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的相关要求,如果符合那么就是9%的税率,如果不符合那就是13%的税率; 2.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首先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并且还应符合附件中的四类农林剩余物及其它中的4.1的相关条件。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大类条件,那么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判断是否符合财税〔2008〕149号 ,需要看您的工艺是否符合(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的要求,如果你仅仅是对农作物秸秆简单的压块,那就符合该要求。
我公司通过银联刷卡取得的收入,本月最后一天刷卡,次月初才能到到账,请问月末刷卡取得的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本月还是次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暂不确定您的具体的销售行为、销售结算方式,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判定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依法享有增值税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请问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另外,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的“其他事项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本张普通发票在货物应税劳务上没有写具体的品种品名,只写了办公用品,而在右下角备注里写上了5种货物的具体名称。本张发票后面也没有附清单或购物小票。请问这种发票能报销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可以汇总开具发票,如普通发票可以附清单或购物小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9 至 2019-09-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9 至 2019-09-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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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9 至 2019-09-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