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2 至 2019-11-13,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分公司可以替总公司代付款项吗?发票开给总公司,付款由分公司支付 2. 公司已开具个人发票,以个人购买为由拒绝为客户重新开始单位发票,请问适用哪一条管理规定? 3. 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4. 药店以及诊所向个人开具的卷式发票,是否需要写明药品明细,即药品名称、单价、数量?仅开具西药费… 5. 单位订阅报纸取得报纸征订专用发票可否直接入账还是要换取增值税发票才可以 6. 请问:我们收到增值专用发票一张,记账联加盖了两次发票专用张章,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7. 公司食堂买菜不能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8. 你好,请问建档立卡贫困户以自然人名义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可以按财税201922号文件享受扣… 9. 本人为联通公司预付费客户,想开近几个月的消息发票,但联通公司设置障碍,不让足额开具。作为一个… 10. 根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票应分别注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由于客户不接受在发票上分项开具,是否可以… 11. 请问,陕西定边区域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定边税务局发票备注个税是按1%扣除,那么在吴起区域供… 12. 你好!我用国信在影像扫描单据时,发票查验显示超过该张发票查验次数,可是我昨天也遇到了这种情况… 13. 技术服务费开具发票金额为50W,使用十万元版发票,共应开5张,票面上数量如何填写?是否可以空… 14.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无金融业项目,现发生的资金拆借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需要都税… 15. 公司是做农产品种植的,招了一个人帮我们看护大棚,协议签了一年,一天100元,按月结算。那这种… 16. 新成立公司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成立当年取得发票抬头为新公司名称的票据,但是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 17. 您好,我公司从另一家公司(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含借款相关项目)借款产生了利息,我要求… **18. 请问ETC充值发票(发票销售内容:预付卡销售*ETC卡充值费)、加油卡充值发票、购汽车票时取… 19.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出现3种情况;第1种收货人(报… 20. 我单位系社会团体,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费(开的是财政票据),另一部分是与企业一样的需要缴…**

二、官方答复汇编

分公司可以替总公司代付款项吗?发票开给总公司,付款由分公司支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属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开具发票。目前税收政策中对于代付款项未做相关规定,建议您单位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开具发票。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已开具个人发票,以个人购买为由拒绝为客户重新开始单位发票,请问适用哪一条管理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药店以及诊所向个人开具的卷式发票,是否需要写明药品明细,即药品名称、单价、数量?仅开具西药费或是中药费是否符合开票要求?有何相关政策文件支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卷式发票的内容。(一)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3.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4.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单位订阅报纸取得报纸征订专用发票可否直接入账还是要换取增值税发票才可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与财务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请问:我们收到增值专用发票一张,记账联加盖了两次发票专用张章,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公司食堂买菜不能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收款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上述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好,请问建档立卡贫困户以自然人名义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可以按财税201922号文件享受扣减税款的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第一条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上仅供参考

本人为联通公司预付费客户,想开近几个月的消息发票,但联通公司设置障碍,不让足额开具。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费用足额交过去几个月了,为什么到开票时还有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票应分别注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由于客户不接受在发票上分项开具,是否可以在发票上合并开具。在发票备注栏内单独载明软件名称、软件销售金额、软件销售税额。如附件?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经万盛经开区税政科政策指导,向您回复如下:1.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要求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无法在票面一次性反映的,可以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软、硬件名称和销售额,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比照办理;3.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情形的,应在发票有关栏目或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您可以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也可以在清单上注明。

请问,陕西定边区域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定边税务局发票备注个税是按1%扣除,那么在吴起区域供的卫生服务,吴起税务局发票无备注按多少来代扣代缴个税,我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标准扣除个税还是按什么标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如果您是劳务报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预征,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你好!我用国信在影像扫描单据时,发票查验显示超过该张发票查验次数,可是我昨天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所以准备今天再查查看,但还是出现了这个问题,请问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呢?(普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多次尝试仍然无法查验的,请联系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技术服务费开具发票金额为50W,使用十万元版发票,共应开5张,票面上数量如何填写?是否可以空着不填?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无金融业项目,现发生的资金拆借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需要都税局增加经营范围吗,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具吗?一般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可自行开具发票有无相关财税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开票软件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咨询软件技术服务单位。

公司是做农产品种植的,招了一个人帮我们看护大棚,协议签了一年,一天100元,按月结算。那这种雇工性质是否属于取得了劳务报酬要提供劳务发票给我们公司做账?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该个人如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提供的看护大棚服务应据实开具发票。

新成立公司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成立当年取得发票抬头为新公司名称的票据,但是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当年未报销列支,能否跨到隔年可以再予以报销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发生的费用,若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应在发生的当年度,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我公司从另一家公司(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含借款相关项目)借款产生了利息,我要求对方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公司目前情况下能否开具利息发票?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业务的情况下,建议与咨询工商部门变更营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ETC充值发票(发票销售内容:预付卡销售*ETC卡充值费)、加油卡充值发票、购汽车票时取得的人身意外保险单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现答复如下。 ETC充值:纳税人ETC充值可凭实际消费清单及不征税发票等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加油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加油卡,可凭实际消费清单及发票(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作为凭证税前扣除;一般纳税人: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身意外保险: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出现3种情况;第1种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法国客户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付款人:香港客户第2种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新加坡客户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付款人:香港客户A及B第3种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印尼客户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付款人:印尼客户1及2请问:(1)出口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开收货人(与报关单一致)还是开汇款人(与外汇一致)?(2)报关单及汇款单收货人与汇款人不符,如何处理?(3)有人提出建议,发票按收货人开具,合同上加注付款人,税务、外汇检查时,提出不符时,提供合同就可以说明,这种方案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请遵照执行。

我单位系社会团体,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费(开的是财政票据),另一部分是与企业一样的需要缴税的业务(开的是税务发票)。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时候,其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分开填报才算正确?关于收入,目前你们给出的答复有两种:1、12366说: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2、办税厅给我的答复是:开具财政发票的这块收入不需填报,也不报成本费用。这样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1、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补充具体收入的业务行为,以便准备答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其中(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写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写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2 至 2019-11-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2 至 2019-11-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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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2 至 2019-11-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