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4 至 2020-07-28,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向园艺场采购绿植,盆栽等进行批发零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多少? 2.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混凝土销售,现公司自建办公楼,使用自己生产的混凝土,请问此项业务是否属于… 3.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开发用地后,后续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与此前… 4.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向园艺场采购绿植,盆栽销售出去,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多少? 5. 你好,餐饮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是1%税率还是开免税的发票? 6. 种子生产企业,只生产销售种子,企业应纳税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政策规定可享受);与生产经营… 7.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 8. 公司转让营改增以前购入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全部价款减购入原价的差额作为销售额),卖价为1… 9. 商贸企业购买天然橡胶后售出,售出时税率为多少,具体适用哪些文件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11.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土地房屋,房屋是自建的,现在土地房屋整体转让,计算增值税的… 12. 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购买天然橡胶后售出,是否可以以天然橡胶属于林业产品类目给购买方开具9%增值… 13. 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 14. 我公司工业一般纳税人,工厂院子种了几棵梨树,长的梨吃不了对外销售适用多少税率缴税 15. 您好,我公司主营业务是一家线下仓储代存,分拣打包然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快递发运。请问给上游客户开… 16. 政府道路修建,补贴我公司拆改天然气管道,政府补贴款,该拆改政府补贴是否符合2019年45号文… 17.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在创业版上市的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转让时为… 18. 海南省万宁市房产预售时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的税率是… 19. 政府道路修建,补贴我公司拆改天然气管道政府补贴款,是否符合2019年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规定… 20. 领导您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向园艺场采购绿植,盆栽等进行批发零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如果您是向园艺场购买绿植后直接销售且不属于贵公司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3%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优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9%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混凝土销售,现公司自建办公楼,使用自己生产的混凝土,请问此项业务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开发用地后,后续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与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价款作为契税的计征依据已经缴纳了契税,且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根据税法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合理性原则,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理应纳入已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差额计算销售额,然后据此计算销项税额。针对该事项的可行性,特此请示。相关政策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契税通知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向园艺场采购绿植,盆栽销售出去,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如果您是向园艺场购买绿植后直接销售且不属于贵公司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3%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优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9%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你好,餐饮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是1%税率还是开免税的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免税发票。
种子生产企业,只生产销售种子,企业应纳税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政策规定可享受);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若未取得合法票据(比如收购农户种子成本、费用报销等),那么这部份票据不能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需做调增,就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如果缴纳,这样就不属于农业企业的经营所得免税项目?我们认为即使调增调减,仍然是生产种子销售的经营所得,属于免税所得,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与经营活动相关支出,无合法票据的调增额,仍属于生产种子的免税所得,不产生应纳税的影响。我们的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纳税所得调增调减,是基于(或适用于)一般应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项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不知国家税务总局有无针对农业企业应纳税所得免税的汇算清缴规则指导。谢谢并期待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公司转让营改增以前购入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全部价款减购入原价的差额作为销售额),卖价为1000万元,原购入价格为600万元,如果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额开(按1000万,5%的税率开专票),还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差额开具专票(即只能开400万的专票)?依据是什么。(请不要摘抄一些政策在上面就完事了,请正面回答按哪种方式开具,并回复具体依据,如还是摘抄一些政策,那么我会去省税局的局长信箱继续提问,如果还是如此,那我就去省人民政府网站提问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四)规定: 附件2:特殊行业营改增发票开具实例及发票票样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第一步,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12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额(不含税)=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
商贸企业购买天然橡胶后售出,售出时税率为多少,具体适用哪些文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教:小规模企业能开1%的专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土地房屋,房屋是自建的,现在土地房屋整体转让,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扣除土地的价格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购买天然橡胶后售出,是否可以以天然橡胶属于林业产品类目给购买方开具9%增值税税率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材料,乙方清包劳务,实行简易计税,乙方开具3%税率专票。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文?希望平台尽快回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您之前的留言已分别于7月24日、7月27日答复并发布。答复内容如下:根据您所述情形,从整个工程项目来看,2016年-2019年期间,甲方(建设单位)已经采购了部分材料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整个项目都要适用简易计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我公司工业一般纳税人,工厂院子种了几棵梨树,长的梨吃不了对外销售适用多少税率缴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好,我公司主营业务是一家线下仓储代存,分拣打包然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快递发运。请问给上游客户开具发票的税目选择和税率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开具发票都是按照6个点还是按照2016年36号文件执行3%的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政府道路修建,补贴我公司拆改天然气管道,政府补贴款,该拆改政府补贴是否符合2019年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不征收增值税部分还是征收增值税部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在创业版上市的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转让时为限售股如何纳税?转让时不为限售股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暂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海南省万宁市房产预售时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规定:“……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陵水县、乐东县、澄迈县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为2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政府道路修建,补贴我公司拆改天然气管道政府补贴款,是否符合2019年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不征收增值税部分还是征收增值税部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领导您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综上,请问:青苗补偿费(赔青费)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吗?希望领导能简要回答下上述问题,我们就是不明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和第八条是否包含“赔青费”,谢谢领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4 至 2020-07-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4 至 2020-07-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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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4 至 2020-07-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