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0 至 2020-05-2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地区一家企业采购芸豆(蔬菜类)原计划用于出口。取得的… 2.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洋房增送产权车位,关于车位部分的增值税和土增税是否需要按市场价视同销售处理 3. 1.与某公司签订的办公软件及硬件运维合同,由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修理,开具的专票是“信息技术… 4.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5. 安庆市和全椒个人房屋出租需承担哪些税费?19年和20年各税税率分别是多少?疫情期间是否有优惠… 6. 我单位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所得,需要… 7. 我司为一房地产企业,2012年从二级市场取得一块土地,对方以土地出资入股,已按市场评估价格缴… 8. 公司自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无偿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是按照公允价值还… 9. 房地产企业为方便客户持发票办理相关业务,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 10. 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 11.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开票办证现在需要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税款时,是只能抵减我这个… 12. 我公司有简易计税备案-经营生物化学制品。对于某一商品有的上游供应商给开发票是3%简易计税,有… 13.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主要业务是受政府(水务局)委托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合约未明确处理完毕… 14. 村集体将村民集体共有商铺对外出租,此商铺未办理房产证,应缴综合税率是多少?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 16. 2017年45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 17. 我企业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填充劳务(包装袋由我企业提供,对方只提供人工),请问该事项… 18. 省局领导好,我司属于BOT模式设立的污水处理企业,政府是我们的唯一客户。根据国税局2020年… 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只能在其营业范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事项应到税务局代开发… 2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否包含建制镇下面的农村及法律依据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地区一家企业采购芸豆(蔬菜类)原计划用于出口。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上游开的发票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税率是9%。由于疫情影响,这笔存货不得不转为内销。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现在我们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想给下游开具蔬菜类:芸豆发票,发票税目不一致是否可行。我们咨询了大连,黑龙江同行业的企业,他们都按照蔬菜类往外开?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洋房增送产权车位,关于车位部分的增值税和土增税是否需要按市场价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1.与某公司签订的办公软件及硬件运维合同,由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修理,开具的专票是“信息技术服务—电脑维修(系统维护)“等,该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合同吗?如果属于,请问属于哪类合同?2、在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需要交印花税吗?如需要,按哪类合同交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维修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以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专指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包含服务?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安庆市和全椒个人房屋出租需承担哪些税费?19年和20年各税税率分别是多少?疫情期间是否有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以下税费,2019年与2020年的税率未发生变化: 一、增值税: 住房:5%减按1.5%;非住房:5%; 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不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优惠: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 住房: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非住房: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优惠: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 住房:财税〔2000〕125号“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疫情期间优惠: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单位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所得,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公司还有贷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利息所得时,是否是用利息收入扣除贷款利息支出后的净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因为我们有免税和应税项目,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假如2019年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是负数,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那2020年计算应税时是否可以先用2019年的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的负数抵减后,再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我司为一房地产企业,2012年从二级市场取得一块土地,对方以土地出资入股,已按市场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等税费。因当时为营业税范围,现在我司对该地块已开发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请问该块土地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适用土地递减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您的企业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进行扣除。

公司自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无偿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成本来确认费用支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为方便客户持发票办理相关业务,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零税率”开票,且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问题:上述政策条文中所指“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中的纳税人是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还是指全部情形的环保税纳税人?请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中的纳税人是指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优惠的纳税人。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开票办证现在需要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税款时,是只能抵减我这个老项目预缴过的税款,还是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都可以一起抵减?预缴是之前按3%预缴的税款(简易计税有老项目也有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预缴的),现在有一个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需要确认收入按5%进行正式申报了,不是可以抵减预缴税款吗?是只能抵减这个老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所有项目的预缴都可以抵减?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企业预缴税款通过主表第28行进行抵减,不再区分项目。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公司有简易计税备案-经营生物化学制品。对于某一商品有的上游供应商给开发票是3%简易计税,有的是13%一般计税。我怎么界定这一商品是否符合3%简易计税?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可不可以上游供应商开具13%一般计税我给客户开具13%,上游客户开具3%简易计税,我给客户开具3%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综上所述,您企业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那么您应该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和您购进生物制品时适用的税率无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主要业务是受政府(水务局)委托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合约未明确处理完毕后的水归属于谁。我公司目前有三个污水处理厂:A厂污水处理完毕后直接排入河流;我的理解税率为6%;B厂污水处理完毕后经出水管道进入下一环节的再生水公司(水务局投资的孙公司)进行全部销售,主要为电力园林绿化购买此谁,收费是由再生水公司收,和B厂无关系;我的理解税率是13%;C厂污水处理完毕后大致约20%进入再生水管道后由再生水进行销售(流向为园林绿化等)此部分收费由再生水收,和C厂无关。剩下约80%经地下管道直接排入河流。20%和80%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我的理解此部分业务20%部分应按13%税率;另外80%部分应按6%税率计算。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不知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指导,谢谢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综上所述,在本业务中A厂污水处理完毕后未产生货物直接排入河流,建议参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B厂和C厂税率适用问题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税收政策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村集体将村民集体共有商铺对外出租,此商铺未办理房产证,应缴综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未做税务登记的情况: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 5% 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1‰缴纳、房产税按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2%。 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17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减轻我省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0)28号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我公司为建筑装饰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建筑安装门窗,是否也同样享受这一规定,分开适用不同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017年45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现在在具体的工作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公司采购海飞丝去屑洗发水一瓶、海飞丝防掉发洗发水一瓶,但供货商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海飞丝洗发水2瓶,这样的发票可以接受吗?还是需要对方开具海飞丝去屑洗发水一瓶、海飞丝防掉发洗发水一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请您按照您发生的实际业务进行发票的开具,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我企业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填充劳务(包装袋由我企业提供,对方只提供人工),请问该事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及税率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该单位提供的劳务属于加工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业务适用税率为13%。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省局领导好,我司属于BOT模式设立的污水处理企业,政府是我们的唯一客户。根据国税局2020年第9号文的第二条,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若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专业技术服务”。该文中提到了“受托”。请问以BOT即特许经营权模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属于受政府委托吗?个人拙见,在该类模式下,如果不是受政府委托,那企业就不会设立,也没有任何的业务来源。因在政策是否适用过程中,对于受托有疑问,请省局领导帮忙答疑,十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填埋,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他提供的就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应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例如,建筑公司引入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建筑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提供的就属于“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虽然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于受托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实质上还是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外,受托方如果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焚烧发电,并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此业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是销售电力,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只能在其营业范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事项应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还是可以自开发票?有无具体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否包含建制镇下面的农村及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0 至 2020-05-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0 至 2020-05-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0 至 2020-05-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