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11 至 2021-01-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当前个人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是否有统一标准,各地是否执行了个税减免政策? 2. 目前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扣缴税款,可纳税人拿到完税证一脸的懵逼,完税证上没有计税… 3.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钢铁企业,为了配合政府化解产能,整体退出产能。在化解产能中政府将我公司土地… 4.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税率开错,应开1%开成3%,请问申报时按1%申报还是3%申报 5.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6. 你好,受优惠政策,小规模目前非湖北省可以开据1%税率专用发票,湖北省2020年因为是免税导致… 7. 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填报问题:9月份开票税率误开成5%了,这个季度红冲然后重开1%的(没有其他… 8. 我是安徽小规模企业,开具3%的专票。国家政策是说对于疫情小规模企业给与减免按住1%申报。但是… 9. 您好,请问,同一自然人名下有多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按收入的10%核定应税所得率,… 10.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后收到业主打来的预付款(非计量结算款),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么,应该确认… 11. 农业公司是种南瓜销售南瓜的请问卖南瓜种子免增值税吗? 12. 查看历史问答,若满足条件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 老师,您好。我公司收到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我们根据该红头文件进行了股权划转和账… **14. 洗牙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选什么?填“医疗服务*治疗费”、税率免税是否合适? 15. 我公司是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 16. 企业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销售方按照3%减按2%优惠政策开普票,企业2019年卖掉该二手车… 17. 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18. 2019年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集装箱(有形动产)给别的企业,合同约定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 19. 现有一家有多个门店的连锁药店的个体一般纳税人,因管理和经营的需要,要并入另外一个更大的一般纳… 2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当前个人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是否有统一标准,各地是否执行了个税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扣缴税款,可纳税人拿到完税证一脸的懵逼,完税证上没有计税依据,没有税率,直接将各种税款扣缴入库,特别是跨区域扣缴的税款,会计不知道当地税务机关是根据什么扣的税,在月底结账时,应交税费、已交税费不对账,最后只能胡乱对付填写申报表缴税,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完善完税证信息内容,方便纳税人计算缴税,交明白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钢铁企业,为了配合政府化解产能,整体退出产能。在化解产能中政府将我公司土地依法征收,并向我公司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备品备件等)、不动产补偿费,请问我公司向政府移交土地及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还是有形动产移交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税率开错,应开1%开成3%,请问申报时按1%申报还是3%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由于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时抵减了土地价款,请问该处的销售额如何理解,以下两种方式会形成较大数据差额,哪一种正确呢?方式一:含税收入/(1+9%);方式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土增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销售额9%=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你好,受优惠政策,小规模目前非湖北省可以开据1%税率专用发票,湖北省2020年因为是免税导致只能开3%专票或者免税普票,2021年湖北可以申请开据1%的专票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第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填报问题:9月份开票税率误开成5%了,这个季度红冲然后重开1%的(没有其他收入),申报:19行20行本期免税额出现负数切小于9行10行*3%,保存报错,怎么调整申报呢?是否可以忽略错误直接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我是安徽小规模企业,开具3%的专票。国家政策是说对于疫情小规模企业给与减免按住1%申报。但是地方政府是必须按3¥缴纳税款。请问申报时按住3%税率申报,还是按住1%税率申报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疫情期间,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申报纳税。
您好,请问,同一自然人名下有多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按收入的10%核定应税所得率,然后按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终了后需要将这几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后收到业主打来的预付款(非计量结算款),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么,应该确认销项税额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农业公司是种南瓜销售南瓜的请问卖南瓜种子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又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若您公司自产自销南瓜种子,免征增值税。
查看历史问答,若满足条件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麻烦问下房开的预售收入应该填写在申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行次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详情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中关于上述表单填表说明。
老师,您好。我公司收到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我们根据该红头文件进行了股权划转和账务处理,但是涉及股权划转的双方后续未就此签订相关协议,我们想了解:1)该红头文件是否为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税凭证/合同;2)如为产权转移书据应税凭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因批复文件无交易对价金额,是否印花税计税基础为0?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该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为印花税计税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国资委无偿划转股权有正式批复文件,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无需核定,可据实申报。
洗牙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选什么?填“医疗服务*治疗费”、税率免税是否合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您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税率选择“免税”。
我公司是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大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小部分(不到5%)由政府通过管道销售给其他公司,本公司对提供净化后的废水不收费,我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否可以全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销售方按照3%减按2%优惠政策开普票,企业2019年卖掉该二手车,增值税按什么税率交?可按3%减按2%政策交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若贵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购入的二手车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现销售可按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若购入的二手车时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而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则现销售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贵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可按简易办法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根据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有,企业是否可以每年进行适用政策选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019年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集装箱(有形动产)给别的企业,合同约定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2020年我单位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租赁期已结束,结算金额已确定,我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给对方(根据规定,应开具13%的有形动产租赁发票),咨询下,我单位能否按原合同约定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给对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您所属情形,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税率为13%;如存在下列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您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现有一家有多个门店的连锁药店的个体一般纳税人,因管理和经营的需要,要并入另外一个更大的一般纳税人的药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规模相对小,平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大多数都是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只有极少数的单位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并未接入批量导入发票清单的第三方软件,现因涉及到两个公司重组合并,需要将个体连锁门店的所有药品全部以销售的方式并入到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去,因药品数量繁多,有多达几千个品种,人工录入速度太慢,而且容易出错,第三方导入清单模块要上万块,价格不菲(主要是只用这一次),能否在开具发票的内容栏内,直接写“详见药品清单”并根据相应的税率填上对应的总金额,后面据实附上税票要求相应的商品明细?急盼回复为感!万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这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9%)计算的,还是按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计算的呢?谢谢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11 至 2021-0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11 至 2021-0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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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11 至 2021-0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