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10 至 2022-09-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印花税法》中原文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如果是签订的框架合同,具体结账清单中只是列明… 2. 根据最新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备注范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 4.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购买的预付卡准备送人的,需要视同销售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5. 公司外购烟酒,用于招待,直接喝了抽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6. 广告合同包含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征税范围中没明确列明广告合同… 7.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1栋办公楼,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 8. 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向委托方收费,对污水专业处理后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 9. 我们有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开具的发票使用差额系统开具,总金额含服务费,销售额为总金额,税率及… 10. 我是一家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为包工包料包主材。同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时,… 11. 我公司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我公司将开采的产品用于卖给建筑公司或混凝土… 12. 7月1日执行的《印花税法》中,第十二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 1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4. 环保税应该由施工方缴纳,还是建设方缴纳? 15. 你好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16. 2017年的工程发票的票面上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太规范,将工程名称信息未在备注栏填写,而填写在了… 17.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吗,有的客户需要全额增值税发票… 18.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 19. 2022年7月1日后,天津市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24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印花税法》中原文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如果是签订的框架合同,具体结账清单中只是列明含税金额和税率,并没有写明税额,能不能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综上,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最新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备注范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客户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从保险公司中贷款,从范围来看,是否保险业不属于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基于以上政策,我司认为房地产项目,在已竣备后开具正式发票的,土地增值税的预缴计算方法为:全部销售款/((1+9%))土增税预征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基于以上政策,部分财税人员认为:房地产项目,在已竣备后开具正式发票的,土地增值税的预缴计算方法为:(全部销售款-(全部销售额-可抵减土地价款)/((1+9%))9%)*土增税预征率鉴于两种计算方法结果不同,烦请贵局予以指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购买的预付卡准备送人的,需要视同销售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公司外购烟酒,用于招待,直接喝了抽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广告合同包含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征税范围中没明确列明广告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 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为依据,规定承揽合同应按报酬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1栋办公楼,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630万元;2022年9月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收取全部价款105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栏是1000万元,税额栏是50万元,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向委托方收费,对污水专业处理后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再由委托方直接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污泥全部归还给委托方。月均污水处理量约130万立方,产生沼气约167万立方。请问我单位开具污水处理发票时应该使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有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开具的发票使用差额系统开具,总金额含服务费,销售额为总金额,税率及税额均为***,备注栏有差额征税字样,金额为除服务费外的社保部分,请问此发票是否开具无误。因差额征税应为扣除工资、社保等扣除项后的差额按5%征税,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中,针对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发票开具方为浙江省杭州市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我是一家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为包工包料包主材。同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为了明确价格,有提供客户清单,清单包括了施工改造、门窗、瓷砖、全屋定制。我想问下我的这份合同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这个合同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我公司将开采的产品用于卖给建筑公司或混凝土制造企业,咨询问题如下:1、我公司适用的资源税是适用砂石资源税税率还是按照凝灰岩申报资源税?2、我公司开采的石料用于建筑用途,就需要按砂石申报?若不不用于建筑用,就可以按凝灰岩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7月1日执行的《印花税法》中,第十二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在文号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中第四条“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第一款:“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根据以上两个条款,想咨询一下,医药公司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医药公司作为书立合同的一方,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 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因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环保税应该由施工方缴纳,还是建设方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你好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2017年的工程发票的票面上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太规范,将工程名称信息未在备注栏填写,而填写在了“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如“XX项目XX工程”,(与工程合同上的内容一致),备注栏填写了正确的”项目地址“。现税务机关做2017年检查时,认为票据不规范,不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此种情况的发票,是否可用?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8】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吗,有的客户需要全额增值税发票我用一般计税方法开票,有的客户需要差额发票我选择简易方法开票,这样可以,两个项目我可以清晰核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应对所有的安全保护服务应税项目统一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请问针对“销售服务”业务,合同约定验收后开具发票、一次性收取款项,会计上根据收入准则分期确认收入,请问在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前,分期确认收入时间是否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22年7月1日后,天津市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24号文中提到的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请问该“住房”的定义,是只限定于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房产证用途上必须为“住宅”?还是标注了其他用途(如商业、工业)但改建成住宅的房屋也符合条件?2、上述后者其他用途的房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文件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0】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二、享受“24号公告”第二条减按4%征收房产税的“住房”范围,包含上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权属证明为商业、办公等性质的房屋,已作为租赁住房在实际运营,经住建部门认定,列入“租赁住房房源明细清单”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10 至 2022-09-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10 至 2022-09-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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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10 至 2022-09-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