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罚则的十一条,最低五百元,最高两百万元,跨度四千倍。这个区间不是随意拉开的,每一档背后都对应着一类不同的违法形态。
本节从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转引条款开始,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三款结束。十一条里有三条是全新的,有两条发生了结构性拆分,有两处罚格跃升,有五处实质删减,还有八处体例调整。这些变化加在一起,意味着旧《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例不能直接套用。
这一篇做全节复盘。前面十篇讲过的东西,这里不再重复展开,只做三件事:把十一条摆成一张全景表、把所有加减法列成清单、给一条可以直接拿来用的找法路线。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本节共十一条,从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 三条全新:1135 转引、1138 泉域岩溶区、1144 港口接收设施。
- 两处结构性拆分:1136 由旧法九项拆为五项,地下水三项移入 1137;1143 由旧法一款五项拆为三款。
- 两处罚格跃升:1143 冲滩拆解十倍、1143 压载水翻倍;另 1142 涨二点五倍。
- 五处实质删减:1140 删预处理前提、1139 删「按照规定」、1145 删处分条款、1136 删放射性两项、1136 旧法地下水三项移出。
- 八处体例调整:删层级限定、改部门名称、统一术语、精确主体表述等。
- 罚格最低是 1145 第二款个人五百元以下,最高是 1136 第二项二百万元。
- 全节唯一的无罚款条款是 1141,只有关闭。
- 全节唯一的一档制罚格有 1138、1140、1141、1142、1144 五条。
- 找法路线固定为五步:定行为、定义务、定主体、定档、定并罚。
一、条文原文
一句话开头,后面十条展开。这个结构本身就是本节的方法论:义务在前编,罚则在后编,转引条款负责连接。
二、十一条全景
| 要件(条文) | 违法对象 | 执法主体 | 罚格 |
|---|---|---|---|
| 1135 转引 | 第二编第三分编全部义务 | 随对应条文 | 无 |
| 1136 排放倾倒 | 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洗车洗罐、热废水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 | 生态环境 | 二万至二十万、十万至一百万、二十万至二百万 |
| 1137 地下水 | 防渗与监测井、地下油罐、沟渠坑塘、防护性措施 | 生态环境 | 二万至二十万、十万至一百万 |
| 1138 泉域岩溶 | 泉域、岩溶强发育、落水洞、岩溶漏斗区建项目 | 生态环境 | 十万至五十万 |
| 1139 四项 | 消防废物、稀释排放、灌溉渠排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城镇污水致水质不达标 | 生态环境 | 十万至一百万、二万至二十万 |
| 1140 接管 |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不符合工艺要求工业废水 | 生态环境 | 十万至一百万 |
| 1141 十六类 |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严重污染项目 |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 | 无罚款,责令关闭 |
| 1142 船舶设备 | 防污设备器材、证书文书、操作规程与记录 | 海事、渔政 | 五千至五万 |
| 1143 船舶排放 | 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装载未防溢漏、作业未防污、过驳未编方案、冲滩拆解、压载水 | 海事、渔政 | 一万至十万、二万至二十万、十万至一百万 |
| 1144 接收设施 | 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厂设施、接收作业能力 | 海事、渔政 | 二万至二十万 |
| 1145 水源保护 | 三级保护区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垂钓、供水单位水质 | 生态环境、供水主管 | 十万至五十万、二万至十万、五百元以下、二万至二十万 |
这张表有四个信息值得单独指出。
第一,执法主体有四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体错了,决定无效。
第二,罚格只有 1141 是没有的。 这一条只关闭、不罚款,是本节的孤例。
第三,罚格区间跨度四千倍。 从个人五百元以下到二百万元。这个跨度反映了本节覆盖的行为类型之广。
第四,三条船舶类条文(1142、1143、1144)全部归海事与渔政。 说明水污染执法在水域与陆域是两个体系。
三、加法清单:十处
第一处,1138 全新条款。 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有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十万至五十万,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旧法没有对应条文。
第二处,1144 全新条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配备或者未有效运行接收设施,以及接收作业不具备能力,二万至二十万。旧法水污染罚则里没有。
第三处,1139 第一项消防废物。 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产生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十万至一百万。旧法没有。
第四处,1139 第三项、第四项灌溉渠道。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以及排放城镇污水、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致下游取水点不达标。旧法没有明确罚则。
第五处,1139 第二项稀释排放的单列。 把稀释排放从逃避监管里分出来,单设一项,并明确排除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情形。这是一个分流条款,旧法没有。
第六处,1137 第二项新增「采油厂」。 旧法只写「加油站等」,法典明示列举采油厂。五个字,把油田储油设施纳入。
第七处,1143 第一款第(二)项装载运输防溢漏。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旧法没有。
第八处,1143 第一款第(四)项过驳未编方案。 旧法只罚「未经批准」,法典新增「未编制方案」。批准了但没编方案也罚。
第九处,1143 第一款新增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旧法只列残油、废油。
第十处,1142 第二款新增压载水、监测监控、保存义务。 对象从「污染物排放」扩为「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行为从两种扩为四种。
四、减法清单:五处
第一处,1140 删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 旧法要证明两个要件,法典只要证明一个。这是最实质的一处减法,直接降低了入罚门槛。
第二处,1139 第(三)项删掉「按照规定」。 旧法「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法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再需要证明违反了某个具体规定。
第三处,1145 第三款删掉处分条款。 旧法对供水单位水质不达标,除罚单位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法典删掉。责任落点从单位加个人,变成只有单位。
第四处,1136 删掉放射性两项。 旧法把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列在水污染罚则里,法典移到第十节放射性污染防治。这不是放松,是转移。
第五处,1136 把旧法的地下水三项移出。 旧法第八十五条九项中有三项是地下水,法典移到 1137 单设一条。结构上的减法,罚格基本保持。
五、体例调整:八处
第一处,删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层级限定。 本节多条原本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法典统一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层级问题回总则解决。这意味着省市县三级都可能执法,看职责分工。
第二处,部门名称更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第三处,术语统一。 「固体废弃物」改「固体废物」,「存贮」改「贮存」,「配置」改「配备」,「防污染设备」改「防污设备」。
第四处,1141 主体表述精确化。 旧法「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法典「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排除县级市与不设区的市的歧义。
第五处,1143 由一款变三款。 旧法把五项行为放在一款、一个罚格;法典拆成三款、三个罚格。这是本节最重要的结构变化之一。
第六处,1145 由两条并一条。 旧法第九十一条(保护区建设项目与人为活动)、第九十二条(供水单位)两条,法典并为一款、二款、三款。
第七处,1136 第五项新增「向江河湖泊」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补上了「向水里倒」与「在别处堆」两种情形的覆盖。
第八处,1143 第一款第(三)项的对象扩展。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保留,「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保留,删掉「按照规定」。
六、罚格全景对照
| 要件(条文) | 旧法条文 | 旧罚格 | 新罚格 | 倍数变化 |
|---|---|---|---|---|
| 1136 一、五 项 | 85 条一、四、九项 | 十万至一百万 | 十万至一百万 | 不变 |
| 1136 二项 | 85 条二项 | 十万至一百万 | 二十万至二百万 | 上限翻倍 |
| 1136 三、四项 | 85 条三、六、七、八项 | 二万至二十万 | 二万至二十万 | 不变 |
| 1137 一、二项 | 85 条七、八项 | 二万至二十万 | 二万至二十万 | 不变 |
| 1137 三、四项 | 85 条九项 | 十万至一百万 | 十万至一百万 | 不变 |
| 1138 | 无 | 无 | 十万至五十万 | 全新 |
| 1139 一、二项 | 无直接对应 | 无 | 十万至一百万 | 新增 |
| 1139 三、四项 | 无直接对应 | 无 | 二万至二十万 | 新增 |
| 1140 | 83 条四项 | 十万至一百万 | 十万至一百万 | 不变,门槛降 |
| 1141 | 87 条 | 无罚款 | 无罚款 | 不变 |
| 1142 | 89 条 | 二千至二万 | 五千至五万 | 二点五倍 |
| 1143 一款 | 90 条 | 一万至十万 | 一万至十万 | 不变 |
| 1143 二款冲滩 | 90 条第四项 | 一万至十万 | 十万至一百万 | 十倍 |
| 1143 三款压载水 | 90 条第五项 | 一万至十万 | 二万至二十万 | 二倍 |
| 1144 | 无 | 无 | 二万至二十万 | 全新 |
| 1145 一款 | 91 条一款 | 十万至五十万 | 十万至五十万 | 不变 |
| 1145 二款 | 91 条二款 | 二万至十万、五百元以下 | 二万至十万、五百元以下 | 不变 |
| 1145 三款 | 92 条 | 二万至二十万 | 二万至二十万 | 不变 |
这张表最值得注意的结论是:本节的加价集中在船舶类条文,陆域排放类条文的罚格基本没动。
1143 冲滩拆解十倍、1143 压载水二倍、1142 二点五倍,三条全在船舶类。陆域的 1136、1137、1139、1140 罚格与旧法基本一致,1136 第二项的上限翻倍是唯一例外。
这个分布说明立法者的判断:陆域排放的罚格已经够用,问题在执法;船舶领域的罚格不够,问题在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 冲滩拆解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除了罚格的数字变化,还有三处口径差异需要单独记住。
第一处,罚格的「档」变了。 旧法是「一档罚格套多项行为」,法典是「分项分档」。1136 的五项分三档、1137 的四项分两档、1139 的四项分两档。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必须写明落入哪一项,不能再笼统写「违反第八十五条」。
第二处,「责令改正」的位置变了。 旧法多数条文把「责令改正」和「罚款」写在一起,法典有的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的写「责令改正」,有的写「责令限期改正」,还有的把命令与罚款写成并列(如 1138 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而 1141 干脆没有罚款,只有关闭。这些差异决定了能不能代履行、能不能按日计罚。
第三处,「情节严重」的后果变了。 旧法的「情节严重」多数指向「责令停业关闭」;法典在本节里,「情节严重」出现在 1136、1137、1139、1140、1145 第三款,但 1138、1141、1142、1143、1144 没有这一档。没有「情节严重」条款的条文,严重情形只能靠顶格罚款解决,不能加重处罚种类。
七、找法路线图
把全节复盘落到操作层面,可以固定为五步。
第一步,定行为。 把事实还原成条文里的动词:排放、倾倒、贮存、输送、清洗、新建、改建、扩建、配备、运行、组织。动词不同,条文不同。
第二步,定义务。 回第二编第三分编找对应的义务条款。没有义务条款,就没有违法。 这一步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容易在诉讼中被抓住。
第三步,定主体。 本节四种主体:生态环境、海事、渔政、政府。船舶类走海事渔政,关闭类走政府,其余走生态环境。
第四步,定档。 本节有三处需要分项定档:1136 五项分三档、1137 四项分两档、1139 四项分两档。分档依据是违法行为的性质,不是后果轻重。
第五步,定并罚。 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代履行、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按日连续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逐项排查能否并用。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节不是水污染处罚的全部。 监测、环评、排污许可三类违法分别在第一节至第三节;技术服务机构违法在第十四节;放射性废水在第十节。本节只管排放环节。
第二,本节不管污泥。 旧法第八十八条的污泥条款没有承接到本节,相关违法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本节不管水污染事故。 旧法第九十四条按直接损失比例计算罚款的事故条款,本节没有承接,走法律责任通则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本节不管排污口设置。 旧法第八十四条的排污口违法,法典收进第三节的排污许可部分。
第五,本节不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 1145 只管建设项目与人为活动两类。
第六,1141 是本节唯一不给改正机会的条文。 其他条文都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1141 直接关闭。这是理解本节结构的一个关键点。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给企业: 水污染合规的重心不在罚格,在义务。十条罚则对应的义务条款散在第二编第三分编里,逐条对照一遍,比研究罚多少钱有用。
给执法者: 十一条四种主体、三处分档、两处「并」字,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写决定书之前先过一遍这张全景表。
给代理人: 抗辩的三个层次:条文层(义务在不在、主体对不对、档次准不准)、事实层(监测数据、取样、因果)、裁量层(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三层依次递进,不要一上来就争情节。
延伸阅读
- 水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口、地下水与三级保护区:本节全部条文的制度背景
- 企业偷排废水怎么取证、怎么索赔:从暗管渗坑到民事赔偿的全流程:排放类案件的证据链
- 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算谁的:进水超标与运营责任的分界线:接管排放的责任划分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级二级保护区禁令清单:水源保护区的禁令体系
- 船舶防污的四块基石:排放禁令、设备证书、海安衔接与油污赔偿:船舶类三条的制度背景
- 罚款之后还在偷排,钱会按天翻倍吗:2026 年生态环境法典的按日连续处罚:罚格之外的加重工具
- 污染环境罪怎么入罪:超标排放的门槛与生态损害赔偿:行政与刑事的界线
- 罚了款还要赔钱:三种责任并存、钱不够先赔谁:罚款、赔偿、罚金的顺位
- 环境处罚能不能少罚、免罚:从重从轻与不予处罚的三档:裁量的三个层次
- 环境违法行为几年内还能罚:五年、二年时效与连续状态的算法:追责时效
- 标签:/tag/t-水污染|/tag/t-行政处罚|/tag/t-排污许可|/tag/t-按日连续处罚|/tag/t-污染环境罪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流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强制执行|环境投诉举报
- 文书:行政处罚申辩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
- 指南:行政处罚应对|诉讼时效
- 词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一事不再罚|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案例:/anli/shiwu/wushui-guanwang-toupaixiang-feiwu-wuran-huanjing/|/anli/shiwu/wushui-chulichang-yunying-danwei-reneding/|/anli/quanwei/chuanbo-toupai-hanyou-wushui-danwei-fanzui/
- 证据:环境侵权证据
- 合同:环境监测与排污许可服务合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固体废物与土壤污染调查修复
- 类案:环境污染侵权类案|污染环境罪企业类案
- 工具:办案期限计算|诉讼费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 分类:法条深读|行政处罚
- 专题:行政|律师:赵跃律师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五节全部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逐条对照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新旧条文的对应关系以立法机关的说明为准,配套标准与地方规定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