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学历、婚育、病史,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没说”和“说假话”是两件事,法院先问三个问题:这个信息与岗位有没有直接关系?公司有没有明确要求?隐瞒是否足以让公司作出相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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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一、学历、职业资格造假:多数支持解除

构成欺诈要三件齐备:

  1. 岗位明确要求学历或资格(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
  2. 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作了虚假陈述(假毕业证、假证书、伪造工作经历);
  3. 公司因此作出录用决定(面试评价表、薪酬定级依据)。

三件齐备,公司可依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只是“简历写得漂亮”(夸大业绩、美化职责),但学历资格真实,一般不构成欺诈。

注意:解除要在知道真相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发现造假半年后才辞退,公司可能被认定“已接受现状”,解除被撤。

二、隐瞒婚育:不能作为解除理由

原因很简单——公司本来就不该问。

法条依据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询问本身违法,劳动者对违法询问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据此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按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2N)。实践中还有公司以“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隐瞒病史:分岗位看

情形结论
乙肝、丙肝等病原携带(非岗位禁忌)不属于必须告知事项,据此解除违法
岗位有法定健康要求(食品接触、高空、驾驶、幼教)隐瞒可能构成欺诈,但单位须证明该健康要求是法定或岗位必需
入职时已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处理规则不同,不能直接辞退
精神疾病史需结合岗位与是否影响履职,不能一概而论

四、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资怎么算

法条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已付出的劳动照样要付钱;公司不能以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全部工资。若劳动者的欺诈给公司造成损失(如因资格不符导致项目违约),公司可依第九十条主张赔偿,但要举证损失。

五、企业怎么做才站得住

  • 招聘公告与岗位说明书里写清硬性条件(学历、证书、年限),并让候选人签《录用条件确认书》;
  • 入职时核验证书原件,学历走学信网、资格证走官方查询,留存核验截图;
  • 员工登记表设“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解除”条款,并由本人签字;
  • 发现造假后尽快处理:书面告知理由、通知工会、送达解除通知,三步齐全;
  • 绝不询问婚育、绝不把妊娠测试列入体检——这一条没有变通空间。

体检环节的红线,见入职体检能查乙肝和怀孕吗;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举证要求,见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合同无效与缺条款的区别,见劳动合同缺了必备条款还有效吗。

一句话收尾:学历造假可以解除,隐瞒婚育不能解除,隐瞒乙肝更不能解除——分水岭不在“有没有隐瞒”,而在“这件事公司有没有权问、与岗位有没有关”。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