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用假学历入职领的工资要退吗」,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这几处:
用假学历入职后领的工资,一般不用退——已付出劳动的,劳动合同虽因欺诈无效,法律仍要求用人单位按相同或相近岗位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全退」不是主流处理。但别高兴太早:劳动合同可被确认无效、随时解除且没有经济补偿,用假身份证等法定证件入职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刑。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干得好好的没人查」就没事,结果在评职称、背调、案发时连环爆发。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假学历本身: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针对的是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且情节严重的。实务主流认为学历、学位证书不属于该条的「身份证件」,单纯用假学历、假毕业证入职通常不构成本罪——这一口径存在个案差异,以法院认定为准。
② 拿假证的另一头是犯罪:伪造高校、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假毕业证的,制作者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购买者明知是伪造印章制作的证件而使用的,可能进入相关罪名的评价范围,视具体行为认定。
③ 民事账怎么算: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所以工资一般不用退,已发的通常不构成应返还的不当得利,个案中单位若有实际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
现在该做的步骤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劳动者:主动补救 | 尚未败露的,通过正规途径补修学历、如实申报;已被质疑的,不要二次造假掩盖,越描越黑 | 诚信原则 |
| 2 | 单位:核查与处理 | 核实学历真伪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载明理由;工资按实际出勤结算至解除日 | 劳动合同法欺诈条款 |
| 3 | 单位:评估损失 | 因造假遭受的招聘成本、项目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发现制售假证的向公安举报 | 民事赔偿与报案 |
| 4 | 双方:刑事边界评估 | 涉及假身份证、假驾驶证等法定证件使用的,或牵出制假链条的,委托律师评估刑事风险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
容易漏掉的那一半
| 行为 | 责任性质 | 后果 |
|---|---|---|
| 用假学历入职 | 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 | 单位可解除、无经济补偿;已付工资一般不退(已付出劳动应付酬) |
| 用假身份证、假驾驶证等入职且情节严重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伪造高校印章制假证 |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类犯罪 |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 |
|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资格 | 冒名顶替类犯罪 |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追究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达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身份证件的重要程度、数量、使用次数、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正好落在本文第一层的边界上:本罪的门槛是「情节严重」,而情节是否严重看证件的重要程度、使用次数、用途与后果——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单纯用假学历入职通常不按本罪处理:学历证不是法定身份证件,社会危害性评估对不上。用的是假身份证、假驾驶证,情况就完全不同。
裁判要旨被告人通过发展下线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相关犯罪行为呈现链条式共同犯罪结构的,根据被告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伪造证件、印章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对处于犯罪链条顶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本人及所负责的下级涉案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论处。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针对的是本文第二层的「另一头」:办假证的产业是链条式犯罪,处在链条顶端组织制假的,要对自己和下线做的全部假证负责——制假者的刑责远重于买证用证的人。作为求职者,离这条线最远的活法就是别去买第二张。
常见疑问
问:公司让我把工资全部退回去,有依据吗? 答:主流不支持。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只能主张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不能把已发工资整体追回,个案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用假学历干了好几年,公司才发现,还能解雇吗? 答:欺诈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知悉后解除的,多数裁判支持解除且不付经济补偿;拖太久未处理的个案中存在争议。
问:我不上学,花钱办了一张「真样式」毕业证,谁犯罪? 答:制假者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购买者风险在于使用环节——用于入职、考证、落户等官方核验场景的,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不要心存侥幸。
问:入职时填了假学历但岗位其实不要求学历,算欺诈吗? 答:欺诈要求「使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决定」。岗位对学历不作要求、学历与录用无因果的,个案中存在不构成欺诈的判例,但风险仍在,如实填写才是上策。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句话收拢
假学历入职的工资一般不用退,但合同无效、解除无补偿的账跑不掉——真要涉刑的是假身份证和制假证的人,别把自己「补」成第三个角色。
顺着这条线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