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劳动合同无效是合同因欺诈胁迫、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或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能约束双方的状态;只有无效,没有可撤销。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三类情形,各自对应不同的违法形态。

第一类是意思表示瑕疵: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一项双向适用——单位虚报岗位、薪资、工作地点、项目前景骗人入职,构成欺诈;劳动者伪造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体检报告骗取岗位,同样构成欺诈。判断欺诈要看三个点:有没有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对方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签约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类是霸王条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典型条款包括:自愿放弃社保、工伤概不负责、加班费包干、竞业限制只约束劳动者不给补偿、押金不退、试用期可随时辞退不付工资、女职工怀孕即离职、放弃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这一项不看双方是否签字认可,只要条款内容在实质上把单位的法定义务摘出去,就无效。签字不是护身符。

第三类是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这里要注意规范的层级——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直接构成无效事由,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无效的依据,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反法定标准的参照。常见的违法约定有: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约定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且不付加班费、约定女职工入职三年内不得生育。

谁来确认,这一点经常被忽略。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个推论:

  • 用人单位不能自己发一份通知宣布合同无效,然后据此停发工资、拒付待遇;
  • 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它只能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 双方对无效没有争议的,可以不经过确认程序,但仍然要按第二十八条处理已经付出的劳动。

实务中,确认无效通常作为仲裁请求之一提出,与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请求合并审理,单独立案要求确认无效的很少。

无效之后不是返还,是付酬。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与一般民事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思路完全不同——劳动已经消耗在单位的生产经营中,无法原物返还,法律直接把它换算成报酬。三个要点:

  • 干多少天付多少天,标准是同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报酬,不是最低工资,也不是合同里那个被压低的数字;
  • 已发工资低于同岗标准的,补差额;高于同岗标准的,一般不要求退回;
  • 社保与工伤待遇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免除。用工事实存在,该补缴的社保、该承担的工伤待遇,单位仍要承担;因单位原因导致社保无法补办、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还可以主张赔偿。

部分无效怎么切。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切割分三步:

第一步看可分性,无效条款能否独立剥离而不影响合同整体运行。工资条款、社保条款、工伤免责条款通常可分;如果是岗位与报酬一体的整体安排,剥离后合同可能失去基础。

第二步看剩余部分能否继续履行。剥离后仍能确定岗位、期限、报酬的,继续有效。

第三步把无效条款替换为法定标准。约定月薪低于最低工资,无效的是低于的部分,替换为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无效的只是这一句,合同其余部分照旧;约定放弃社保,无效的是放弃的意思表示,单位仍应依法缴纳。

无效与解除权的关系。 合同无效本来不需要解除,但立法给了双方一条退出通道:

  • 单位一侧,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也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一侧,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三项全包括,致使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这种解除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范围上的差别是刻意的:单位只能针对第一项,劳动者可以针对全部三项。原因不难理解——第二项、第三项本来就是单位违法在先,不能让单位拿自己的违法当解除理由。

劳动合同没有可撤销制度,这是与民事合同最关键的区别。 民法典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给的是可撤销,撤销权有除斥期间,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返还。劳动合同法只写了无效,通篇没有可撤销三个字。原因有两层:劳动关系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已经发生,撤销后无法恢复原状;撤销权有期限,而违法用工的状态不应因为时间经过就变得合法。

由此可以推出三个实务结论:

  • 受欺诈的一方只能请求确认无效,不能请求撤销,也不能主张撤销后互相返还;
  • 不存在撤销权因一年期间经过而消灭的抗辩,确认无效不受除斥期间限制,但报酬请求仍受仲裁时效约束;
  •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一般不产生违法解除赔偿金;能主张的是已付出劳动的报酬、社保损失等。

举证。 主张欺诈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单位主张劳动者学历造假,要证明招聘时明示了学历要求、劳动者提交的材料虚假、且这项虚假与录用决定有因果关系;劳动者主张单位虚假承诺,要证明承诺的具体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招聘广告、录用通知、聊天记录、录音都是常用证据。主张条款违法则简单得多——把合同文本拿出来,对照法律标准即可,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事实举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劳动合同无效民事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未生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关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附生效条件或者约定了生效时点
适用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的个别条款违法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
主张主体任何一方,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受损害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
期限限制无除斥期间,但报酬请求受仲裁时效约束有除斥期间无条件成就即生效
后果自始无效,已付出劳动按同岗付酬自始无效,双方返还无效条款替换为法定标准,其余有效生效后正常履行

还要与另外两个容易混的概念分开。一是无效与违法解除:无效是对合同效力的评价,违法解除是对解除行为的评价,前者不发生赔偿金,后者按第八十七条赔两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单位让人走,一般不按违法解除处理,但欠付的报酬、社保损失仍要清算。二是无效与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无效不代表没有用工事实,恰恰相反,正因为有用工事实才有第二十八条的付酬义务;有没有劳动关系看用工,合同效力只影响双方能主张哪些权利。

关于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解释(二)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这类约定或者承诺认定无效,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单位补缴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保补偿。这一条把过去各地分歧最大的问题统一了,本库未单独收录该条原文,此处只作转述。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整份合同都无效吗? 答:通常只是该条款无效,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按第二十七条,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放弃社保的约定不产生免除单位缴费义务的效果,单位该补缴的仍要补缴;你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按解释(二)第十九条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问:合同里写着工伤概不负责,出了事真的就赔不了吗? 答:不是。这类条款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条款无效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参保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要注意的是,确认条款无效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两条程序,可以并行推进,不必等前者结论。

问:我被骗签了合同,能不能像民事合同那样要求撤销?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无效,没有规定可撤销,也没有撤销权、除斥期间这套制度。正确的路径是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直接依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两条路的目标不同:前者想否定合同效力,后者想退出并拿补偿,可以按自己的诉求选,也可以一并提出。

问:合同被确认无效,我干的这几个月工资按什么标准要? 答:按第二十八条,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不是按最低工资,也不是按合同里那个被压低的数。已发的低于这个标准的,补差额;能证明同岗位实际工资水平的工资表、聊天记录、招聘信息,都是有用证据。

问:公司用假项目骗我入职,我可以直接走人还要补偿吗? 答:可以。单位以欺诈手段使你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可以依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解除,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主张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不是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记得保留招聘信息、面试承诺、项目不存在的证据。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无效后的清算方式存在个案差异,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合同文本与用工证据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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