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没细看,出了事才发现里面写着「工作中受伤公司概不负责」「离职需赔偿公司培训费三万」——这种条款到底能不能靠「我签了字」压住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了三种,签了字也照无效。本文把三种情形、确认程序和无效后的账本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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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①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假学历核查出的问题在劳动者一侧、假「高薪」承诺诱人在单位一侧,双向适用。
  • ② 免责霸王条款: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工伤概不负责、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扣押证件押金,全在此列。
  • ③ 违反强制性规定:约定日薪低于最低工资、约定不缴社保、约定超时加班不付费,条款直接无效。
  • ④ 部分无效可切割:无效的只是违法条款,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工伤自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份合同的工资、岗位约定。
  • ⑤ 由谁说了算:无效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单位单方宣布「合同作废」不算数。
  • ⑥ 无效≠白干:已履行部分按劳动支付报酬;因单位过错致无效的,劳动者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三种无效情形逐项拆

要件·情形典型表现后果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学历造假入职;以不签就走人胁迫签空白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免责霸王条款工伤自理、自愿弃保、押金条款该条款当然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约定低于最低工资、生死条款该约定无效
确认主体仲裁机构或法院单位无权自行宣布
切割规则条款无效不牵连全合同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欺诈的双向性:劳动者伪造学历、虚构履历骗取录用,单位可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解除且无补偿;反过来,单位虚构「上市公司背景」「承诺年薪五十万」诱使签约的,劳动者同样可以主张无效。注意构成欺诈要有「故意虚构+对方因此陷错误认识并签约」的完整链条。

霸王条款为什么不用争:第二项是当然无效——不需要证明你被误导,只要条款内容是「单位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如「伤亡公司不赔」「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签字与否都不影响其无效。工伤责任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责任,任何书面放弃都不产生效力。

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指向工时、工资、社保、劳动保护这些劳动基准的内容,约定与之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但不是所有违反规定的条款都导致整份合同无效——比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情形的,仅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三、给两边的账本

劳动者:签合同别被「反正签了字」唬住——霸王条款从签字那刻就无效;已经在霸王条款下吃亏的(工伤被拒赔、押金被扣),直接以条款无效为由主张权利;发现单位欺诈入职信息造假的,主张无效的同时算好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公司:模板合同先过一遍第二十六条的清单,「工伤自理」「放弃社保」这类条款不仅无效,还可能在仲裁中成为单位违法的自认;招聘承诺写到纸面的要与事实一致,虚构待遇可能让整份合同的订立基础被推翻。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单纯的可撤销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走民事一般规则而非当然无效;合同格式瑕疵(没书面签字但已实际用工)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属「未签」而非「无效」;对无效与否本身有争议的,必须经仲裁或法院确认,自己宣布无效不产生效力。

一句话总结:签字压不住违法条款——欺诈胁迫签的、霸王免责写的、顶撞强制规定的,统统无效;且无效的只是那条,你的工资和已付劳动一分不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条款与履行事实,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