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设置与逃避监管排污的认定,是第二编通则里两条「看起来清楚、认起来难」的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只有一句:排污口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第一百六十四条列了一串禁止方式,最后落在一个「等」字上。
这两条合起来解决一个问题:污染物是从哪儿出去的、以什么方式出去的。 前一条管「口」,后一条管「法」。
先说位置。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在第二编第一分编通则,紧接第一百六十二条的三同时与验收之后,第一百六十五条起的治污设施建设之前。顺序是:先建好设施(162),再管住出口(163),再禁止歪门(164)。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比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企业事业单位」宽一格。同一分编里,主体表述出现了至少三种写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管两个动作:设置和使用。 设了不用、用了不合规,都在这一条里。
- 罚则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分三款,罚款区间差十倍:一般情形二万到十万(情节严重十万到五十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新设排污口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一百万),而且这一款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入海排污口未备案二万到十万。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列的是十种方式,不是九种: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十种,末加一个「等」。
- 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罚则带人身罚: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在罚款之外,移送公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二款是独立的禁止性规范,禁的是「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罚则不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要按倾倒物的性质分走。
一、两条的分工:一个管口,一个管法
1.1 为什么把排污口单独立一条
排污口是监管的「抓手」。废水、废气从哪个口出去,决定采样点在哪、监测设备装在哪、许可怎么记载、超标怎么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把「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列为许可证必载事项,说明排污口是许可管理的核心信息之一。
没有明确的排污口,整套监管就失去坐标。 这就是为什么法典要在通则里单设一条,而不是把它放进各分编。
1.2 两条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是「正面要求」:按规定设、按规定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是「反面禁止」:不许用这些方式排。
一正一反,覆盖了排污行为的全部形态。 正常排放走第一百六十三条,异常排放(规避监管)走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间还有一个地带:不按规定使用排污口,但也不构成逃避监管。 比如排污口位置对了但没设标识牌、采样口不规范。这类落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罚则走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二万到十万。
二、第一百六十三条:主体、动作、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2.1 主体:宽表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是通则里第三次出现的不同写法。
把通则里五处主体表述排成一张表,问题就看清楚了:
| 条 | 主体表述 | 宽窄 |
|---|---|---|
| 150 |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 最宽(含个人) |
| 151 | 排放污染物(未限定,承 150) | 最宽 |
| 152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窄(漏其他生产经营者、漏个人) |
| 157 | 企业事业单位 | 窄 |
| 163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中(漏个人) |
| 174、175、176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中 |
三种写法:宽(单位和个人)、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窄(企业事业单位)。
这不太可能是精心设计的三层区分,更像是起草时未统一。 但从解释论上,只能按文本走:窄的条款不能扩张到「其他生产经营者」,宽的条款可以覆盖全部主体。
实务用法: 一个个体工商户被指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引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主体包含「其他生产经营者」);被指未建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引第一百五十二条不行(主体只有「企业事业单位」)。
2.2 两个动作
- 设置:位置、数量、规范化建设(采样口、标识牌、计量装置、防渗);
- 使用:只能通过设置的排污口排放,不得另开口子。
「使用」这一层容易被忽略。 企业设了合规的排污口,但实际排放走了另一个没登记的出口,这既违反第一百六十三条(未按规定使用),也可能构成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暗管排放。
2.3 三层规范依据
条文明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 法律法规:法典本身、水污染防治法(已并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规范等;
- 实践中还有一层:排污许可证的记载(第一百八十一条)。许可记载虽然不是「规定」,但违反许可记载同时违反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罚则第一千一百零九条:三款、三个数量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地水体等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三款的对比
| 第一款(一般) | 第二款(特殊区域) | 第三款(入海未备案) | |
|---|---|---|---|
| 情形 |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口;特殊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新设口 | 入海排污口未备案 |
| 责令拆除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不拆除,责令改正 |
| 罚款 | 2 万–10 万;情节严重 10 万–50 万 | 10 万–50 万;情节严重 50 万–100 万 | 2 万–10 万 |
| 附加 | 逾期强制拆除、费用自担;情节严重限产停产 | 同 | 无 |
3.2 第二款的两处特别之处
第一处,责令拆除的主体变了。 第一款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第二款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这是法典里少见的设计: 把拆除命令权提到政府层级,说明特殊区域的排污口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涉及区域规划、供水安全、生态保护,需要政府统筹。
实务后果: 企业收到第二款的拆除通知,作出机关是政府而不是生态环境局;复议的被申请人、诉讼的被告也就不同。告错主体会被驳回起诉,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第二处,罚款翻倍。 起罚点从二万提到十万,上限从五十万提到一百万。
这个梯度体现立法判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饮水安全,不是一般的程序违法。
3.3 第三款:入海排污口只要求备案
「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注意第三款不要求拆除,只要求备案。 这与陆地排污口的处理逻辑不同——入海排污口受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管理等约束,拆除成本极高,立法选择了「先备案纳入监管」的路径。
四、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十种方式的清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4.1 数一数
把第一款拆开数,是十种:
- 暗管
- 渗井
- 渗坑
- 灌注
- 裂隙
- 溶洞
- 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 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末加「等」,留了兜底。
十种可以分成三组:
- 第一组(1–6):都是「另开通道」——不通过合法排污口,而是通过地下、地质构造把污染物排出去;
- 第二组(7–9):都是「制造假象」——数据造假、停产躲检查、偷偷开应急通道;
- 第三组(10):是「有设施不用」——设施在,但不正常运行。
三组的共同点是「逃避监管」这个主观要素。 不是说只要有暗管就构成,而是要有「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2 第一组:另开通道
六种通道的区别在介质和构造:
- 暗管:埋设的管道,隐蔽性强,最常见;
- 渗井、渗坑:挖的坑井,让污水渗入地下;
- 灌注:用压力把废液注入地下岩层;
- 裂隙、溶洞:利用天然地质构造排放。
取证方法: 暗管靠管线探测、开挖验证、水量平衡(进水量与出水量差额);渗井渗坑靠现场勘查、土壤采样;灌注和裂隙溶洞最难,需要水文地质调查。
这一组的认定相对客观: 只要有物理通道、有污染物通过,基本可以认定。
4.3 第二组:制造假象
第七种: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篡改」是改动真实数据(改参数、改量程、稀释采样、屏蔽信号);「伪造」是编造不存在的数据(代签、代测、编报告)。
这一种最容易与监测造假的责任竞合。 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专门规定监测数据失真与造假的罚则(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二百万),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又把它列为逃避监管的方式之一。
竞合时怎么选? 看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 单纯的数据造假(如修改监测记录以通过检查),走监测罚则;
- 造假是为了掩盖超标排放、规避监管的,走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 两者都成立的,按处罚较重的条款处理,不重复罚款。
第八种: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这一种的主观要件写得最明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
认定难点在于目的。 企业主张「正常检修」「订单不足」,执法机关主张「专挑检查时停」。
证据通常是间接的: 停产时间与检查通知时间的吻合度、复产时间与检查结束时间的吻合度、历史生产记录的对比、员工证言。
这一种的抗辩空间最大。 企业只要能证明停产有生产经营上的合理原因(订单、检修计划、原料短缺),就难以认定「以逃避检查为目的」。
第九种: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应急排放通道是事故状态下的安全设施(比如消防废水、事故泄漏液的应急排放)。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就是把它当常规排放口用。
认定方法: 开启记录、阀门状态、时间点是否有对应的事故、开启期间的排放量。
4.4 第三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种是最常见、也最模糊的一种。
「不正常运行」包括:不运行、间歇运行、低负荷运行、药剂不足、不按规程操作、设备故障不修。
它与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有什么区别?
前文已经说过:第一百六十二条是状态性义务(设施应当在应有状态),第一百六十四条是方式性禁止(以不正常运行作为逃避监管的手段)。关键差别在主观:前者不要求逃避监管的故意,后者要求。
这个差别决定罚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闲置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二万到五万;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五万到二十万);
- 第一百六十四条的不正常运行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十万到一百万+拘留)。
十倍差距加人身罚。 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几乎全部集中在「有没有逃避监管的故意」上。
五、罚则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三层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1 三层后果
| 层次 | 内容 |
|---|---|
| 财产罚 | 10 万–100 万 |
| 行为罚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吊销排污许可证、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
| 人身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 5–10 日拘留;情节严重 10–15 日拘留 |
人身罚是这一条与其他排放类罚则最大的区别。 超标排放(1107)、无证排污(1102,拒不停止才拘留)、超许可(1103)都不带拘留;逃避监管则一律移送公安。
这个设计说明立法对「主观恶意」的评价: 超标可能是技术问题、管理问题,逃避监管一定是故意。
5.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谁
这是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拘留的是谁?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环保总监、生产负责人;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保部门经理、污水处理站站长、操作工、监测设备运维人员。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是否实际参与、指使、纵容。但实务中如果能证明法定代表人知情或授意,会被认定。
这一点对企业管理者是直接风险提示: 逃避监管的拘留落在个人头上,公司不能代为承担。
5.3 与按日计罚的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继续违法或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逃避监管属于「违法排放」,可以适用按日计罚。 这意味着十万元起的罚款在持续违法的情况下可能累积到很高。
按日计罚的起算日是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不是从发现违法之日起算,是从责令改正之日起算。
六、第二款:不是逃避监管,是独立的禁止
6.1 内容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这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 第一款禁的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第二款禁的是「在特定地点倾倒堆放贮存」。
区别在于:
- 第一款要求「逃避监管」的主观目的;
- 第二款不要求,只要在禁设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就违法。
6.2 保护对象是水体与滩地岸坡
列举的地点有三类:
- 水体: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这是关键限定——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即便当时是干的,也不能堆放;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比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最高水位线以下」这个技术标准很重要。 很多企业认为枯水期露出的滩地是「空地」,可以用来临时堆料。这是明确的违法。
6.3 罚则不在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这是本篇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第二款没有对应的专门罚则,违反后要按倾倒物的性质分别适用:
-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责令停止、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到一百万;情节严重责令限产停产;拒不治理的代为治理费用自担。如果固废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罚二十万到二百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到十万。
- 其他污染物(废液、油类、酸碱液等)→ 按水污染分编的相应罚则(如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情形)。
-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按海洋分编的倾倒管理罚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等)。
所以「往河里倒固废」这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三个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性规范)、固废分编的具体规则、水污染分编的具体规则。罚则的适用要选最贴合的那一条,不能叠加罚款。
七、要件核对表
| 条 | 规范类型 | 构成要件 | 义务主体 | 罚则 | 后果 |
|---|---|---|---|---|---|
| 163 | 作为义务 | ①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②排放污染物;③未按规定设置或使用排污口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1109 | 2 万–10 万(情节严重 10 万–50 万);特殊区域 10 万–50 万(情节严重 50 万–100 万);入海未备案 2 万–10 万 |
| 164Ⅰ | 禁止性规范 | ①实施了十种方式之一;②目的是逃避监管;③排放了污染物 | 排污单位 | 1108 | 10 万–100 万+责令限产停产+拘留 5–10 日;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并停业关闭+拘留 10–15 日 |
| 164Ⅱ | 禁止性规范 | ①在列举地点(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岸坡、其他法定地点);②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 | 任何主体 | 按物性质分走:1169(固废)/1136 等(其他污染物) | 固废 10 万–100 万;危废、污泥 20 万–200 万+双罚 2 万–10 万 |
这张表的第三行最容易被引错。 违反第二款不能引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因为那一款的罚则对应的是第一款。引错条款,处罚决定会被撤销。
八、实务:企业自查九问
对着这两条,企业可以自查九个问题:
- 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口位置、数量,与实际是否一致?
- 每个排污口有没有规范化建设(采样口、标识牌、计量装置)?
- 有没有未经许可的排放口(含雨水口、事故口、清下水口)?
- 厂区有没有渗井、渗坑、废弃井?
- 地下管线图与实际是否一致?有没有历史遗留暗管?
- 应急排放通道的阀门有没有铅封、开启有没有审批记录?
- 自动监测设备有没有被改动量程、参数、采样管路?
- 停产检修有没有计划、记录、报备?
- 厂区有没有向水体或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堆放物料、渣土、固废?
九个问题里,第三、四、五、九最容易出问题。 老厂区的地下管线图往往与实际不符,历史遗留的暗管在改造时才被发现;而「临时堆料」在汛期前最容易被查到。
九、边界:这两条用不上的七种情形
第一种,拿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超标排放。 超标不一定是逃避监管。企业设施正常运行但效率不够,走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不走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这个区分直接决定有没有拘留。
第二种,拿第十种「不正常运行」涵盖一切设施故障。 设备突发故障、正在抢修的,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要有故障记录、抢修记录支撑。
第三种,把「临时停产」一律认定为逃避检查。 主观目的要证明,订单不足、计划检修、原料短缺都是合理原因。
第四种,拿第二款配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罚则不对应,前文已详。
第五种,把第二款的「其他污染物」当成「任何东西」。 限于污染物,不含一般物料、原料(但物料堆放造成污染的,可能违反其他条款)。
第六种,主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是空地」。 枯水期露出也属于禁设地点。
第七种,把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按第一款处理。 第三款是专门规定,罚二万到十万,且不要求拆除。
十、三句话
第一句,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比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宽一格。 同一分编三种主体写法,选条款时要按文本走。
第二句,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十种方式,不是九种。 十种分三组:另开通道、制造假象、有设施不用。主观上都要有「逃避监管」。
第三句,逃避监管是法典里少数一律带行政拘留的排放类违法。 罚款十万到一百万之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面临五到十五日拘留,公司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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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等」字的具体范围、第二款「其他污染物」对应的罚则选择、「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证明标准,尚待配套规定与司法实践明确,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