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设在哪儿、怎么设,是有规矩的。设错的后果不只是罚款,还包括限期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自己承担。这一套后果写在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三款对应三种情形,罚款从二万到一百万。
与它相邻的两条各管一件事: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管骗来的许可证,撤销加罚款;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管没填的登记表,五万以下。三条合起来,是排污许可制度里「入口」环节的最后一组罚则。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撤销许可证,处二十万到五十万。
- 「撤销」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的纠错机制。但它与罚款并列,后果叠加。
- 撤销之后企业变成无证状态,继续排污的按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处理,罚二十万到一百万。
-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管登记表: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用的是「可以」,裁量空间大。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三款:一般区域设排污口、特殊区域设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未备案。
- 一般区域:责令限期拆除,逾期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罚二万到十万,情节严重十万到五十万。
- 特殊区域:罚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到一百万。
- 特殊区域的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等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 第二款有一处独特的职权配置: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罚款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是本节唯一一处罚款与责令分离的条款。
- 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罚二万到十万,与一般区域设错排口的罚款下限相同,但后果轻得多,没有强制拆除。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地水体等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许可证:撤销是什么性质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后果有两项:撤销排污许可证,罚款二十万到五十万。前一项的性质需要说清楚。
撤销不是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许可的纠错机制,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的效果是让那个许可自始不存在,恢复到没有许可的状态。
但法典把它写在罚则里,与罚款并列。 这个处理的实务意义是:撤销与罚款一并作出,企业在同一份决定书里看到两个后果。这不改变撤销的性质,但改变了企业的救济路径——对撤销不服,可以单独申请复议;对罚款不服,也可以单独申请复议。
撤销的后果比罚款重。 罚款二十万到五十万是一次性的;撤销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失去排污资格。撤销之后:
- 继续排污的,构成无证排污,按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罚二十万到一百万,还可以拘留;
- 需要重新申请的,从零开始,且有不诚信记录;
- 已经享受的许可利益(如按许可量生产)失去依据。
所以这一条的真正威慑不在罚款,在撤销。
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四种形态
这个表述是《行政许可法》的用语,实务中具体化为四种形态。
形态一,提供虚假材料。 包括:伪造环评批复、伪造监测报告、伪造产能数据、伪造平面布置图、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是最常见的形态。
形态二,隐瞒重要事实。 包括:隐瞒已建的违法设施、隐瞒超标排放历史、隐瞒被处罚记录、隐瞒实际排口数量。隐瞒与伪造的区别在于有没有主动编造,法律后果相同。
形态三,贿赂。 向审批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财物、提供好处。这一类往往与受贿案件关联,一旦查实,审批人员另案处理。
形态四,其他不正当手段。 包括:借用他人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中介机构安排虚假材料。这一项是兜底。
四种形态的共同特征是:取得许可的基础不真实。判断的关键不在手段的形式,而在「如果没有这个不真实的基础,许可能不能批下来」。如果即使材料真实也能批,只是材料准备不规范,一般不构成「不正当手段」。
这个判断标准很重要,因为它划出了申辩空间:企业可以主张「材料有瑕疵,但不影响许可条件」,从而争取不撤销、只罚款,或者按其他条款处理。
四、登记表:五万以下,但别小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管的是第三档: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
三层意思。
第一层,登记表是告知性备案,不是许可。 企业自己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不需要审批,不需要等待。
第二层,未填报的后果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用的是「可以」,实践中多数以责令改正结案。
第三层,未填报的实际后果比罚款重。 未填报的企业在系统里没有记录,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被举报,会被认定为「未纳入监管」,在责任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很多政策优惠、绿色信贷、环评手续都以登记表回执为前提。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填报了但信息不实。 条文写的是「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既包括没填,也包括填得不实。填得不实的,同样适用本条。这一点常被忽略——企业以为随便填填就行,实际上填报内容不实也是违法。
五、排污口三款,轻重差在哪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的三款,后果差异很大。
| 款 | 情形 | 责令主体 | 罚款(一般) | 罚款(严重) | 附加 |
|---|---|---|---|---|---|
| 一 | 一般区域违规设排污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0 万 | 10–50 万 | 强制拆除、费用自担 |
| 二 | 特殊区域设排污口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0–50 万 | 50–100 万 | 强制拆除、费用自担 |
| 三 | 入海排污口未备案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0 万 | 无加档 | 无 |
三处差异值得说。
第一处,特殊区域的罚款是一般区域的五倍。 一般区域二万到十万,特殊区域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的差距更大:十万到五十万,对五十万到一百万。这个差距反映的是区域敏感度的差异。
第二处,第二款没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之外的加档? 有的——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同样「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两款的附加措施相同,只有罚款幅度不同。
第三处,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没有强制拆除。 因为备案是程序义务,未备案不等于排口本身违法。补办备案即可,不需要拆除。这一点与设错排口完全不同。
六、第二款的职权分离,是本节唯一的
第一款和第三款都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罚款」,单一机关包办。第二款不一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罚款的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个机关,两个决定。
这个安排的逻辑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这些区域的排口,涉及搬迁、补偿、区域规划调整,不是生态环境部门一家能推的,需要政府层面统筹。而罚款是纯粹的行政处罚,由专业部门作出更合适。
实务中的三个要点。
要点一,两个决定分别作出、分别送达、分别救济。 政府对责令拆除不服的,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告是政府;对罚款不服的,被告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可能同时面对两个案件。
要点二,政府不作出责令拆除,罚款照样可以作出。 两者不是前提关系。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政府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责令拆除,生态环境部门先作出罚款决定。
要点三,强制拆除的主体是作出责令决定的机关。 政府责令的,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的,由该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自行强制执行(依《行政强制法》的权限划分)。费用一律由违法者承担。
七、排污口合规的六条硬要求
条文里「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这句话,指向四类依据。汇总起来,排污口合规有六条硬要求。
要求一,位置要合规。 不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新设。已有排口按相关规定处理,多数要求关闭或者迁出。
要求二,数量要合规。 一个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排污口(或者按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私设、多设均违法。
要求三,规范化建设要到位。 采样平台、采样孔、标识牌、计量装置、监控设备,按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建设。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因为不是「设了没有」的问题,而是「设得规不规范」。
要求四,审批或者备案要齐。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审批(按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入海排污口需要备案。
要求五,许可载明要一致。 实际排口的位置、数量、排放去向,要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要求六,变更要报批。 排口位置、数量、排放去向变化,要办理许可变更。
六条里,第三、五、六条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很多企业的排口是历史遗留的,位置数量都对,但规范化建设不达标;或者改造后没办变更,实际与证上不符。
八、要件与举证
| 要件(1105)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适格 |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 | 行政机关 |
| 不正当手段 | 虚假材料、隐瞒、贿赂、其他 | 行政机关 |
| 因果关系 | 该手段影响了许可的作出 | 行政机关 |
| 罚款 | 二十万到五十万,并处撤销 | — |
| 要件(1109 一、二款)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排口设置违法 | 位置、数量、规范化、审批备案任一不合规 | 行政机关 |
| 属于特殊区域 | 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生态红线、其他特别保护区域 | 行政机关 |
| 逾期不拆除 | 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 |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 |
举证上有两处关键。
第一处,特殊区域的边界。 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在特殊区域内」。区域的边界以依法划定的范围为准,不是以企业自己的理解为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以政府批复的划分方案为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以划定成果为准。企业主张「我不知道这里是保护区」不构成抗辩,因为保护区有公开的划定文件。
第二处,排口是否属于「新设」。 第二款针对的是「新设排污口」。历史遗留的排口(在区域划定之前就已存在的),适用第一款或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第二款。这个区分直接影响罚款幅度,是重要的申辩点。判断依据是排口的建设时间与区域划定时间的先后,证据是建设档案、验收记录、卫星影像。
九、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于依法设置的排口。 位置、数量、规范化建设、审批备案、许可载明五项均合规的,不构成本条。规范化建设有瑕疵但已列入整改计划的,通常责令限期整改,不直接罚款。
不适用于历史遗留排口适用第二款。 区域划定前已存在的排口,不适用第二款的十万到五十万,按第一款或者按退出计划处理。
不适用于雨水排口。 清净雨水排口不属于污染物排放口,不适用本条的审批备案要求。但雨污混排、初期雨水收集不规范的,可能被认定为排污口。
不适用于入海排污口的实体违法。 第三款只管「未备案」。排口位置、排放方式违法的,按第一款或者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处理。
撤销许可证不能由生态环境部门单独决定。 撤销是行政许可的纠错,要按《行政许可法》的程序,告知陈述申辩权,必要时听证。程序不全,撤销决定可撤销。
登记表未填报不能按无证排污处理。 登记表管理单位不适用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只能适用本条,罚五万以下。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搞错。
强制拆除必须依法定程序。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程序缺一不可。直接强拆属于违法行政,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于事故应急排放口。 依法设置的事故应急排放口,平时关闭、应急时启用,不属于违规排污口。但如果应急排口平时被用于排放,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启用,按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处理,性质更重。
撤销许可证不因企业整改而回转。 撤销是对取得许可时的不诚信行为的处理,事后整改不能恢复原许可。企业只能重新申请,且不诚信记录会成为审查重点。这一点与「吊销」不同——吊销有期限,期满可申请;撤销没有期限,是自始无效。
登记表单位的填报义务不能以「不知道」免除。 是否需要填报登记表,按分类管理名录判断,名录是公开的。企业主张不知道该义务的,不构成免责,只能在裁量上从轻。规模小、人员少也不构成免责事由。
罚款与撤销可以在同一份决定书中作出,但要分别说明理由。 撤销的理由是取得许可时不诚信,罚款的理由是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两者的事实基础相同,法律依据不同,说理不能合并成一句话。
十、排污口案件的五个申辩点
排污口案件的事实相对清楚,争点集中在定性上。五个申辩点反复出现。
申辩点一,这是雨水口,不是排污口。 成立则案件推翻。清净雨水排口不属于污染物排放口,不适用审批备案要求。判断标准是有没有污染物混入:厂区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设备冷却水混入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排污口。反证材料是管网图、水质监测数据、雨污分流验收记录。
申辩点二,这是历史遗留排口,不适用第二款。 部分成立。第二款针对「新设排污口」,区域划定前已存在的排口适用第一款。这个区分把罚款从十万到五十万降到二万到十万,情节严重的从五十万到一百万降到十万到五十万。证据是排口建设时间(竣工验收记录、施工档案、卫星影像)与区域划定时间的比对。
申辩点三,规范化建设有瑕疵但不影响排放。 部分成立。采样平台不规范、标识牌缺失、计量装置未装,属于规范化建设问题,通常责令限期整改,不直接罚款。但如果因此导致无法监测、无法核查排放量,就会被认定为实质违法。
申辩点四,已经办理了许可变更。 成立则案件推翻。排口位置、数量、排放去向变化后办理了许可变更的,实际与证上一致,不构成违法。常见问题是企业办了变更但没留档,或者变更申请在审批中。前者可以补证,后者要看是否超期。
申辩点五,入海排污口正在补办备案。 部分成立。第三款只管「未备案」,补办后违法状态消除。但补办不免除补办前的违法责任,只能作为从轻情节。
五个申辩点里,第一个和第四个能整体推翻案件,第二个能把罚款降一档,第三和第五只能在裁量上争取。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给持证企业:许可证是拿材料换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决定许可证的稳固程度。一份伪造的监测报告,可能让整张证被撤销,撤销之后就是无证排污,罚款翻一倍还可能有拘留。
第二句给有排口的企业:把六条硬要求对着自己的排口过一遍——位置、数量、规范化、审批备案、许可一致、变更报批。第三、五、六条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提前改掉。
第三句给执法机关:第二款的责令拆除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这个职权配置不能混,混了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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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中特殊区域范围与排口新建时间的认定,请以政府划定文件与建设档案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