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县城机械厂上班的读者把手机递过来:厂里民兵连长在群里发了通知,下周集中民兵训练七天,地点在县民兵训练基地,名单上有他的名字。他问了三句话——厂里不批假怎么办,这七天工资扣不扣,训练时把脚崴了算谁的。三个问题分别卡在国防义务、工资支付、伤亡抚恤上,混着问只能得到含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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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先说清:兵役登记是适龄男性公民的登记义务,见年满十八岁不登记兵役会怎样;征兵政治考核是入伍门槛,见有案底还能不能当兵。本篇只讲已被编入民兵组织、接到训练通知之后的事。

关键结论
  • 义务来源清楚:民兵按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城市以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为单位,年度训练任务由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公民依法参加训练是义务,单位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是另一侧的义务。
  • 钱按身份分三个口袋: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与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开支;农村民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同等劳力收入水平给误工补贴;个体户和无固定收入者,国家条例没有条款,只能依地方条例找人武部训练费或街道乡镇补助。
  • 伤的主渠道不是工伤保险而是因公伤残抚恤:参加军事训练致残的民兵适用伤残抚恤办法,三年内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伤保险只在单位书面指派、按因工外出处理,或者训练期间被调去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这两种情形下才有讨论空间。

一、民兵不是预备役:编组、训练、义务分别落在哪部法上

结论: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编组任务由军事机关下达、单位配合落实,集中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接到通知去训练,履行的是法定义务,不是向单位请假。

条文见民兵工作条例原文。

法条依据
  •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 《民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 《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三条 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 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编组权在军事机关,不在单位: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上级规划下达,单位配合确定人员、报批。所以“我们厂怎么会有民兵”,答案是厂里按属地军事机关要求编了排、连。训练的组织权同样在军事机关,单位既不能自行加训,也不能自行免训;单位那一侧的义务是配合人头、时间、通知、出具证明,不是“看情况批不批”。

二、不批假、按旷工、扣全勤:三个动作都站不住

结论:训练期间不在岗有法定理由,单位既没有审批这个假的权力,也没有把它记成旷工的事实基础;扣工资、扣全勤、给处分,在条文上都找不到落点。

第一个错位在“请假”本身。请假是请求单位免除出勤义务,批准权在单位;民兵训练是向军事机关报到,义务来源是国防法律,不是劳动合同。训练期间不存在“单位批不批”,单位能做的只是办离岗手续:考勤注明事由、安排交接、留存通知。

第二个错位在旷工的构成。要件是未按规定出勤、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三项齐备才成立。训练期间人不在岗,是接到军事机关通知且依法必须到场,正当理由是现成的,批准这一环不在单位权限内。单位内部“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纪”的条款,程序合法并已公示,也不能把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间解释成旷工:规章制度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才有约束力,见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这样的规定有效吗;审批权不能对抗法定权利,见病假条交了单位不批,算旷工吗。

第三个错位在“单位不同意就没办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了单位一层责任: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更具体——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阻挠参训、降低参训期间工资奖金待遇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启动主体是政府和军事机关,不是职工个人。

反过来提醒一句:训练不是护身符。擅自离队、拒不参训的后果写在条例第四十三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并强制履行兵役义务。

三、钱从哪来:三个口袋,找错人就是白跑

结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钱由原单位出,农村民兵的钱由当地人民政府以误工补贴方式出,个体户与无固定收入者在国家条例里没有对应条款,只能落到地方条例找人武部和街道乡镇。

法条依据
  • 《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岗职工。 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照发”不是发基本工资、不是发最低工资、不是先按事假扣再补。奖金也在里面,看这笔钱是否与出勤直接挂钩:全勤奖属于典型挂钩项,训练期间不在岗不是缺勤,扣全勤奖就是变相降低待遇。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同样由原单位开支。同源逻辑见婚假、丧假、探亲假:能休几天、工资怎么发。

农村民兵。 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误工补贴。钱不出自原单位,也不出自训练基地,标准看省里定的办法,发放主体通常是乡镇政府或者县人武部。

户口在农村、人在企业上班的。 判断标准是身份不是户口:你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就走第二款。单位拿“你户口在农村,找政府要误工补贴”来推,是选错了条款;反过来,村里报了误工补贴,也不影响向单位主张工资,但同一期间的收入损失不能重复受领。

个体户、灵活就业、无固定收入者。 这是国家条例的空白:第二十四条只写农村和企业事业单位两类。地方补了这个洞,补法不同——广西由县人民武装部从民兵军事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北京由街道办补助,青海规定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所以个体户的第一件事是拿通知去问组织训练的县人武部和街道、乡镇:按哪一档、补多少、什么时候发。

一个容易用错的条文。 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这条常被拿来主张训练的钱,但它以“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担负国防勤务为前提,递上去第一轮就被顶回来;价值在体系参照,不能当请求权基础。

四、训练受伤:先看是不是工伤,再看抚恤,别把两条路走成一条

结论:训练负伤的主渠道是因公伤残抚恤,不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只在单位书面指派、按因工外出处理,或者训练期间被调去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这两个切口上有主张空间,普通训练伤直接套第十四条很难。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难在哪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间由军事机关定,场所是训练基地,前两个能凑,卡在第三个:工作原因要指向用人单位的业务。民兵训练指向国防义务,不指向机械厂的生产经营。人社部门最常见的答复就是“不是本单位工作原因”,条文文义如此。一般标准见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

能套的两个切口都很具体。一是第五项的因工外出:单位书面指派、按公出记考勤、报销往返交通、把这几天计入工时,四件事凑齐才有讨论空间。关键不是训练,而是单位把它当成了什么;口头一句“你去一下”,事后否认指派,就走不通。二是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抢险救灾等活动:训练本身不是抢险救灾,跑步骨折很勉强;但训练期间被调去防汛、扑火、安保受伤,这一项站得住。分水岭是有没有执行任务。

再看抚恤这条主渠道。依据是三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把民兵纳入参照范围,伤残抚恤办法把参训致残的民兵列为适用对象,兵役法第五十二条对预备役人员参训致残牺牲的抚恤作了同方向规定。

法条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 (一)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 (三)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 (四)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前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程序上四个点必须记住。第一,时限三年:伤残抚恤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之日起三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受理机关是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是人武部,也不是人社局。第三,有工作单位的先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报送;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直接提出。第四,材料里有一项专门针对这种情形——统一组织参加军事训练的证明,训练通知与点名册要留好。

还有一条要说在前面:本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醉酒、擅自离队、违反武器操作规程导致的伤,会影响结论。训练中死亡的,走因公牺牲认定与一次性抚恤金,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烈士评定情形严格,训练事故一般不走这一档。

民事路径同样存在:组织训练的一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场地、器材、组织方式有过错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抚恤可并行,医疗费等实际支出不能重复获赔。关系性质怎么分,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五、往返途中、超期训练、训练期间被解除合同

结论:往返途中按参加训练的过程取证,超期训练的钱照算但要组织方书面延期,训练期间单位不能以不在岗为由解除合同——训练结束不回岗是另一回事。

往返途中受伤是最容易卡住的一种。走工伤线,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这里起点终点是训练基地与住处,能否延伸看这段行程是否属于工作安排,口径见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走抚恤线,往返属于参训过程,要靠人武部出具证明。两条线都要一份责任认定书。

超期训练的钱怎么算?通知写七天、实际训了十天,第八到第十天仍然是训练,工资照发义务随之延续。单位只认七天的,你要补的是组织方的书面延期通知或者调整后的训练计划;反过来,单位也不能以“你超期了”为由扣钱。

训练期间被解除合同,是另一种吓唬。以“长期不在岗、按旷工处理”为由解除,事实基础不成立,按违法解除处理,可以主张赔偿金,算法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多少赔偿金。但训练结束不回岗、不交接是另一件事。训练期间单位也不能停缴社保。

六、维权:四条通道,门别走错

结论:工资与解除争议走劳动仲裁,单位阻挠参训向县人武部反映并由军事机关报同级政府处理,工伤认定不服走复议或诉讼,伤残抚恤不办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武部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通道一,劳动仲裁。扣工资、扣全勤、按旷工处理、解除合同都是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时效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限制。材料与流程见申请劳动仲裁要准备哪些材料,时效见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入口在劳动争议栏目、劳动工伤赔偿栏目。

通道二,军事机关。单位阻挠参训、降低待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向组织训练的县人民武装部反映,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制度背景可对照国防动员。这条通道是行政处理,不是诉讼,但不直接判给你钱。

通道三,工伤认定。不予认定、认定中止、超期不办,都可以复议或者诉讼,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两个期限各自计算,路径见行政复议,期限可用行政复议期限工具先算。程序性行为也可能被诉,比如认定中止通知,见工伤认定中止通知是否可诉。节点图在工伤认定流程,举证清单在工伤认定证据,常见问答在工伤赔偿问答,赔偿项目见十级工伤能赔多少钱,鉴定周期见工伤鉴定需要多长时间,金额可用工伤赔偿计算器估。

通道四,伤残抚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同样可以复议、诉讼。这条通道评价的不是“是不是工伤”,而是“是不是因战因公致残”,标准不通用,别拿工伤认定结论去要求评残。

有一句话必须单独说:人武部是军事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人武部”走不通。能诉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不予受理、政府对单位的处罚;人武部的问题通过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反映解决。

单位说训练算事假,这七天不发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这是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事假不发工资的前提是它属于事假,民兵训练不属于。

我是开小店的个体户,被编入民兵,训练七天有没有补贴?找谁要?

国家条例没有为个体户设条款,第二十四条只写农村和企业事业单位两类,地方条例补了这个口子:广西由县人民武装部从军事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北京由街道办补助,青海由省政府定办法。拿通知去问组织训练的县人武部和街道、乡镇,问清按哪一档、多少、什么时候发。

训练时崴脚骨折,单位说这不是工伤,我能自己报吗?

可以报,但要有心理准备。第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工作原因”,训练指向国防义务而非单位业务,人社部门常以“非本单位工作原因”不予认定。有胜算的切口是第五项的因工外出:单位书面指派、按公出记考勤、报销交通,这几样凑齐才可能被认定。同时可走因公伤残抚恤。

通知写五天,实际训了八天,多的三天谁发工资?

还是原单位。超出的天数仍然属于军事训练,工资照发义务随之延续;你要补的是组织方的书面延期通知或者点名册。

人武部组织的训练,出了事能不能起诉人武部?

不能。人武部是军事机关,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诉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不予受理评残、政府对单位的处罚。

如果只记一件事,就记这个顺序:训练通知到手当天,先向单位要一份书面的公出确认,再向人武部要一份参训证明。两页纸,分别锁住“工资谁发”和“伤按什么赔”这两条线。

要准备的材料
  • 存通知:群通知、纸质通知、点名册、训练计划归档,保留发布主体和时间。
  • 要公出:请单位在派工单、考勤表或邮件里写明“按公出参加民兵训练”,一句话决定工伤那条线能不能走。
  • 核工资:对照工资条看基本工资、奖金、全勤奖,被扣的当月就书面提出异议,别拖到离职再算。
  • 报补贴:农村户籍或个体经营的,拿通知去县人武部和街道、乡镇问本地口径,问的时候引本省条例条号。
  • 留医疗:伤后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影像、诊断证明全套留存,同时让人武部出具受伤经过证明。
  • 卡期限:工伤认定单位三十日、个人一年,评残三年,三个期限写进手机日历,过期就是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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