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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换脸、深度伪造与 AI 生成内容: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换脸视频被传到网上、声音被克隆去配音、脸被做成数字人带货——这类纠纷这两年增长最快,而很多人第一步就走错了:先去找对方理论,证据没了才想起来维权。本专题按「固定证据、通知下架、追究责任」三步走,把人脸、声音、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平台责任、刑事边界一次讲清,条文全部照录。

1被人用 AI 换脸做成不雅视频传到网上,第一步该做什么?

顺序不能乱:先固定证据,再要求下架,最后追责。顺序颠倒,往往证据没了、视频还在传。 第一步,固定证据。用录屏而不是截图,录下完整网页地址、发布时间、发布账号、播放量与转发量;安卓手机可用系统自带录屏,苹果手机可用屏幕录制。最好同时做时间戳或者去公证处做网页公证,公证的证明力最强,费用通常在千元以内,后续无论报警还是起诉都用得上。不要自己去联系发布者「讲道理」,对方一删,你就从「有证据」变成「说不清」。 第二步,通知平台下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通知到位、留了凭证,平台不作为的后果由它自己承担。 第三步,追责。民事责任上有三条依据可以同时主张:肖像权——法律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传播不雅视频必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个人信息权益——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赔偿可以按你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视频被用于敲诈、售卖或者大规模传播,还可以报警: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拘留或者罚款;以视频要挟要钱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大量买卖人脸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商家用 AI 换脸让我的形象去带货,算侵犯肖像权吗?

算,而且是目前最典型的侵权形态。核心法条只有一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这八个字,就是专门为换脸、AI 生成、数字人这类技术留的口子。所以判断标准不是「像不像」,而是三条:一是能不能识别出是你——只要公众一看就知道是你,哪怕被 AI 改造过,仍然落入肖像范畴;二是有没有经过你同意;三是有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 带货场景里三个问题更致命。第一个是商业使用,商业使用从来不适用「合理使用」的豁免——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指的是个人学习欣赏、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等,不包括拿你的脸去卖货。第二个是可能同时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是因为「你」的推荐才下单,而你根本没推荐过。第三个是可能侵害名誉:如果 AI 生成的视频里你说了从没说过的话,还带着负面内容,名誉权一并被侵害。 维权路径有两条可以并行。第一条是停止侵害,向平台发通知要求下架,同时保存好商品链接、销量和价格——销量乘单价就是对方获利,这是索赔的基数。第二条是起诉,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按你的损失或者对方获利计算,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如果对方还把你的脸做成了长期使用的「数字人」形象,等于持续侵权,可以一并要求销毁相关素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3只克隆了我的声音去配音,声音也受保护吗?

受保护,而且法律写得很直接: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把「声音」从著作权的讨论里摘出来,单独按人格权保护。也就是说,别人用 AI 合成一段听起来就是你的配音,即使没有使用你的照片、没有提到你的名字,只要听众能辨认出是你的声音,就落入保护范围;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就是侵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参照肖像权的例外,主要包括个人学习欣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为依法履行职责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等。商业广告、付费课程、有声书、带货短视频,一个都不在例外里。 实务上有两个容易混淆的点。第一,声音和录音制品是两件事。你录的一段音频,作为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你的声音本身作为人格利益受民法典保护,权利人是你本人。所以别人拿你以前的录音去喂 AI 训练,可能同时侵害两项权利,可以一并主张。第二,合同授权要看清范围。很多主播、配音演员签的合同只授权「在特定平台、特定节目中使用」,不等于授权「用于 AI 训练并生成新内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仍然构成违约和侵权。 取证上,声音侵权比视频难一点,建议做两件事:找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证明这段音频确实能让人辨认出你;保留自己声音的原始素材与发布时间,证明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4平台收到投诉不删视频,要不要一起告?

可以,而且达到法定条件时平台必须担责,这是维权时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规则是「通知—删除」加「知道—担责」两层。第一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该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导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层,即使你没发通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应当知道」,通常看内容是否明显违法、是否被反复投诉、是否处于热榜推荐位——一条 AI 换脸的不雅视频上了热门推荐,平台很难说自己不知道。 想告赢平台,关键在证据链。第一,通知要留痕:走平台官方投诉入口,保存投诉编号、提交时间、提交内容截图;用邮件发的,保留发送记录和回执。第二,通知内容要够格:写明具体链接、侵权事实、你的身份信息、要求采取的措施,只写「请处理」三个字,平台可以主张通知不合格。第三,证明「扩大」:投诉前后的播放量、转发量对比,是计算扩大损失最直接的证据。 起诉时被告可以列两个,用户和平台;不清楚用户真实身份的,可以先起诉平台要求其披露,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多数案件里,平台在收到法院材料后会主动提供发布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随手转发了一段 AI 换脸视频,我也会被告吗?

会,转发不是「无责任的中立行为」。 法律对网络用户的要求很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转发就是把侵权内容向更多人传播,属于典型的「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的大小,看四件事:知不知道这是侵权内容、转发的范围有多大、有没有添加评论或标题(加了标题往往被认定为更有主观过错)、事后有没有及时删除。 善意转发也未必免责。比如你转发时写「太搞笑了」,而视频内容明显是伪造他人不雅画面,这种「明显违法」的内容,法院通常认定你应当知道。反过来,如果你只是转发一条新闻报道链接、且报道本身在合理评论范围内,风险就低得多。 真正能减轻责任的做法只有三个动作:第一,看到明显伪造、侮辱性的内容,不转发;第二,已经转发的,立刻删除并保留删除记录,删除越早,被认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越大;第三,如果被权利人找上门,配合删除、道歉,避免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法院会判你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转发的传播量本身就是赔偿的计算依据。播放量十万和播放量一百,判决结果可能差十倍。所以「随手一转」在法庭上不成立,转发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加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用 AI 生成的文章、图片、视频,著作权归谁?

先看有没有「作品」,再谈归谁——顺序不能反。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以第一步要问:这段内容有没有独创性?同一句提示词反复生成,出来的图大同小异、体现不出人的个性化选择,主张著作权会很困难;反之,如果人在提示词设计、多轮调整、后期编排上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形成的结果具有独创性,就有争取空间。目前司法实践的口径不统一,各地判决有差异,这一点必须如实说明。 第二步才是权利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AI 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能当作者,所以只能往「人」或者「单位」上落。 第三件事最实用:看平台用户协议。多数生成式工具的协议会约定生成内容的权利归用户,或者授予用户广泛的使用许可,同时要求用户对输入内容负责。这份协议是你主张权利的第一份证据,签之前值得读一遍。 还有一个反向风险要提醒:你生成的内容如果与某张已有图片高度相似,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用他人的小说、剧本做「续写」,也可能侵害改编权。所以商用之前,建议做两件事——保存完整的生成记录(提示词、参数、修改过程),并对成品做一次相似度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7用 AI 画的图放到自己店里做宣传,会侵权吗?

有可能,风险来自三个方向:训练数据、生成结果、以及你使用的方式。 第一个方向是生成结果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复制」,而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你的图与某位画师的作品在构图、配色、细节处理上高度重合,即使你没有直接复制,也可能被认定侵权。这类案件近两年已有不少,被告常辩称「是 AI 自己生成的」,但法院看的是结果,不看工具。 第二个方向是训练数据本身的问题。这属于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般不直接落到使用者头上,但如果你的提示词明确要求「模仿某位在世画师的风格」并用于商业宣传,风险会明显上升。 第三个方向是内容违法。图片里出现他人的商标、名人肖像、受保护的美术形象,商用就构成侵权;生成的内容涉及虚假宣传的,还可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实操上三条建议:第一,商用前做一次反向图片检索,看有没有高度相似的在先作品;第二,保存生成记录(提示词、时间、参数、修改稿),一旦被诉,这是证明独立创作过程的关键材料;第三,涉及人物形象、品牌标识、知名动漫角色的,不要用 AI 生成,直接用正版素材库,成本远低于诉讼成本。 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宣传图这种「一次做好、长期挂着」的用法,一旦被判侵权,赔偿往往按使用期间计算,不要图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8把别人的脸做成表情包、搞笑视频,算合理使用吗?

分三种情况看,结论差别很大。 第一种,纯私人使用。自己做了自己看、发给三五好友,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般不构成侵权。注意「个人」的边界——发到几十人的群里、发到朋友圈,就已经越界了。 第二种,公开发布但不营利。这是最容易踩坑的地带。肖像权的例外情形里,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的使用,才可能免责;把别人的脸P成表情包发到网上供人取乐,不属于任何一种例外。哪怕不赚钱,只要未经同意制作、公开了他人的肖像,就构成侵害肖像权。 第三种,带侮辱、丑化性质。这时候不只是肖像权问题: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公然侮辱他人的,可能被处拘留或者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实务上有两个判断「度」的标准:一看是否可识别,能认出是谁就落入肖像范畴;二看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被做成低俗、侮辱性形象传播的,名誉权一并受损。 如果已经被做成表情包在传播,最有效的动作是依次做三件事:固定传播证据、通知平台删除、要求发布者停止使用并删除素材。多数情况下对方删了就结束了;如果对方拒不删除且传播量大的,可以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拿别人的脸做「AI 数字人」直播带货,行不行?

不行,这几乎是所有 AI 商用形态里风险最高的一种,因为它同时踩了四五条线。 第一条线是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就是侵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被法律明文列为侵权方式,换个脸做数字人正落在这一条上。数字人还不是「一次使用」,而是长期、反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侵权持续时间越长,赔偿基数越大。 第二条线是虚假宣传。消费者是基于对这张脸、这个人的信任下单的,而这个人从未推荐过该商品。这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三条线是个人信息。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且取得单独同意。拿网上抓来的照片训练数字人,从抓取那一刻就已经违规。 第四条线是平台与行政责任。直播平台对明显伪造的主播身份负有审核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虚假宣传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问题。 如果是你自己想用数字人做直播,合规路径是清楚的:使用自己本人的形象,或者与真人签订明确的授权合同,授权范围写明「用于 AI 数字人形象制作、在哪些平台、多长时间、是否可转授权」;同时在直播画面显著位置标明是数字人,不要制造「真人实时出镜」的误解。合同里还要约定授权到期后素材的销毁义务,否则合作结束、形象还在用,就是新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0被人用 AI 换脸冒充亲友视频借钱,钱能追回吗?

能不能追回,取决于两件事:报案够不够快、钱有没有被转走。这类案件在法律上至少有三种定性,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AI 换脸、AI 配音冒充亲友或者领导,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就是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案件的关键是抢时间:立即拨打 110 或者到就近派出所报案,同时联系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紧急止付。资金链路上每一分钟的延迟,都意味着钱被多转一道。 第二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子手里的脸和声音,通常来自非法获取的照片、视频、通讯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往往由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一并追究,受害人报案时把「我的照片和视频被谁拿走了」讲清楚,有助于并案。 第三种是平台责任。如果诈骗发生在某个社交平台或者支付平台上,且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以主张相应责任;但现实中这类主张难度较大,重心还是放在刑事追赃上。 事前防范比事后追赃有效得多:凡是视频里提到转账,一律挂断,用你原本存过的号码回拨核实;家人之间约定一个只有彼此知道的「暗语」;不把身份证、人脸、声纹的清晰素材随意上传到不明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1小程序让我上传人脸「测颜值」,有什么风险?

风险不在于「测颜值」这个功能,而在于你的脸被拿去做了什么、存了多久、给了谁。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而且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点一下同意《用户协议》」通常不够格,必须有独立的、指向明确的授权。 还有两条硬要求常被忽略。一是最小必要: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测个颜值要读取通讯录、要定位、要相册全部权限,就是典型的过度收集。二是可查阅可删除:你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你的信息,有权请求及时删除。 后果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对方,这是对个人有利的一条。如果小程序把你的照片打包卖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操建议四条:上传前看清楚要哪些权限,与功能无关的一律拒绝;不用真实姓名和手机号注册;用完即在小程序内申请删除个人信息并截图留证;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别处,先固定证据再发通知要求删除,必要时向网信、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12起诉 AI 换脸侵权,要准备哪些证据、大概能赔多少?

证据准备分四组,缺一组就会在法庭上被追问。 第一组,权属与身份。证明「那是我」:身份证、能对应到本人的社交账号、历史照片的原图(含拍摄时间与设备信息)。 第二组,侵权事实。侵权内容的完整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播放量、转发量、评论数;用录屏固定,最好做时间戳或者公证。内容已被删除的,公证过的页面就是唯一证据,所以动作一定要抢在前面。 第三组,传播与影响。平台热搜、推荐位截图,能证明平台「应当知道」;工作、生活受影响的证据,比如被单位约谈、被客户询问、就医记录,这类材料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第四组,损失或者获利。你的损失可以是代言被取消的合同、误工证明;对方的获利可以是带货销量乘单价、付费观看分成、广告报价。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等实际情况酌定。 赔多少,没有固定标准,取决于三个变量:传播范围(十万播放和一千播放不是一个量级)、主观恶意(反复发布、拒不删除、以此牟利,都会加重)、以及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已公开的判例看,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个别恶意明显、传播极广的案件更高。 还有一笔容易被忽略的钱: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只要有票据、且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一并主张。所以每一步都记得留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做 AI 换脸工具的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做工具和用工具,责任不是一回事,但也不是「我只提供技术」就能免责。 第一层,平台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 AI 工具来说,「应当知道」的判断会看:有没有做内容审核、有没有对明显违规的生成需求设限、被投诉后有没有处置。工具方如果在产品里内置了「一键脱衣」「明星换脸」这类模板,很难主张自己不知道。 第二层,个人信息责任。人脸是敏感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必须取得单独同意并满足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很多换脸工具在上传环节就要求用户提供一张清晰正脸照,如果这张照片被留存、被用于模型训练而没有单独同意,工具方就要承担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通知处置义务。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对 AI 工具同样适用——生成的内容存在自己服务器上,删不删完全由自己控制,抗辩空间比一般平台更小。 第四层,行政与刑事风险。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越过民事赔偿的边界。工具方如果明知他人要用它做违法内容仍然提供,性质就从「技术服务」变成「帮助行为」。 对使用者的一句提醒:选工具时看三件事——有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生成内容存在哪里、能不能彻底删除。这三件事决定了一旦出事,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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