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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与营销短信怎么治: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一天三个贷款电话、五条卖课短信,拉黑一个来十个。这类事法律上是三重叠保护:隐私权禁止以电话短信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号码必须经你明确同意、广告法禁止未经同意发送电子信息广告。难点从来不在「有没有法」,而在「怎么取证、找谁管、能不能要到赔偿」。本专题按「拒绝—删除—投诉—起诉」四步给出可执行路径。

1天天接到贷款、装修、教培的推销电话,法律上到底禁不禁止?

禁止,而且同时踩了三条法律红线: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广告发送规则。 第一条红线是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而法律明确列举的禁止行为第一项就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推销电话正是典型形态。 第二条红线是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必须有合法依据,取得个人同意是其中最基本的一项;同意应当是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你的手机号被用来打推销电话,如果对方拿不出你明确同意的证据,处理行为本身就违法。 第三条红线是广告发送规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注意这条是「同意或者请求」双重要件,且必须提供拒绝方式——很多推销电话既没经你同意,也没有任何拒绝渠道。 所以「禁止」不是问题,问题在「怎么证明、找谁负责、能要到什么」。这三件事才是实务的重点。 一个常见误区是「我办卡的时候勾过协议,所以人家能打」。这要看同意的具体内容:同意应当自愿、明确,且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更时要重新取得同意。一揽子勾选「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并用于营销」的条款,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足以作为持续骚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2接到推销电话,说一句「不要再打了」有用吗?

有用,而且是让后续骚扰变成「明知故犯」的关键动作。 法律给了一个明确的拒绝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你有权拒绝,对方必须停止。 更直接的依据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里的「明确表示拒绝」就是你说的那句话。一旦你明确拒绝,对方再打就构成违法,而不是「打扰」。 广告法层面也给了配套义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所以你有权要求对方告知公司全称、提供退订或拉黑的渠道。 但「有用」的前提是「能证明」。口头说一句,对方不承认,就没有证据。建议固定三样东西:一是通话录音(开头说清「我不接受任何推销,请不要再打,请告知你们公司名称」);二是通话记录截图(显示号码、时间、次数);三是如果对方发了短信,保留原始短信,不要删除。 操作顺序建议:第一次接到,明确拒绝并记录;第二次接到,录音并要求告知公司名称、要求删除你的号码;第三次接到,就可以整理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了。这个「三次」不是法律规定的门槛,而是证据上最容易形成「多次、明知、拒不停止」的链条。 还有一个细节:不要和对方争论、不要骂人、不要提供任何新信息(比如「你哪里拿到我号码的」这类问题会让对方顺势套你的信息)。目标是取证,不是说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3能不能要求对方把我的号码彻底删掉?

可以,这是法定的删除请求权,而且不给删还能起诉。 个人信息保护法列了五种应当主动删除的情形,其中与骚扰最相关的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你明确拒绝营销之后,处理目的对你而言已经不能实现,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你有权请求删除。 配套的还有两项权利:一是有权撤回同意,且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二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你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拒绝之后,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操上要走「书面留痕」这条路,口头要求基本无效: 第一,向对方公司的客服或隐私保护负责人发送书面请求(邮件、挂号信、官方在线工单均可),写明:本人姓名(可只写姓氏)、手机号、要求删除全部个人信息并停止一切营销联系、要求 15 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同时要求对方说明「我的号码是从哪里获取的」。这条依据是告知义务——处理者应当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种类、保存期限,以及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来源属于处理方式的一部分,很多公司在被追问来源时会直接选择删除。 第三,如果对方拒绝或不予答复,把答复记录保存好,这就是后续投诉(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和起诉的证据。 有一个现实提醒:删除只能约束「这一家」。你的号码通常在多个「数据包」里流转,所以要配合拉黑、运营商防骚扰服务、以及向监管部门举报数据来源,才可能真正减少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4他们是怎么拿到我手机号的?我能查出来吗?

能追一部分,但很难追到源头;实务上更有效的是「要求对方说明来源 + 向监管部门举报」。 先看法律给了什么工具。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的名称或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号码来源属于「处理方式」的核心内容,你有权要求说明。 其次是知情权与决定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知情权包括「谁在处理、为什么处理、怎么得到的」。 现实中号码的来源大致四类:一是你自己在某个应用、门店、活动现场留过;二是平台或商家把客户数据共享给合作方(常见于「联合营销」「合作伙伴」条款);三是数据买卖(这是违法的,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是运营商、代理商环节泄露。 追查的现实路径有三条。第一条,向对方书面询问来源,多数正规公司会答「合作渠道」或直接删除;答不上来的,本身就说明来源不合法。第二条,向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去查数据链条——个人没有调查权,行政机关有。第三条,如果已经造成实际损失(比如被精准诈骗),报警,由公安机关顺着资金流和信息流查。 要注意一个反向风险:不要为了「查来源」而在电话里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有些话术就是靠「核对信息」来补全你的资料。 还有一个可以自己做的排查:查一下手机里各应用的隐私设置,把「个性化推荐」「营销信息」「向合作伙伴提供」这几项关掉;运营商一般也提供「防骚扰」「营销电话拦截」服务,可以申请开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骚扰到什么程度可以报警?派出所会管吗?

达到「多次」「滋扰纠缠」「干扰正常生活」这三要素,就可以报警,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行条文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有一条保护措施:有前述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条的适用对象。纯粹的商业推销电话,派出所通常按「经济纠纷、消费纠纷」引导你去投诉;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性质就变了:同一号码或同一批号码反复拨打、深夜拨打、接通后辱骂或威胁、知道你住址和工作单位、跟到你单位或家门口、发恐吓信息。这些已经超出「营销」范畴,属于治安违法。 报警时要带什么:通话记录清单(运营商可打印)、录音、短信截图原件、你明确拒绝过的证据、因骚扰造成的后果(就医记录、误工证明、被跟踪的监控)。表述上要说清「多次、明确拒绝后仍继续、已影响正常生活」,而不是「有人给我打推销电话」。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如果对方是催收公司(债务催收),除了治安处罚,还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其暴力催收行为;如果涉及威胁、恐吓、骚扰亲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报警之后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受案回执,据此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反映。不要因为「一次没管」就放弃,多次报警的记录本身就是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被骚扰电话折腾了很久,能索赔吗?能赔多少?

能索赔,但金额通常不高;真正有价值的是「停止侵害」和「书面道歉」。 请求权基础有三层。第一层是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且这几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哪怕骚扰发生在几年前,你仍可以要求停止和道歉。 第二层是侵权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为应对骚扰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误工损失,以及情节严重时的精神损害。 第三层是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举证规则: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这条把举证责任倒置给了企业——它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是你去证明它有过错。赔偿数额按你的损失或它的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赔多少?从公开裁判看,单纯骚扰电话、短信的案件,判赔金额多在几百元到几千元区间,个别情节严重的能上万。所以如果目标是「赚钱」,这类诉讼不划算;如果目标是「让它停下来 + 拿到一份认定它违法的判决」,那非常值得。 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较高: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达到「严重」,通常需要证明持续骚扰导致失眠、焦虑、就医,或者伴随威胁、恐吓、深夜拨打等恶劣情节。仅有「接到很多推销电话」,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务建议:诉请写成「停止侵害 + 删除个人信息 + 书面赔礼道歉 + 赔偿取证费用及合理损失」,比一上来就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更容易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想起诉骚扰电话的公司,案由怎么定、去哪告、要什么证据?

案由通常定「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管辖看被告住所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由选择:如果主打「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定隐私权纠纷;如果主打「未经同意处理我的手机号」,定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实践中法院常合并审理。有的法院也接受「侵权责任纠纷」这一大类。起诉时不必纠结名称,把事实写清、请求写准更重要。 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案件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你接电话的地方可以主张为结果发生地,但多数法院倾向于以被告所在地为准,尤其涉及互联网服务时。所以先查清被告的注册地址,再决定在哪起诉——跨省起诉的成本会显著上升。 被告是谁?这是最容易卡住的一步。推销电话往往显示虚拟号、95 号段或外地号码,背后是外包呼叫中心。建议按「先易后难」:先通过短信里的退订方式、客服电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锁定实际经营者;如果电话里对方自报了公司名称,录音就是证据。实在查不到,可以起诉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要求提供实际使用人信息,但这条路耗时长。 证据清单(按重要性排序): ① 通话记录清单(运营商打印,显示号码、时间、时长、次数); ② 通话录音(能听清对方身份、推销内容、你明确拒绝的表述); ③ 短信、彩信原件(不要只截图,保留原始短信); ④ 你要求删除、要求说明来源的书面请求及对方答复(或不予答复的记录); ⑤ 向监管部门投诉的记录与处理结果; ⑥ 损失凭证(律师费、公证费、就医记录、误工证明)。 成本考虑:这类案件标的小,但可以申请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诉讼费低。如果证据扎实,很多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会主动联系和解、承诺删除并道歉——这也是最常见的实际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8应用弹窗说「不同意收集信息就不能用」,这合法吗?

原则上不合法,法律有明确禁止。 条文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关键在「所必需」三个字。什么是必需?比如地图应用需要定位权限才能导航、通讯应用需要通讯录权限才能加好友,这类属于功能所必需;而读取你的剪贴板、获取设备里已安装应用列表、要求通讯录权限来做「好友推荐」、要求位置权限来推送本地广告,通常不属于必需。 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形态有四种:一是不给权限就不让用(强制同意);二是把多项授权打包在一个「同意」按钮里(捆绑同意);三是默认勾选、把「同意」做成醒目按钮而「拒绝」做成灰色小字(诱导同意);四是同意之后无法撤回,或者撤回入口藏得很深。这几类都属于监管重点整治的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这样做: 第一,不要急着点「同意」,先看有没有「仅在使用期间允许」「仅本次允许」这类选项; 第二,如果确实要用这个应用,用系统的权限管理在事后收回不必要的权限(位置改为「仅使用期间」、通讯录直接拒绝、剪贴板读取在系统层面禁用); 第三,把弹窗截图,向网信部门举报「强制索取非必要权限」; 第四,如果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比如信息被用于精准诈骗),可以据此主张处理行为违法。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同意应当是自愿、明确的,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种类变更时要重新取得同意。所以「一次同意、永久授权」的条款本身站不住;你撤回同意后,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方式,并删除相应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9手机上刷到的广告总是「精准」得可怕,能关掉吗?

能,法律专门给了拒绝权,针对的就是自动化推送。 条文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也就是说,两个要求必须满足其一:要么给你一个「不看个性化推荐」的开关,要么给你一个方便的拒绝入口。如果一个都没有,就违反了这一条。 此外还有一条更宽的规则: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所以开屏广告的「关闭」按钮做成几乎点不到的针尖大小、或者点关闭反而跳转下载,都属于违法。 实操上分三层处理: 第一层,应用内设置。绝大多数主流应用在「设置—隐私—个性化推荐/广告」里有开关,关掉后仍会推广告,但不再基于你的画像;有的还提供「重置广告标识符」,能打断已有的画像。 第二层,系统层。手机系统一般有「限制广告跟踪」「关闭广告标识符」的开关,开启后跨应用追踪会受限;还可以在系统里限制应用的「跟踪」权限。 第三层,监管层。如果某个应用既没有开关、也无法拒绝,截图后向网信部门举报「未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权利: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比如信贷审批、保险定价、招聘筛选),个人有权要求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这条在「被算法拒贷」「被算法定价」的场景里非常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向哪个部门投诉最有效?流程是什么?

按问题类型分口:营销电话短信找通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个人信息问题找网信部门,治安问题找公安。 第一口,通信管理部门与电信运营商。骚扰电话、95/106 号段、境外改号电话,属于通信管理范畴。可以拨打 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渠道举报(电话、网站、应用均可),也可以向号码所属运营商投诉要求关停。这条渠道对「号段级」治理最有效。 第二口,市场监管部门(12315)。针对商业广告、虚假宣传、未经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有处罚权。投诉时写清:发送者名称(或可识别的号码)、发送时间、内容、你明确拒绝过的证据。 第三口,网信部门。针对应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授权、不提供撤回同意渠道、不提供个性化推荐关闭开关,向网信部门举报最对口。 第四口,公安机关。出现威胁、恐吓、深夜反复拨打、跟踪、骚扰亲友等情形,直接报警,走治安管理处罚路径。 流程上有个通用套路:先向经营者书面主张(要求删除、要求停止、要求说明来源),拿到拒绝答复或逾期不答复的证据,再向监管部门投诉,最后视情况起诉。这个顺序不是法律强制,但能让你的投诉从「个人感受」变成「有证据的违法线索」,处理效率差别很大。 行政投诉的一个额外价值是「处罚记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设了很重的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还可责令暂停业务、吊销执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虽然不直接赔给你,但会显著提高企业的合规压力,很多时候比个人起诉更能让它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11办卡时勾过「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现在反悔了还算数吗?

算,你有权撤回同意,而且撤回之后对方必须停止。 条文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也就是说,撤回只向将来生效——之前收到的营销不算「违法」,但撤回之后继续发就是违法。 为什么「勾选同意」不能一劳永逸?因为同意应当是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而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办卡时勾的「同意向合作伙伴提供信息用于营销」,如果范围含糊、没有列明具体接收方,很难构成有效同意。 撤回怎么做才算有效?三个动作: 第一,使用对方提供的退订方式(回 T 退订、应用内关闭、客服电话),并截图留存; 第二,同时发一份书面撤回通知(邮件或在线工单),写明手机号、撤回的具体同意事项、要求停止营销并删除用于营销的信息; 第三,如果对方在撤回后仍继续发送,把「撤回证据 + 后续发送记录」一起保存,这就构成完整的违法证据链。 还要注意一个常见陷阱:「回复 T 退订」有时反而验证了你的号码是活跃的,导致被卖给更多营销方。更稳的做法是通过官方应用或客服渠道退订,而不是回复短信。如果只能回短信,回完之后观察一段时间,若骚扰反而增加,就把这段时间的记录整理出来,作为「以退订为名收集活跃号码」的举报材料。 另外一个反向权利:撤回同意后,如果对方以「不同意就不能用服务」相要挟,这违反「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2公司把我的号码卖给第三方,会被怎么处罚?

行政上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暂停业务、吊销执照;民事上要赔你的损失;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行政责任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设了两档处罚。一般违法: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业务许可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民事责任方面,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赔偿按你的损失或其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外,消费者保护法也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刑事责任方面,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条对「数据贩子」和「内部员工倒卖」是最直接的威慑。 个人怎么推动处罚落地?关键在证据和渠道。证据上,保留能证明「同一家公司把你的信息给了别人」的链条——比如你在甲公司留过号码,随后接到乙公司的电话且对方能准确说出你在甲公司的业务信息。渠道上,向网信部门举报甲公司违法提供个人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乙公司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两条线同时走。 还有一个细节常被忽略:如果对方声称「已脱敏」「只是提供标签」,要区分是否可识别到特定个人。能结合手机号、设备号、位置等信息重新识别到你的,仍属于个人信息,不能靠「脱敏」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3拦截软件有用吗?它拦下来的记录能当证据吗?

有用,而且拦截记录是很好用的辅助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先说作用。拦截软件能直接减少打扰,这一点无可替代;更重要的是它会生成带时间、号码、次数的记录,这正是「多次」「持续」的证明。诉讼中,法院对这类记录的采信度取决于三点:来源是否可核验、是否被篡改、能否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怎么提高采信度?三个做法: 第一,做公证。把拦截记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在公证处做保全公证,这是最稳的方式,成本通常几百到一千元; 第二,与运营商记录互证。拦截软件记的是「被拦截的来电」,运营商记的是「所有呼入」,两者对照能证明号码真实存在、呼叫真实发生; 第三,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导出截图,保留手机原机、原始应用数据,必要时当庭演示。 拦截软件不能替代的三件事:一是它拦不住「响一声就挂」的探测电话;二是它无法证明对方身份(号码可能是虚拟号、改号);三是它不能证明你「明确拒绝过」。所以证据组合应当是:拦截记录(证次数)+ 通话录音(证内容和你拒绝的表述)+ 书面请求(证你主张过权利)+ 对方答复(证其拒不改正)。 还有一个实用建议:向运营商申请开通「防骚扰」「营销电话拦截」服务(多数免费),这类服务在运营商侧拦截,记录更权威;同时把「拒接陌生号码」设置为仅在工作时间生效,避免漏掉快递、医院等重要电话。 最后提醒:不要使用带有「自动回拨」「呼死你」功能的第三方工具去报复对方,那可能反过来构成骚扰甚至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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