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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 · 2010-03-20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在青岛,用某运营商的宽带打开搜索页,输入关键词点搜索,结果页还没出来,先弹出一个广告页。

五秒后广告关闭,才轮到搜索结果。弹的是人才网和电话实名业务。

法院认定:接入商与广告主共同实施流量劫持,构成不正当竞争。指导案例4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百度公司经营搜索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奥商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软件开发等,旗下有半岛人才网等网站,其网站介绍「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并列举步骤: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优先出现广告位(五秒展现)、点击广告直接进入宣传网站、五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搜索结果。联通青岛公司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电话实名」系其与奥商公司合作经营的语音搜索业务,案涉「青岛信息港」的域名由其所有并实际使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百度公司发现通过青岛地区该运营商宽带接入登录搜索网站,输入「鹏飞航空」「青岛人才网」「电话实名」等关键词后,均在搜索结果出现前弹出广告页面,点击后跳转至相应网站;上述过程经公证处公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九年九月判决两公司停止该行为、赔偿二十万元、在网站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判断主张能否成立分三步——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行为,正常搜索应出现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无关的其他页面;在特定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出现无关广告强行弹出,且非公证处计算机自身程序所致,接入商既不能证明其他网络区域亦如此,也未作合理解释,可认定其对用户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奥商公司在其网站对「网络直通车」的介绍与公证保全形式完全一致,弹窗指向的网站与业务均由其经营,其为受益者且不能证明另有他人实施,可认定其为实施主体;该干预须在网络接入环节实现,无接入商配合无法完成,接入商又是域名所有人及合作业务受益人,故亦为实施主体。关于定性,经营者确定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凡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可成为经营者;两公司实施的行为利用搜索网站被广泛使用的优势,以技术手段让用户在正常搜索结果出现前看到与关键词紧密相关的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影响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利用他人服务为自己牟利,既未征得同意,又违背用户意志,违反诚信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三、赵律师点评

「流量劫持」这个词,最早就是从这类案子来的

用户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本该看到搜索结果,却被接入环节「截」走,先看五秒广告。这种行为的技术特征是在数据传输路径上做干预,法律特征是把别人的流量导给自己的广告。判决用「人为干预」来描述,没有陷入技术细节,抓的是效果:正常结果被延后,无关广告被前置。这个思路对今天的弹窗、跳转、预装、默认设置类争议,仍然适用。

为什么接入商也跑不掉

奥商公司是广告主和受益者,认定相对容易。难点在接入商:它可以说「广告不是我弹的」。判决给了三条理由:其一,这种干预在特定接入区域普遍出现,不是用户电脑自身问题,须在接入环节实现,没有接入商配合做不成;其二,涉案子域名属于接入商所有并实际使用,持有域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三,接入商与广告主合作经营电话实名业务,也是受益人。三条合起来,接入商从「通道」变成了「共谋」。

竞争关系不要求同业

被告抗辩说:我们是宽带接入,你是搜索,不同行业,没有竞争关系。判决明确否定:经营者的确定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接入商在搜索结果出现前弹广告的行为,与搜索公司的付费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这条规则,把跨行业流量争夺纳入了竞争法评价。

适用第二条原则条款的三个条件

判决把口子收得很紧:只有不属于第二章列举的具体行为,且按照公认商业道德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第二条时,才可以适用原则条款。判断时看三点:行为人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未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违反法律规定与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点齐备,才落到第二条。这一点对今天的互联网新类型案件尤其重要——不能一见「不正当」就直接套第二条。

给平台与接入方的合规提示

平台方:发现流量被劫持,先做公证取证,固定「输入关键词—弹广告—跳转—结果延后」的完整链路,再追查弹窗指向的受益主体与域名归属。接入方: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广告、导航、加速类业务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干预用户对其他网站的访问;「无需安装插件、强制弹出」这类宣传语,在诉讼中就是自认。合作模式设计得再精巧,只要效果是截流,就难以免责。

流量不是凭空来的,是从别人的入口里截走的。技术上的五秒钟,法律上是一次干预;把干预做成了生意,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拥有的www.baidu.com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的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三被告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礼道歉和赔偿480万元。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航空公司)述称:本案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核准经营网址为www.baidu.com的百度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奥商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www.og.com.cn。该公司在上述网站“企业概况”中称其拥有4个网站: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讴歌网络营销伴侣(www.og.net.cn)、青岛电话实名网(www.0532114.org)、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该公司在其网站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介绍“搜索通”产品表现形式时,以图文方式列举了下列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第二步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第三步同时点击上面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

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该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了上述服务。联通青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青岛信息港(域名为qd.sd.cn)为其所有的网站。“电话实名”系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项语音搜索业务,网址为www.0532114.org的“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所有人为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联通山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其网站(www.sdcnc.cn)显示,联通青岛公司是其下属分公司。鹏飞航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等。

2009年4月14日,百度公司发现通过山东省青岛市网通接入互联网,登录百度网站(www.baidu.com),在该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鹏飞航空”,点击“百度一下”,弹出显示有“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页面,迅速点击该页面,打开了显示地址为http://air.qd.sd.cn/的页面;输入“青岛人才网”,点击“百度一下”,弹出显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页面,迅速点击该页面中显示的“马上点击”,打开了显示地址为http://www.job17.com/的页面;输入“电话实名”,点击“百度一下”,弹出显示有“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页面,随后该页面转至相应的“电话实名”搜索结果页面。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对登录百度搜索等网站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公证书记载了前述内容。

经专家论证,所链接的网站(http://air.qd.sd.cn/)与联通山东公司的下属网站青岛信息港(www.qd.sd.cn)具有相同域(qd.sd.cn),网站air.qd.sd.cn是联通山东公司下属网站青岛站点所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一、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广告页面;二、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三、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网站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应为连续的十五天;四、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百度公司起诉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联通山东公司,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断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本案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二、如果实施了被指控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根据查明的事实,www.job17.com系奥商网络公司所属的半岛人才网站,“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系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的业务。域名qd.sd.cn属于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并将其作为“青岛信息港”的域名实际使用。air.qd.sd.cn作为qd.sd.cn的子域,是其上级域名qd.sd.cn分配与管理的。联通青岛公司作为域名qd.sd.cn的持有人否认域名air.qd.sd.cn为其所有,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在公证保全时该子域名的使用人为联通青岛公司。

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但是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这种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联通青岛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区域内会出现同样情况,又没有对在其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出现的上述情况给予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

关于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奥商网络公司在其主页中对其“网络直通车”业务的介绍表明,其中关于广告强行弹出的介绍与公证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证保全中所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114电话语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经营的网站或业务。因此,奥商网络公司是该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联通青岛公司是否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奥商网络公司这种干预行为不是通过在客户端计算机安装插件、程序等方式实现,而是在特定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均可实现,因此这种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接入服务商的配合则无法实现。联通青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同时,联通青岛公司是域名air.qd.sd.cn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电话实名业务,即联通青岛公司也是上述行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认定联通青岛公司也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联通山东公司是否实施了干预行为,因联通山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同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具有开办和被开办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联通山东公司参与实施了干预行为,联通青岛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对联通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度公司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在诉状及庭审过程中并未指出第三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属于列举当事人不当,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没有在具体条文中列举的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该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行为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三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成为经营者。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与百度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虽然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是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在市场竞争中存在商业联系的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妨碍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尽管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有较大差异,但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仍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了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被广泛使用优势,利用技术手段,让使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强行弹出奥商公司发布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

这种行为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利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该行为既没有征得百度公司同意,又违背了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的意志,容易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会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首先,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两被告的广告页面。其次,根据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最后,互联网用户在登录百度进行搜索时,面对弹出的广告页面,通常会认为该行为系百度公司所为。因此两被告的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发生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故确定两被告应在其各自网站的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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