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营业厅销售员在给客户办业务时,多要一个验证码;培训老师建群收号,转手卖给「拉新」的人。
一条手机号加验证码,卖一到十几块;群主每条约抽两毛到两块。
两人都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争议焦点:验证码算不算个人信息。指导案例19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罗某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注册新的电商平台账号(俗称「拉新」)可以赚钱,便与多名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对方得知其学员系电信员工、可直接获取客户手机号与验证码后,利用其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其建立、管理、维护聊天群,在群内公布「拉新」规则、需求与价格;学员按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与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对方据此注册新账号。罗某君可按每条成功「拉新」的信息获取零点二元至二元报酬,学员按每条一元至十三元获取报酬,由罗某君分发或由对方按群内公布价格直接支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二一年七月,罗某君利用某手机店、营业厅销售员瞿某珍及另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贩卖客户手机号与随机验证码;罗某君获利一万三千元,瞿某珍获利九千二百六十六元五角。案发后二人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罗某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瞿某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上缴。
法院认为:罗某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瞿某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手机号和验证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功能,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关于「未自行提供」的辩护意见,罗某君不仅纠集他人「拉新」,还专门设立用于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并获利,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立功,瞿某珍提供罗某君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二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其对侵权行为无异议、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并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予以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验证码为什么是个人信息
辩护的关键一击是:验证码只是几个数字,用完就失效,怎么会是个人信息。判决给了三层理由:第一,验证码是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第二,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具有隐秘性;第三,它与手机号结合,能完成身份识别与验证,从而注册、登录账号。三点合起来,验证码不是「一串随机数」,而是「一把钥匙」。把钥匙和门牌号一起卖,卖的就是进入某个人账户的能力。
「没造成损失」不是抗辩理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信息自决与安全,不要求被害人出现财产损失。本案中,客户并没有被扣钱、被封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号被用来注册过账号。判决明确:本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一点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没人受损就没事」,实际上信息一旦脱离本人控制,风险就已经产生。
「利用职务便利」是加重情节
判决对瞿某珍单独写了一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这一条针对的正是「内鬼」——营业厅、银行、医院、物业、快递等掌握客户信息的岗位,利用职务便利出售信息,比外部窃取的性质更严重,因为其违反了职业上的保密义务与客户的合理信赖。做合规培训时,这句话最该讲给一线员工听。
建群收号,为什么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罗某君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按后者定罪,理由是:设立群组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按目的行为定罪更准确。这条对「群主」「中介」类角色是明确警示:不一定亲手拿号,只要建群、定规则、发报酬、抽差价,就在犯罪链条的中心。
给企业与从业者的三条线
企业:办理业务时收集验证码,必须有明确的业务必要性,并当场说明用途;工位不得留存客户手机、不得代客接收验证码;对「拉新」「开卡」「注册量」类考核指标要设合规红线。从业者:客户手机号与验证码属于职业保密范围,出售、提供、交换都可能构成犯罪;「只是帮朋友个忙」「只赚了几块钱」不影响定罪。消费者:办业务时若被要求「多收一个验证码」「把码念给我」,应当拒绝并投诉——那一条码,可能正在为别人的账号开门。
验证码只活六十秒,但它开的是别人账户的门。把门牌号和钥匙一起卖,赚的是几块钱,赌的是刑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
“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侦查机关认定数额),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文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瞿小珍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罗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
经查,罗文君不仅纠集瞿小珍等人“拉新”,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文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罗文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小珍辩护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小珍提供了罗文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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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湘0212刑初149号 审理法院: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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