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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1)沪02刑终105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审 · 2021-11-1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每张六元,批量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用来注册激活预付卡。

案发后从几个网盘里清点出十万余组身份证照片。

争议只有一个:身份证信息算不算「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这一条决定量刑档次。指导案例193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至八月,时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总监的闻某,经事先联系,以每张六元的价格为他人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应用的联名预付费卡,并通过网络获取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某东从网盘链接下载至移动硬盘,交他人用于批量注册激活;闻某离职后,朱某东继续以同样方式负责该项工作。同年十月、十二月,朱某东又从张某处获取身份证照片,张某涛则从聊天群购买数据并多次转卖,收取费用一万九千六百元。经核实,从闻某网盘清点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一万余组,从朱某东网盘清点三千余组,从他人分享给朱某东的网盘清点四万一千六百五十四组,从张某涛网盘清点六万零一百零一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判决三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该解释对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规定五百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对其他信息则规定五千条以上为情节严重。一审的思路是,身份证上的住址无论是实际居住地还是户籍地,都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联系紧密,其重要性应高于作为临时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归入该类。二审的思路是,居民身份证除户籍地址外,还是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在信息网络社会整体均属敏感信息,可用于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结合后具备唯一性,可与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其他信息进一步泄露,故应将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两审思路不同,结论一致,定罪与量刑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分类,决定两个量刑档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与加重,按信息条数计算,而不同类别信息的门槛相差十倍: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百条即情节严重、五千条即情节特别严重;其他信息则是五千条与五万条。本案查获十万余组,无论按哪一档都够罪,但按前一类,五千条就已顶到情节特别严重;按后一类,十万条才勉强够。分类之争,本质是量刑之争。

二审的说理,比一审更彻底

一审是从「住址的重要性」入手,用举轻以明重的逻辑:住宿信息都算敏感,户籍地址更该算。这个论证有漏洞——住宿信息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能反映行踪,户籍地址未必。二审换了角度:不再拆开看住址,而是把身份证当作一个整体。一张身份证同时承载姓名、人脸、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四者结合具备唯一性,能精准锁定一个人,还能用于注册、认证、绑定账号,进而诱发更多信息泄露。整体认定,比要素比较更有说服力,也更符合实际风险。

「人脸信息」被单独点出来,意味深长

判决在列举身份证承载的信息时,把「人脸信息」放在了姓名、号码、住址之间。这不是随手一写:身份证照片就是一张人脸底图,配合姓名和号码,可以直接用于人脸核验、账号注册、支付绑定的绕过。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量刑没有停留在「卖了十万条地址」,而是落在「十万组可用于身份冒用的完整资料」。办理同类案件,论证敏感性时应当把可冒用性讲透,而不只是数量。

企业与个人各自的红线

对企业:批量注册、拉新、激活类业务,最容易被「六元一张」的报价吸引,而这恰恰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高发场景;采购身份资料、委托第三方代办,必须有合法来源与授权链条,否则运营总监与具体经办人都会被追究。对个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不要随意发给中介、不要存在公开分享的网盘链接里;一旦被批量收集,它不只是「一张照片」,而是一整套可被用于冒名的身份资料。

身份证照片看起来只是一张图,法律上却是一整套身份:姓名、人脸、号码、住址。把它当成普通信息来算条数,量刑就会差出一个档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东与张坤(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坤处通过利用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坤,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坤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被告人张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旭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闻巍、朱旭东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沪02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院对闻巍、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02刑终105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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