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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沪0120刑初82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1-08-2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李开祥制作了一款暗中窃取手机相册照片的「黑客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在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安装使用时相册照片被自动上传到其服务器,共窃取照片1751张,其中含人脸信息、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100余条。

之后他又购买、下载含有户籍信息、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的「社工库资料」,分享到自己担任管理员的业主QQ群供人免费下载,经鉴定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判决: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犯罪工具没收;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软件代码和相关数据、注销侵权QQ号。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本案的争点只有一个:人脸信息算不算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法院的答案非常明确:算。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不需要结合其他信息就能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可识别性极高。两高司法解释虽然没把人脸信息单独列举,但允许依法认定其他形式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完全够格。

第二层理由是法秩序统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给个人信息下了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把人脸信息纳入保护范畴,刑法与之衔接——侵犯人脸信息同样可能构成犯罪。第三层是社会危害性:人脸信息极易被用来破解人脸识别验证、进而引发诈骗、盗窃等犯罪,窃取手段又隐蔽、欺骗性强、窃取面广,必须用刑法规制。

关于信息数量,侦查机关用抽样验证核实真实性,鉴定机构去重合并后认定有效信息8100万余条,符合司法解释对批量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辩护人的异议未被采纳。

三、赵律师点评

装个「测试颜值」「修图」的小软件,泄露的可能是整本相册

普通人最该记住的是这个案例的受害路径:一个看起来人畜无害的娱乐软件,后台在做的事是把您相册里的照片全部搬走。相册照片往往带有人脸、证件、住址、聊天截图。下载App只走正规应用商店,安装时留意权限申请——相册权限对多数娱乐类App根本没有必要。

网上来路不明的「资料包」,转发也是罪

本案被告第二段行为只是「分享网盘链接」,没有从中牟利,照样构成犯罪——8100万条信息的体量摆在量刑里。微信群、QQ群里流传的「业主名单」「车主库」,别下载、别转发,收到就删。转发行为在法律上不是「动动手指」,是「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

人脸一旦泄露,换张脸都换不掉密码

身份号泄露可以挂失,密码泄露可以修改,人脸泄露无法作废。它会被拿去注册账号、过人脸识别、制作合成材料。如果您发现有人未经同意采集或使用您的人脸信息,留存证据(App名称、截图、时间)后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情节严重的直接报案——这个案例已经明确:人脸信息受刑法保护。

缓刑不等于没事,公开道歉+删数据的义务会跟到底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赔礼道歉、删除数据义务,不履行会被强制执行。对被侵权公众来说,这也是一条救济路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侵害时,检察机关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普通人可以跟进获得删除、道歉等救济。

今天就可以做两件事:检查一下手机里哪些App拿着不该有的相册权限;把家族群里那些「免费领资料」的链接提醒一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开祥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打包成安卓手机端的“APK安装包”,发布于暗网“茶马古道”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芥子论坛”(后更名为“快猫社区”)提供访客免费下载。

用户下载安装“颜值检测”软件使用时,“颜值检测”软件会自动在后台获取手机相册里的照片,并自动上传到被告人搭建的腾讯云服务器后台,从而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

2020年9月,被告人李开祥在暗网“茶马古道”论坛看到“黑客资料”帖子,后用其此前在暗网售卖“APK安装包”部分所得购买、下载标题为“社工库资料”数据转存于“MEGA”网盘,经其本人查看,确认含有个人真实信息。2021年2月,被告人李开祥明知“社工库资料”中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其担任管理员的“翠湖庄园业主交流”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社工库资料”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包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李开祥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开祥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开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另辩称,检察机关未对涉案8100万余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确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以(2021)沪0120刑初8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判决李开祥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删除腾讯云网盘上存储的涉案照片、删除存储在“MEGA”网盘上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用QQ号码。一审判决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用涉案“颜值检测”软件窃取的“人脸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人脸信息”与其他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种类均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列举了公民个人信息种类,虽未对“人脸信息”单独列举,但允许依法在列举之外认定其他形式的个人信息。《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及明确列举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一致,即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强调信息与信息主体之间被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来的可能性。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其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人脸与自然人个体一一对应,无需结合其他信息即可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第二,将“人脸信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遵循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法等前置法将“人脸信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具体种类,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将“人脸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侵犯“人脸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等侵权行为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刑事责任。第三,采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人脸信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因“人脸信息”是识别特定个人的敏感信息,亦是社交属性较强、采集方便的个人信息,极易被他人直接利用或制作合成,从而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引发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甚至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较大。

被告人李开祥操纵黑客软件伪装的“颜值检测”软件窃取用户自拍照片和手机相册中的存储照片,利用了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不特定公众为目标,手段隐蔽、欺骗性强、窃取面广,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需用刑法加以规制。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认定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采用了抽样验证的方法,随机挑选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核实,能够确认涉案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被告人、辩护人亦未提出涉案信息不真实的线索或证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去除无效信息,并采用合并去重的方法进行鉴定,检出有效个人信息8100万余条,公诉机关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客观、真实,且符合《解释》中确立的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数量的认定规则,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李开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开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开祥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号:(2021)沪0120刑初82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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