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description":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〇二〇年六月,熊某恒邀集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初期获利…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微信号,已公开信息,指导案例194号", "datePublished": "2021-09-23",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quanwei/weixinhao-gongmin-xinxi-maihao-mouxu/"}},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权威案例", "item": "/anli/quanwe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item": "/anli/quanwei/weixinhao-gongmin-xinxi-maihao-mouxu/"}]}]

指导性案例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1)赣0981刑初376号丰城市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1-09-2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五个人凑钱买了空白微信号和一款能多开、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

用软件把号「养」成有好友、有朋友圈的成品号,再高价卖出。后来嫌不够,又买求职信息,让员工假装招聘去加人。

法院认定: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已公开的信息这样用也构成犯罪。指导案例19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二〇年六月,熊某恒邀集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初期获利较少。同年九月底,四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一款基于电脑版即时通讯软件运行、具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功能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贩卖。同年十月,秦某(在逃)投入五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某恒投入二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其余三人分别投入电脑及手机各占股百分之十,范某聪未投资占股百分之五,另百分之五收益用于日常开支;随后共同购置办公桌椅、电脑、二手手机,租赁房屋,挂牌成立公司,由秦某负责采购空白号与销售成品号,熊某恒负责内部管理并聘请员工,其余人员与员工直接参与制作。二〇二一年一月起,该团伙又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分发给员工,以每添加一名求职者微信号约十元佣金的方式,让员工谎称是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以刷单兼职为由诱使求职者添加「导师」微信、招揽进群,致部分被害人上当。经营期间分红二十余万元。丰城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判决五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具有智能群发、加人、拉群功能的营销软件,并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人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取的信息如属隐私类或泄露后可能产生极其不良后果的信息,不仅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也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微信号与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赵律师点评

微信号为什么算个人信息

判决的理由很实在:微信号与手机号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一个号对应一个自然人。一个成品号里,往往还带着昵称、头像、朋友圈内容、好友关系、支付记录。这些东西合起来,足以识别并定位一个具体的人。所以它不是「一个账号」,而是一组个人信息的载体。这条认定,把「养号卖号」这个灰色产业直接纳入了刑法评价。

「已公开的信息」为什么也能构成犯罪

这是本案第二个关键点。求职信息是求职者自己发在招聘平台上的,形式上「已公开」。但公开是有目的的——为了让用人单位看到、为了找工作。被告人把信息买过来,用于诱骗求职者加「导师」、拉进刷单群,改变了公开的目的与用途,还把信息置于被诈骗的风险中。判决的表述是:违背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且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的,仍构成犯罪。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合理处理」范围,就是这条界线。

「情节特别严重」是怎么算的

本案的数额由三块构成:成品微信号的数量、购买的求职信息条数、分红获利金额。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从三年零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差别主要看在团伙中的角色——发起与管理者最重,单纯出资或后期加入者较轻。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通常在数量核减(哪些号是空号、哪些信息重复)与作用地位(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制作)两头。

给招聘平台与求职者的提示

对平台:求职信息的批量导出、接口权限、异常爬取要设监控,发现同一主体高频获取信息应及时阻断并留证。对求职者:接到「加微信聊岗位」的邀请,先核实公司主体与招聘账号,凡是要求先加「导师」、进群做任务、刷单返佣的,基本可以判定为诈骗前端。一条求职信息被卖出去的价格可能只有几毛钱,但它带来的风险,是按「精准诈骗」来计算的。

卖号的人常说「号是我养的,信息是公开的」。法律看的是另一面:号背后是一个实名的人,公开的信息也有它被公开的理由。改了用途,就换了性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6月份,被告人熊昌恒邀集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在逃)投入5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昌恒投入2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分别投入一定数量的电脑及手机(分别占股百分之十),被告人范佳聪未投资(占股百分之五),另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物华路玲珑阁楼,挂牌成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由秦英斌负责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销售成品微信号。被告人熊昌恒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并负责聘请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参与,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秦英斌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21年1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佳聪与秦英斌在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按各自所占股份份额予以分配。具体获利数额如下:被告人熊昌恒5.8万余元、被告人熊昌林2.9万余元、被告人熊恭浪2.9万余元、被告人熊昌强2.9万余元、被告人范佳聪1.45万余元。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赣098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昌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熊昌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范佳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范佳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熊昌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被告人熊昌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该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属于公民隐私类信息或泄露后可能会产生极其不良后果的信息,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也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21)赣0981刑初376号 审理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