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强制刷脸、App乱要权限,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商家、平台、物业都不能想收就收。处理你的信息要“告知—同意”,而人脸这类敏感信息还必须“单独同意”;不同意,也不能用“不给用”来变相强迫。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物业不给刷脸就不让进小区违法,你可拒绝并要求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App 不给权限就不让用收集非必需信息、又不给其他选择,属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为提供服务确有必要收集的信息属“履行合同所必需”,可以合法收集
想删掉平台存着的你的人脸信息可依法要求删除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强制刷脸重庆市 · 2022 · 参考案例
李某良诉重庆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07-2-008-001 | 案号 (2022)渝0103民初2376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物业服务企业拟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用于出入验证的,不得仅从管理方便、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采用概括同意的方式征集意见,更不能实施变相强制或胁迫行为,要求个人接受对其人脸信息的处理,而是应依法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不同意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删除其采集的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
物业不能强推刷脸,不同意的业主可以让它删掉——物业服务企业想采集人脸信息做出入验证,不得只图自己管理方便,用“概括同意”的方式征集意见,更不能变相强制或胁迫,而应依法取得业主的“单独同意”。不同意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删除已采集的人脸信息,并要求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
过度收集最高人民法院 · 2022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65号 | 案号 (2022)京04民终49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
App 拿“提供服务”当借口多收信息,站不住脚——判断收集某项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要结合合同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并非提供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又不给“不同意”情形下的其他登录方式,就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确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66号 | 案号 (2021)浙0192民初805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真为做事必要、且告知到位,收集信息不违法——“先享后付”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已尽到告知义务的,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隐私优先上海市 · 2020 · 参考案例
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08-001 | 案号 (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给你的启示
智能设备再方便,也不能拿隐私当代价——为正当、规范地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当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当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公共场所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含生物识别/人脸)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与四项条件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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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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