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怎么办理(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应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应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申报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消费税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申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纳税期限仍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消费税尚未立法,增值税法不改变消费税期限。本指南讲清计税办法、申报期限与环节要点。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税率按所在地为7%、5%或1%;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为2%,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指南讲清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与申报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执行:定期定额户依法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实际经营额、所得额申报。本指南讲清申报规则、超定额处理与争议救济。
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额度按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法律效力相同。本指南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6号令修正版)讲清额度与红字发票规则。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执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36号文附件3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本指南讲清计税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办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两类情形外)应办理登记,登记期限为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或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当期1日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本指南讲清登记情形、期限与新旧口径差异。
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除四种例外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例外情形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本指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八至十条讲清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按出口货物、跨境服务、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三类情形报送申报资料,购进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本指南讲清申报资料、特殊情形与新旧口径差异。
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按出口货物、跨境服务两大类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申请核销。本指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讲清申报时点、资料清单与新旧口径差异。
出口退(免)税备案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变化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撤回备案须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本指南讲清办理时点、资料、变更撤回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八条统一办理程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指南讲清适用情形、办理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明九类法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免税项目作出衔接安排,将原文件中的免税政策区分为长期延续与2027年12月31日前窗口期执行两类,并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停止执行。本指南列清九类法定项目、重点细化口径与衔接规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合法扣税凭证为前提,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列明六类不得抵扣情形;实施条例明确非正常损失定义、贷款利息暂不得抵扣、混合用途长期资产500万元分界等新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六项可抵扣与四项不得抵扣情形。本指南系统梳理抵扣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