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金属这一条是把产业政策写进法律的典型: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第二款要求“支持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中提取稀贵金属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两句话背后是两件现实的事——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的产能正在向园区集中,而一部手机里的金、银、钯、铟,含量比同等重量的原矿高几十倍。但这一条真正在法条技术上值得记住的,是它后面的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那一款明文写着“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典在自己的正文里点了一部旧法的名字,这比任何解释都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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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是“并存”的正文级证据:法典明文写“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前证明旧法有效,靠的是废止清单的默示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转引;这一款是明示,效力等级更高。
  • 987 第二款列举了六类特定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只列了四类(废电器电子、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法典加了飞机与废旧动力电池。
  • 987 第二款还加了一句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这是旧法没有的,直接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挂钩。
  • 罚则的罚基变了: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对使用淘汰名录技术工艺设备是“没收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定额),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倍数)。货值大的企业,罚款可能翻十倍。
  • 两处罚则没有承接:旧法第五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二万至二十万)与第五十六条(销售无再利用、再制造、翻新标识产品,五千至五万),法典法律责任编都没有对应条款。这两类行为在法典层面失去处罚依据。
  • 988 的制度在行政法规里,不在法典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现行依据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与配套的处理基金制度。基金怎么收、怎么补,法典一个字没写。
  • 523 条与 524 条是相邻的两道闸:第二编固体废物分编规定退役风机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应当精细化无害化(第五百二十三条),并禁止将报废机动车船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回收拆解(第五百二十四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 国家加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高效利用,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
  • 国家鼓励企业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支持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中提取稀贵金属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 企业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法条依据

二、第九百八十六条:产业政策的法律化

2.1 “集聚化发展”的实质含义

第一款的两个动作:加强高效利用、推动集聚化发展。

“集聚化”在产业政策里的含义很具体:再生金属的拆解、分选、熔炼环节要进园区,不能散落在居民区、河道边、农用地上。这个取向与 2010 年代以来对再生金属行业的多轮整治一致——散乱污企业关停,产能向规范园区集中。

法律化之后的意义在于规划与用地。园区化需要用地指标、需要环评、需要基础设施配套。有了这一条,“再生金属加工利用园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环评审批中就有了上位法依据。

第二款提到稀贵金属提取,方向更明确: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提取金、银、钯、铑、铟、钽等。这个领域的技术门槛高、环保风险大(王水溶解、氰化浸出都有污染风险),所以条文写的是“支持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是支持研发,不是鼓励遍地开花。

2.2 与旧法的关系

旧《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对应条款。相近的是第三十条(工业废物综合利用)与第三十八条(特定产品拆解),都不是讲再生金属产业组织的。

所以第九百八十六条是实质新增。 新增的条款通常是政策宣示型,这一条也不例外——没有义务主体、没有罚则、没有量化指标。

2.3 再生金属的三个现实争点

争点一:再生原料与固体废物的界限。

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铝原料,在进口与流通中按“原料”还是按“废物”管理,直接决定要不要办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要不要走跨省转移审批。2020 年以来,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黄铜原料的标准陆续发布,符合标准的按原料管理,不符合的仍按废物管理。

判断标准在标准本身,不在法条。 涉案货物是否符合《再生钢铁原料》等国家标准中的夹杂物、放射性、危险废物含量指标,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争点二:集聚化与“退城入园”的补偿。

园区化过程中,原有企业搬迁、关停带来的补偿争议不少。这类争议的依据是地方征收补偿政策与合同,不是第九百八十六条。这一条只能作为“搬迁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论证材料。

争点三:稀贵金属提取的资质门槛。

从废电路板中提取贵金属,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电路板常被认定为危废)、重金属污染排放许可、以及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氰化物)。没有这三张证,技术再好也不能干。 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支持”,不能解释为降低资质门槛。

三、第九百八十七条:两款义务与一句铁证

3.1 第一款是技术义务

“企业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

三个判断对象: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工艺是否先进适用、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判断标准通常看行业规范条件、推荐技术目录、同类企业水平。

这一款没有罚则,违反的技术后果是落入其他条款——比如使用了淘汰设备,按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处罚;比如造成污染,按相应污染防治条款处罚。

3.2 第二款:六类产品与一句引用

六类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

对照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四类(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新增飞机与废旧动力电池。加飞机是因为航空器拆解(飞机拆解与零部件再流通)已成产业;加废旧动力电池是因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上来之后,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成了大问题。

这一款最有价值的是那句引用:“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前几批写作反复论证的一个问题——旧《循环经济促进法》到底还有没有效——在这里得到了正文级的确认。法典自己说,拆解行为既要符合本法,也要符合那部旧法。如果旧法已经失效,这句话在逻辑上不成立。

由此可以总结出三层证据链:

证据层级出处证明力
明示引用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点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点名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九百零九条(点名防沙治沙法)|第八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点名水土保持法)最强,法典自己承认该法有效
转引条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绿色低碳义务未设罚则的,依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处罚)强,预设该四部法可作处罚依据
废止清单的默示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只列十部废止法,未列者继续有效中,需排除“遗漏”的可能

办案时优先用明示引用。 对方主张某部法已废止,直接翻到法典里点名引用的那一条。

3.3 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这是旧法没有的。它的落点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采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或者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与旧法第五十条相比,三个变化:

比较项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影响
罚款基数定额五万至二十万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货值高的企业罚款大幅上升;货值低的小作坊反而更轻
没收对象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对象改变,设备本身不再必然没收
行为类型使用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让五类新增“转让给他人使用”
主体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执法主体泛化,海关获得进口环节处罚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是本条最实的一处加法。 过去把淘汰设备卖给小作坊,自己说“我不用了”,规避处罚;现在转让本身构成违法。

3.4 两处消失的罚则

旧《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两条罚则,法典没有承接:

一是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法典法律责任编第一章至第十四节,找不到对应这两类行为的罚则。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转引对象虽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但转引的前提是“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而这两条罚则本身就还在旧法里,理论上仍可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适用。

这里有一个需要在实务中谨慎处理的解释问题:

  • 一种解释:旧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并未废止,法律效力仍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又明确可以转引,所以这两类行为仍可处罚。
  • 另一种解释:法典对同类行为(如淘汰设备、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都设了新罚则,唯独没有为这两类行为设罚则,是有意的立法取舍,意味着不再处罚。

我的判断倾向前者,但主张时要说明理由: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文义是“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两类行为恰恰属于“本节未规定”,符合转引条件。相反的解释需要用“立法意图”去推翻明确的文义,说服力较弱。

给企业的建议:不要赌这个解释分歧。设计环节不用禁用物质、销售环节标注再利用与再制造标识,成本很低,风险却是“可能被罚二十万”。

四、第九百八十八条:制度在法典,细则在条例

4.1 两个关键词

多渠道回收:生产者回收、销售者回收、专业回收企业回收、平台回收,四条渠道并存。

集中处理:拆解处理必须由取得资格的企业集中进行,不允许分散拆解。这一条是整部法规的核心——它把“收”和“拆”分开,收可以多渠道,拆必须集中。

4.2 具体办法在行政法规

法典只说“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现行依据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确立了四件事:

制度内容在法典里的位置
处理资格许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需取得处理资格证书未进法典,仍在条例
处理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才纳入管理未进法典,仍在条例
基金制度生产者按销售量缴纳处理基金,补贴给处理企业未进法典,仍在条例与配套办法
台账与信息报送处理企业须建立台账、报送数据部分进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拆解污染防治)

基金制度是这套体系的经济基础。 没有基金补贴,处理企业收不回成本——一台废旧冰箱的规范拆解成本远高于可回收物的售价。基金按销售量向生产者征收,补贴按处理量发给处理企业,形成闭环。

2023 年以来基金制度做过调整(征收标准与补贴范围的调整),方向是扩大品类、优化补贴结构。这些调整全部发生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法典没有介入。

实务意义:涉及废弃电器电子的案子,法条依据要三层并引——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制度)、条例(资格与目录)、配套办法(基金与补贴)。只引法典,等于只说了“有这个制度”,没有说“怎么做”。

4.3 与相邻条款的衔接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编固体废物分编):“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将报废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这两条是义务条款,第九百八十八条是制度条款,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是行为规范条款。四者构成一个完整链条:

制度(988)→ 行为规范(987Ⅱ)→ 具体义务(523、524)→ 罚则(1222 及其他)

五、拆解行业的四个实务问题

5.1 拆解资质的三种类型

不同产品的拆解,资质不同:

产品资质依据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条例)生态环境部门
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商务部门
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非许可)工信部门
飞机拆解民航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民航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白名单”当成“许可”。 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规范条件名单是自愿性申报、符合性公告,不是行政许可。列入名单的企业有政策优势,未列入的不构成违法。但反过来,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声称“具备条件”,在第九百七十九条(退役设备委托)与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语境下,说服力不足。

5.2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流通

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过去一律作为废金属回炉。2019 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后,符合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再制造企业,但不得直接装车使用。

这一改动的法律意义:报废机动车的拆解产物从“废金属”变成了“可再利用件”,跨过了产品与废物的界线。相应地,拆解企业的台账要求、追溯要求、告知义务都加重了。

第五百二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回收拆解)在这一背景下更显重要——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拆解,五大总成流向不明,再制造件市场就会出现“黑件”。

5.3 废旧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争议

动力电池从车上退下来,容量还有 70% 到 80%,可以用于储能、低速车、通信基站备电,这叫梯次利用;不能再用的,破碎提取锂、钴、镍,这叫再生利用。

争议在三处:

第一,梯次利用产品的责任主体。 梯次利用后的电池包如果起火,责任在电池生产者、梯次利用企业,还是最终用户?目前没有法定规则,靠合同分配。

第二,退役电池的废物属性。 用于梯次利用的,按产品管理;不能梯次利用而进入再生的,按固体废物管理。判断时点在哪里?实务中的做法是以“是否进入破碎环节”为界。

第三,跨省运输的手续。 未破损的电池包按普通货物运输,破损的按危险货物运输,进入再生的按固体废物管理。三种定性,三种手续。

5.4 处理基金补贴的申报争议

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常见的争议是“数量核定”与“合规性审查”。

数量核定看台账、看拆解产物产出率、看视频监控。合规性审查看是否按规范拆解、危险废物是否合规处置、拆解产物是否可追溯。

这类争议的救济路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是民事纠纷——补贴是财政资金,核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起诉时要针对“不予补贴决定”或者“核减补贴决定”,不是针对基金征收行为。

六、要件与举证

要件(987 第二款 特定产品拆解)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属于六类特定产品产品属性、来源凭证执法机关举证
实施了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行为现场勘验、台账、产物执法机关举证
不符合本法或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按规范拆解当事人举证合规;执法机关举证违规
使用了淘汰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对照淘汰目录、工艺水平鉴定执法机关举证;当事人举证技术合规
要件(1222 淘汰名录)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设备材料产品属于禁止或淘汰目录目录文本、型号比对执法机关举证
存在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让行为之一合同、发票、报关单、现场执法机关举证
货值金额购销合同价、市场价、报关价执法机关举证;当事人可举证价格异议
情节是否严重货值、持续时间、是否造成污染双方均可举证
要件(988 集中处理)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产品属于处理目录范围目录文本执法机关举证
未取得处理资格而从事处理资格证书执法机关举证无证;当事人举证有证
未纳入基金征收或补贴申报销售量、缴纳记录主管部门调取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九百八十六条不产生企业义务。 两款都是“国家加强”“国家鼓励、支持”,主语是国家。企业不能据此主张补贴,也不能被据此处罚。

第二,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只管六类特定产品。 其他产品的拆解(如废旧家具、废旧家电以外的日用杂品),适用一般固体废物规则,不适用本款。

第三,第九百八十八条不适用于生活源废旧电器回收。 居民把旧电视卖给流动商贩,属于生活源废旧物资流通,适用第九百八十四条的回收网点体系;只有当它进入“处理”环节,才落入本条的集中处理制度。

第四,飞机拆解的规定目前只有原则性要求。 飞机是新增列举,配套的拆解规范、零部件再流通规则主要在民航主管部门的规章里,法典层面只有“应当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这一句。

第五,两处消失的罚则存在解释分歧。 旧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能否经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适用,实务中会有争议。主张可以转引的,要写明文义理由;主张不能的,要说明立法取舍。不要当作确定结论使用。

第六,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技术义务没有独立罚则。 认定“技术不先进适用”本身不构成处罚事由,必须落到具体条款(淘汰设备、超标排放、违规处置)才有处罚。

八、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证明旧法有效,直接翻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法典正文点名《循环经济促进法》,比废止清单的默示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转引都硬。写意见时把这一款原文抄进去,比论证三段更有效。

第二句,拆解案子先看资质表,再看行为。 五类产品五套资质,搞错主管部门会导致举报无门、处罚被撤。废弃电器电子找生态环境,报废机动车找商务,废铅蓄电池找生态环境(危废),动力电池看工信白名单,飞机找民航。

第三句,罚基从定额变倍数,货值认定是主战场。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按货值一倍到五倍罚,货值怎么算直接决定罚款额。合同价、市场价、报关价三种口径,当事人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口径,并准备好价格证据。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基金办法的现行文本请另行核查。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