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2 至 2019-11-18,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 2. 总公司转入的固定资产没有过户,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做税前扣除? 3.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 4. 你好,请问下100%控制下母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第三方公司5%股权,但母公司直接持有9… 5. 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入成本?维修费和保险如在合同列明… 6. 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区内设立了几家分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个… 7.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并… 8.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2015年25号公告,税前扣除贷款损失… 9. 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 10. 财税【2015】9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 11.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 12. 我公司开展对外出口业务,需付给第三方境外公司销售佣金,i请问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吗?是否代扣… 13. 我公司在呼伦贝尔有一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约定了第二年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政府财政… 14. A公司为B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40%),B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2000… 15. 我公司(电梯销售公司)支付给当地武术协会5000元,用于当月表演赞助支出,该协会只开具了一个… 16. 问题一:大病医疗总支出包含医保范围支出和自费支出,如何查看哪些费用是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问题… 17. 请问可转债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应在什么时候扣除?烦请指导 18. 我公司是一家省属企业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合作企业,主要是参与当地殡葬建设和服务,经营殡葬服务、… 19. 我是上班族,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啥时间要进行汇算清缴?是所有人都要参加,还是跟原先12万元申… 20. 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场地发生的广告设计费,是否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总公司转入的固定资产没有过户,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清算所得税问题上,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社会保险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你好,请问下100%控制下母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第三方公司5%股权,但母公司直接持有95%第三方公司股权。这个适用处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实际征管中,母子公司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无法自行判定的,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确认。

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入成本?维修费和保险如在合同列明是否可以入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区内设立了几家分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个市但不同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14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1.3.3.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2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3 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三级分支机构报送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4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方面: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则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您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汇总纳税情形,则应携带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业务。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并未申报,且2015年度我公司因弥补亏损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您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我公司认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日为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5月31日起三年为2019年5月31日,因此2015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追溯享受。请问这种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2015年25号公告,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其中2015年25号公告“(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单户贷款300万-1000万损失,我们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受理通知,请问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具体有那些,我们提供资料是否符合2015年25号公告的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一、……(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公司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关于您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您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我公司认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日为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5月31日起三年为2019年5月31日,因此2015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追溯享受。请问这种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财税【2015】9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是如何理解: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为冲减后剩下的余额,再计算出当年准予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还是先计提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冲减截至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财税〔2015〕9号文件现已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所说的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公司开展对外出口业务,需付给第三方境外公司销售佣金,i请问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吗?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与境内是一样吗?如代扣,如何计算及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附加税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因此,属于上述情形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我公司在呼伦贝尔有一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约定了第二年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政府财政在2018年一共支付了379万元污水处理费,还欠我公司14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局认为我司与政府协议中有保底水量条款,收到了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不享受三免三减半,要全额缴纳所得税,而且不允许扣除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我司缴纳所得税330万元,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罚金。我司一共只收到财政支付的水费379万元,连运营成本都不够,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330万元,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第151号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我司认为收到的污水处理费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收取的服务费,财政补贴应是服务费的一部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税务机关认为污水处理费中包含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所以不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建议您参考以上税收法律及文件,若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A公司为B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40%),B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向银行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银行贷款不能偿还。银行向A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承担了1200万元担保责任。对于担保所造成的损失,A公司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仅供参考

我公司(电梯销售公司)支付给当地武术协会5000元,用于当月表演赞助支出,该协会只开具了一个收据给我们,收据上写明了我们支付费用,协会提供广告宣传,比如:在表演场地制作横幅、海报宣传等,请问这5000元,我公司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

问题一:大病医疗总支出包含医保范围支出和自费支出,如何查看哪些费用是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问题二:夫妻双方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且由一方汇总扣除,则“起付线”是各自都需要满足15000元,还是双方加总满足15000元即可?问题三:个税扣缴地与租房地不一致,是否可按住房租金附加项目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对扣缴地和租房地并无要求。

请问可转债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应在什么时候扣除?烦请指导?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省属企业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合作企业,主要是参与当地殡葬建设和服务,经营殡葬服务、遗体火化和墓穴销售等,其中有部分服务收入是当地财政补贴取得,请教下,该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我是上班族,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啥时间要进行汇算清缴?是所有人都要参加,还是跟原先12万元申报似的,只是达到一定金额的人要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场地发生的广告设计费,是否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2 至 2019-11-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2 至 2019-11-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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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2 至 2019-11-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