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1 至 2019-08-09,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2%增值税,但是当月一般计税项目进项大,无需缴纳增… 2. 一,本法规有效吗?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 3. 我公司生产尿促性素粗品,原料是收集的孕妇尿液和老太太尿液,不能取得进项发票,造成我公司增值税… 4.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我司在收到预收款阶段预缴3%增值税,但是申报收入时发现,我司留抵… 5. 我公司仓库归三方物流管理,我们支付仓库费用,管理的货物出现损失由对方承担。比如对方每月仓储费… 6. 税官好:我司是生产企业,计划出租厂内土地(没有房产))用于增加收入,请问出租土地需要办理哪些… 7. 请问我是2015年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我们承租方收… 8. 购买方申请开了红字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已认证、已抵扣、已记账)。销售方当月也开了红字发票,可是… 9. 个税抵扣信息申报但是未能成功抵扣,是什么原因 10.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为商业,主要经营配电柜销售。进项票主要有配电柜、开关、保护… 11. 我司主要生产佛像对外销售,因佛像属于单件艺术品,包含大量自主设计及大量人工雕刻,彩绘,属于混… 12. 我公司是制造业公司,现收到出租房屋的电费,承租方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3.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全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比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纳增值税大,… 14. 我于2019.7.4用勾选认证软件认证发票8份,认证所属期为2019.6.1-6.30号,现… 15.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双重标准界定纳税人身份?征收是用2016… 16. 您好老师: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司促销活动需要,去某商场购买50双运动鞋,要求对方开… 17. 我公司想要征收一片海域,用于建设风电场,与一家单位签订永久征用海域补偿协议书,此类补偿性质的… 18. 在宣传活动中随机赠送旅客运输服务给没有业务关系的参与活动人员或者客户,我司从航空公司购入旅客… 19. 我方是购货方,3月份收到一张蓝字发票(未认证未抵扣),4月份因部份退货对方开了一张红字发票,… 20. 我们在企业清算期间遇到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专此咨询。问题如下:HX公司于2011年-2016…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2%增值税,但是当月一般计税项目进项大,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可否将外地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用于抵减企业所在地开具的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一,本法规有效吗?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二,上述条款中“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税是不公平的,其也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餐饮业不是最终消费者。请解释?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已经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我公司生产尿促性素粗品,原料是收集的孕妇尿液和老太太尿液,不能取得进项发票,造成我公司增值税太高.像今年1-6月份我公司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1.97%,严重背离目前的减税降费精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文件中规定的准予抵扣的进行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文件,若企业生产产品属于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建议携带产品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我司在收到预收款阶段预缴3%增值税,但是申报收入时发现,我司留抵进项税过多,申报完收入后,预缴增值税并没用于抵扣,我司后期能否退掉预缴税款?或者可以不在预缴增值税,直接申报收入?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率适用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我公司仓库归三方物流管理,我们支付仓库费用,管理的货物出现损失由对方承担。比如对方每月仓储费用10万元,盘亏1万元,由对方负责。物业公司对我公司开具全额的发票还是扣除赔偿的发票。如对方开全额发票,我公司对其开收据还是发票?盘亏的资产进项税是否转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按照实际金额开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官好:我司是生产企业,计划出租厂内土地(没有房产))用于增加收入,请问出租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涉税事项?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具体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税收优惠>0507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

请问我是2015年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我们承租方收取17%的专票进行进项抵扣,2016年36号文出台后对这个业务有所调整,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执行旧政策,正常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款,出租方按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若纳税人取得有形动产租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上述可以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购买方申请开了红字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已认证、已抵扣、已记账)。销售方当月也开了红字发票,可是红字发票销售方不给购买方,请问销售方的做法对吗?购买方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个税抵扣信息申报但是未能成功抵扣,是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若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1、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成功后,企业需在其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下载更新相应信息后再进行申报,若企业无法下载更新成功的,建议联系技术服务公司:4007112366核实具体情况。2、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为商业,主要经营配电柜销售。进项票主要有配电柜、开关、保护器、电线等。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将开关、保护器、电线等与配电柜简单组装后销售,请问这种情况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配电柜开票,将会造成进销货物不一致,税务机关会否说事儿?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您根据发生的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主要生产佛像对外销售,因佛像属于单件艺术品,包含大量自主设计及大量人工雕刻,彩绘,属于混合销售行为,1000万销售额中,木材仅占10%左右,其他很难取得进项发票,现税局要求我司对外开具13%商品销售发票,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担,能否按全额6%开具设计服务雕刻服务,彩绘服务发票,或者由税局认定商品增值部分占比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其余开具现代服务业6%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您可以自行根据上述情况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制造业公司,现收到出租房屋的电费,承租方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不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按照收的电费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收取电费,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根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电费对应进项属于用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不在不得抵扣范围,可以抵扣不需要进项转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全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比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纳增值税大,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申请退还?例如: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开发项目A,适用一般计税,税率9%。项目A发生土地成本32700万元,预计销售完毕取得含税收入87200万元,预计取得进项2500万元。则A项目销售完毕时应缴纳增值税(87200-32700)/1.090.09-2500=2000万元,A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按照3%预交增值税87200/1.090.03=2400万元,预交增值税大于销售完毕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400万元。问题:A项目多预交的增值税400万元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假设我公司无其他开发项目)?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向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于2019.7.4用勾选认证软件认证发票8份,认证所属期为2019.6.1-6.30号,现在我已经准备认证七月份的税务申报了,可这些发票的抵扣税额还是没有到认证系统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认证相符的发票会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二栏中,如当时认证所属期为6月的,上月申报系统中没有显示,现在建议联系主税务分局核实具体。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双重标准界定纳税人身份?征收是用2016(36)号文件明确的“销售额”定义,重新划分身份类别时把票面金额(不扣代收代付)作为了销售额,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范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老师: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司促销活动需要,去某商场购买50双运动鞋,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不予开具,认为其为商贸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我认为,2016年国家已营改增,根据国税36号文件,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不包括以上以上情形,故认为可以开具。如不取得专票,我司对外促销时,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我司并没有抵扣进项,会导致税款流失,请问老师:(1)国税发[2006]156整体文件是否失效?(2)对于以上情形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 1、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部分失效,其中第十条仍有效。 2、若为文件中规定的情形则不得开具,即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我公司想要征收一片海域,用于建设风电场,与一家单位签订永久征用海域补偿协议书,此类补偿性质的协议,取得国税局代开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类补偿的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适,我公司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若转让海域使用权,应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生产企业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认证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在宣传活动中随机赠送旅客运输服务给没有业务关系的参与活动人员或者客户,我司从航空公司购入旅客运输服务获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方是购货方,3月份收到一张蓝字发票(未认证未抵扣),4月份因部份退货对方开了一张红字发票,6月份蓝字发票作手工认证,红字发票进项转出作不了,问,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退货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上述文件规定操作。如有疑问,请具体描述是部分红冲还是全部红冲,及进项抵扣情况,以便准确答复。

我们在企业清算期间遇到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专此咨询。问题如下:HX公司于2011年-2016年期间承租JH公司房屋,共计支付租金约514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及时收到租金发票。2018年HX公司清算期间,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会计事务所认为上述租金未取得发票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征求意见期间,JH公司于2018年底向HX公司补开了上述514万元租金发票。会计事务所认为,补开发票不能抵扣2011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HX公司认为,根据2018年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文)规定,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虽然未及时开具发票,但是有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可以证明支出真实的,公司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该部分租金不应再补所得税。而且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五条等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了发票也是符合规定的,所以HX公司已经取得514万租金发票,不应当再就该部分租金补缴该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部门,该部分之前未取得发票的租金,后来在清算期间由出租方补开了发票,是否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在2011年-2016年期间每个纳税年度的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该批材料的有效凭证,那么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进行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1 至 2019-08-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1 至 2019-08-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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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1 至 2019-08-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