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0 至 2019-08-17,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领用材料加工时产生报废,检测员填写报废单,根据报废单系统转到不合格品库做… 2. 物业公司针对业主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例如端午节组织业主包粽子,小朋友画画比赛等社区文化活动,… 3.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对于我司销售纺… 4. 厦门市税务局:如果购货方提供了错误的开票资料给我司,并且购货方财务人员弄丢了发票抵扣联,我司… 5. 一般纳税人自有货物运输车辆,取得高速公路上运输小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6. 我司丢失客户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现在要如何处理 7. 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啤酒的对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吗? 8. 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 9. 啤酒经销企业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限的啤酒,其对应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10. 我们是购买方,7月发票已认证抵扣,八月份发票红冲,红冲后原发票应销售方保存还是购买方保存 11. 请问一直,公司产成品在运输途中,由于运输公司问题,导致成品报废。我公司做报废除账时,需不需要… 12. 对方开具给我公司的普票,购买方上面只填写公司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与开户行账号行… 13. 我们是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大中华区13家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目前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扫描进SA… 14. 异常发票(或者失控发票)抵扣凭证,是在当期申报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更正申报所属期申报表?… 15.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建筑劳务公司,按照清包工备案简易计税。将劳务公司单项的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甲供材”模式发包工程,请问工程用的建筑模板及脚手架等,可否由甲方直接采… 17. 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申报抵扣税款,后企业发现发票有问题的情况下… 18. 公司于2018年工商登记注册,但因在筹办期,无经营收入。相关经办人员于2019年4月才办理税… 19. 增值税抵扣后开票方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我公司已经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两年后,现在税… 20. 期未留抵的进项税每月怎么可以计算加计抵税额吗,按多少来计算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领用材料加工时产生报废,检测员填写报废单,根据报废单系统转到不合格品库做废品,废品销售时根据收入已开据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规定废品收入低于材料采购成本需调增税前所得?是否需把材料进项税金转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您问题所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生产工艺、市场销售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物业公司针对业主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例如端午节组织业主包粽子,小朋友画画比赛等社区文化活动,购买的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进项?属于个人消费还是相应成本?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时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对于我司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的范围?若作为政策试点纳税人后,存在往期销售纺织半成品未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该批纺织半成品是否可以追溯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厦门市税务局:如果购货方提供了错误的开票资料给我司,并且购货方财务人员弄丢了发票抵扣联,我司是2018年8月22日和2018年8月24日根据对方提供的盖有公章的错误开票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吗?对于这类发票有没有受360天的限制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因此,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自有货物运输车辆,取得高速公路上运输小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抵扣。
我司丢失客户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现在要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啤酒的对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已在当年作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对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进行处置,取得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3%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适用17%税率,请问该项业务究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企业报废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时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啤酒经销企业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限的啤酒,其对应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需要做进项转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们是购买方,7月发票已认证抵扣,八月份发票红冲,红冲后原发票应销售方保存还是购买方保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具体事宜建议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请问一直,公司产成品在运输途中,由于运输公司问题,导致成品报废。我公司做报废除账时,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我看非正常损失里没有这一项,所以不确定是否进项税额可以不用转出?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属于上述条款规定情况的需要进项转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对方开具给我公司的普票,购买方上面只填写公司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与开户行账号行不行?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们是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大中华区13家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目前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扫描进SAP系统,并且附在会计凭证的后面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会计凭证打印出来按照凭证号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保存?还是保存电子档案即可?另外,进项税发票抵扣联是否可以保存在我们共享中心,还是一定要保存在各家公司所在地?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建议咨询主管分局征管上的具体要求。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异常发票(或者失控发票)抵扣凭证,是在当期申报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更正申报所属期申报表?我司收到供应商失控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司“四流一致,发票、货物、资金、合同”已核实无误,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异常发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处理有关问题,若在具体处理发票事项中有疑义,请将有关资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建筑劳务公司,按照清包工备案简易计税。将劳务公司单项的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以建筑服务形式包给工头个人,由工头自己给工人发放工资,包工头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可否进行差额抵扣在附表三填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甲供材”模式发包工程,请问工程用的建筑模板及脚手架等,可否由甲方直接采购,取得的专票由甲方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因此,甲方可以采购设备、材料;2.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若用于上述情形不可以抵扣。
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申报抵扣税款,后企业发现发票有问题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了税款,现税务管理部门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规定:“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于2018年工商登记注册,但因在筹办期,无经营收入。相关经办人员于2019年4月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税务登记)。在实际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发生进口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缴款书取得时间在税务登记之前,该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的凭据,涉及的增值税金额巨大。逾期税务登记虽是企业的责任,但企业在税务登记日之前就存在,并发生真实的业务,取得抵扣凭证。请问税局是否有相关法规及处理的程序或方式,确认企业取得的进项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增值税抵扣后开票方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我公司已经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两年后,现在税务局又要我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而开票方已在2017年关门,我公司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补税的税务局要求我们根据总局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提供证明资料,国地税合并后又找不到税务局的公告,想知道具体政策以及怎么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涉税查询-法规库查询-高级查询,年度栏输入2018序号栏输入28查询到该文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期未留抵的进项税每月怎么可以计算加计抵税额吗,按多少来计算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0 至 2019-08-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0 至 2019-08-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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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0 至 2019-08-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