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09 至 2024-04-01,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本人小区业委会向江西省税务局申请查明小区地下车位建造成本是否进入土地增值税抵扣成本,按法定2… 2.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3. 你好,本人于2022年通过继续教育考取应急管理部设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为“电工作业。”在… 4. 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欠税是否包含房地产公司在预… 5. 你好: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农药经销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购进免税的农药制剂,然… 6.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各位家长大… 7. 您好!一、问题背景:我公司为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展的业务是回收学生使用过的平板电脑,质… 8.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 9.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我公司为旅游景区,因疫情景响已停… 10. 1.我公司为生活服务业下属的星级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新冠疫情期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 11.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按这份公告的精神,相应的进项税要… 12.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做进项税转出? 13.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14. 1.新冠期间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处… 15. 您好,我公司是环境卫生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 16.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7. 关于疫情期间申报期截至到3月6日,抵扣发票勾选确认签名截至时间是什么时间?是否抵扣发票勾选确… 18.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19. 您好,我单位近期通过在境外采购冠状病毒防治需要的防护服,报关进口后将其直接捐赠给冠状病毒防治… 20. 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本人小区业委会向江西省税务局申请查明小区地下车位建造成本是否进入土地增值税抵扣成本,按法定20日工作日须答复,但时至今日未接到任何回复。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烦请国家税务总局查明督办(江西省税务局办件编号:YSQGK20240300319、YSQGK20240300324)?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6号)等相关规定,上饶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利滨江御景项目,分二期进行开发,其中B1地块,即一期项目于2017年经原信州区地税局清算审核,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永利滨江御景项目地下车位建造的成本(包括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此政策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改数电发票后,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只能按3%抵扣,如果是按9%抵扣,要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和您联系,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政策解读规定:“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五、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你好,本人于2022年通过继续教育考取应急管理部设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为“电工作业。”在用app报税时,也有电工此项,本人申请了继续教育个税抵扣。另外还在app上传了证件照片。4月10日上午,南昌税务第一税务分局有工作人员打电话来,说此证不能退税,理由是签发机关是“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不是部级单位,要应急管理部才行。可实际上,特种操作作业证都是由应急管理部监制,实际签发由所属地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请问,此证是否能作为个税抵扣的有效证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0】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在该目录范围内的则不能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欠税是否包含房地产公司在预售阶段的预缴增值税欠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1】此前已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留言人核实到“贵公司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在同一地”,后将提交的留言转办至相关部门,现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而增值税欠税包括房地产公司在预售阶段的预缴增值税欠税,应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有余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你好: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农药经销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购进免税的农药制剂,然后再分包,此环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一)中的: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我公司认为:此包装物应该也是免税,(虽然我公司在处理的同时,怕引起争议,还是把包装物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但当地税局检查时认为这部分货物以及包装物销售都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请相关税务专家帮忙确认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所包装货物为免税,其包装物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算免税,同时不得抵扣购进包装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各位家长大家好,秋季班语数各30次课,一周两次。咱班上课时间为周一和周四晚(5:30———8:40)报名交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陆婉利6216911200525900。有问题麻烦私信我谢谢理解配合。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3、请教一下,我们员工工作餐是快餐公司配送的,对方开了一个餐钦管理费的专用发票?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理费这个内容对吗?二是这个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自然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12366为全省政策咨询平台,仅对涉税政策作出解答,无法查询公司是否按期申报。 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业务,需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您好!一、问题背景:我公司为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展的业务是回收学生使用过的平板电脑,质检、翻新后,有两个业务方向:1再销售2租赁给学生因为刚刚去税局办理了落户手续,专管员告知,你方业务从学生手中低价回收平板电脑,如果不取得进项发票,将来销售出去,有可能后续管理会出现预警信息,认为只有销项没有进项,涉嫌虚开发票。二、实际我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业务员到全国各地去面对学生宣传回收业务,同时把机器款付给学生(或者是学生将平板寄到我公司,我公司质检后,经办的业务员先给学生通过自己的网银打款),然后业务人员凭着二手平板的入库单据、他付款的网银记录,呈报财务人员报销。(公司的对公账户,要进行上千笔直接给学生的汇款、且全是一百元之类的小额汇款,存在难度。因为公司网银付款,需要学生银行卡的开户行信息,而学生自己都不知道开户行在哪,学生不会为了一百元的旧货到处找开户行信息,操作难度太大。。基于实际操作困难的原因,不得已只好让经办人员通过个人网银直接给学生付款,然后公司再给业务员报销)三、本次咨询的问题:我方业务为实际发生的,真实且无隐瞒,二手平板回收入库我方也有记账软件进行认真的管控,给学生的付款记录(业务员个人网银付款记录)也一一留存了,请问针对我公司的这种业务,如何避免被列入虚开发票的行列?我方可否在税局进行业务备案,说明情况,以避免出现管控预警?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管控预警问题具体可以与主管局核实。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以后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小规模纳税人前的原留抵税额再次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后能不能继续申报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如再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将之前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转回为当期期初留抵税额。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我公司为旅游景区,因疫情景响已停业。1月份收入极低,2月份零收入。但1-2月份能源、保洁等进项税额大,1-2月份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因免征增值税我们的进项税要转出,损失更大。请问:我们能不能1-2月份按正常计征增值税,不享受优惠,到3月份后再根据经营情况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三月份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我公司为生活服务业下属的星级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新冠疫情期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9/10号公告,其中提到从2020.01.01日开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优惠,1月份,我们开给客人的发票比较分散,没办法在疫情结束一个月内收回并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那这样子1月份我们就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吗?2.同样的情形,我们收回多少专票,红冲之后,重新开具的免税的普票,那我们会同时存在免税的收入和无法收回的开具专票的收入,申报的时候,是否允许存在免税收入和含税收入同时存在?3.我公司同时向住店客人提供销售黑色袜子(月收入约300元左右),税率我们定义为13%,这部分收入,为免税还是不能作为免税收入?4.我公司同时还有留抵税额,目前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同时,我们还适用于2019年第20号公告,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该政策要求连续不间断的两个季度内,增量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目前从2019.10月至2020.3月这六个月期间,我们希望是符合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吗?5.如果执行免税收入的政策,我们是否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从而不得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满足上述要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若您存在不符合上述1情况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则会存在免征和应征增值税情况。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因此,赠送的袜子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4、根据财税【2016】36号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若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按这份公告的精神,相应的进项税要做转出吗?现在企业存在因疫情影响,收入低,收入的销项小于成本对应的进项,请局里明确下是否要对应进项税做转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据此,您企业购入的物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1.新冠期间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处理?2.新冠期间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同期间的进项税怎么处理,是否还能享受生活服务进项税的加计抵扣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公司是环境卫生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5%?我公司唐山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为: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清运、转运、处理和处置(含餐厨垃圾);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洗地、清楚非法小广告、市政道路维护保养;园林设计、施工、养护、保洁,移动厕所、固定厕所服务,保洁。我公司现在主要经营项目为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的管理,小区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工作?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咨询一下:1、销项免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2、如果转出,是根据收入配比原则企业计算转出还是当月所有进项都要转出?3、对于涉及新店的固定资产支出,未来肯定是用于应税业务的,是否应不转出?4、对于存货,1月收到的发票对应于12月的采购与销售,是否应该等到收到2月收到1月发票的时候再行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如有疑问

关于疫情期间申报期截至到3月6日,抵扣发票勾选确认签名截至时间是什么时间?是否抵扣发票勾选确认时间也截至到3月6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单位近期通过在境外采购冠状病毒防治需要的防护服,报关进口后将其直接捐赠给冠状病毒防治医院,对此,我司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关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根据您的叙述,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防护服,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交增值税、所得税吗?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您需要咨询的涉税问题,需要具体的判断,无法准确的回答。财务处理的问题您按照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请您先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09 至 2024-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09 至 2024-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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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09 至 2024-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