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HR 往往只给一句话:“试用期不合格。”很多员工以为试用期就是“公司想走就走”,其实恰好相反——试用期内解除,单位的举证责任比转正后更重。因为法律只给了单位一个理由: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不了,就是违法解除。
一、法律只开了一扇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意“被证明”三个字:不是单位觉得不行就行,是要拿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在单位,而且有明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单位要证明的四件事,一件都不能少
- 录用条件事先存在且明确。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入职登记表、试用期考核表里写清了什么算“合格”。只写一句“符合岗位要求”等于没写——裁判机构会问:条件是什么?谁定的?员工见过吗?
- 条件已告知员工。让员工签收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是最稳的做法。只在内部系统里挂一份,员工没点开过,很难算告知。
- 考核过程真实、有据。考核表上的评分、工作成果的对照材料、主管的书面评价、员工的述职或答辩记录。口头打分、事后补做的考核表,一旦员工申请笔迹时间鉴定或当庭对质,很容易穿帮。
- 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送达。试用期最后一天口头说“不合适”,第二天才发解除通知——多数裁判口径认为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压着试用期边界操作,风险极高。
三、员工这边怎么应对
- 先问理由、要书面:第二十一条明文要求单位“说明理由”。当场要求书面解除通知,微信里问一句“请说明具体不符合哪条录用条件”,聊天记录就是证据。
- 对照录用条件逐项反驳:单位说业绩不达标,就拿出当初的招聘要求——里面有没有写明业绩数字?
- 查程序:有没有考核通知?有没有给你申辩机会?从没见过考核标准的,直接指出“录用条件从未告知”。
- 算清赔偿:试用期被违法解除,同样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2N),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算基数、乘二。
千万别在 HR 递来的“协商解除协议”或“自愿离职申请”上随手签字。签了“个人原因离职”,2N 就没了,之后很难翻盘。
四、单位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 拿“态度不好”“不合群”当理由:这些不是录用条件,是主观评价,基本不会被采纳;
- 先辞退后补考核:解除决定作出后才整理的考核材料,时间线对不上,反而坐实违法解除;
- 把试用期当“万能观察期”: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超期“延长考察”的,解除依据本身就不成立,试用期的上限规则见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多久。
五、一份可以直接对照的证据清单
无论你是员工还是单位,把下面这张清单过一遍,案件的胜负手基本就清楚了:
- 录用条件载体:招聘广告截图(注明发布平台和时间)、岗位说明书签字版、offer 里的考核条款、试用期目标责任书;
- 告知痕迹:员工手册签收页、入职培训签到表、考核制度邮件发送记录、系统已读截图;
- 考核过程:周报月报往来、考核评分表(含评分人签名)、中期反馈面谈记录、员工自己的述职邮件——有中期反馈却从没提示过不合格,后面突然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说服力大打折扣;
- 解除动作:解除通知原件(盖章版)、送达记录(EMS 单号、签收截图)、通知工会的记录;
- 时间线:入职日期、试用期起止、考核日期、解除日期——四点连成线,压线解除、事后补料一眼可见。
员工取证时最容易忽略的两样:入职时自己留存的那套材料(很多人只交不存)和中期沟通记录。单位说你不合格,你三个月绩效反馈全说“良好”,这一张截图比十页代理意见管用。单位则要把功夫下在入职时——所有想事后用来解除的规则,都必须在试用期开始前让员工签字见过。
试用期解除的完整证据清单和常见败诉点,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证据互为补充;被违法解除后的赔偿数额怎么算,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单位解除的正当理由有哪些,见公司辞退员工哪些情形要给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