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营业执照、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怎么赔?一句话,这种情况下不走工伤认定那一套程序,而是由实际用人的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专门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给钱,金额与伤残等级或者死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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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边小作坊没挂牌照就开工、包工头挂靠在别人公司名下招人、单位执照已经被吊销了却还让工人继续干活,这类情形在法律上叫非法用工。工人一受伤,家属跑去申请工伤认定,往往被告知「这家单位主体不合格、认定不了」,于是不知道该找谁要钱。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无营业执照、执照被吊销撤销、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的人员,伤亡后按一次性赔偿处理,而不是按工伤待遇;② 这笔钱由实际用工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出,标准与伤残等级或死亡挂钩,一次性给付;③ 第一步是固定用工事实,再谈数额,谈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一、什么算非法用工

常见的几种:没有营业执照却擅自招人干活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撤销,还在继续用工的;应当登记、备案却没有办的;以及承包人本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却出面招用劳动者的。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出面用工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够格」,没法像正常单位那样参加工伤保险、走工伤认定。

二、走的是「一次性赔偿」,不是工伤待遇

正因为主体不合格,伤亡人员拿不到工伤待遇,转而适用一套专门的一次性赔偿规则。它的特点是:不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而是直接看伤残等级或者是否死亡,一次性把赔偿算清付完,避免拖成长期待遇。对伤者和家属来说,好处是了断快;要留意的是,这套标准与工伤待遇的项目结构不一样,不能简单按工伤的算法去套。

三、谁出这笔钱

钱由实际用工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出。如果背后还牵扯违法转包、个人挂靠,规则会往上一层找有资格的主体:用工单位把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后者聘用的人伤亡,由用工单位担责;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伤亡,由被挂靠单位担责。担责主体先赔付,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四、怎么算、怎么要

按现行通说,赔偿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类指标作为计算基础,伤残等级越高、倍数越大,造成死亡的另有更高的标准,具体倍数与口径以现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为准。要钱的路子通常是:先协商,把用工事实、伤情结论、赔偿数额谈拢;谈不拢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准备的材料
  • 固定用工事实:谁在用你、在什么场所、干什么活,工资记录、考勤、聊天记录都要留。
  • 明确责任主体:无照单位找实际经营者;涉及转包、挂靠的,找用工单位或者被挂靠单位。
  • 算清赔偿基数:按伤残等级或者死亡对应的标准一次性计算。
  • 走对程序:先协商,谈不拢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别只盯着工伤认定一条路,非法用工另有一次性赔偿的通道;② 证据要早留,小作坊和包工头最容易事后翻脸不认人;③ 钱没到手之前,别轻易在「一次结清、互不追究」的条子上签字。

单位没营业执照,我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这种主体不合格的情形,通常不走工伤认定,而是按一次性赔偿处理;具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定。

包工头跑路了,钱找谁要?

如果用工单位把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再向包工头追偿。

一句话:非法用工不走工伤待遇那套,而是按专门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算清,先固定用工事实、再锁定责任主体,是关键两步。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包工头招用的人受伤,总包单位要不要担责?和临时工、日结工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