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经营工伤的责任问题,常被和车辆挂靠混在一起谈,其实规则不一样:车辆挂靠出事故走的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被挂靠单位是否连带看的是登记与运营控制;而挂靠经营中聘用人员受伤,走的是工伤保险责任,司法解释写得很直白——被挂靠单位就是责任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三条第二款: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一、什么算“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三个特征同时满足:① 对外经营的是自然人或没有资质的组织;② 借用了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盖章、资质、账号、门头、发票任一即可);③ 聘用的人员是为这项挂靠经营干活。常见的有:借公司名义接工程的施工队、挂靠物流公司跑运输的车队老板雇的装卸工、借医药公司渠道卖货的个人的业务员。注意与承揽相区分:如果对方是独立承揽人自带设备干活、不借你的名义对外,那走的是承揽规则,见装修、维修找了个“包工头”,出了事故谁负责?承揽关系讲清。
二、责任怎么认定:不问劳动关系,只问挂靠事实
被挂靠单位最常抗辩的两句话——“这人不是我招的”“工资不是我发的”——都不是障碍。司法解释的逻辑是:挂靠人之所以能揽到业务,用的就是被挂靠单位的信用;信用变现了,风险就要跟着担。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调查挂靠协议、结算凭证、对外签约名义即可,不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也和转包场景一致: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三、被挂靠单位的追偿权
与转包场景相同,被挂靠单位承担待遇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实务要点:
- 先赔再追:对工人的待遇支付不能拖,拖延只会有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 固定证据:挂靠协议(哪怕口头)、管理费收付记录、以被挂靠名义签的合同原件、挂靠人自行招聘和发薪的记录——这组证据决定追偿成败;
- 份额:法院按过错切分。挂靠人是实际经营和获益方,通常承担大头;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收取管理费,自身有过错,一般自担三到五成;
- 保了险的情形:被挂靠单位如果以自己名义给这些人参了工伤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经办机构同样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四、给三方的提示
- 受雇的人:受伤后把“给谁干活、谁发钱、对外什么名义”三条线的证据都留一份,申请工伤时责任单位写被挂靠公司;
- 被挂靠公司:出借名义收管理费前算一笔账——一次工伤的待遇可能远超多年管理费;已发生的,配合工伤认定并及时追偿;
- 挂靠人:要么规范用工注册主体,要么为手下人买足雇主责任险,追偿是必然要来的。
五、相邻问题
挂靠经营里被聘用的人受伤找被挂靠单位;那挂靠人自己受伤呢?规则不同,见包工头自己摔伤了,能找发包公司赔吗。借用公司名义代缴社保的,性质更严重,待遇可能拿不到,见挂靠公司代缴社保,出了工伤待遇拿得到吗。车辆挂靠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外赔偿,另见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要连带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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