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和细颗粒物的共同前体物,也是大气治理里最难啃的一块——它不像烟尘那样看得见,不像二氧化硫那样有单一的末端治理技术,来源分散在涂装、印刷、制药、化工、储运、汽修等几十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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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用八项情形把这条线兜住,再加一款把油码头、油船、铁路罐车单独点出来。八项看上去零散,其实是按「源头→过程→末端→回收」四个环节排布的:第一项管源头替代,第二、三项管过程密闭与泄漏控制,第五项管无组织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第四、六、七、八项管末端治理与回收利用。

这一篇的价值在于逐项给出判断标准。八项情形每项都有独立的构成要件,笼统地说「你没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不能处罚的,必须落到具体某一项。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八项情形:工业涂装等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石油化工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对管道设备日常维护维修,或者对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等工业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工业生产、垃圾填埋等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不具备条件未作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更新;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排放可燃性气体未采取控制措施。
  • 罚则: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第二款: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铁路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与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相比,从六项扩到八项,把可燃性气体那一项拆成三项;同时把「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改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
  • 第一项的对象是「原辅材料和产品」,旧法写的是「涂料」并附「建立、保存台账」义务,法典把台账义务删掉,改为直接看是否使用低含量原辅材料。
  • 第四项的「等」字给了扩张空间,但扩张要有依据,不能把任何非道路移动源的油气回收都塞进来。
  • 第二款是三个特定对象加三个部门分工,与第一款的执法主体不同,不能混用。
  • 罚则是「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不是停业关闭,也不是限制生产。三者强度不同。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一)工业涂装企业等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 (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 (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七)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 (八)在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排放可燃性气体,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
  • 违反本法规定,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铁路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八项的四组结构

八项不是平铺,按治理环节可以分成四组。

第一组,源头替代(第一项)。 工业涂装企业要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这一项的逻辑最彻底:与其在末端处理废气,不如一开始就少产生。

第二组,过程控制(第二、三项)。 第二项管「敞着干」——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使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或者装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了其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第三项管「漏着跑」——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以及泄漏物料的及时收集处理。

第三组,末端收集(第五项)。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以及其他工业生产企业,要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这一项混合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是八项里主体范围最宽的一项。

第四组,回收利用(第四、六、七、八项)。 第四项是油气回收装置(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第六至八项是可燃性气体,分别管「没回收」「装置坏了没修」「装置坏了还照排」。

四组之间不是替代关系,是叠加关系。一家汽车厂同时涉及涂装(第一项)、调漆房密闭(第二项)、喷漆废气治理(第二项)、烘干废气(第五项),可能同时违反多项,但罚则相同,按一个案件处理,把违法事实分项列明即可,不按项数累加罚款。

三、第一项: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这一项的主体是「工业涂装企业等」。这个「等」字很重要,它把与涂装工艺类似的其他行业也纳进来,比如家具制造、金属制品加工。

构成要件有两点:使用了原辅材料或产品;该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低含量要求。

判断依据是含量限值标准。国家层面有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四类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不同用途产品的限值。地方可以加严。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变化:旧法这一项还附带「建立、保存台账」的义务,法典删掉了。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写的是「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也就是说台账没建也构成违法。法典只保留了「未使用」,台账义务不再作为本项的独立违法情形。

对企业的意义是:台账不全不再直接构成本项违法,但仍然可能构成其他义务的违法(比如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只是不能按这一项罚。

常见的争点有三个。

争点一,用的是水性漆还是溶剂型漆。 水性漆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通常远低于溶剂型,但「水性」不等于「低含量」,有些水性漆为了性能加了助溶剂,含量并不低。判断要看检测报告,不看产品名称。

争点二,稀释剂算不算原辅材料。 算。涂装过程中加入的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都属于原辅材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单独核算,不能只看主漆。

争点三,混合使用怎么算。 一部分低含量、一部分高含量混用,按实际使用量加权计算整体含量,超过限值即构成违法。

四、第二项:密闭空间与污染防治设施

这一项管的是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废气收集,条文给了三条并列的合规路径: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三条路径的关系是「或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在实务中,三条的强度不同:密闭是基础,设施是手段,减少排放是兜底。执法机关通常按「没有密闭 + 没有设施 + 没有其他措施」三个否定来认定违法。

常见的争点。

争点一,什么叫「密闭空间」。 不是要求整个车间密封,而是要求产生废气的工序在封闭的作业空间内进行,比如喷漆房、印刷机的墨槽加盖、反应釜密闭。敞开式作业即使车间装了排风,也不构成密闭。

争点二,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与「使用」是两件事。 装了但不开,构成违法。这一层的举证靠运行记录、用电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用电监控数据是这类案件最有力的证据,风机不转、设施不运行,一查即知。

争点三,「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门槛。 这个兜底表述给了一定空间,但门槛不低:要有实质性的减排效果,不能靠「加强管理」这类空话。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废气回用都可以算。

五、第三项:管道设备的维护与泄漏物料

这一项针对的是「跑冒滴漏」,专业上叫泄漏检测与修复。主体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两个行为:未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判断标准要看有没有建立并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这套制度的要素包括:密封点台账(阀门、法兰、泵、压缩机等静密封和动密封点)、检测周期、检测方法、泄漏认定浓度、修复时限、修复后复测。

常见的争点。

争点一,没有密封点台账,能不能直接认定违法。 能。没有台账就无法证明履行了检测修复义务,举证责任在企业。

争点二,检测出泄漏但还在修复期内,算不算违法。 不算。制度允许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完成修复,未超期的属于正常整改过程。

争点三,泄漏物料「及时」收集处理的「及时」怎么定。 按行业惯例和物料性质判断。高挥发性物料要求更严,可能要求当班处理;低挥发性物料可以适当放宽。

六、第四项:油气回收装置

这一项管三个对象: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加一个「等」字。三个环节对应三次油气回收:油罐车卸油时的油气回收(一次回收)、加油站加油时的油气回收(二次回收)、储油库和加油站油罐呼吸口的油气处理(三次回收)。

构成要件:未按国家规定安装;或者安装了未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的判断依据是运行记录、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处理效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也有规定。

常见的争点。

争点一,装了但坏了,算不算「未正常使用」。 算。装置故障期间继续经营,就构成违法。这一项与第六至八项的可燃性气体不同,那三项区分了「没回收」「坏了没修」「坏了还排」,这一项没有细分,坏了不修即违法。

争点二,气液比不达标但装置在运行,算不算。 算。气液比是判断油气回收效果的核心指标,不达标说明装置没起到应有作用。

争点三,「等」字能不能覆盖到其他对象。 可以覆盖与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同类性质的油气挥发环节,比如油品分装、油罐清洗。但不能覆盖到化工企业的有机溶剂储罐——那类落在第三项。

七、第五项: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这一项在八项里主体范围最宽: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以及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前六类是列举,最后一类是兜底。

措施清单有六个动词: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前两个针对有组织排放的收集,中间两个针对物料堆存,后两个针对地面和道路积尘。

这一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物料堆存与装卸扬尘)有交叉。区别在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针对的是「物料」这个对象(煤、煤矸石、水泥、石灰等),第五项针对的是「企业」这个主体,覆盖其全部无组织排放环节。两条的罚则相同(都是二万到二十万,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或停工停业整治),实务中按具体事实选择一个适用即可。

八、第六至八项:可燃性气体的三段管理

这三项是法典新增的拆分,旧法把三种情形混在一项里,法典拆成三项,逻辑更清楚。

第六项,没回收或没处理。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两个义务是递进的:能回收就回收,不能回收才处理。企业主张「不具备回收条件」的,要举证说明理由。

第七项,装置坏了没修。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判断「及时」要看装置故障的性质、修复难度、是否影响主体生产。

第八项,坏了还排。 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排放可燃性气体,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这一项的违法点不是「装置坏了」,而是「坏了之后没有采取替代措施」——比如临时火炬燃烧、降低负荷、停产。

三项的关系是递进的:第六项管常态,第七项管故障时的修复义务,第八项管故障期间的应急义务。三项可以分别成立,也可能同时成立。

九、第二款:油码头、油船、铁路罐车

第二款是独立的一款,管三个特定对象: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铁路罐车。

这三个对象的共同点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发生在装卸和运输环节,不在固定设施里,所以第一款的主体表述覆盖不到。

执法主体是三个部门按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管码头(陆域装卸环节)、交通运输部门管铁路罐车(铁路运输环节)、海事管理机构管船舶(水上运输环节)。

处罚依据是「依照前款规定」,也就是同样的二万到二十万,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这一款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是:把码头油气回收和船舶油气回收混在一起罚。码头的装卸设施在岸上,归生态环境;船舶的油气回收系统在船上,归海事。两者的技术改造主体、验收标准、监管路径都不同,不能一个案件把两个主体一起罚。

十、与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差别

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六项,法典八项。变化有四处。

变化一,六项变八项。 旧法第六项把「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条件未处理、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修复更新」三种情形挤在一项里;法典拆成第六、七、八三项,每一种情形独立成项。这是加法,让违法认定更精确。

变化二,第一项删掉台账义务。 旧法第二项是「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法典第一项只保留「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这是减法,台账缺失不再单独构成本项违法。

变化三,第一项的对象从「涂料」扩为「原辅材料和产品」。 旧法只管涂料,法典扩到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全部原辅材料。这是加法。

变化四,第四项的对象表述变化。 旧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法典「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字面上删掉了储气库、加气站、气罐车,但保留了「等」字。这个变化反映的是监管重心的调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主要由特种设备和燃气管理规定,法典把重心放回油品环节。实务中遇到加气站油气(实际上是气损)问题,不宜直接套用本项,应当看是否落在其他条款或者专门规定里。

十一、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主体适格按项区分:第一项工业涂装等;第二项生产使用单位;第三项石化等;第四项储运单位;第五项工业企业及其余;第六至八项产生可燃性气体单位执法机关(营业执照、行业归类)
行为成立落到八项中的具体某一项,不得笼统认定执法机关(现场检查笔录,须分项载明)
原辅材料含量(第一项)检测报告显示超过含量限值;混合使用按加权计算执法机关;当事人可提交产品检测报告反证
密闭或设施(第二项)作业是否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设施是否安装并使用执法机关(现场照片、运行记录、用电数据)
检测修复制度(第三项)有无密封点台账、检测记录、修复记录当事人举证已履行;执法机关证明缺失或造假
油气回收(第四项)是否安装;气液比、密闭性、处理效率是否达标执法机关(检测报告、运行台账)
无组织措施(第五项)六个动词中应有而未采取的,逐项列明执法机关
回收或处理(第六至八项)能否回收;不能回收是否处理;故障是否修复;故障期是否采取措施执法机关;当事人举证不具备条件或已采取替代措施
裁量适当二万至二十万区间与情节相当执法机关说明理由

十二、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不能笼统认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到位」。 必须落到八项中的具体项。实务中不少处罚决定只写「未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不写具体项,这种决定在复议中容易被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密闭与设施不是必须同时具备。 条文是「或者」关系,只要有一条路径成立,就不构成违法。执法机关要求「既密闭又上设施」,属于加重义务。

第三,第一项不再管台账。 台账不全不能按第一项罚,但仍可能构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走其他条款。

第四,第五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交叉。 两条罚则相同,按事实选择一个适用,不并罚。

第五,加气站的油气(气损)问题不宜直接套第四项。 第四项的重心是油品环节,加气站相关问题看是否落在特种设备、燃气管理或者安全生产的规定里。

第六,第二款的三个对象不能合并处罚。 码头、船舶、铁路罐车分属三个部门,各自独立作出决定。

十三、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处罚决定必须分项。八项各有构成要件,笼统写「违反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而不写具体项,是可以攻的程序与事实瑕疵。

第二句,用电和运行记录是这类案件的命门。设施装没装看现场,用没用看数据。企业要保存活性炭更换、风机运行、设备维护的完整记录,这是唯一能自证的材料。

第三句,「拒不改正」才停产整治。收到责令改正后立即整改并留存证据,是避免走到停产这一步的唯一办法;停产整治的损失远大于罚款。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具体含量限值与检测方法请以现行标准和地方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