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在法典里落成四条:第三百零一条讲原则与建设,第三百零二条讲规划与收费,第三百零三条讲出水水质,第三百零四条讲污泥。
四条里最容易被误解的是第三百零三条。 很多人以为污水厂出水超标,应当适用水污染分编的罚则——其实不是。 水污染罚则节(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里,没有一条是「超标排放」的一般条款。出水超标的依据在通则: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十万至一百万。
第二处容易误解的是污泥。 第三百零四条管污泥的处理处置、跟踪记录、报告,但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执法主体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不是生态环境部门。 这与水污染罚则节的执法主体完全不同。
第三处是收费。 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并明确「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挪作他用」是硬约束,但法典没有为它设罚则。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只有八个字:「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这是原则,不是具体义务,但它是整个城镇水污染治理的纲领。
- 集中处理的三项配套:设施、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三项缺一,系统就转不起来——有厂无网,收不到水;有厂无泥处置,污泥二次污染。
- 「雨污分流」全法典只出现 1 次,就是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这个在实务中投入最大、推进最难的措施,法典只用了四个字。
- 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划是三级:全国规划(住建部门会同发改、生态环境)、地方规划(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住建、发改、生态环境、水行政编制)、建设实施(住建部门组织)。
- 「污水处理费」出现 3 次、2 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百二十五条(固体废物编的垃圾处理收费)。
- 收费用于四类事项: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不得挪作他用」是明确的禁止性表述。
- 第三百零三条的三款分工明确:第一款管「排放者达标」,第二款管「运营单位对出水负责」,第三款管「部门监督检查」。
- 「出水水质」全法典只出现 2 次,都在第三百零三条。 这个词没有出现在任何罚则里。
- 出水超标适用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十万至一百万,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停业关闭。注意这是通则条款,管所有污染物排放,不限水。
- 第三百零四条给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压了四项义务:无害化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标准、跟踪记录流向用途用量、报告两个部门。
- 污泥违法的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拒不改正的,指定代治理。注意「造成严重后果」是罚款的前置条件,一般情形只有警告。
- 污泥还有三条交叉罚则: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泥(1160,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二百万并拘留)、擅自倾倒堆放污泥(1169,十万至一百万)、污水设施未采取防土壤污染措施(1159 第五项,二万至二十万,严重后果二十万至二百万)。
- 「污泥」全法典出现 19 次、9 条,水污染分编只有 3 条(301、302、304),其余在土壤、固废和罚则。
一、第三百零一条:集中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1.1 「集中处理」的四层含义
- 空间集中:从分散的小型设施,转向城镇集中处理厂。
- 管理集中:由一个运营单位统一运行,不是每家自建。
- 责任集中:运营单位对出水水质负责(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收费集中:统一收取污水处理费,纳入预算管理。
「集中」的反面是「分散」——农村分散式设施、小区自建中水设施,不属本条调整范围(农村另见第三百零五条)。
1.2 建设的四项内容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
- 配套管网——「配套」两个字很关键:厂建好了、管网没跟上,就是「晒太阳工程」。
-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不是附属品,是独立设施。
- 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不是一律强推。
「因地制宜」是给地方的裁量空间。 老城区合流制改造难度大,可以采取截流式合流制、调蓄池等过渡方案。但「因地制宜」不等于「可以不做」——第二款用的是「应当……推进」。
1.3 两个率:收集率与处理率
条文要求「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两个率都要提高。
- 收集率低,说明管网覆盖不够、雨污混接、老旧小区未接入。
- 处理率低,说明处理能力不足或设施运行不正常。
两个率的统计口径由住建部门确定,是考核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
二、第三百零二条:规划与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1 三级规划体系
| 层级 | 编制主体 | 依据 | 内容 |
|---|---|---|---|
| 全国 | 国务院住建部门会同发改、生态环境 | 国土空间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 |
| 地方 |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住建、发改、生态环境、水行政 | 同上 + 本地实际 | 本行政区域规划 |
| 实施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 规划 | 组织建设设施、管网、污泥设施 |
注意两个「会同」的对象不同:
- 国家层面:住建部门会同发改、生态环境(没有水行政)。
- 地方层面:政府组织住建、发改、生态环境、水行政四部门(多了水行政)。
为什么地方多一个水行政? 因为地方规划要落图落地,涉及水系、行洪、排污口设置,必须有水利部门参与。
2.2 收费的四类用途与「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四类用途:
- 设施建设
- 运行
- 维护
-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加「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不得挪作他用」是明确的禁止性表述,但没有对应罚则。 挪用污水处理费的责任,走财政违法、审计问责、纪律处分,不走环境行政处罚。
实务提示: 审计发现污水处理费被挪用于其他市政工程,处理依据是《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不是生态环境法典。
2.3 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款把收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现行依据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监管要求,不能直接从法典找,要去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发改部门的规章。
三、第三百零三条:出水水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1 三款三层责任
| 款 | 主体 | 义务 | 判断标准 |
|---|---|---|---|
| 第一款 | 排放者(排水户) | 排放的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第二款 | 运营单位 | 对出水水质负责 | 出水水质是否达标 |
| 第三款 | 生态环境部门 | 监督检查出水水质和水量 | 检查程序是否履行 |
三款是三个独立的责任层次,不能互相替代。
最常见的误区是: 运营单位说「进水超标,所以我出水超标」,把责任推给排水户。这在法律上不成立——第二款明确运营单位对出水负责,进水超标是运营单位可以向排水户追偿的理由,不是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
这与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款的逻辑相连: 工业废水排入集中设施,应当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款);城镇污水排入集中设施,应当符合排放标准(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两个入口标准,对应两个不同的义务人。
3.2 出水超标适用哪条罚则
这是本篇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水污染罚则节(1135–1145)里,没有「超标排放」的一般条款。出水超标的依据在通则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三点注意:
- 这一条管所有污染物排放,不限水。大气、水、噪声(工业噪声)都适用,只是噪声另有幅度。
- 「超标」与「超总量」并列,两种情形都罚。
- 没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前置,直接责令改正加罚款。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区别:
- 1140: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入口端,接管方违法)。
- 1107: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出口端,排放方违法)。
两个条款,两个方向,别混。
3.3 监督检查的两个对象
第三款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出水水质和水量」。
「水量」为什么也要查? 因为:
- 水量是计算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基数。
- 水量异常可能说明稀释、偷排、雨污混接。
- 水量与浓度的乘积才是污染物总量。
实务中「查水质不查水量」是常见的执法瑕疵。 只测浓度、不核流量,无法判断总量是否超标,也无法发现稀释行为。
四、第三百零四条:污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1 四项义务
- 无害化处理处置——不是简单脱水外运,要经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
- 符合国家标准——泥质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等系列标准)。
- 跟踪、记录流向、用途、用量——三个要素都要记。
- 报告两个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报告对象是两个,不是任选一个。 这与很多条款的「或者」不同,是「并报」。
4.2 罚则:警告为主,重罚在后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点特殊:
- 执法主体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这是水污染领域少见的「住建系统执法」条款。
- 一般情形只有警告,罚款需要「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先警告后罚款」的结构,与多数条款的「直接罚款」不同。
- 罚款幅度十万至二十万,相对较低,但还有「指定代治理 +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3 三条交叉罚则
污泥违法不止 1172 一条,还要看污泥去了哪:
| 情形 | 罚则 | 幅度 | 执法主体 |
|---|---|---|---|
| 未跟踪记录或泥质不达标 | 1172 | 警告;严重后果十万至二十万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 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泥 | 1160 | 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二百万,并拘留 | 生态环境部门 |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焚烧污泥 | 1169 | 十万至一百万 | 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环境卫生部门按职责分工 |
| 建设运行污水设施未采取防土壤污染措施 | 1159(五) | 二万至二十万;严重后果二十万至二百万 | 地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注意 1169 第二款的一句:「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这一句把污水厂污泥明确纳入「擅自倾倒」的加重情形,罚格十万至一百万。
这四条罚则的选择,取决于「污泥去了哪」:
- 还在厂内、泥质不达标 → 1172。
- 运到农田 → 1160(最重,可到二百万并拘留)。
- 乱倒、乱埋、乱烧 → 1169。
- 设施本身渗漏污染土壤 → 1159 第五项。
五、罚则地图
| 义务条 | 违法行为 | 罚则 | 幅度 | 执法主体 |
|---|---|---|---|---|
| 301 | 未集中处理、未建设施 | 无直接罚则(政府义务) | —— | —— |
| 302 | 挪用污水处理费 | 无环境罚则(财政违法) | —— | 财政、审计 |
| 303Ⅰ | 排水户超标排入集中设施 | 1107 | 十万至一百万 | 生态环境部门 |
| 303Ⅱ | 运营单位出水超标 | 1107 | 十万至一百万 | 生态环境部门 |
| 303Ⅲ | 部门未监督检查 | 无罚则(内部监督) | —— | —— |
| 304 | 污泥未跟踪记录或泥质不达标 | 1172 | 警告;严重后果十万至二十万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 304 延伸 | 污泥排入农用地 | 1160 | 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二百万 + 拘留 | 生态环境部门 |
| 304 延伸 | 擅自倾倒污泥 | 1169 | 十万至一百万 | 三部门分工 |
| 304 延伸 | 设施未防土壤污染 | 1159(五) | 二万至二十万;严重后果二十万至二百万 |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六、要件核对表
| 要件 | 核对问题 |
|---|---|
| 处理方式 | 是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集中处理适用本节,农村分散设施另见第三百零五条。 |
| 设施配套 | 厂、管网、污泥设施三项是否齐全?只有厂没有网,收集率无法提高。 |
| 规划依据 | 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无规划依据,选址与规模存疑。 |
| 收费使用 | 污水处理费是否用于建设、运行、维护、污泥处置四类?有无挪用? |
| 排水户标准 | 排入集中设施的水污染物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依据是排放标准,不是工艺要求。 |
| 出水责任 | 运营单位是否对出水水质负责?进水超标不免除其责任。 |
| 罚则选择 | 出水超标走 1107(十万至一百万);接管不符合工艺要求走 1140(十万至一百万)。 |
| 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是否检查了「水质」和「水量」两项?只查水质是瑕疵。 |
| 污泥去向 | 污泥是厂内不达标、运往农用地、擅自倾倒,还是设施渗漏?四条罚则对应四种去向。 |
| 报告对象 | 污泥跟踪记录是否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个部门? |
七、边界:这四条用不上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 适用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不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两者标准不同:园区要求「符合工艺要求」,城镇要求「符合排放标准」。
第二种:农村污水设施。 适用第三百零五条,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不适用城镇的规划与收费制度。
第三种:单独向环境排放。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直排,不属「集中处理」,走第二百九十八条和排放标准。
第四种:污泥作为产品利用。 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材,属资源化利用,但仍要跟踪记录流向、用途、用量(第三百零四条)。
第五种:雨洪水排放。 雨水不是「污水」,但雨污混流时按污水管理。
八、三句话
第一句:出水超标走 1107,不走水污染罚则节。 十万至一百万,通则条款管所有介质。
第二句:污泥违法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1172 的主体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这一处最容易告错人。
第三句:进水超标不是免责理由。 运营单位对出水负责,追偿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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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行政争议
- 赔偿:赔偿标准总览
- 罪名:污染环境罪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污泥泥质标准,须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住建部、生态环境部现行规定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