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五条,五百七十八个汉字,占《资源税法》正文的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六。
这五百七十八字干的事只有一件:说清楚谁缴、缴什么、按什么价缴、按什么比例缴。
一千零六十个字的旧条例,前五条是三百二十七字;新法前五条五百七十八字,多了二百五十一字。多出来的部分,几乎全在「谁定税率」和「自用算不算销售」这两个问题上。
这一篇不算减免、不算征管、不算水资源税,只算第一条到第五条。
一、五个数字
| 条 | 字数 | 管什么 |
|---|---|---|
| 第一条 | 90 | 纳税人与应税资源范围 |
| 第二条 | 165 | 税目税率与省级决定程序 |
| 第三条 | 194 | 计征方式与两个公式 |
| 第四条 | 80 | 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
| 第五条 | 49 | 自用缴不缴 |
| 合计 | 578 | — |
第三条最长,一百九十四字,四款。第五条最短,四十九字,一句话。
这五条里有一条一个字都没改——第四条,八十个字,和旧条例第五条完全相同。后面第六节会讲。
二、第一条:五十八个字,一个动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一款五十八字,拆开是三个要素:
- 在哪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干什么——开发应税资源;
- 谁——单位和个人。
三个要素里,最要紧的是动词:「开发」。
旧条例第一条写的是「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七十个字,动词是两个:「开采」和「生产」。
新法把两个动词合成一个:「开发」。
这不是文字游戏。旧法的「开采」指向矿产品,「生产」指向盐——两个动作对应两类物,所以旧法第一条后面要加个括号解释「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全文一会儿说「开采或者生产」,一会儿说「开采、生产」,读起来一直别扭。
新法用「开发」一统,矿产品、盐、水气矿产、地热,全在里头。一个动词,省掉了一整套括号解释。
字数上也看得出来:旧法七十字讲两个动作,新法五十八字讲一个动作,反而更严密——因为它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个表述。旧法写「领域及管辖海域」,新法写「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多了八个字,把「管辖」的定语明确到「海域」上。
这八个字是给海上油气写的。 渤海、东海、南海的油田,不在「领域」内(领海以外),但在「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资源税法要管到它们,措辞就得精确到这一步。
三、第二款三十二字:附表决定「什么是资源」
第一款说「开发应税资源」,那什么算「应税资源」?第二款回答: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三十二个字。
这一款是整部法的入口。附表里没有的东西,不是应税资源,不缴资源税。 森林、草场、滩涂不在表里,所以不缴;这与矿产资源法只管权属、不管收入的分工,正好接上——二〇一六年那份改革通知说得很清楚:「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到二〇二〇年立法,这个口子没收,森林草场滩涂仍然不在表内。
反过来说,附表里有的,一个也跑不掉。三十三行税目,从原油到海盐,从地热到矿泉水,全在射程内。
「应税资源由附表确定」这句话的法律意义,是税目法定。 不是国务院定,不是财政部定,是法律附表定。要加一个税目,得改法律。
这一点和契税不同:契税第二条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类型直接写进正文(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互换等),范围靠行为描述界定;资源税把范围完全外包给附表,靠清单界定。一个用行为定义,一个用清单定义。
四、第二条:十七个字加一百四十八个字
第二条分两款,字数极不对称:十七字对一百四十八字。
第一款只有一句话: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十七个字,把整部法的税率体系交给了附表。
第二款一百四十八字,是「谁来定具体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拆开看,这一款规定了四件事:
第一,什么情况下要省里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三十三行里二十一行是幅度,比如煤 2%—10%、铜 2%—10%、石墨 3%—12%。剩下十二行(六个单一税率、六个可选定额里的比例部分)不需要省里定,直接用表上的数。
第二,省里按什么定。「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这三个考量值得逐个数。旧条例第三条写的是「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只有两个考量,新法加了第三个: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个字。立法上的绿色转向,就藏在这七个字里。同一座矿山,品位一样、开采条件一样,如果开采对生态影响大,省里可以把税率定高一点。
第三,谁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个动作:政府提、人大定、报两级备案。
第四,原矿和选矿分别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这一句是新制度的核心。附表三十三行里,十九行写「原矿或者选矿」,八行只写「原矿」,五行只写「选矿」。凡是写「或者」的,省里要定两个税率——原矿一个、选矿一个。
为什么?因为选矿是加工品,价值比原矿高,按同一个税率征,等于对加工增值部分也征了资源税。分开定,原矿税率高一点、选矿税率低一点,才能让税负落在「资源」上,不落在「加工」上。
五、税率决定权的三次搬家
把三个时点的规定摆在一起,看得出这条权力的走向。
| 时点 | 文件 | 谁定具体税率 | 谁最后点头 |
|---|---|---|---|
| 1993 | 暂行条例第三条 | 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 财政部 |
| 2016 | 财税〔2016〕53 号 | 省政府提出建议 | 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 |
| 2020 | 资源税法第二条 | 省政府提出 |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
旧条例第三条一百四十二字,两句话把权力分完:幅度内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没列举名称、也没定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这个结构:中央定主要的,地方定剩下的,地方定的报中央备案。
二〇一六年改革往前推了一步:幅度内由省级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核准」。核准权和备案权,差别很大——核准是否决权,备案是知情权。
二〇二〇年再推一步:省政府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核准没了,改成同级人大决定。
为什么要有这一步?因为税率是税收要素。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率由法律规定;法律给了幅度,幅度内选一个数,这个选择的权力也该由民意机关行使,不该由部门核准。
这一搬家,把「财政部核准」改成了「省人大决定」。 全国三十一个省份,二〇二〇年下半年陆续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资源税适用税率的决定,都是从这条一百四十八字里长出来的。
六、第三条:一百九十四字,两个公式
第三条四款,是全法最长的一条(除释义条外)。
第一款二十二字:「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一句话定下两种计征方式。附表二十一行幅度、六行单一,全是从价;六行「或者每吨多少钱」的,是从价与从量可选。
第二款八十二字,讲可选方式怎么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和税率一样的程序:政府提、人大定、报两级备案。 立法者把「定税率」和「定计征方式」当成同一等级的事项,程序也做成一样。
第三款七十二字,两个公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
-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从价: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从量: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适用税率。
两个公式都极简,但每个变量背后都有一份公告。销售额怎么定?34 号公告第一条: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运杂费有票可扣。销售数量怎么定?公告第四条:实际销售数量 + 自用应缴的数量。
第四款十八个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十八个字,把「矿产品」拆成两段。为什么单列一款?因为原矿和选矿的税率不同(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分别定),计征环节也不同(公告第七条:原矿直接销售按原矿计征,洗选成选矿销售的按选矿计征,原矿移送环节不缴)。
这一款是后面所有「原矿还是选矿」争议的法律根源。 判断卖的是原矿还是选矿,看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里的矿石形态与销售时的物理状态。
七、第四条:八十个字,一字未改
第四条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条从旧条例原封不动搬过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十个字,和旧条例第五条完全相同——不是「意思相同」,是逐字相同。我做过比对,十七条对十六条全组合,只有这一对完全一致。
这一条讲的是「分别核算,否则从高」:
-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高」两个字是这一条的牙齿,也是从高适用税率这条规则的源头。不是按平均税率,不是按主营税目,是按最高的那一档。
举个例:一个矿同时产煤(2%—10%)和石墨(3%—12%),省定煤 6%、石墨 9%。如果账上分不清哪笔收入是煤、哪笔是石墨,全部按 9% 征。
为什么这一条一字未改?因为它不涉及制度选择,只涉及核算纪律。从量改从价、税率决定权搬家、扣缴义务人取消,这些是制度层面的大改;「分不清就从高」是征管层面的常识,哪一版都得这么写。
一部法律里,改得最狠的和一字不改的并存,这本身就是立法技术的证据:能不改的就不改,要改的一次改到位。
八、第五条:四十九个字,删掉了「视同销售」
第五条最短,四十九字:
两句话:自用应税产品的,缴;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
旧条例第六条五十三字,写的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差别在四个字:「视同销售」。
旧法的逻辑是:你把自采的煤拿去发电,没有卖,但法律当你卖了,按卖价算税。这叫拟制。
新法的逻辑是:你把自采的煤拿去发电,就该缴资源税——不假装你卖了,直接规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销售额怎么定?交给公告:34 号公告第二条列了十二种「自用应当缴纳」的情形,第三条给了核定的五种方法和顺序。
为什么删「视同销售」? 因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里有一套完整规则(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资源税借用这四个字,但借来的规则并不配套——增值税视同销售有「无销售额按顺序核定」的机制,资源税旧条例没有,实践中一直靠下位文件补。
新法干脆不借了:法律规定「缴」,口径规定「怎么算」。 两层分开,各管一段。
这个变化对纳税人的实际影响是:自用不再等于「按市场价卖给自己」,而是「按公告的方法定销售额」。 公告第三条的五种方法是有顺序的:先按自己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均价,再按其他纳税人均价,再按后续加工产品售价倒扣,再按组成计税价格,最后按其他合理方法。
九、销售额:34 号公告第一条
第三条第三款说「销售额」,但没说销售额包含什么。这一层在 34 号公告第一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两个要点:
第一,不含增值税。 这个和所有流转税一致——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不能含增值税。
第二,运杂费可扣,但要凭据。 定义给得很细: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注意起点是「坑口或者洗选地」,不是矿区大门,也不是发货仓库。 这个起点的意义是:从坑口到你自己的仓库这段路,不能扣;从坑口直接到车站、码头、买方指定地点的,才能扣。中间多绕一段,那一段的运费就得留在销售额里。
十、自用的十二种情形
34 号公告第二条把「自用」摊开: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十二种,加一个「等」。
这十二种有个共同点:资源离开了生产环节,进入了另一条价值链。 换资产、送人、抵债、投资、发福利、分红——都是所有权或用途发生实质变化。
反过来,「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算——原煤洗成精煤,精煤还是应税产品,资源还在链条上,移送环节不缴,等精煤卖了按精煤缴(公告第七条)。
判断标准可以压成一句话:资源还在「应税产品」这条线上,不缴;离开这条线,缴。
十一、核定:五种方法有顺序
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又没正当理由,或者自用而无销售额,怎么办?公告第三条给了五种方法,而且要「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
- 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
- 按其他合理方法。
顺序不能跳。 这是资源税核定的一个特点:先用企业自己的价,再用同行的价,再倒扣,再组价,最后才是兜底。契税的核定没这么细——契税法把「明显偏低」的核定直接转致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资源税则自己写了一套。
第四种方法的公式值得盯一眼:除以(1 − 税率)。 为什么不是乘以(1 + 税率)?因为资源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里要含着税,税 = 价格 × 税率,所以价格 = 成本利润 ÷(1 − 税率)。
算一遍:成本 600 万元,成本利润率 10%,税率 4%。 组成计税价格 = 600 × 1.1 ÷ 0.96 = 687.5 万元。 应纳税额 = 687.5 × 4% = 27.5 万元。
如果错用「乘(1 + 税率)」:600 × 1.1 × 1.04 = 686.4 万元,税 27.46 万元。差 400 元。数字不大,但方法错了,账就永远对不上。
十二、外购扣减:第五条公告
资源税只对「开采出来的资源」征,不对「买来的资源」征。所以外购矿产品与自产混在一起卖,要扣减。
34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三个要点:
第一,扣的是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不是按比例折算。买进来花了一千万,就扣一千万。
第二,当期不够扣可以结转下期。 这条很实用——买进来一批矿,当期只卖了一半,剩下的一半购进金额留到下期扣。
第三,要有凭据。 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核算不准的,一并计算缴纳。
算一遍:某铜矿企业自采铜原矿,同时外购铜原矿,混选后销售铜精矿,不含税销售额 2000 万元。外购部分购进金额 500 万元,有专用发票。省定铜选矿税率 4%。
应纳资源税 = (2000 − 500)× 4% = 60 万元。
不扣减:(2000)× 4% = 80 万元。差 20 万元。
十三、同一税目、不同税率,也要分开
第四条讲「不同税目」要分别核算。但还有一种情况:同一税目下,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税率。
34 号公告第六条补上了:「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子:同一个「煤」税目,省里可能对原煤定 6%、对选煤定 4%。如果企业把原煤和选煤的收入混在一起记账,全部按 6% 征。
法条说「不同税目」,公告扩到「同一税目不同税率」——这不是扩张解释,是把法条的本意补全。 第四条的要害是「核算不清就从高」,税目同不同不是要害。
十四、原矿还是选矿:移送环节的分水岭
公告第七条,是资源税最有技术含量的一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最后半句是关键。原煤洗成精煤,移送环节不缴;等精煤卖了,按精煤销售额乘选矿税率缴。整个链条只征一次,征在最终销售环节。
这条的分量在税率差上。假设省定原煤 6%、选煤 4%:
- 直接卖原煤 1000 万元:1000 × 6% = 60 万元;
- 洗成精煤卖 1300 万元:1300 × 4% = 52 万元。
洗选增值三百万,税反而少八万。 这就是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原矿、选矿分别定税率」的现实理由——政策要鼓励洗选,税率就得留出空间。
公告第七条还给了一个技术细节:「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砂石分不清是什么岩石碎的,一律按砂石走,不按具体矿种。
十五、减免的核算,也在前五条的延长线上
第八条(下一篇细讲)要求减免项目单独核算。但它的逻辑根子在第四条:分不清,就从高、就不予减免。
34 号公告第八条把方法写实了:「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按产量占比分摊。 一口井既产低丰度气(减 20%),也产普通气(不减),产量各一半,销售额就按一半一半分。
第九条再补一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不能叠加。 一座矿既是衰竭期(减 30%),又采稠油(减 40%),只能选一个,选 40%。
十六、三个人各看什么
矿山企业的财务。 看三处:销售额里运杂费扣没扣干净(公告第一条)、外购混选扣减有没有凭据(公告第五条)、原矿和选矿有没有分开核算(第四条加公告第六条)。
新入行的矿主。 看一处:自己的产品在附表哪一行、征税对象写的是原矿还是选矿。这一行决定两件事:税率和计征环节。
税务机关。 看两处:核定五法的顺序有没有跳(公告第三条)、移送环节有没有被重复征税(公告第七条)。
十七、要件表
| 争点 | 依据 | 要件 |
|---|---|---|
| 是不是纳税人 | 第一条 | 在领域或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 |
| 开发的东西要不要缴 | 第一条第二款 + 附表 | 附表有这一行才缴 |
| 适用税率 | 第二条 | 附表行 + 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 从价还是从量 | 第三条第一、二款 | 附表定;可选的由省人大决定 |
| 税额怎么算 | 第三条第三款 | 销售额×税率,或销售数量×税率 |
| 原矿还是选矿 | 第三条第四款 + 公告第七条 | 销售形态;移送环节不缴 |
| 混营怎么算 | 第四条 + 公告第六条 | 分别核算,否则从高 |
| 自用缴不缴 | 第五条 + 公告第二条 | 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其余缴 |
| 销售额口径 | 公告第一条 | 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运杂费有票可扣 |
| 外购能不能扣 | 公告第五条 | 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凭据齐全 |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前五条五百七十八字,动词只有一个——「开发」。 旧法用「开采」加「生产」两个动词,新法合成一个,省掉一整套括号解释。
第二句:第二条十七字管税率,一百四十八字管谁定税率。 政府提、人大定、报两级备案,财政部从这条链上退出了。
第三句:第四条八十个字,一字未改。 十七条对十六条全组合比对,只有这一条和旧条例第五条完全相同。
第四句:第五条四十九字,删掉「视同销售」。 拟制退回事实:法律规定「缴」,公告规定「怎么算」。
接着看
逐条细读
整部法的结构、收入账与新旧对照,见十七条两千零九十七字。同族另两篇,一篇讲减免与释义(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一篇讲征管、水资源税与附表,本篇不重复。
资源与矿产
矿产资源要缴几道税费,见矿产资源税费是什么;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怎么分,见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申报操作见资源税申报怎么办理。
相邻税种
契税法的计税依据也讲「成交价格」,见前五条五百二十四字;增值税法的销售额口径与本税不同,见增值税法施行后,谁要交、交多少;环境保护税法按污染当量计征,见环境保护税:谁要交、按什么算。
征管与工具
核定权的一般依据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算滞纳金用期限计算器。
文本与标签
资源税法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资源税、资源税申报、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现行文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六条历史文本比对;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分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一条五十八字加三十二字,第二条十七字加一百四十八字,第三条二十二、八十二、七十二、十八字,第四条八十字,第五条四十九字,五条合计五百七十八字(旧条例前五条三百二十七字)。经逐条比对,新法第四条与旧条例第五条文字完全相同(均为八十字),为两部文本中唯一一处完全一致。省级决定程序的三次变化,分别依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财税〔2016〕53 号通知、资源税法第二条。销售额口径、自用情形、核定方法、外购扣减、原矿与选矿计征环节、减免核算与叠加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第一条至第九条。文中算例均为示意性计算,税率取幅度区间内的假设值。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