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 12 条一条,三百三十八个汉字;第 13 条到第 20 条八条,五百九十六个字。
加起来九百三十四个字,占全法一千六百六十八个字的一半以上。
这一篇不算谁缴、不算按多少钱,只算两件事:什么情况下免税,以及免税之外的手续怎么办。
八项免税、三个申报地、两条扣缴路、两套时钟、一张税票。
一、第三百三十八字:全法最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百三十八个字,八项免税加一款授权。占全法百分之二十点二六——一条顶前四条还多。
一条免税条款写这么长,与它的结构有关:八项免税,每一项都要写清「谁、对谁、什么凭证」。第(四)项最长,五十五个字,列了五个主体、两种合同、两个动作。
免税条款在税法里通常是最长的,因为它是一个例外清单:主规则一句话(应税凭证要缴税),例外要一项一项列,列不全就漏,列太宽就失控。
二、八项免税,旧法只有三项
把新旧两法的免税条款对齐:
| 项 | 旧条例(1988) | 新法(2022) |
|---|---|---|
| 1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 2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产权转移书据 |
| 3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 —(删除兜底) |
| 4 | —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凭证 |
| 5 | — | 军队、武警部队书立的凭证 |
| 6 | — | 农民等五类主体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的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 |
| 7 | — | 无息、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合同 |
| 8 | —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卫生材料的买卖合同 |
| 9 | —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
三项变八项,删掉一个兜底。
这个变化的方向很清楚:免税从「授权批准」变成「法定列举」。 旧法的第三项是「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弹性极大;新法一项一项写死,并且把「其他」这个词删了。
删兜底的代价是免税清单不能随时扩充。二〇二二年以来,新的免税需求(比如某些新业态)只能靠第 12 条第二款的国务院授权,或者修法。
三、第(一)项:正本缴了,副本不缴
第一项最常用,也最容易出问题:「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三个要点:
要点一:正本必须缴过。 免税的前提是「正本已缴」。从未缴过的副本,不是「副本」,是「另一份正本」。
要点二:副本与抄本要能区分。 实务上靠编号、标注「副本」字样、或者合同里约定哪一份是正本。
要点三:一份合同签四份,四份都长得一样时,怎么认定? 通常按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处理——四份里只有一份缴税。 但如果四份内容不同(比如金额不同),就不是「副本」,各自按正本处理。
这一项每年省下的钱不多,但争议不少。 因为「副本」的认定完全靠形式,而形式由当事人自己造。
四、第(二)(三)项:外交与军队
第(二)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个限定:主体(使馆、领馆、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目的(获得馆舍)、凭证类型(应税凭证)。买馆舍、租馆舍都免;买办公设备不免。
这一项的依据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税收豁免条款——不是给面子,是履约。
第(三)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这一项的理由与第(二)项不同:军队的钱来自财政,征了也是财政自己出。 印花税对军队征,等于财政左手倒右手,还要付征管成本。
注意主体是「军队、武警部队」,不是「军人」。 军人个人买房、签合同,照缴。
五、第(四)项:五个主体、两种合同
最长的一项,五十五个字:
五个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两个动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 两种合同: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
四层限定,缺一不免。
几个边界:
| 情形 | 免不免 | 理由 |
|---|---|---|
| 农民买化肥,与农资公司签买卖合同 | 免 | 主体、动作、合同三项都符合 |
| 农民买农机,与农机公司签买卖合同 | 免 | 农机属农业生产资料 |
| 农民卖粮食,与粮库签买卖合同 | 免 | 销售农产品 |
| 农民卖自家房子 | 不免 | 不是农产品,也不是买卖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
| 农业公司(非合作社)买化肥 | 不免 | 主体不符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租仓库 | 不免 | 租赁合同不在两种合同内 |
最容易错的是第五行:主体必须是五类之一。 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在五类里,它买化肥要缴印花税。
六、第(五)项:无息、贴息、国际金融组织
三种借款合同免税:
一是无息借款合同。 不收利息的借款。判断标准看合同,不看实际——合同写「无息」但实际付了利息的,形式上是无息,实质上有息,实务中按实质认定。
二是贴息借款合同。 由国家或地方财政补贴利息的借款(如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
三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优惠贷款。
注意第三种的限定词:「向中国提供」。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企业提供的商业贷款,不在免税范围。
这一项与第 5 条形成对照: 有息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缴(一千万缴五百元),无息借款合同零。利息越高,印花税反而一样——因为税基是本金,不是利息。
七、第(六)(七)项:公益赠与与非营利医疗
第(六)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四个受赠主体: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
| 受赠对象 | 免不免 |
|---|---|
| 政府 | 免 |
| 学校(含民办学校) | 免 |
|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 免 |
| 慈善组织(依法认定的) | 免 |
| 其他公益组织(如某些基金会) | 看是否属「慈善组织」 |
| 亲友、个人 | 不免 |
赠与个人的房产,要缴印花税(万分之五),且受赠方还要缴契税。 这一项只管「给公家」。
第(七)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两个限定:「非营利性」+「药品或卫生材料」。营利性医院不免;非营利医院买设备不免(设备不是药品或卫生材料)。
八、第(八)项:个人与电商的电子订单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十八个字,是二〇一九年之后的新政策,二〇二一年入法。
三个限定:
主体一:个人。 不是企业、不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印花税语境下按单位处理)。
主体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 9 条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象:电子订单。 不是「电子合同」。
这两个词的差别很实在。 电子订单是平台上的下单记录(点「提交订单」生成的那一页);电子合同是双方签署的协议文本(有签名、有条款)。
| 情形 | 免不免 |
|---|---|
| 个人在电商平台下单买商品 | 免 |
| 个人与商家另行签订的采购合同 | 不免 |
| 企业与电商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 | 不免 |
| 企业向电商平台采购 | 不免 |
免税的边界是「个人 + 电商 + 订单」三个词同时成立。
九、第二款:四类情形的减免授权
第 12 条第二款: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类情形、一个「等」字、一个备案。
四类情形:住房保障、改制重组、破产、小微企业。
一个「等」字:说明不止四类,但授权范围限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有实质约束的限定,不是空白授权。
一个备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是批准。备案是事后告知,批准是事前同意——两者的法律强度差一个量级。
这一款是新法最重要的弹性条款。 因为第 2 条封死了「扩大征税范围」的路,第 12 条第二款留了「缩小税负」的路——加税必须修法,减税可以授权。
二〇二二年以来,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小微企业相关的印花税减免,都走这一款。
十、第十三条:三个申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句话,三个申报地:
| 纳税人 | 申报地 |
|---|---|
| 单位 | 机构所在地 |
| 个人 | 应税凭证书立地 或 居住地(择一) |
| 不动产产权转移 | 不动产所在地(强制) |
第二款是强制的,第一款是选择的。
不动产转移为什么单列?因为不动产有明确的物理位置,且各地要分税。 一套合肥的房子,卖方在北京、买方在广州,税要缴在合肥。
注意第二款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 这是全条唯一一处没有选择空间的规则。
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第 13 条只管「申报缴纳」,不管「扣缴」。 证券交易的扣缴在第 14 条,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也在第 14 条。
十一、第十四条:境外纳税人的两条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
-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一款,境外单位或个人,两条路:
有境内代理人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理人在境内,税由代理人扣、代理人缴。
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两条路与增值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一律由购买方扣缴(增值税法第 15 条),没有「自行申报」这个选项;印花税留了自行申报的口子,因为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书立凭证」,购买方不一定知道对方在境外有没有代理人。
实务上,境内企业跟境外公司签合同,最常见的处理是: 如果境外方在境内有分支机构或代理,由它扣缴;没有的,境内企业往往被要求「代为申报」——但法律上这不是代扣代缴,是协助。
十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法定扣缴义务人
第 14 条第二款:「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一句话,三个信息:
一是扣缴义务人是法定的。 不是「可以指定」,是法律直接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申报地是机构所在地。 中国结算总部在北京,各地有分公司;实务上按实际办理结算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是「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这五个字很特殊。
十三、「银行结算的利息」是什么
这五个字在全法只出现两次:第 14 条第二款、第 16 条第二款。都是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它指的是:扣缴义务人收取的税款在银行账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要一并解缴。
为什么会有这一条?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按周解缴的(第 16 条),一周之内收上来的税款存在专户里,会产生利息。 这笔利息属于国家,不属于扣缴义务人。
其他税种没有这个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税款,没有「利息一并解缴」的要求。
这一处细节说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完全独立的一套征管流程——单独的扣缴义务人、单独的申报期限、单独的解缴内容。
十四、第十五条:两个「当日」
两款,两个「当日」:
第一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书立应税凭证 或者 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二款: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 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两款的差别在「书立」与「完成」。 合同的义务发生时间是「签的那天」,证券的义务发生时间是「成交的那天」——同一天,但一个看签字,一个看交割。
「当日」这两个字很硬。 不是「次月」,不是「次季」,是签的那一天。这意味着:合同签了但一直没履行,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这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企业常以为「等实际收付款再缴」,错了——第 15 条看的是书立,不是履行。
第 16 条的申报期限,是从「季度、年度终了」起算的(按季按年计征),所以义务发生日与申报日之间有一个时间差:义务在签的那天,申报在季末之后十五日内。
十五、第十六条:两套时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同一部法,两套时钟:
| 类型 | 计征方式 | 申报期限 | 起算点 |
|---|---|---|---|
| 一般印花税 | 按季、按年、按次 | 15 日内 | 季度、年度终了之日;按次的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按周解缴 | 5 日内 | 每周终了之日 |
十五日对五日,按季对按周。
为什么证券交易要按周?因为它的量太大、频率太高。 一周的成交额以万亿计,如果按季解缴,扣缴义务人账上会沉积巨额税款。
这是全法唯一一处「同一税种、两套期限」的设计。
对纳税人的意义:做证券交易的,不用管这个期限——它是给中国结算的;做一般业务的,记季度终了之后十五日。
十六、第十七条:税票与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三款,三层:
第一款:缴纳方式二选一 —— 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
第二款:贴票的动作 —— 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三款:税票的监制权 ——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二选一」不是「都可以」,是「按情况选」。 电子申报的场景,走完税凭证;纸质凭证、临时性交易、部分地区产权登记,走贴票。
第三款的变化值得注意:旧条例第 11 条写的是「国家税务局监制」,新法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机构名称改了,权限没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就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十七、第十八至二十条:双转致、追责、废止
三十四个字,一个转致。
六十字,又一个转致。
两条都往同一部法上转——《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8 条管「怎么征」,第 19 条管「违法怎么办」。
为什么分两条?因为这是两件事。第 18 条把程序全交出去:登记、申报、征收、检查、保全、强制执行,一律按征管法;第 19 条把后果交出去:违反本法规定的,按征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责。
第 19 条的主体列了四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三类是常见的,第四类不常见——税务机关自己也在被追责的名单里,多数税法只写纳税人一侧。
两次转致的实际效果:这部法只写实体,不写程序。 二十条里没有一条讲申报表怎么填、没有一条讲滞纳金怎么算、没有一条讲强制执行怎么走——这些全在征管法里,印花税法只留两个接口。
对读法条的人来说,这意味着只看这二十条,办不成一件印花税的事:知道要缴、知道缴多少,但不知道怎么缴、不缴会怎样。
第 20 条:
三十六个字,两件事:施行日、废止旧条例。
时间线值得记住:
| 节点 | 日期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2021 年 6 月 10 日 |
| 施行 | 2022 年 7 月 1 日 |
| 旧条例发布 | 1988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11 号) |
| 旧条例施行 | 1988 年 10 月 1 日 |
| 旧条例废止 | 2022 年 7 月 1 日 |
从通过到施行,留了一年零二十一天的过渡期。 这个长度在税收立法里算长的——城建税法留了十三个月,增值税法留了两年半(2024 年 12 月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过渡期的用途是给征管系统改造、给企业换合同模板、给地方出配套口径。
十八、旧条例的二十倍罚款去哪了
旧条例第 13 条自己定了三档罚款:未贴少贴的二十倍以下、未注销画销的十倍以下、重用税票的三十倍以下。
新法一条都没保留,全部转致征管法。
| 违法行为 | 旧条例 | 新法(转致征管法) |
|---|---|---|
| 未贴、少贴 | 应补金额 20 倍以下 | 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第 63 条) |
| 未注销、未画销 | 未注销金额 10 倍以下 | 未按规定缴销凭证(第 60 条,2000 元以下;情节严重 2000—10000 元) |
| 重用税票 | 重用金额 30 倍以下 | 按偷税处理(第 63 条) |
| 伪造税票 |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 伪造发票类犯罪(刑法第 206 条、第 209 条) |
上限从二十倍、三十倍降到五倍,但「可以」变成了「并处」。
旧条例三档都写「可处以」——可以罚,也可以不罚;征管法第 63 条写「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可以」,符合条件必须罚。
罚款只是处罚种类之一,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另加,两者可以并用——罚五倍加上日万分之五,实际负担远高于账面。
这是一个方向相反的变化:上限降了,确定性升了。
十九、漏缴之后追多久:三年、五年、无限期
罚则转致了,追征期也一并转致。 印花税法不写,适用征管法第 52 条,三档:
| 情形 | 追征期 | 起算点 |
|---|---|---|
| 税务机关责任,少缴 | 三年 | 自税款所属期起 |
| 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 三年(累计数额十万元以上为五年) | 同上 |
| 偷税、抗税、骗税 | 无限期 | — |
印花税的漏缴,绝大多数落在第二档。 一份合同忘了缴,金额不大,三年;累计超过十万元,五年。
这一档的门槛是「十万元」,不是「十万元一年」。 征管法第 52 条的表述是「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同一笔追征对象累计,不是按年累计。
第三档的后果最重:无限期,且没有上限。 但要走第三档,必须定性为偷税,而偷税要有主观故意与客观手段(征管法第 63 条列了四种: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印花税的麻烦在第四种。 合同签了不申报,不是「伪造账簿」——它更像「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 定性不同,追征期就从三年跳到无限期。
追征期与处罚时效是两条线,别混。 追征期管「税款能追多久」,处罚时效管「罚款能罚多久」——处罚时效一般两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与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税款追得回来,罚款可能已经过期。
所以实务上最要紧的不是算税额,是留下申报痕迹。 一份不需要缴的合同,也要能说明为什么不需要缴;一份缴过的合同,要留申报表。没有痕迹的,时间会站到税务机关那一边。
二十、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法定免税 | 八项:副本抄本、使领馆馆舍、军队武警、农业生产、无息贴息与优惠贷款、公益赠与、非营利医疗采购、个人电商订单 | 法第 12 条第 1 款 |
| 授权减免 | 国务院对住房保障、改制重组、破产、小微企业等可减免,报备案 | 法第 12 条第 2 款 |
| 申报地(单位) | 机构所在地 | 法第 13 条第 1 款 |
| 申报地(个人) | 书立地或居住地 | 法第 13 条第 1 款 |
| 申报地(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强制 | 法第 13 条第 2 款 |
| 扣缴(境外) | 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人自行申报 | 法第 14 条第 1 款 |
| 扣缴(证券)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法定扣缴,解缴税款及银行结算利息 | 法第 14 条第 2 款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书立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 法第 15 条 |
| 计征方式 | 按季、按年、按次;证券按周解缴 | 法第 16 条 |
| 申报期限 | 一般 15 日内;证券 5 日内 | 法第 16 条 |
| 缴纳方式 | 粘贴印花税票或开具其他完税凭证 | 法第 17 条 |
| 责任 | 转致税收征收管理法 | 法第 19 条 |
| 施行 | 2022 年 7 月 1 日;旧条例同日废止 | 法第 20 条 |
二十一、六方各看什么
农业经营主体。 先看自己在不在「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五类里。不在,买农资照缴。
公益捐赠人。 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免;赠与个人不免。捐赠协议里要写清受赠主体的性质,否则事后举证困难。
非营利医疗机构。 采购药品、卫生材料免;采购设备、耗材不免。发票与合同要分开列,否则容易被整体认定。
电商平台与商家。 个人订单免,商家之间的合同不免。平台代扣代缴的是增值税与消费税,不是印花税——印花税由商家自行申报。
跨境交易主体。 境外方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代理人扣缴;没有的,境外方自行申报。境内企业要留好「对方有无代理人」的沟通记录。
税务机关。 两套期限、两类扣缴、三个申报地——印花税的征管复杂度不在税基,在归属。
二十二、四句话
第一句:一条三百三十八字,占了全法五分之一。 免税清单越长,说明例外越多。
第二句:三项免税变八项,兜底条款被删。 从「财政部批准」到「法律列举」,弹性换成了确定性。
第三句:三个申报地,一个强制。 单位看机构、个人看两地、不动产只看物。
第四句:同一部法两套时钟。 一般十五日按季,证券五日按周——因为证券的量太大。
接着看
逐条细读
二十条的整体结构、十七个税目与五档税率,见二十条一千六百六十八字,十七个税目全挤在一张附表里;凭证在不在税目里,见发票;哪些情形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见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征管与救济
申报征收适用征管法,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纳税争议先缴税再复议,见纳税争议先缴税再复议,十一个事项;期限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处罚见行政处罚;扣缴出错谁担责,见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免税与税目
印花税谁贴:三类合同,见印花税谁贴:借款、租赁、产权转移书据三类合同;语词层面的问答见印花税:哪些合同要交、按什么金额算;多缴退还见多缴税款退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类目与文本
印花税法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标签见印花税、印花税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算期限用期限计算器。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年发布,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废止)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现行与历史文本比对;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十二条三百三十八字、第十三条一百零五字、第十四条一百二十四字、第十五条五十八字、第十六条一百三十字、第十七条八十五字、第十八条三十四字、第十九条六十字、第二十条三十六字;八条合计五百九十六字,与二十条总数一千六百六十八字相加核对一致。第二批至第五批无独立条文,免税项数按第一款括号序号计为八项;旧条例免税为三项。施行日期与废止日期取自第二十条原文。转致后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非本法条文;刑法条文仅作指引,不构成本法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