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前六条,五百四十九个汉字,占正文的百分之十七点五五。
六条讲一件事:谁在排,谁缴税。 第一条说为什么立这部法,第二条说谁是纳税人,第三条说什么算污染物,第四条和第五条说哪两种排放不算「直接排放」,第六条说税额在哪张表上、由谁定。
这一篇不算怎么算税额、不算减免,只算「谁在范围内」。
这一步比后面所有计算都重要。范围判断错了,算得再准也是错的——一家企业如果压根不是纳税人,它填的每一张申报表都是多余的;如果它是纳税人而以为自己不是,欠的每一天都在生滞纳金。
一、六条一张表
先看字数。
| 条 | 字数 | 讲什么 |
|---|---|---|
| 第一条 | 28 | 立法目的 |
| 第二条 | 77 | 纳税人 |
| 第三条 | 54 | 应税污染物 |
| 第四条 | 125 | 两种不算直接排放 |
| 第五条 | 105 | 两种仍要缴 |
| 第六条 | 160 | 税目税额与省级定税额 |
| 合计 | 549 | — |
第四条加第五条二百三十字,是六条里最长的一组——一条说「不算」,一条说「算」,正反两面占了四成篇幅。
这个比例说明立法者最担心的事:边界。 谁排进管网、谁排进自己的池子、谁在处理别人的污水、谁在处理自己的污水,这四种情形在实务里天天打架,法条必须一条一条摆开。
二、第一条:二十八字,三句话,没有「根据宪法」
二十八个字,三个动宾结构: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注意它没有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契税法第一条有,资源税法第一条有,印花税法第一条也有——三部税法的第一条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为纳税人」的写法,把适用范围直接写进去;环保税的第一条却是纯粹的立法目的条,一句实体规则都没有。
这个差别不是随意的。因为环保税的纳税人不好在第一条里写完——它要先定义「应税污染物」,才能定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人」。所以第一条只讲目的,把定义留到第三条。
三个目的里,最要紧的是中间那句「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是结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高度,只有「减少排放」是可以量化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整部法都用排放量做计税依据。
三、第二条:七十七字,三个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句话,七十七个字,但要拆成三截才看得清。
第一截:地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前半句是领土,后半句是管辖海域——后七个字是为了海上石油平台和远洋船舶写的,第二十二条还专门给海洋工程留了一条口子。
第二截:行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六个字里有两个是限定的:「直接」排除经过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应税」排除不在两张附表里的东西。
第三截: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排不直接(排进管网)不算,直接排但排的不是应税污染物也不算,排了应税污染物但不是这三类主体也不算。
「管辖的其他海域」七个字不是修辞。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施工、海上倾倒,都在这七个字里。第二十二条专门留了一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一句话,把海上这一块的细则交给两家部委联合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都在「管辖」之内;再往外,就不是这部法的地盘了。
四、「其他生产经营者」五个字
第二条没有出现「个体工商户」,也没有出现「自然人」。排污费时代是明确写了「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把缴纳主体写成「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环保税换了个写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个兜底,把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装了进去。 但它同时划了一条线:得有「生产经营」行为。 一个人自家院子里烧煤取暖,排了二氧化硫,不是纳税人;一个养殖户养了五十头猪往外卖,是纳税人——区别不在排没排,在是不是生产经营。
《实施条例》第四条把这个界限量化了: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规模标准」四个字交给省里定,全国没有统一数。 附表二部四给了一个参照:仅对存栏规模大于五十头牛、五百头猪、五千羽鸡鸭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五十头牛、五百头猪、五千羽鸡鸭——这三个数是整部法里最接地气的一组数字,也是无数养殖户判断自己「算不算」的唯一依据。
五、第三条:五十四字,四类污染物
五十四字,一句话,做了一件事:把「应税污染物」定义成两张附表里的四类东西。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这四类不是并列的四个税目,是四种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大气和水按污染当量算,固体废物按吨算,噪声按超标分贝算。第七条把这件事说得更清楚,后面一篇细讲。
这里要点出的是「本法所附」四个字。附表不是附件,是法律的组成部分。 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定税额,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定范围和当量值,两张表加起来一千二百四十七个汉字,接近正文的四成。
改一张附表,等于改一条法律。 这就是为什么二〇二五年加 VOCs 要走修法程序,而不是发一个公告——VOCs 不在附表二里,加进去就是改法;不加进去而另行开征,只能靠第二十七条那个授权条款。
六、第四条:一百二十五字,两种不算直接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段,三十五字加四十五字加四十五字。
第一段是总纲:「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注意「相应」两个字——不缴的是「相应污染物」的税,不是全部豁免。
第二段第一种情形:排进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第三段第二种情形: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两种情形的逻辑是一样的:污染物没有直接进环境,而是先进了一个「依法设立」或「符合标准」的中间环节。 既然中间环节已经承担了处理责任,排放者就不再是「直接排放者」。
这一条和第五条是一对。第四条说「不算」,第五条说「什么情况下又算了」——中间处理设施自己超标,或者贮存处置不符合标准,那时候就是设施自己在排,它自己缴。
七、「依法设立」四个字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六个字里,「依法设立」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一个限定。
不是所有污水处理设施都算「依法设立」。 《实施条例》第三条把这句话解释得很硬: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两类:一是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类场所,两种待遇:
| 场所类型 | 服务对象 | 是否「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社会公众 | 是 |
| 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 园区内企业 | 否 |
| 企业自建自用污水处理站 | 自己 | 否 |
这条解释把一大批企业的「不属于直接排放」抗辩打掉了。
一家化工厂把废水排进园区污水处理厂,一直以为自己适用第四条第一项、不缴环保税。按《实施条例》第三条,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算法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这家厂的排放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
实务上这一条被误读的概率极高,因为「集中处理」四个字听起来就该包括园区。但条例把「集中」限定成了「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关键词是「生活」和「公众」,不是「集中」。
八、第五条:一百零五字,把那面镜子翻过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两段,五十七字加四十八字。
第一段: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段: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两段正好对应第四条那两项,一一翻过来:
| 情形 | 第四条 | 第五条 |
|---|---|---|
| 排进集中处理场所 | 排放者不缴 | 场所超标排放,场所缴 |
| 贮存处置固废 | 符合标准的,不缴 | 不符合标准的,缴 |
这两条合起来,是一个闭环:污染物只要最终进了环境,总要有人缴一次税。 中间环节合规,责任在环节上;环节不合规,责任还在排放者身上。
注意第五条第一段的表述是「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是「超过许可排放量」,也不是「未取得排污许可」。 超标的判断标准是浓度(和部分地区加的总量),这个标准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免税标准是同一个标准,方向相反:不超标就免,超标就缴。
九、污水处理厂:达标就免,超标就缴
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项放在一起看,一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税负地图就出来了。
| 情形 | 依据 | 结果 |
|---|---|---|
| 达标排放 | 第十二条第(三)项 | 暂予免征 |
| 超标排放 | 第五条第一款 | 全额缴纳 |
| 接收园区工业废水 | 实施条例第三条 | 不属于法定集中处理场所,自身按一般纳税人处理 |
三条规则,三个结果,中间没有缓冲带。 达标全免,超标全缴——这就是环保税在集中处理环节的设计:不按排放量打折,按达标与否一刀切。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污水处理厂排的污染物种类相对固定,浓度是它唯一能控制、也唯一该被考核的指标。按浓度考核,比按总量考核更能压住「稀释排放」。
反过来看企业:企业排进管网不缴税,但它要缴污水处理费——那是价格,不是税。费与税在这里完成了一次交接:管网内按吨收费,管网外按当量征税。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走的是同一套规则。焚烧发电厂的烟气里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氯化氢,达标暂免、超标要缴;二噁英不在附表二那四十四项里,排多少都不缴这个税,管它的是排放标准和二噁英控制要求,不是税法。填埋场更绕:渗滤液直排的,按水污染物算当量;渗滤液进市政管网的,落到第四条第一项。一个填埋场同时踩两条规则,是环保税里最容易算错的地方之一。
十、第六条:一百六十字,二十八加一百三十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
-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段,二十八加一百三十二。
第一段二十八字: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十行表,四个大类: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一点二元至十二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一点四元至十四元,固体废物按吨五元、十五元、一千元、二十五元,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每月三百五十元至一万一千二百元。
第二段一百三十二字,是整部法里最长的一句程序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句话,四个主体,三道程序:省政府提出 →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提出」和「决定」是分开的两个动作。 省政府只能提,不能定;省人大常委会有决定权,但不能自己发起。这个设计与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几乎一模一样——两部法在「地方定税率」这件事上用了同一套程序。
三个考量也值得看一眼: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三个词里,「环境承载能力」排第一,「经济社会发展」排在最后还被「生态」两个字拴住。 立法的倾向写在排序里。
这套程序走一遍要多久?至少一个会期。 省政府提出前要过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三家的会签,省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一次会,决定之后还要报两级备案。从动议到落地,通常半年以上。 这也解释了一个现象:二〇一八年三十个省集中出台税额之后,几年内调整的省份不多——不是不想调,是程序重。
备案是双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报国务院。备案不是批准,是知会;但备案审查发现与上位法抵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省级用什么形式决定?实践中有两种:专门作出《关于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或者写进地方性法规——两种都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都能作为征税依据。
十一、算例:三种排放,三种结论
把前面六条合起来用,看三个真实的场景。
场景一:印染厂排进园区污水处理厂。
日排废水两千吨,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厂里一直按「排进集中处理设施」理解,没有申报环保税。
结论:要缴。 依据是《实施条例》第三条——园区污水处理厂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法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这家厂的排放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按第九条排序、第十条定排放量、第十一条算税额。
场景二:同样的印染厂,自建管道直排厂界外的河。
结论:要缴,而且没有任何争议。 这是最典型的直接排放。差别在于场景一要打一场「算不算集中处理」的官司,场景二连争的空间都没有。
场景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稳定低于标准。
结论:免。 依据是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
但这家厂要盯住两件事:一是「不超过」是全年每一天都不超过,只要有一个月超标,那个月就要缴;二是处理的是生活污水,一旦接收工业废水比例过高,可能被认定不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
场景四:存栏六百头猪的养殖场,粪污直接排进附近沟渠。
结论:要缴。 依据是《实施条例》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附表二部四给了全国参照线:五百头猪。
养殖业的排污口另有讲究,见养殖污染。反过来,同一家养殖场如果把粪污全部还田、做了无害化处理,条例第四条后半句就管用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同一个养殖场,处理方式一变,纳税人身份就没了。
十二、不在表里的四样东西
第三条是一句封闭的列举:只有两张附表里的四类,才叫应税污染物。不在表里的,排多少都不缴这个税。
这不是理论问题,至少有四样东西天天有人在问。
第一样,挥发性有机物。 附表二大气那四十四项里,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这些单体,但没有「VOCs」这个整体。一家涂装企业排的废气里,苯系物可能一项都不超标、也不在前三项里,剩下的 VOCs 一大片,按现行附表一分钱税都不用缴。 这个缺口二〇二五年才补上——第二十七条开了一个试点通道,二〇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八个行业先征,详见母篇的 VOCs 一节。
第二样,二氧化碳。 不在附表二,也不在附表一。碳排放管的是全国碳市场,不是环保税。 这两套制度并行:碳市场管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环保税管污染物的当量。「碳税」这两个字在现行法里一次都没出现。
大气的应税项目由大气污染防治那一套排放标准配套,水的由水污染那一套配套,两套标准不通用,这也是大气税额和水税额要分开定的原因。
第三样,土壤污染。 土壤不在四类里。土壤的问题走另一条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修复责任,责任人对那块地负责,但不按「排了多少」缴税。 这也是环保税与环境污染责任的分界——一个按量收钱,一个按损害赔钱。
第四样,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 都不在附表二。放射性有专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光污染在部分地方性法规里有规定,但都不进环保税。
「不在表里」不等于「没人管」。 它只意味着不缴这个税。超标排放该罚的照罚,造成损害该赔的照赔,无证排污该停的照停——税、罚、赔、停,四套工具各自独立。
十三、固废那条链:产生减贮存减处置减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排放量」,但企业在账上找不到「排放量」这个科目。这个数是算出来的,公式在《实施条例》第五条: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当期综合利用量。
四个数,三个减项。减项每一个都有门槛:
- 贮存量、处置量,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数量;
- 综合利用量,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数量。
门槛不达标,不许减。 一个厂产生十万吨煤矸石,拉到自家没做防渗的场地上堆着,那两万吨不能算「贮存量」——它仍是排放量,按每吨五元缴十万元,而不是五万元。
《实施条例》第六条再补一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一分不减。
这里有个容易混的地方:第十二条第(四)项还写着「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同一个动作,两条路径——条例第五条是把它从排放量里减掉,第十二条第(四)项是算出来再免。实务上走前者,后者是兜底:综合利用了但不满足扣减条件的,还有一次免税的机会。
十四、第五条的「排放标准」是哪个标准
第五条第一款用的是「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用的是「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同一个标准,两个方向。
这个标准指什么?指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标准。 大气方面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水方面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可以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优先。
它和排污许可证上的数是两回事。许可证上载明的是「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前者跟排放标准衔接,后者是总量控制。环保税的达标判断看浓度,不看许可排放量——这一点在环保税和排污许可怎么衔接里展开过。
超标之后有三重后果,分别是三个部门、三条线:
| 后果 | 依据 | 谁执行 |
|---|---|---|
| 环保税失去暂免或减征,全额缴 | 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税务机关 |
| 行政处罚(罚款) | 大气、水、固废、噪声各法 | 生态环境部门 |
| 按日连续处罚 | 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条款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保税本身没有「超标加征」这一档。 这一点和排污费不同:排污费时代超标按收费额加一倍征收,环保税把这个加倍取消了,改成达标暂免、低排减征。从「罚超标」改成「奖低排」,第五条就是那个分界点。
十五、四问定身份
把前六条串起来,判断一家企业是不是纳税人,问四句话就够了。
| 问 | 依据 | 答「是」的后果 |
|---|---|---|
| 一、排没排? | 第二条 | 得有排放行为,且是直接排;排放口见排污口 |
| 二、排的东不在表里? | 第三条 + 两张附表 | 在 115 项或四类之内,才是应税污染物 |
| 三、谁在排? | 第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
| 四、排到哪? | 第四条 + 条例第三条 | 排进法定集中处理场所或合规设施,不算直接排放 |
四问全「是」,才是纳税人;任何一问「否」,就出圈了。
出圈不等于没事。问二答「否」,可能是不缴这个税但要缴别的(比如碳市场配额);问四答「否」只是不算直接排放,处理设施那边可能自己成了纳税人。
实务上最容易错的是第四问:企业把「排进集中处理设施」理解成「排进任何处理设施」,而条例第三条把园区污水厂和企业自建站都排除在外。 这一类错误在环保税常见错误案例里排在第一位。
十六、四类主体各看什么
生产企业。 看两处:第二条的「直接」,第四条第一项和《实施条例》第三条的组合。排进园区的,别想当然以为不用缴。
集中处理场所。 看两处:第五条第一款(超标要缴)、第十二条第(三)项(达标暂免)。这两条是同一个标准的正反面。
养殖场。 看两处:《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省级规模标准、附表二部四的五十头牛/五百头猪/五千羽鸡鸭。规模线以下不是纳税人,规模线以上要缴,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不缴。
税务机关。 看一处:《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信息里没有对应纳税人的,等企业第一次申报时补识别,并把信息回送生态环境部门。
十七、要件表
| 争点 | 依据 | 要件 |
|---|---|---|
| 是不是纳税人 | 第二条 | 地域 + 直接排放 + 三类主体 |
| 个体工商户算不算 | 第二条「其他生产经营者」 | 有生产经营行为、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算 |
| 排的是什么 | 第三条 + 两张附表 | 必须在附表二 115 项或附表一四类之内 |
| 排进管网算不算 | 第四条第一项 + 条例第三条 | 只限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
| 排进园区污水厂 | 条例第三条 | 不算,仍属直接排放 |
| 固废贮存处置 | 第四条第二项 | 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
| 场所超标谁缴 | 第五条第一款 | 场所自己缴 |
| 税额多少 | 第六条 + 附表一 | 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本地税额 |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前六条五百四十九字,只回答一个问题——谁在排。 范围判断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句:第二条三个要件,「直接」两个字最贵。 排进管网不算,排进园区污水厂算——差别不在管道,在场所性质。
第三句:「依法设立」四个字,把园区污水厂和企业自建站都排除在外。 关键词是「生活」和「公众」,不是「集中」。
第四句:第四条和第五条是一面镜子的两面。 污染物只要最终进了环境,总要有人缴一次税。
接着看
同族
整部法的结构、一百一十五项污染物、两档减征与 VOCs 试点,见二十九条三千一百二十八字。同族另两篇,一篇讲四步算出税额、五项暂免与两档减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一篇讲两家分工、信息共享与复核(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本篇不重复。
存量专题
纳税人边界见环保税纳税人是谁;四类污染物与税目税额表见环保税征什么;各地税额见环保税税额各地不一样;五项暂免见免税情形有哪些。
文本与标签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词条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签见环保税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2条、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至第六条现行文本(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后重新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693 号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六条合计五百四十九字,占全法三千一百二十八字的百分之十七点五五。附表二项数与当量值按附表逐项统计,附表一税额按税目行摘录。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暂免、超标缴纳的规则分别出自第十二条第(三)项与第五条第一款,二者标准同一,方向相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