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个矿,到底要向国家交几笔钱?
至少三笔,而且分属三个环节、三套规则、三个征收机关。
第一笔,矿业权出让收益。 拿到权利时缴。金额制一次算定、分期缴;收益率制按销售收入比例逐年缴。
第二笔,矿业权占用费。 持有期间按面积缴。矿停着不挖也要缴。
第三笔,资源税。 开采销售时按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缴。
三笔钱的共同点是都交给国家,不同点是性质、环节、计算方式、救济路径全都不一样。 混在一起算账,是最常见的错误——有的企业把资源税当成出让收益的一部分,做了税前扣除的错账;有的企业把出让收益当税,争议时走错了复议路径;有的企业停产几年,以为不用花钱,结果占用费一直累积。
本篇讲七件事:三笔钱的分环节对照、资源税的四个计算要点、减免的七种情形、跨省税率为什么不同、税务处理上的三个易错点、两类特殊矿种的税费结构、以及争议的救济路径。
一句话定义:矿产资源税费是矿业企业在取得、持有、开采销售三个环节分别负担的财政性支出的总称,包括取得环节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持有环节的矿业权占用费(二者为政府非税收入)与销售环节的资源税(法定税种),三者在性质、计征依据、征收管理与救济路径上各不相同。
构成要件
一、三笔钱的分环节对照
第一笔,出让收益——「买权」的钱。
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有偿取得)、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须符合国家征收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缴的时点: 取得矿业权时。金额制是一次算定、按合同分期;收益率制是按销售收入比例逐年。
缴给谁: 征收机关(税务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各地不同)。
性质: 国有资源资产的对价,属政府非税收入,不是税。
第二笔,占用费——「占着」的钱。
依据同样是《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出让收益并列)。
缴的时点: 持有期间,按年度缴。
计征基础: 通常是矿业权登记的面积。注意这一点:不看产不产矿,只看占多大面积。
性质: 也是非税收入,但对应的是「占用」这个状态,不是「取得」这个动作。
第三笔,资源税——「卖货」的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缴的时点: 开采销售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计征基础: 销售额(从价)或者销售数量(从量)。
性质: 税。纳入税收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
三笔钱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出让收益管「进门」,占用费管「占着」,资源税管「出货」。三个动作,三笔钱,不重复、不替代、不抵扣。
二、资源税的四个计算要点
要点一,从价还是从量。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第三款: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按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哪些从价、哪些从量? 看税目税率表。大体上,原油、天然气、煤、金属矿多按从价(百分比税率);部分非金属矿、砂石、地热、矿泉水可以选择从量(每吨或者每立方米多少元)。
第三款还有一句容易忽略的: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这意味着选矿产品也要缴税,不是「原矿缴一次、选矿不用缴」。
要点二,不同税目要分别核算。
《资源税法》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是这一条的关键。 一个矿山同时采出煤和煤层气、或者同时采出铁矿和伴生铜,如果账上不分开,全部按高税率征。这个后果可能是税负翻倍。
实务动作: 分税目建账、分税目开票、分税目核算成本。分不开的,宁可请税务师做分摊方案,也不要让税务机关「从高」。
要点三,自用也要缴,但连续生产不缴。
《资源税法》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这一条是资源税里最实用的一个规则。 举例:采出原油自己炼成汽油——原油是应税产品,汽油不是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汽油缴消费税),所以「自用于连续生产」这个例外在这里要看具体税目关系;再比如采出石灰岩自己烧石灰,石灰岩是应税产品,如果烧成的石灰不是资源税应税产品,那么移送环节要缴资源税。
判断方法: 看移送后的产品是不是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是,则不缴(继续往下走);不是,则移送时缴(视同销售)。
要点四,税率是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定。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就是「跨省税率不一样」的原因。 同一个矿种,在 A 省可能是百分之四,在 B 省可能是百分之六。所以跨省项目不能套用一地的税率做测算。
第二款还有一句: 税目税率表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意味着同一个矿种,原矿和选矿产品的税率可能不同,要分开看。
三、减免的七种情形
《资源税法》第六条列了两类免征、四类减征,加上国务院的补充规定权限:
免征两种: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四种: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
第七种是授权条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务中最常用的是「衰竭期矿山减征百分之三十」。 认定要点通常包括:矿山剩余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开采条件。要举证:储量报告、开采年限计算、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各地对「衰竭期」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不同,须查属地规定。
「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都是有技术定义的。 这些定义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里,不是自己说是就是。 申请减征要提交技术认定材料。
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减免是「申报享受」还是「审批享受」? 资源税的优惠通常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意味着企业自己判断、自己申报,但资料要留存,被查时拿不出来就要补税加滞纳金。
四、跨省税率为什么不一样
这个问题在跨省矿业项目里经常遇到,答案是三层:
第一层,法律给的是幅度。 《资源税法》附的税目税率表,对多数矿种给的是幅度(比如煤百分之二到十、砂石百分之一到五或者每吨零点一到五元、地热百分之一到二十或者每立方米一到三十元)。
第二层,省级在幅度内定具体税率。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层,考虑的因素导致差异。 资源禀赋好的省份可能定高一点,禀赋差、开采成本高的省份可能定低一点。这是资源税的「级差调节」功能——让条件好的矿山多承担,条件差的少承担。
实务中的三个动作:
一是逐省查税率。 不要用一省的税率推算全国。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决定,且可能调整。
二是注意原矿与选矿的差别。 同一省份内,原矿和选矿产品的税率可能不同(第二条第二款末句)。
三是关注计征方式的选择。 税目税率表规定可以选择从价或者从量的,具体计征方式也由省级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三条第二款)。所以同一个矿种,A 省从价、B 省从量,是可能的。
五、税务处理上的三个易错点
易错点一,把出让收益当税金及附加。
出让收益是取得成本,不是税金。 会计上应当计入取得矿业权的成本,随采矿权摊销进入生产成本;税务上,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通过折旧或者摊销扣除。
如果错记成「税金及附加」,后果是: 当期全额扣除,看起来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计税基础没有形成,将来处置时无法扣除,而且可能被认定为「多列支出」,补税加滞纳金。
易错点二,把占用费与出让收益混在一张凭证上。
两笔钱性质不同、计征方式不同、罚则不同。 出让收益欠缴的后果是违约金(《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占用费欠缴的后果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可以处应缴额三倍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混在一张凭证上的后果是: 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欠的是哪一笔,适用哪一条罚则。做账时就要分开:出让收益一个科目,占用费一个科目。
易错点三,忽略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确定: 采取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直接收款等方式的,时点不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移送时;代扣代缴的,支付货款时。
这个时点决定申报期、决定滞纳金起算。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货已发出、款未收到,企业以为「没收到钱就不用缴」,结果纳税义务早就发生了。
建议: 把销售合同按收款方式分类,逐类对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一张「时点表」贴到财务办公室。这张表比任何税务筹划都实用。
六、争议的救济路径:三条路,别走错
路径一,资源税争议——复议前置。
资源税是税,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争议解决规则: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是「复议前置+清税前置」。 不缴税、不提供担保,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这一点与出让收益、占用费的争议完全不同。
路径二,出让收益争议——按合同争议或者行政争议处理,看定性。
出让收益是对价,争议可能是两类:如果是「这笔钱该不该收、收多少」的征收行为争议,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是「合同该不该解除、钱该不该退」的合同争议,走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看合同约定)。
两条路的分界看「争的是什么」,这一点在出让收益那一篇已经展开。
路径三,占用费争议——与出让收益类似,但罚则有专门规定。
占用费欠缴的处罚是「应缴额三倍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这是一个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不受「清税前置」的限制。
三条路的对比很重要: 资源税争议不缴税就不能复议;出让收益、占用费的争议没有这个前置。把资源税争议当成普通行政争议直接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
七、两类特殊矿种:油气与砂石
多数矿种的税费结构是「三笔钱」,但油气和砂石各有一处特殊。
先说油气,它是四笔钱叠加。
第一笔,资源税。 原油百分之六,天然气百分之六(税目税率表)。注意天然气与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同属一个税目,都是百分之六。
第二笔,石油特别收益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它的结构是累进的:价格越高,征收比例越高。
第三笔,出让收益。 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竞争性出让取得,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四笔,占用费。 持有期间按面积缴。
四笔叠加的结果是:油气的实际税负对价格极度敏感。 价格高的时候,资源税按比例上升、特别收益金按更高的累进比例上升,两头挤压利润;价格低的时候,资源税下降、特别收益金不征或者少征,但固定成本(占用费、财务费用)不变。 做油气项目的经济评价,必须按价格区间做敏感性分析,不能按单一价格算死。
油气还有一处特殊:减征情形最多。 低丰度油气田减百分之二十,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减百分之三十,稠油高凝油减百分之四十。四类减征都要求技术认定,不是自我声明。
再说砂石,它的特殊在「从量计征」与「无需采矿权不等于免税」两点。
第一点,从量计征更常见。 税目税率表对砂石给的是「百分之一到五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零点一到五元」。砂石单价低、计量方便,很多省份选择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的好处是计算简单、不受价格波动影响;坏处是价格上涨时税负不涨,价格下跌时税负不降——对企业的意义是:低价时税负占比反而上升。
第二点,「无需采矿权」不是「免资源税」。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无需取得采矿权的三种情形: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这三种情形是「矿业权管理」的豁免,不是「资源税」的豁免。 《资源税法》第一条的纳税人是「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为「个人生活自用」设置免税条款。 第六条列的免征、减征情形里也没有这一项。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的意义: 施工单位在批准区域内采挖砂石自用,不需要采矿权,但如果被认定为「开发应税资源」,仍可能产生资源税纳税义务。 实务中各地征管口径不一,有的地方对纯自用不征,有的地方要求申报。 遇到这类问题,不能拿「矿法说不用采矿权」去对抗「税法说要缴税」——两部法管的是两件事。
第三点,砂石的另一个风险是「自行处置」。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省级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第七十一条对自行处置的,处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价值不足十万的处十万到三十万。这是行政责任,与资源税是两条线,可以同时发生。
法条依据
矿产资源税费的规范依据分三块: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有偿取得)、第二十一条(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授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缴纳义务、减免四情形、违约金)、第七十条(占用费罚则)。
第二块,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共十七条,加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核心条文是第一至六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分别核算、自用与连续生产、减免。
第三块,征管与救济。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滞纳金、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规定。
要提示三点。 第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由各省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词条不列具体数值,跨省项目须逐省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第二,资源税的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优惠不是审批出来的,是申报出来的,但资料要经得起检查。 第三,出让收益、占用费与资源税的性质不同,会计处理、税前扣除、争议救济路径都不同,不能因为「都是交给国家的钱」就混在一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费种已废止,别再主张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个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费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随《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 2026 年 6 月 15 日之后,不再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涉及该日期之后的欠费主张,不能再用那部规定;该日期之前的历史欠费,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
实务提示: 老矿的账上往往挂着「补偿费」科目,做尽调时要把这笔历史挂账单独列出来,判断属于「已缴清」「已废止不用缴」还是「历史欠缴仍需处理」三种情况之一。不能因为费种废止就一律当作不用缴,也不能因为账上有挂账就一律当作欠款。
二、与增值税的区别:一个按销售额全额,一个按增值额
资源税按销售额全额计征(从价),不扣除成本、费用。卖一百万,就按一百万乘税率。
增值税按增值额计征,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卖一百万、进项八十万,就按二十万对应的税额缴。
两者的关系: 资源税是价内税(销售额含资源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所以在计算资源税销售额时,要先把增值税剔除。
实务中最容易出的错: 用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资源税税率,导致资源税多缴。 正确做法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
三、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的区别:三个环节,不要混算
出让收益对应「取得」,占用费对应「持有」,资源税对应「销售」。
三个环节的判断标准:
还没开始采,但已经拿到权利——只涉及出让收益(可能还有占用费)。
拿着权利不采——占用费照缴,出让收益(金额制已缴完的)不再缴,资源税没有(没有销售)。
开始采并销售——资源税产生,占用费继续,出让收益按约定(收益率制下按销售收入比例)。
这个分环节的判断在停产矿山身上最有用。 停产期间,资源税零、出让收益(金额制)零,但占用费不为零。 很多企业算停产成本时漏了这一笔,复工时才发现欠了一大块,还带着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四、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区别:一个普遍征收,一个特定调节
资源税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征收。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的特别调节金,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两者都是针对油气,但性质不同: 资源税是税,普遍征收;特别收益金是「特别调节」,在价格超过起征点时才征,起征点和征收比例随价格浮动。
实务中的意义: 油气的税负测算要把两者都算进去,而且特别收益金是「价格越高、征收比例越高」的累进结构,做价格敏感性分析时不能忽略。
实操指引
第一步:建三本账
第一本,出让收益台账。 记:合同总额、分期安排、已缴、未缴、违约金计算。
第二本,占用费台账。 记:登记面积、年费率、应缴、已缴、欠缴。
第三本,资源税台账。 记:分税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已缴、留抵。
三本账分开,不合并。 合并的后果是:说不清欠的是哪一笔,适用哪一条罚则;也算不清税前扣除该怎么分。
第二步:算清跨期与跨省的税负
跨期: 一个矿山从建设到达产跨越几年,每年的销售额不同,资源税不同;出让收益的分期也可能跨年。做可研时要按年测算,不能只算总额。
跨省: 同一矿种在不同省份税率可能不同,计征方式也可能不同(从价或者从量)。跨省项目要逐省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把税率差异纳入投资测算。
三个数据源: 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决定;省级税务部门的申报指引;税目税率表(确认征税对象是原矿还是选矿)。
第三步: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点表做出来
按销售方式分类:
直接收款——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代扣代缴——支付货款当天。
这张表做完,贴到财务办公室。 它解决的是「什么时候申报」这个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错的问题。
第四步:减免的申报与留档
四类减征的举证材料:
低丰度油气田——油气田的名称、产能特征、技术认定文件。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气质分析报告、三次采油方案批复、水深证明。
稠油、高凝油——油品物性分析报告(粘度、凝点)。
衰竭期矿山——储量报告、剩余可采储量计算、服务年限、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留档要求: 优惠资料要留存备查,通常是随申报表一并留存,保存年限按征管法规定。 被查时拿不出来,要补税加滞纳金。
第五步:争议的分类处理
先判断争议的性质:
是资源税的纳税争议(该不该缴、缴多少、能不能减免)——必须先缴税或者提供担保,再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起诉。
是资源税的处罚争议(滞纳金、罚款)——不需要清税前置,可以直接复议或者起诉。
是出让收益的征收争议——按行政争议处理,没有清税前置。
是出让收益的合同争议(解除、返还)——按合同约定走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是占用费的处罚争议——行政处罚,可以复议或者诉讼,没有清税前置。
分类错了,程序就走错了。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资源税纳税争议直接起诉,被裁定不予立案,白等几个月,还可能过了复议期限。
常见问题
开一个矿到底要交几笔钱?
至少三笔,分三个环节。出让收益——拿到矿业权时缴,金额制一次算定分期付,或者收益率制按销售收入比例逐年缴;占用费——持有期间按面积按年缴,停产也要缴;资源税——开采销售时按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缴。此外还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一般税种。三笔涉矿专属的钱性质不同:前两笔是政府非税收入(对价与占用成本),资源税是税。这个区分决定会计处理、税前扣除和争议救济路径。
出让收益和资源税能不能互相抵扣?
不能。两者性质、环节、依据都不同。出让收益是取得矿业权的对价,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征收办法;资源税是开采销售环节的税,依据是《资源税法》。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了免征、减征的具体情形,与出让收益的减免情形(《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没有交集。做税务筹划时把两者混在一个池子里算,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采出来的矿自己加工,要不要缴资源税?
看加工后的产品是不是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判断方法:移送后的产品如果仍是资源税应税产品,不缴(继续往下走);如果不是,移送时缴(视同销售)。举例:采出原煤自己洗选成精煤,精煤仍是煤炭税目的应税产品,连续生产不缴;采出石灰岩自己烧石灰,石灰不是资源税应税产品,移送时就要缴。
同一个矿采出两种矿,税率怎么算?
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从高适用税率。「从高」的后果可能是税负翻倍。实务动作:分税目建账、分税目开票、分税目核算成本;分不开的,请税务师做分摊方案,不要冒险让税务机关从高。另外要注意:同一矿种的原矿和选矿产品,税率也可能不同。
为什么同一个矿在 A 省和 B 省的资源税不一样?
因为法律给的是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在幅度内确定。《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所以同一矿种在不同省份的税率可能不同,计征方式(从价或者从量)也可能不同。跨省项目要逐省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能套用一地的税率做全国测算。
矿山停产了,还要不要交这些钱?
要交一部分。资源税按销售计征,没有销售就没有资源税;出让收益如果是金额制且已缴完,停产期间不再产生;但占用费照缴——它按登记面积计征,与产不产矿无关。这一点很多企业会漏。欠缴占用费的后果不轻:《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征收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处应缴占用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注意基数是「应缴额」而不是「欠缴部分」。
衰竭期矿山减征百分之三十,怎么申请?
资源税优惠通常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不是审批制。所以做法是:自己判断是否符合衰竭期标准,申报时享受,同时把资料留存好。举证材料通常包括: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剩余可采储量计算、服务年限计算、开采条件说明、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衰竭期」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可能不同,须查属地规定。资料拿不出来,被查时要补税加滞纳金。
资源税算错了,能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不能。资源税纳税争议实行「复议前置+清税前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不缴税、不提供担保,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起诉也会被裁定不予立案。要注意区分:如果是处罚争议(滞纳金、罚款),不需要清税前置,可以直接复议或者起诉。这个区分很关键,走错程序会白等几个月。
出让收益在会计上算什么?能不能税前扣除?
算取得成本,不是税金。会计上计入取得矿业权的成本,随采矿权摊销进入生产成本。税务上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分期扣除。如果错记成「税金及附加」,当期全额扣除,看起来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计税基础没有形成,将来处置时无法扣除,还可能被认定为多列支出,补税加滞纳金。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它是对价,换来的是一项资产(矿业权),不是无偿的政府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还要不要缴?
看时间。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随《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废止。所以:2026 年 6 月 15 日之后,不再有该费种的征收依据;涉及该日期之后的欠费主张,不能再用那部规定;该日期之前的历史欠费,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实务中老矿账上挂着「补偿费」科目的,做尽调时要分三种情况判断:已缴清、已废止不用缴、历史欠缴仍需处理。不能一律当作不用缴,也不能一律当作欠款。
三个最容易出错的判断,务必先纠正:
第一,把三笔钱混成一本账。 出让收益、占用费、资源税分属三个环节、三种性质、三套罚则,最实质的差别在救济路径:资源税纳税争议有「清税前置」,不缴税不能复议;出让收益、占用费的争议没有这个前置。 混账的直接后果是争议时说不清争的是哪一笔,程序走错,白等几个月。正确做法是从第一笔缴款开始就分三本账,凭证分开、科目分开、台账分开。
第二,忽略「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四条这一句,是多税目矿山最容易被罚的地方。一个矿采出煤和煤层气,不分开核算,全部按高税率征。 而「分开核算」不只是财务的事——采掘要有分矿种的计量、销售要有分税目的发票、成本要有合理的分摊方法。 三样缺一样,都可能被认定为「不能准确提供」。
第三,把「优惠」当成「自动享受」。 资源税的减免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判别」意味着判断错了责任在自己;「资料留存备查」意味着拿不出材料就要补税加滞纳金。 衰竭期矿山减征百分之三十、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这些优惠的认定都有技术标准,不是自己说是就是。 申报前把技术认定材料做实,比事后解释有用得多。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 年 11 月 8 日修订,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布,2026 年 6 月 15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由各省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词条不列具体数值,跨省项目须逐省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二,资源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具体留存要求与保存年限按征管规定执行;第三,出让收益、占用费与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涉及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具体处理建议由税务师或者会计师结合企业情况确定,本词条只作定性说明。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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