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拖车、停车费由谁承担?都由交警部门承担,当事人不用掏钱。法律区分了两种情形:因调查事故"扣留车辆"属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因违停"拖移车辆"属于恢复交通的管理措施,两种情形下都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下面把规则和维权方法讲清楚。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费用问题一句话:合法的扣车拖车不收费,违规收费可以拒付并投诉:

①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交警应当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停车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

② 对违法停放、拒绝驶离的车辆实施拖移的,法律明文规定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③ 扣留、拖移期间发生的停车费,同样不应转嫁给车主,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向交警部门结算;

④ 因拖车方法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⑤ 车辆被扣后,当事人按通知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的,交警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一、事故扣车: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不是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需要说明的是,扣车是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检验鉴定、查明事故原因,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惩罚,更不是一项可以经营收费的业务。

既然扣车是为了交警部门自己收集证据,那么扣留期间车辆存放在何处、发生多少停放保管费用,自然属于办案成本。实务中,事故车辆多停放在交警指定或委托的停车场,这部分费用应由委托停放的公安交管部门与停车场结算;停车场若向车主收取"扣车期间停车费",车主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该公安交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投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违法停车被拖:拖车费明确不能收

很多车主以为"车被拖走,交了拖车费和几天停车费才能取车"是常态,其实这是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注意,法律在这里只允许收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拖移本身和拖移后的停放都不产生向当事人收费的空间。同时,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拖车过程中车辆被刮蹭、拖坏变速箱等,车主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扣了什么时候还:及时退还 + 逾期处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情形被扣留机动车的,交警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果车主长期不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置规则: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将被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所以车主接到扣车通知后,应当尽快按通知补办手续领车,避免车辆被依法处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遇到乱收费、超期扣车,怎么维权

跟着做
1

留好凭证

索取并保存扣留凭证、强制措施凭证、停车场的收费单据或收费要求的相关证据;

2

先投诉

向作出扣车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投诉交涉,或向其上一级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反映违规收费问题;

3

复议或诉讼

扣车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其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并主张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4

主张损坏赔偿

拖车、保管过程中车辆受损的,在复议、诉讼中一并要求补偿,必要时申请评估车损。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分清"事故扣车"和"违停拖车"两种情形,两者都不得收拖车费、停车费,但违停可能同时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合法的;② 若停车场坚持"不交钱不放车",不要先交了再忍气吞声,保留票据即可事后主张返还,票据是关键证据;③ 扣车不是无限期的,检验鉴定完成后交警应及时通知领车,长期不开鉴定、不通知的,属于超期扣车,可依法寻求救济。

一句话总结

交警扣车、拖车都是职务行为,费用不该由车主承担:事故扣车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应妥善保管;违停拖车明文禁止向当事人收费;扣留期间的停车费同样不能转嫁车主。遇到违规收费、超期扣车或拖车致损,可投诉、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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