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材料标准是这一批条文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条。第九百九十条只有一句话:“国家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支持机动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但它指向的是一整套正在成型的规则——欧盟的《报废车辆法规》提案要求新车再生塑料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要求包装的再生含量达标;国内的家电、汽车、包装行业也在被下游品牌商追着要“再生含量声明”。法典把“标准”和“认证”两件事同时写进来,等于给国内的再生含量规则搭了一个法条框架。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九百八十九条的再制造品类从三类扩到六类: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是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三类加轮胎翻新;法典加了文化办公设备,并另起一句写风电、光伏发电、航空等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
- 标识义务的罚则没有承接: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旧法第五十六条对无标识销售有五千到五万的处罚,法典法律责任编没有对应条款。这一项现在只能靠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存在解释分歧。
- 第九百九十条是全新条文,也是本批最有产业价值的一条:再生材料标准与认证制度第一次进入法律,同时明确“支持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这是再生含量要求(recycled content)在国内法上的接口。
- 第九百九十一条把税收优惠的条件换了: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条件是“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法典改成“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条件从“目录准入”变成“行为合规”,口径不一样。
- 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四项内容全部未承接:产业活动税收优惠、鼓励进口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具体办法由财税部门制定。出口限制这一项消失,值得注意。
- 旧法第四十五条整条未承接,是激励章最大的减法:三个内容——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金融机构优先贷款、对使用淘汰名录产品的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授信。最后这一项是循环经济领域唯一的金融限制条款。
- 旧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只有一款进了法典: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承接了“价格、税收政策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另加了消费品以旧换新。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低热值燃料上网电价、限制类项目限制性价格三项未承接。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航空等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使用。
- 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二、第九百八十九条:再制造的六类与一个新增领域
2.1 品类扩围的产业含义
| 比较项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 | 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 变化 |
|---|---|---|---|
| 再制造品类 | 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 | 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 | 加一类 |
| 轮胎翻新 | 有 | 有 | 无变化 |
| 高端装备 | 无 | 风电、光伏发电、航空等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 | 全新 |
| 质量与标识 |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 | 措辞微调,义务不变 |
文化办公设备进清单,对应的是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的再制造。这个行业在国内已有规模,再制造一台复印机的成本约为新机的四成,碳足迹约为新机的两成。
风电、光伏、航空的高端装备再制造是实质新增,而且与第九百七十九条(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形成呼应:退役不等于报废,能再制造的再制造,不能再制造的才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这条产业逻辑在法条上第一次被写通。
航空再制造的含义要准确理解——不是把整架飞机重新造一遍,而是发动机、起落架、航电部件的大修与翻修(overhaul),使其恢复适航状态。这个行业受民航适航管理约束,法典这一句是方向性支持,具体规则在民航规章里。
2.2 标识义务与罚则的缺口
第二款的义务很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问题在罚则。 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法典法律责任编没有对应条款。能不能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文义上可以——“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是绿色低碳义务,本节(第十三节)未设对应罚则,符合转引条件。
但要注意一个技术细节:旧法第五十六条的义务主体是“销售”者,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义务主体没有明写,从前句看是“企业”(开展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的企业)。两者不完全重合——只销售不生产的企业,在法典里找不到明确的义务条款,但在旧法里是有的。
结论:对再制造与翻新企业未标识的,可以走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旧法第五十六条;对纯销售者未标识的,法典没有对应义务条款,只能回旧法。
2.3 再制造与维修、翻新的界线
这三个词经常混用,法律后果不同:
| 类型 | 定义 | 质量要求 | 标识要求 |
|---|---|---|---|
| 维修 | 修复损坏部件,恢复原有功能 | 一般维修质量标准 | 无强制标识 |
| 翻新 | 整机或总成拆解、更换易损件、恢复外观与性能 | 国家规定的翻新产品质量标准 | 应当标识为翻新产品 |
| 再制造 | 以旧件为毛坯,采用专业工艺恢复尺寸与性能,达到或超过新品标准 | 国家规定的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 | 应当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
界线在于“是否达到新品标准”与“是否以旧件为毛坯”。 再制造的核心是“旧件毛坯加专业工艺”,不是简单换件。一台只是换了密封件、喷了漆的变速箱,不能叫再制造。
这个界线有实际后果:标注为再制造产品,意味着承担与新品相当的质量责任;标错或者不标,既构成标识违规,也可能构成欺诈。
三、第九百九十条:再生材料标准的关键三问
3.1 什么叫“再生材料标准”
再生材料标准至少包含四层内容:
第一层,定义与分类。 什么算再生材料?物理回收(机械破碎再造粒)与化学回收(解聚再聚合)算不算同一类?生物基材料算不算再生?
第二层,含量计算方法。 再生含量按重量算还是按价值算?消费前废料(pre-consumer)与消费后废料(post-consumer)要不要区分?这是国际规则分歧最大的地方——欧盟的规则倾向于只认消费后再生料,而且对化学回收的计入方式有专门限制。
第三层,质量与安全要求。 再生料的杂质限值、重金属含量、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再生塑料用于食品包装在多数国家受限)。
第四层,可追溯与认证。 从废料来源到再生料出厂的全链条追溯,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资质与认证规则。
3.2 为什么现在写这一条
三个外部压力:
一是欧盟的规则外溢。 欧盟《报废车辆法规》提案要求新车再生塑料含量达标并逐步提高,《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对各类包装设定再生含量下限,未达标的面临市场准入限制。中国出口的汽车、电池、包装材料首当其冲。
二是品牌商的供应链要求。 消费电子、汽车、日化品牌的碳中和承诺里,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是硬指标。供应商拿不出经认证的再生含量声明,就进不了供应链。
三是国内资源约束。 再生塑料、再生纸、再生金属的品质不稳定,缺乏统一的检测与认证,导致“再生料只能做低端产品”的循环。
法典这一条同时提“标准”与“认证”,是把规则的两端都点了名——标准解决“怎么算”,认证解决“谁来证明”。
3.3 与欧盟规则的对接点与差异
| 维度 | 欧盟做法 | 中国现行框架 | 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接口 |
|---|---|---|---|
| 再生含量 | 分品类设强制下限,逐步提高 | 以鼓励性标准与行业自律为主 | “支持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
| 计算方法 | 强调消费后再生料,化学回收计入受限 | 尚无统一国标 | “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标准” |
| 认证 | 第三方认证加市场监管 | 认证认可条例框架下的自愿性认证 | “认证制度” |
| 追溯 | 全链条可追溯,数字产品护照 | 部分品类有台账要求 | 通过标准体系落地 |
实务判断:这一条不会立刻产生强制性的再生含量要求,但它是未来三到五年内相关国家标准、认证规则、政府采购要求的上位法依据。做汽车零部件、包装、消费电子的企业,应当把再生含量声明能力提前建起来。
3.4 三个待解问题
问题一:再生含量是自愿还是强制? 条文用的是“鼓励”“支持”,不是“应当”。短期内是自愿;但随着标准出台与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评价挂钩,会形成事实上的强制。
问题二:认证由谁做? 依《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需经批准。再生材料认证大概率走“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路径,由第三方机构实施、国家认监委监管。
问题三:与现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关系? 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用于税收优惠)看的是“产品中综合利用资源的占比”,与再生含量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两套口径并行会造成企业重复申报,未来可能统一。
四、第九百九十一条:税收优惠的条件换了
4.1 两款的逐字对照
| 比较项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 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 变化 |
|---|---|---|---|
| 第一款 |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未承接 | 整款消失 |
| 第二款 |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 条件与表述均变 |
三处变化值得注意:
第一,条件从“目录准入”变成“行为合规”。 旧法的条件是“列入鼓励名录”,是正面清单管理;法典的条件是“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是行为描述。这个改动扩大了潜在的适用范围,但也提高了举证难度——不在目录里的企业,过去直接不符合条件;现在要证明的是“我确实依法利用了废弃物”。
第二,“税收优惠”变成“税收等优惠”。 一个“等”字,把非税优惠(财政补贴、价格政策、用地优惠)也纳进来了。
第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授权对象从特定部门变成泛指的“国家规定”,弹性更大。
4.2 现行的三套税收优惠
法条是框架,具体优惠在这三套里:
| 税种 | 依据 | 优惠内容 | 核心条件 |
|---|---|---|---|
| 增值税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即征即退 30% 至 100% 不等 | 产品原料中综合利用资源占比达标、符合环保要求 |
| 企业所得税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产品符合目录、原料占比达标 |
| 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法 |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免征 | 综合利用量、符合标准 |
三套优惠的共同点是“目录加比例”:产品在目录里,原料占比达到规定比例,才能享受。这与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依法利用废弃物”的表述存在口径差异——法典看行为合法性,税收看目录与比例。
实务提示:主张税收优惠时,法条依据要引两层——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上位法依据)加具体的目录与财税文件(操作依据)。只引法典,税务机关会说“没有具体规定”;只引目录,遇到目录未覆盖的新工艺就无解。
4.3 未承接的三项与一项消失的金融条款
未承接之一:鼓励进口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 这一项在旧法里是税收措施的一部分,法典没有承接。相关的进口税收优惠现在依据的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等文件。
未承接之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这一项消失得比较彻底。过去它可以作为出口退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现在只能依《对外贸易法》与国务院决定。
未承接之三,也是最重要的:旧法第四十五条整条。
旧法第四十五条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三款是循环经济领域唯一的金融限制条款——使用淘汰名录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授信。这一条如果保留,银行在做绿色信贷审查时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承接之后,绿色信贷的限制性规定只能靠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与银行内部政策。
这与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的取向不同。 第九百五十条讲的是“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产业基金”,是正向激励;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是反向限制。激励与限制本来是配套的,现在只剩激励。
五、三处加法的共同底色
把 989、990、991 放在一起看,共同的取向是从“鼓励做”转向“建立可验证的规则”:
- 再制造:从“支持开展”到“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加显著位置标识”(可验证)
- 再生材料:从“鼓励应用”到“建立标准与认证制度”(可验证)
- 税收优惠:从“列入名录”到“依法利用”(从准入转向行为,但仍需国家规定落地)
这个转向对企业的实际含义是:拿补贴、拿优惠、拿订单,都要有可验证的证据。 再制造要有质量检测报告与标识照片;再生材料要有含量声明与认证证书;税收优惠要有原料占比的检测报告与购进凭证。
六、要件与举证
| 要件(989 再制造)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属于列举品类的再制造或翻新 | 产品类别、工艺类型(是否以旧件为毛坯) | 企业举证工艺;执法机关举证不属于再制造 |
|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检测报告、标准编号 | 企业举证检测合格 |
| 在显著位置标识 | 产品铭牌、包装、说明书的标识 | 企业举证已标识;执法机关举证未标识或标识不清 |
| 未标识的处罚 | 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转引旧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机关须写明转引路径 |
| 要件(990 再生材料)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属于再生材料 | 标准定义、来源证明(消费后废料凭证) | 企业举证来源与工艺 |
| 再生含量比例 | 按标准方法计算,需检测或物料平衡 | 企业举证计算过程与凭证 |
| 认证证书真实性 | 认证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可查 | 企业举证;质疑方核查 |
| 要件(991 税收优惠)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依法利用废弃物或回收原料 | 原料来源合法、利用工艺合规 | 纳税人举证,这是核心争点 |
| 产品在优惠目录内 | 目录文本、产品对应关系 | 纳税人举证 |
| 综合利用资源占比达标 | 检测报告、物料衡算 | 纳税人举证 |
| 符合环保要求 | 排污许可、无环境违法记录 | 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可核查 |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九百八十九条不适用于简单维修。 只更换易损件、恢复原有功能的,属于维修,不是再制造或者翻新,不受第二款的标识义务约束。
第二,第九百八十九条不产生“必须再制造”的义务。 条文是“国家支持”“鼓励”,企业可以选择不回用旧件。强制回用只出现在特定领域(如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再制造须符合条件),依据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第九百九十条不是强制再生含量要求。 条文用“鼓励”“支持”,没有设定比例下限。以这一条主张某企业“再生含量不达标违法”,不成立。
第四,第九百九十一条不是自动享受优惠的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是前置条件,没有对应的目录与财税文件,这一条不能直接适用。
第五,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金融限制已不在法典里。 银行以“法典规定不得授信”为由拒绝贷款,法律依据不足;但银行仍可依自身的绿色信贷政策、监管部门的指引作出授信决策,那是商业判断,不是法定限制。
第六,这三条都不适用于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另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则,与再制造的国内管理是两套体系。
八、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再制造案子先分辨工艺,再谈标识。 是维修、翻新还是再制造,决定性区别在“是否以旧件为毛坯、是否达到新品标准”。定性错了,标识义务与质量责任全错。要求企业提供工艺流程图与检测报告,比看产品照片有用。
第二句,再生含量现在不强制,但标准出来就是门槛。 汽车零部件、包装、消费电子的企业,提前建立物料平衡台账与第三方检测能力,比临时应对便宜得多。第九百九十条给的是框架,落地靠国家标准与认证规则。
第三句,税收优惠引两层,法典加目录。 只引第九百九十一条会被要求补具体规定,只引目录遇到目录外的新工艺就卡住。两层并引,再附检测报告与购进凭证,是这类涉税争议的标准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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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五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具体目录与比例请以现行财税文件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在案证据与地方执行口径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