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的罚则,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里分成三款,分别管三件事:设施有没有装、装在哪里、露天烧不烧。三款的要件完全不同,罚则也各算各的,混在一起讲最容易出错。
第一款管设施,核心是「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未采取其他措施」三种情形,加一个结果要件: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第二款管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就违法,不用等超标。第三款管露天烧烤,禁烤的时段和区域里摆摊要罚,提供场地给人摆摊也要罚。
紧随其后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管干洗店和汽修店: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二千到二万,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
这一篇把三款和一条逐项拆开,重点讲三处变化:第一款多了「致使」二字,第二款的罚款要等拒不改正,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删掉了「影响周边环境的」。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款三种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加一个结果要件: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
- 「致使」是法典新增的,把设施缺陷与超标排放之间的因果关系写进了构成要件。
- 第一款罚则五千至五万,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第二款三类禁设场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 第二款的罚款在「拒不改正」之后: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责令关闭并处一万至十万,不能一发现就罚。
- 第三款两个行为都罚: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是必罚项。
- 第三款罚则从旧法一档拆成两档:五百至五千;拒不改正的五千至二万。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删掉了旧法「影响周边环境的」这个结果要件,只要未设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就构成违法。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款至第三款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两条线不能混。
- 餐饮油烟同时可能构成民事相邻关系妨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第一款:三个违法行为与一个结果要件
第一款的构造是三个情形加一个结果。
三个情形是「或者」关系,满足其一即进入评价。 未安装设施;安装了但未保持正常使用;没有装设施但也没采取其他净化措施。第三种是兜底:有的小餐饮店空间受限装不了净化器,法律允许用其他措施(比如静电净化一体灶、活性炭吸附、专用烟道高空排放),只要达到净化效果。既没装设备又没有替代措施,落第三种。
「未保持正常使用」比旧法的「不正常使用」更清楚。 旧法写「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践中争议在什么叫「不正常」。法典改为「未保持正常使用」,把判断标准落在「是否维持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通没通电、运没运行、有没有按时清洗维护、滤芯有没有换。这就把举证方向从主观状态转到客观运行记录。
「等污染防治设施」扩大了设施范围。 旧法只写「油烟净化设施」,法典写「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意味着除了净化器,集气罩、排风机、专用烟道、除味装置都算在内。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够、烟道破损漏气,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未保持设施正常使用。
结果要件是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 注意两个词:油烟后面加了「污染物」,指向《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浓度、非甲烷总烃等指标;超标要按标准方法监测认定。
这一款不是纯行为罚,是结果罚加因果。 与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那些「措施不到位即违法」的条款不同,第一款必须证明超标排放这个结果。设施有问题但实测达标,不构成这一款的违法。
三、「致使超过排放标准」的因果关系怎么证
「致使」是法典新增的两个字。旧法只写「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没有明确的因果表述。加上「致使」,意味着执法机关要证明设施缺陷与超标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举证责任在执法机关。 要证明三件事:设施存在缺陷(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未采取替代措施);排放确实超标(有效监测报告);超标由该缺陷引起(排除其他原因)。
第三件事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一家餐馆超标,原因可能是净化器故障,也可能是灶头数增加导致风量不匹配、烟道截面不足、监测时未按规范采样、甚至周边其他餐饮店的油烟干扰。执法机关如果只拿一份超标报告加一张现场照片,因果关系就没有闭合。
这给了当事人三个抗辩入口。
入口一,超标事实不成立。监测点位、采样时段、采样方法、工况记录是否符合规范,监测机构有无资质,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餐饮油烟监测对工况有要求,营业高峰与闲时的数据差别很大。
入口二,超标与设施无关。比如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行,超标是因为灶头数从环评批复的四个增加到八个,风量不足——这仍然是违法,但性质是规模变化未重新办理手续,不是本条第一款;又比如超标是因为检测时油烟净化器刚好在清洗保养期间,属于临时状态。
入口三,已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没有净化器但装了静电式一体灶、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活性炭除味,实测达标,就不构成违法。
因果关系的抗辩不等于免责。 即使因果关系不成立,行政机关仍可能按第二款(选址)或者按未办理环评、未取得排污许可等其他规范处理。抗辩的目标是打掉这一款的认定,不是让整个案件消失。
四、第二款:选址违法,不用等超标
第二款是完全不同的一条规则:管的是选址,不是排放。
三类禁设场所。 第一类,居民住宅楼,整栋楼都不能开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第二类,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没有专用烟道就不能开。第三类,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即使有专用烟道,与居住层相邻的那一层也不能开。
三类场所的共同逻辑是「物理上无法有效隔离」。 住宅楼里开餐馆,油烟、异味、噪声直接进住户;没有专用烟道,油烟只能往楼道或者外墙面排;与居住层相邻,隔一层楼板挡不住气味。
三个行为:新建、改建、扩建。 这是建设的三个形态,不是经营的三个形态。注意,条文罚的是「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落脚点在项目,不是在经营行为。所以已经建成并经营多年的老店,一般不再按本款追究——但如果是改建(比如扩大厨房、增加炒灶、改变烟道走向)导致重新落入禁设情形,就可能被认定。
罚则的结构很特殊: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关闭并罚款。 这与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不同。第二款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与关闭绑在一起,都在拒不改正之后。
这个结构意味着不能一发现就罚。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选址,第一步是责令改正。改正的方式可能是停业、转营不产生油烟的品类、搬迁。拒不改正的,才责令关闭并罚款。实务中确有执法机关直接下罚款决定的,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主张撤销。
「责令关闭」是什么性质? 与责令停产停业同类,属于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这一点常被忽略,关闭决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程序违法。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能不能作为抗辩? 不能。行政许可不能对抗法定禁设要求。但可以作为信赖利益的因素,在裁量时主张从轻、给予合理过渡期。这一点在实务中有时能换来分期整改的安排。
五、三类禁设场所的界定
三类场所的边界需要具体化。
居民住宅楼。 指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包括纯住宅楼和住宅楼的首层、底层商业部分中属于住宅产权性质的房屋。判断依据是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不是实际使用状态。「住宅改商用」的房屋,仍属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指下部商业、上部住宅的综合建筑。专用烟道指专为餐饮油烟设置的竖向排气通道,有独立井道、防倒灌装置、屋顶排放口。没有专用烟道,或者只有共用通风井、卫生间排气道,都属未配套。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这一类的判断落在「相邻」:紧邻居住层的上一层或者下一层商业楼层。有的地方解释为直接相邻,有的解释为相邻若干层,具体看地方规定。这一类的存在说明立法者认为即使有专用烟道,紧邻居住层仍有影响。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界定。 不是所有餐饮都产生油烟。蒸煮类、凉菜类、饮品店、烘焙(不设炒灶)可能不产生油烟。判断依据是经营项目的加工方式,看有没有炒、炸、煎、烤等产生油烟的工序,看厨房设备配置,看环评或者备案载明的经营内容。
这一个界定是实务中最重要的抗辩点。 被认定违法选址的店铺,如果能证明经营项目不产生油烟(比如纯蒸煮、纯冷食、纯饮品),就不落入本款。举证材料包括:菜单与加工工艺说明、厨房设备清单(无炒灶、无油炸炉)、现场检查笔录、行业协会或者技术机构的说明。
六、「拒不改正」与「责令关闭」的关系
第二款的处罚链条比第一款长,需要拆开看。
第一步:责令改正。 这是行政命令,不是处罚。改正的内容由行政机关确定,可以是停业、改变经营项目、加装专用烟道(可行性视建筑条件)。责令改正决定应当明确改正内容、期限、要求。
第二步:拒不改正的认定。 逾期未改,或者改得不彻底,或者表面停业实际继续经营,都构成拒不改正。认定要有复查记录。
第三步:责令关闭并罚款。 两个处理一并作出:关闭(停止经营)加一万至十万罚款。
关闭与罚款的关系。 条文写「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必须一并作出,不能只关闭不罚款,也不能只罚款不关闭。只罚不关,属于适用法律不完整。
关闭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关闭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设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要有法律依据并履行程序。
救济上要注意期限。 责令改正决定、关闭决定、罚款决定是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救济期限分别起算。只对罚款提起复议,不影响关闭决定的效力;对关闭决定不服,要在期限内单独主张。
七、第三款:露天烧烤的场地提供者也罚
第三款管两个行为:露天烧烤食品;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个行为是经营者或者个人在禁烤时段、区域内露天烧烤。 「露天」指不在封闭建筑物内,包括店外摆桌、路边设摊、空地架炉。有的店铺在自有院落、屋顶、门前人行道烧烤,都属露天。
第二个行为是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这一句把场地出租方、场地管理方拉进来了:农贸市场把空地租给烧烤摊、闲置地块的产权人默许摊贩进场、小区物业把公共区域租出去办烧烤,都可能构成。
「提供场地」的认定。 要有提供行为(出租、出借、默许)和明知(知道对方用于露天烧烤)。单纯的产权人未制止,是否构成提供,实务中有争议;有租金或者管理费往来的,认定比较容易成立。
罚则: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是必罚项。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写在「并处」之前,与罚款并列,不是可选项。烧烤工具包括烤炉、炭火槽、签子架、操作台;违法所得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算。这一项对摊贩的实际影响往往大于罚款。
从旧法一档拆成两档,是加严还是减轻? 旧法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区间。法典拆成五百至五千、拒不改正五千至二万。对初次违规、配合改正的,上限从二万降到五千,是减轻;对拒不改正的,明确了下限五千,是加严。这个拆分体现了分层处理:初犯宽、再犯严。
禁烤时段和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划定形式可能是通告、方案或者纳入城市管理规定的禁烤区。执法时要援引现行有效的划定文件,并说明涉案位置和时段落在其中。
八、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干洗与汽修
这一条管的是另一类生活源污染: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
两类主体加「等服务活动」。 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是明确列举,「等」字开放。实践中可能纳入的还有:喷漆烤漆、印刷、广告喷绘、洗染、餐饮具集中清洗、宠物洗护等产生异味废气的服务活动。是否纳入,看是否产生异味和废气、是否需要设置处理装置。
义务是「设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两件事。 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只设不用、设了坏着不修、用了但不维护,都构成违法。
「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具体形态。 干洗店的溶剂回收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密闭干洗机;汽修店的喷漆房、活性炭吸附加催化燃烧装置、打磨除尘装置、废机油收集装置。这些设施的效果靠日常维护,活性炭不换、过滤棉不清,等于没设。
与旧法相比,删掉了「影响周边环境的」这个结果要件。 这是本条最关键的变化。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写「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必须证明影响周边环境才构成违法。法典删掉了这一句。
从结果罚变成状态罚。 只要未设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不论有没有实际影响到周边,都构成违法。这一变化大幅降低了执法机关的举证难度:不必再做环境影响认定,不必找周边居民作证,现场检查设施状态即可。
对企业的影响。 「我们店开了十年,周边没人投诉」不再是抗辩理由。能抗辩的是:确实设置了设施、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有维护记录。
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注意与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对比:餐饮油烟归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很多地方是城管或者市场监管),干洗汽修归生态环境。同一栋楼里,楼下餐馆油烟找城管,隔壁汽修店喷漆找生态环境,两条线。
罚则是二千至二万,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与餐饮油烟的五千至五万相比,起点和上限都低,反映的是两类活动的污染强度差异。
九、与民事相邻关系的交叉
行政责任之外,油烟、异味、噪声还可能构成民事妨害。
民法典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受影响的住户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行政认定与民事认定的关系。 行政处罚成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证明妨害存在的证据,但不等于民事赔偿自动成立。民事上还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反过来,行政上不构成违法(比如达标排放),民事上仍可能因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妨害。
举证的重点不同。 行政案件看是否达标、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民事案件看妨害是否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考虑因素包括区域性质、持续时长、发生时段、有无先行入住等。
两条路的配合。 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先向主管部门投诉,取得行政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决定),再以该结果为基础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同时进行,用行政投诉固定证据。要注意行政程序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衔接。
「住改商」的特殊问题。 住宅楼内开设餐饮,除了违反本条第二款,还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这一条给住户提供了另一条救济路径,不依赖行政机关。
十、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主体(一千一百三十二)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 执法机关(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 |
| 未安装设施 | 无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 执法机关(现场勘验、设备清单) |
| 未保持正常使用 | 设施未运行、未清洗维护、滤芯未换 | 执法机关;企业举证运行维护记录 |
| 未采取其他措施 | 既无设施又无替代净化措施 | 执法机关(现场检查) |
| 超过排放标准 | 按标准方法监测,油烟等指标超标 | 执法机关(有资质机构监测报告) |
| 因果关系(致使) | 超标由设施缺陷引起,排除其他原因 | 执法机关;当事人可举证其他成因 |
| 禁设场所(二款) | 属三类场所之一,按规划用途认定 | 执法机关(规划许可、产权证载明用途) |
| 新建改建扩建(二款) | 建设行为,含改建扩灶改烟道 | 执法机关(施工记录、图纸、现场对比) |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 加工方式含炒炸煎烤等工序 | 执法机关;企业可举证经营项目不产生 |
| 拒不改正(二款) | 有责令改正决定且逾期未改 | 执法机关(决定书、复查记录) |
| 露天烧烤(三款) | 禁烤时段区域内露天烧烤 | 执法机关(划定文件、现场影像) |
| 提供场地(三款) | 出租出借或默许用于露天烧烤 | 执法机关(租赁凭证、收费记录) |
| 未设异味废气装置(一千一百三十三) | 干洗汽修等未设置处理设施 | 执法机关(现场勘验、设备清单) |
| 未保持正常使用(一千一百三十三) | 设施停运、活性炭未换、喷漆房闲置 | 执法机关;企业举证运行记录 |
| 裁量适当 | 油烟五千至五万;选址一万至十万;烧烤五百至二万;干洗汽修二千至二万 | 执法机关 |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一款必须证明超标。 设施有问题但实测达标,不构成该款违法,但可能违反其他规定。
第二款不能一发现就罚款。 必须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关闭并罚款。
第三,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不落第二款。 纯蒸煮、冷食、饮品、不设炒灶的烘焙,可按经营项目举证。
第四,露天烧烤的处罚以划定文件为前提。 非禁烤时段、非禁烤区域的露天烧烤,不落第三款。
第五,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不要求证明影响周边环境。 旧法的这个要件已被删除,以「没人投诉」抗辩不成立。
第六,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和解也不免除行政责任。
十二、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三款分开看,要件各不同。设施问题看超标与因果,选址问题看场所与建设行为,烧烤问题看时段与区域,混着辩一定输。
第二句,「致使」二字是第一款的口子。超标与设施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执法机关证明,监测报告加现场照片不足以闭合,可以要求提供工况记录和成因分析。
第三句,干洗汽修的合规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被忽略。一套正常运行并留有维护记录的活性炭装置,比事后申辩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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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办案期限计算|诉讼费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 分类:法条深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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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油烟排放标准、禁烤时段与区域、专用烟道要求请以当地现行规定和标准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