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处置固体废物这件事,看起来是民事合同,出了事却是连带责任。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或者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的杀伤力在于:企业以为签了合同、付了钱就完事了,实际上受托人往地里一倒,企业要一起赔。合同只能解决内部追偿,解决不了对外责任。
同条第二款处理另一种情形: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承运人对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洋垃圾治理链条上的一环。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两款连带的对象不同:第一款是委托方与受托人,第二款是承运人与进口者。
- 第一款的核心要件是「未尽核实、监督义务」。尽了义务,不连带。
- 核实义务有四个动作:查资质、查能力、查去向、签合同。
- 监督义务有三个动作:跟踪运输、核对处置、异常处置。
- 连带责任的范围是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失,不是全部合同金额。
- 第二款的连带内容是「退运、处置」,不是赔偿。这一点与第一款不同。
- 第一千零七十条是兜底条款:本法没规定的民事责任,回到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把刑事责任接上刑法,涉及三个主要罪名。
- 合同里写「处置方承担全部责任」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受害人照样可以找委托方全额索赔,赔付之后才轮到按合同追偿。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 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承运人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条合起来,是一条完整的责任链:行政责任在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款前段,民事责任在第一款后段与第一千零七十条,刑事责任在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三条各管一段,构成闭环。
二、第一款的两类委托
第一类,海洋废弃物倾倒。 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这里的「获准」很重要:只有取得倾倒许可证的单位,才谈得上「委托他人实施作业」。没有许可证的倾倒,本身违法,不适用这一款的委托规则,直接按违法倾倒处理。
第二类,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这一类的覆盖面很广:运输环节、利用环节(比如作为原料综合利用)、处置环节(比如填埋、焚烧)都在内。
两类的共同点是:委托方有法定的核实、监督义务,受托方是实际作业方。委托方不能因为「活是别人干的」就脱身。
条文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违反本法规定」。这意味着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委托方自己违法——未尽核实监督义务,就是违法。如果委托方完全合规,不产生连带。
三、「未尽核实、监督义务」怎么判断
这是整个条款的核心。判断标准不是委托方「觉得自己尽了」,而是有没有留下能证明尽了的客观痕迹。
实务中,法院和执法机关看四类材料: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的污染防治条款、委托方对处置过程的跟踪记录。四类齐全,一般认定尽到义务;缺两类以上,很难抗辩。
为什么强调书面。因为口头委托在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条文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形式本身是义务的一部分。
为什么强调跟踪。因为很多案件里,受托方拿到的资质是真的,但实际处置时转手给了没有资质的下家。委托方如果只看资质、不看过程,仍然构成监督失职。
四、核实义务的四个动作
动作一,查资质。 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运输要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处置要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一般固废处置能力证明。经营范围要与委托事项匹配,不能拿一张处置一般固废的证去接危险废物。
动作二,查能力。 有证不等于有能力。要看处置设施的规模、工艺、剩余能力。一个日处理十吨的设施接了一百吨的活,超量部分大概率会被转手或者非法倾倒。
动作三,查去向。 废物最终去哪里,要能说清。运输到厂、入场过磅、处置记录、产物去向,形成闭环。很多案件的问题就出在「去向不明」。
动作四,签合同。 书面合同要写明废物种类、数量、特性、运输方式、处置方式、污染防治要求、违约责任。合同是义务的载体,也是追偿的依据。
四个动作是递进的:没有资质直接排除;有资质再看能力;能力够再看去向;最后用合同固定下来。
五、监督义务的三个动作
动作一,跟踪运输。 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联单随货同行。一般固废跨省转移的,也有相应要求。运输车辆、路线、时间要可核查。
动作二,核对处置。 受托方处置完毕后,应当提供处置证明。委托方要核对数量、种类是否吻合,是否有异常。数量对不上,就要追问。
动作三,异常处置。 发现受托方违规操作,要立即制止、报告、更换受托方。明知对方违规还继续委托,属于故意,性质更重。
三个动作里,最容易做形式的是第二个。很多企业收了处置证明就归档,不看内容。证明上的数量与委托数量差一半,也没人发现。这种「收而不核」,在诉讼中很难被认定为尽到监督义务。
六、连带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是:受害人可以向委托方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向受托方主张全部赔偿,还可以同时主张。任何一方赔付后,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份额怎么分,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委托方未尽核实义务、受托方非法倾倒的,受托方是直接侵权人,份额通常较大;委托方明知对方无资质仍然委托的,份额可能过半。
连带责任的范围,是「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损失。包括清除污染费用、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用,以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不因为合同约定而免除。合同里写「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只对双方内部有效,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方全额赔偿。
七、第二款:承运人与进口者的连带
第二款的对象是跨境输入: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
连带的内容是「退运、处置」,不是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与进口者对把货物退出去、把污染处理掉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设计很实际:洋垃圾进来容易出去难,退运费用高、责任主体容易推诿。把承运人拉进来,是为了保证退运能落地。
承运人为什么连带?因为承运人掌握运输信息和货物情况,是链条上最有能力阻止非法输入的一环。而且承运人往往在境外装运时就知悉货物性质,让其承担责任有事实基础。
与第一款的区别要记清:第一款连带的是赔偿责任,第二款连带的是退运处置义务。前者是钱,后者是行为。
八、洋垃圾退运的实务链条
发现非法输入的固体废物后,处理链条大致如下。
第一步,查获与认定。 海关在查验中发现疑似固体废物,送检鉴定,认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第二步,责令退运。 海关责令退运,期限一般有明确规定。进口者应当在期限内将货物退运出境。
第三步,处罚。 对进口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
第四步,退运执行。 进口者不退运的,海关可以代为退运,费用由进口者承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步,处置。 无法退运或者退运不经济的,在国内依法处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步中最容易卡住的是第四步。货物滞留港口,仓储费用按日累积,进口者失联,承运人推诿。这时连带责任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可以向承运人主张。
九、第一千零七十条:民事兜底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作用是把民法典接进来。
法典规定了大量行政义务和罚则,但民事责任的规则不可能全部写进法典。比如数人侵权的份额划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第三人过错的处理,这些在民法典里有成熟规则,法典不必重复。
所以第一千零七十条的功能是「指路」: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规定的,适用民法典。
这个安排在适用上要注意顺序。先查法典有没有专门规定,有就优先适用;没有,再回到民法典。不能跳过法典直接用民法典,也不能因为法典没写就认为没有责任。
十、民法典的四条关键条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无过错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请求权的基础。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举证责任倒置。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数人侵权的份额。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条各有分工:第一条解决责任成立,第二条解决举证,第三条解决份额,第四条解决加重。
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三个主要罪名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形按司法解释确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犯罪。第二款还规定了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犯罪。这一条针对监管人员,与委托处置的企业责任不是同一层面。
三个罪名的共同点是结果要件:严重污染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达标准的,走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十二、行刑衔接的两个动作
动作一,移送。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该移不移的,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九项追究责任。
动作二,证据转化。 行政程序中的监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在刑事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采样程序不规范,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
企业在这个环节的策略是:行政阶段就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不要指望到刑事阶段再补。采样、保存、送检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记录。
十三、一个算例
某电子厂每年产生含铜污泥数百吨,属于危险废物。厂方与一家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签订处置合同,按吨付费。合同签订时查验了许可证,但未核对许可经营类别是否包含含铜污泥。半年后,该公司将部分污泥转交给无资质人员,倾倒在山沟里,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责任层次。
受托公司:直接实施非法倾倒,是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
电子厂:未核对许可类别,属于核实义务履行不到位;未跟踪处置去向,属于监督义务履行不到位。与受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倾倒人员:实施倾倒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子厂赔付后,可以向受托公司追偿。但因为受托公司往往已经资不抵债,追偿的实际效果有限。这就是为什么事前核实比事后追偿重要。
十四、常见问题
问一:签了合同、写清「处置方承担全部责任」,企业还要连带吗?
要。合同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受害人。企业对外仍要连带,赔付后按合同追偿。
问二:受托方有危废经营许可证,企业还要担责吗?
要看许可证的类别与范围是否覆盖委托的废物。超范围经营等于无证经营,委托方未尽核实义务。还要看有没有跟踪去向。
问三: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出去被乱倒,企业连带吗?
连带。条文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利用、处置一体适用,不区分一般固废与危废。
问四:运输公司私自倒掉,产生固废的企业知道吗?
知道与否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成立,但影响份额。明知而放任的,份额更大,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问五:进口的固体废物被查,货主跑了,承运人要退运吗?
要。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对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退运后,可以向进口者追偿。
问六: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办什么手续?
按现行规定,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履行备案或者审批程序,具体看废物的类别和转入地的要求。未办手续即转移的,本身就构成违法,即便受托方合规处置,委托方仍要被处罚。手续与实际处置是两回事,都要做到。
问七:委托处置造成污染,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都要承担吗?
都要。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罚款不免赔偿,赔偿不免罚款。
十五、要件与举证
| 要件(委托方连带)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存在委托关系 | 合同、付款记录、往来函件 | 受害人 |
| 委托方违反本法规定 | 未尽核实、监督义务 | 受害人 |
| 受托人造成污染 | 监测、鉴定、现场证据 | 受害人 |
| 已尽义务(抗辩) | 资质、能力、去向、合同、跟踪记录 | 委托方 |
| 要件(承运人连带)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境外固废等输入境内 | 海关认定、鉴定结论 | 海关或受害人 |
| 承运人参与运输 | 提单、运单、舱单 | 海关 |
| 退运处置未完成 | 责令退运文书、滞留记录 | 海关 |
十六、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于未委托的情形。企业自行运输、自行处置的,不适用委托规则,按自身违法处理。
不适用于受托方完全合规的情形。受托方依法处置,没有造成污染,连带责任无从产生。
不适用于委托方已尽全部义务的情形。核实、监督都到位,受托方仍私自违法的,委托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比如台账不规范)。
不适用于单纯的合同违约。受托方未按约定处置但未造成污染的,走合同违约责任,不走连带责任。
不适用于非固体废物的委托。废水委托处理、废气治理设施委托运维,适用其他条款或者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不适用于已经合法进口的原料。经许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不适用第二款。
不适用于受托方的内部关系。受托方雇佣的人员在作业中受伤,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与这一条的连带责任不是同一层法律关系。
十七、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给产废企业:委托不等于免责。查资质、查能力、查去向、签合同、跟过程,五件事做完,才有抗辩的资格。
第二句给承运人:接洋垃圾的单子,退运的费用可能比运费高几百倍。第二款的连带不是赔钱,是把货弄出去。
第三句给受害人:起诉时把委托方、受托方、承运人一并列上。连带责任的价值就在于多一个能赔的人,少一个执行不能的死胡同。
这一条最值得记住的,不是连带两个字,而是「未尽核实、监督义务」这个前提。它把责任的门槛放在事前,让企业在签合同那一刻就开始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到污染发生才去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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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固体废物|连带责任|行刑衔接|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第1068条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指南:行政处罚应对
- 流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全流程|刑事报案全流程
- 文书:民事起诉状(范本)
- 分类:法条深读|刑事法律
- 证据:环境污染受损证据清单
- 案例:企业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边界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词条:连带责任
- 问答:起诉流程与诉讼时效
- 专题:行政诉讼专题
- 律师:赵跃律师
- 工具:诉讼费计算器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危险废物管理与退运程序的具体要求,请以现行行政法规和海关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