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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不用证明过错,但要证明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八十条把举证责任倒过来——**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证明两件事:**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证据规定第二条),再提供二者**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据规定第五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8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9条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