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倒报告是许可之后的持续性义务。拿到许可证只是获得了「可以倒」的资格,倒完之后还要说清楚「倒了什么、倒了多少、倒在哪里」。第三百七十六条设了两个报告出口,第三百七十七条管委托链条上的责任,第三百七十八条解决费用,第三百七十九条划出焚烧与放射性废物的红线。这四条的共同点是:都发生在「许可之后」,属于容易被忽略的后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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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两个报告对象,两条报告线:向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管理线),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航行与执法线)。两条线都要走,不能只报一头。
  • 报告主体有两个层次:「获准和实施倾倒的单位」是作业层面的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是船舶层面的报告。同一个倾倒行为,可能产生两份报告。
  • 委托不能一转了之:委托方要核实受托单位的三项情况——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信用状况,还要签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监督实施。四项义务缺一项,委托方就有责任。
  • 倾倒费是法定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财政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不缴是违法,不是民事违约。
  • 海上焚烧的定义有三个要件: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三个都具备才构成。
  • 正常操作附带的行为不算海上焚烧:船舶主机排气、平台火炬燃烧,是设备正常运行的一部分,不落入禁止范围。
  • 放射性废物的海上处置绝对禁止: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一律不得在海上处置。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 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
  • 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 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 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二、双重报告:两条线,两个时间

第三百七十六条一句两半,设了两条报告线。

第一条线:向海域派出机构报告

主体是「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对象是「颁发许可证的海域派出机构」。

注意主体的完整性:「获准」和「实施」两个动词并列,说明两种情况都要报告。获准倾倒的单位自己实施,要报;获准倾倒的单位委托他人实施,自己也要报(因为证是它持有的)。受托实施作业的单位,按第三百七十七条也有履行义务,实务中通常由委托方统一报告,受托方提供记录。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倾倒的时间、地点(坐标)、数量、废弃物的性质、作业船舶、许可证编号、监测数据。

报告的时间要求,法典没有写具体天数,按配套规定执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许可证上会写明报送期限,通常每次倾倒后一定期限内报送。

第二条线:向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

主体是「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对象是「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

这一条的制度逻辑与前一条不同。前一条是资源环境管理的记录线,这一条是航行与执法监管的通报线。

为什么船舶要向驶出港的机构报告?因为船从港口出发,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掌握船舶动态。船开出去倒废弃物,港口这边要知道它去干什么、什么时候回来。这既是航行安全管理,也是防止「借倾倒之名行非法处置之实」的核查手段。

海警机构并列其中,是因为海警负责海上执法,掌握海上动态。船报给海警,海警在巡航时可以核对。

两条线的关系

两条线不是重复,是互补。

派出机构那条线管「倒得对不对」——数量、位置、成分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海事、海警那条线管「船去哪了」——航行轨迹、作业时段、有无在非指定区域停留。

两条线的信息在事后核查时可以交叉比对。比如船舶报告说去了 A 区,在线监控显示在 B 区停留两小时,这就出现了矛盾,需要解释。

三、委托倾倒:四项义务,一条连带责任

第三百七十七条是这一组里最有实务价值的一条。它把委托倾倒的责任链条写得很细。

第一款:委托方的四项义务

义务一:核实主体资格。受托单位有没有从事海洋倾倒作业的资格?船舶有没有相应的证书?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废弃物处置?资质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义务二:核实技术能力。船舶的载运能力、倾倒设备的性能、船员的技术水平、作业经验,是否与本次倾倒任务相匹配?一船几千吨的疏浚物,用一条小船分批倒,作业风险和合规风险都高。

义务三:核实信用状况。受托单位有没有违法记录?有没有被处罚过?有没有失信被执行的信息?这一项在旧法里没有,是新增的。它的用意是防止把活交给惯犯。

义务四: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三项内容:必须有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约定环保要求、委托方必须监督。

「监督实施」这三个字很关键。签了合同不管,出了问题委托方照样有责任。监督的方式可以是驻船、抽查、查看监控、审核记录。

第二款:受托方的义务

受托单位实施作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

两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义务)、合同的约定(约定义务)。两层都要履行,且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合同没有约定而免除。

责任分配的现实图景

委托倾倒链条上,一旦出事,责任往往是这样分的:

倒错了地方——作业方(受托方)直接责任,委托方监督不到位,也可能被追责。

倒错了东西——委托方的主要责任,因为废弃物是它产生的,检验报告是它提供的。受托方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也有责任。

超量倾倒——双方都可能有责任,看是谁决定的。

没有报告——获准倾倒的单位(委托方)的责任,因为报告义务在它身上。

这个分配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是从各条的义务主体推出来的。办案时要按「谁的义务、谁违反、谁负责」的思路逐条对应。

四、倾倒费:一笔容易被忽略的成本

第三百七十八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倾倒费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税款,也不是民事对价。

缴费主体是「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即获准倾倒的单位。

缴费的标准,按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计算。不同类别的废弃物,费率不同——毒性高的费率高,低毒无毒的费率低。这个设计是经济手段,用价格引导减少倾倒、鼓励综合利用。

实务中与倾倒费相关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不缴的后果。不缴倾倒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具体后果看收费管理办法和法律责任编的规定。

问题二:能不能免。法典没有规定减免情形。配套的收费办法可能有规定,比如综合利用的疏浚物减免。这与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款「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一致。

问题三:计入什么成本。对建设单位来说,倾倒费是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在概算、预算中要列。海上疏浚工程的造价,疏浚物处置费往往占相当比例,其中倾倒费是一块。

五、海上焚烧:一个定义严格的行为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第三款给了定义。这个定义有三个要件,缺一不构成。

要件一:以热摧毁为目的

这是目的要件。所谓热摧毁,是指用高温把废弃物分解、销毁,达到减容、去毒、消灭的目的。

如果焚烧的目的不是摧毁,而是其他(比如取暖、发电、工艺需要),不落入这个定义。

要件二:在海上焚烧设施上

这是场所与设施要件。「海上焚烧设施」是专门建造或者改装用于焚烧的设施,通常是船舶或者平台。

这一要件把「随便在甲板上点一堆火」与「在焚烧炉里烧」区分开。前者可能构成其他违法,但不构成法典意义上的海上焚烧。

要件三:故意焚烧

这是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而有意焚烧。过失引起火灾,不落入这个定义,但可能构成其他违法或者犯罪。

排除项:正常操作中附带发生的行为

第三款最后一句是排除条款:「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这一句排除了三类情形。

船舶主机、辅机、锅炉的燃烧——这是船舶动力的来源,燃烧的是燃料,不是废弃物。

平台上火炬系统的燃烧——油气生产中的伴生气、试油时的油气,通过火炬烧掉。这是生产工艺的一部分。

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部分远洋船舶和海上平台配有焚烧炉,用于处理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这是国际公约允许的处置方式,有严格的温度、排放、位置要求。

这三类都不构成法典意义上的海上焚烧。

但要注意:排除的是「海上焚烧废弃物」这个禁止性规定的适用,不等于这些行为不受任何约束。船舶焚烧炉的使用,受国际公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制(比如不得在禁排区使用、不得焚烧含塑料的垃圾);平台火炬受大气污染防治和油气开发规范的约束。

与第三百六十九条的区别

第三百六十九条讲的是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那是要求烧得好。第三百七十九条讲的是「禁止焚烧废弃物」,那是禁止烧。

两条的对象不同:前者烧的是油气(产品),后者烧的是废弃物。同一座平台,试油时烧火炬是合法的(要求充分燃烧),把含油污泥扔进火炬烧是违法的(焚烧废弃物)。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会有争议:平台把废油喷入火炬烧掉,算试油燃烧还是焚烧废弃物?判断要点是这批物质的属性——是生产过程中的伴生气,还是积存的废物。

六、放射性废物:绝对禁止的海上处置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这一款的表述与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一致,都用「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效果标准,而不是「高、中水平」的活度标准。两处呼应,逻辑统一。

「处置」的范围比「倾倒」宽。倾倒是一种处置方式,投放、埋藏、弃置也是处置。所以这一款禁的不只是倒,还包括其他所有把放射性废物留在海里的方式。

与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关系:该条管危险废物的过境转移,本条管放射性废物的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如果属于危险废物,两条都可能适用。

与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关系:该款禁止境外废弃物在管辖海域倾倒,本条禁止放射性废物在海上处置。境外放射性废物运来倒,违反两条。

需要说明的是,核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经过处理按批准的方式排放,不属于本条禁止的「处置放射性废物」。这与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分析一致——判断标准是会不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

七、一份完整的倾倒记录应该长什么样

报告义务的核心是记录。记录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了事后能不能自证清白。一份经得起查的记录,通常包含七项内容。

第一项:许可证信息。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许可倾倒的废弃物种类与数量、指定的倾倒区。这是「有没有资格」的证明。

第二项:废弃物来源与检验。废弃物产生的单位、产生工艺、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机构、检验日期、检验结论。这是「倒的是不是许可的那批东西」的证明。

第三项:装载记录。装载时间、装载地点、装载数量、装载方式、核实人员签字。条例要求装载时通知主管部门核实,核实记录要留存。

第四项:航行轨迹。驶出港、到达倾倒区、开始倾倒、结束倾倒、返港的时间点与坐标。AIS 轨迹、航行日志、在线监控数据,三份材料能互相印证。

第五项:倾倒作业记录。倾倒方式(开底、泵送、喷洒)、倾倒时长、当时的天气海况(风力、浪高、流速)、作业负责人签字。

第六项:影像记录。倾倒现场的照片或视频,能看清船位、水面状况、倾倒动作。这一项在争议时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七项:报告回执。向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分别报告的凭证。有回执,才证明报告义务履行了。

七项齐全,形成完整闭环。缺了哪一项,对方就可以在那一环上提出质疑。

实务中最常缺的是第四项和第六项。航行轨迹靠 AIS,但有的船关闭 AIS 或者设备故障;影像记录靠自觉,但作业时风浪大、光线差,往往拍不清楚。这两处缺失,在非法倾倒的指控中会成为关键弱点。

八、一个推演:从违法倾倒到三重责任

抽象讲责任分配不容易记住,用一个假设的情形推演一遍。

某港口要疏浚航道,挖出五万吨淤泥。港口公司(甲公司)取得倾倒许可证,许可倾倒四万吨到 A 倾倒区。甲公司委托乙疏浚公司实施作业。乙公司的船在作业中,为省时间,把其中一万吨倒在了 B 海域(非指定区域),且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这个情形下,三层的责任是这样展开的。

行政责任。第一,超量倾倒。许可证许可四万吨,实际倾倒五万吨,超出一万吨,违反第三百七十五条「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倾倒的要求。第二,未在指定区域倾倒。倒在 B 海域,违反同条「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第三,未报告。违反第三百七十六条。

责任主体怎么定?超量与错区是作业行为,直接实施者是乙公司;但许可证持有人是甲公司,甲公司有监督义务(第三百七十七条),监督不到位,也要担责。未报告的义务主体是「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在其中。

所以行政处罚可能出现双罚:对乙公司按作业违规处罚,对甲公司按监督不到位、未履行报告义务处罚。

民事责任。B 海域如果造成养殖损失、生态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主体是倾倒行为的实施者与许可持有人。甲公司可能主张「是乙公司擅自倒的,我不知道」,但这个抗辩能不能成立,要看它有没有履行第三百七十七条的监督义务。如果它从不查记录、从不看监控,监督义务就没有履行,抗辩不成立。

刑事责任。如果 B 海域的倾倒造成严重污染,可能触及污染环境罪。刑法上的入罪情形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淤泥如果含有毒物质且数量达到标准,可能构成。此时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层责任并行,不互相替代。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

这个推演说明一件事:委托倾倒不是「把责任转出去」,而是「多了一个责任人」。委托方通过第三百七十七条的四项义务,把自己牢牢绑在这条链上。

倾倒之后的四件事,各自的义务主体不同,判断要件也不同: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报告要件倾倒者是否向批准部门报告,接收废弃物的单位是否向倾倒地主管部门报告,两条线是否各报倾倒者与接收单位各自举证报告回执;一方报告不覆盖另一方的义务
期限要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是否在倾倒作业完成后及时报告报告方举证送达时间;逾期报告与未报告在处罚上可能同等对待
委托要件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委托是否真实、是否以倾倒为内容委托方举证受托方资质与合同;受托方举证已获委托并已报告
连带责任要件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对违法倾倒共同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尽到审查义务的免责空间执法机关举证违法倾倒事实;委托方主张已尽审查义务的,自行举证
缴费要件是否按规定缴纳倾倒费,缴费标准是否按废弃物种类与数量计算倾倒者举证缴款凭证;主管部门核查台账
海上焚烧要件是否属于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被绝对禁止的情形执法机关举证焚烧事实;行为人就物质属性、是否属正常作业反证
放射性废物要件处置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是否属于海上处置执法机关举证;涉事单位就放射性水平、处置方式举证

第三行和第四行是一组。委托倾倒的连带责任不是无条件的:委托方如果能把受托方的资质审查、合同约定、作业监督都举出来,还有争取减轻的空间;但如果合同本身就写着「包倾倒、包处理」,那这份合同反而成了委托方明知并授意的证据。写合同的人往往想不到,一份看似把风险外移的条款,会在诉讼里变成对自己最不利的一份书证。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三百七十六条到第三百七十九条。倾倒这一章共九条,前五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至第三百七十五条)另篇展开。

第二,报告义务的具体期限与格式,按配套规定和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执行,法典未设统一期限。

第三,委托链条上的责任分配不是本条的明文规定,需按各条义务主体推导。

第四,倾倒费的费率与减免,按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五,船舶焚烧炉的使用,按国际公约与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不适用本条的禁止性规定,但受其他规范约束。

第六,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与核安全监管的规定执行。本条只作禁止性规定。

第七,本条不解决倾倒造成损害的赔偿。赔偿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处理。

第八,军事单位的活动另有规定。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倾倒情况的报告格式与期限以许可证载明及配套规定为准;倾倒费的收费标准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为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与核安全监管的规定为准。个案中委托关系的责任分配、海上焚烧行为的定性,需结合合同、作业记录与现场情况认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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